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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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部属各企业,服务中心,铁道出版社:

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等文件规定,为建立健全铁路企业年金办法,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效发挥企业年金的保障与激励作用,现就铁路企业加强企业年金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年金管理的重要意义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

企业年金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从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和谐。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为企业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提供了一种有效途径,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是一项关系到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设。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企业年金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在和谐铁路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加强企业年金管理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政策和平稳过渡相结合。

要依据国家政策,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年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

同时,要充分考虑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的实际现状,妥善处理企业自管向专业化管理转变中的各种关系,做到平稳有序过渡。

(二)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

加强企业年金管理应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企业年金的保障性和激励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做到公平普惠又要体现效率贡献,增强企业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发展。

(三)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和整体优化相结合。

要以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首要前提,规范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增值运营。

在制定企业年金管理方案和选择管理机构上,要充分考虑铁路企业特点,统筹兼顾资金安全、收益、服务质量和管理成本等方面的要求。

三、企业年金的实施主体和条件

(一)实施主体

铁道部所属企业是实施企业年金的主体。

其他国铁控股公司应依据本指导意见,依法履行公司决策程序后,可参加所在地铁路局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实施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铁路企业,可建立企业年金:

1.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完成铁道部下达的盈亏考核指标。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

四、企业年金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参加企业年金人员范围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试用期已满的企业职工。

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可参加企业年金。

企业应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企业实际,具体确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企业年金缴费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费的,企业不得为基缴纳相关费用。

企业缴费比例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

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企业缴费比例超过或未达到4%的应调整为4%。

新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企业缴费比例应为4%。

按照企业年金制度的公平、普惠原则,企业应按职工工龄“分段、递增”方式确定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即:

以5年工龄为一档、随工龄递增确定每档职工个人缴费数额。

职工个人缴费应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企业和职工缴费办法、缴费水平、中止缴费条件、中止缴费后企业年金的处理、中止缴费后接续等问题,由铁路企业结合各自实际在企业年金方案中予以明确。

(三)个人账户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企业应按个人缴费标准的4倍确定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数额。

为发挥企业年金制度的激励作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适当增加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倍数。

1.省部级劳动模范增加l倍,国家级劳动模范增加2倍。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增加2倍。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增加2倍。

3.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增加2倍。

对上述人员增加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倍数均不重复计算。

(四)企业年金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企业应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管理实际,明确本企业年金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并做好与原有补充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的平稳衔接。

(五)企业年金列支渠道

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和《财政部有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规定,企业缴费总额在本企业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缴费总额超出4%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

个人缴费全部应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资助。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用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有关规定列支和缴纳。

五、规范市场化运营和管理

(一)管理模式

铁路企业年金应按“l+2+N”的捆绑模式进行管理,即:

委托人依据有关规定选择受托人实施受托管理;由受托人选择一家同时具有账户管理、托管资质的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选择若干家具有投资管理资质的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

(二)受托模式

铁路企业应通过履行企业议事决策程序,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年金理事会负责实施受托管理。

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组建和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选择、监督、评估、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的制度和流程,切实承担好受托管理职责。

(三)选择管理机构

1.铁道部确定铁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选范围。

铁道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具有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资质的管理机构进行比选,从中择优选择部分机构作为铁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选范围。

2.铁路企业在铁道部确定的备选范围内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铁路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铁道部确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选范围内,通过受托人择优选择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并将选择的管理机构报铁道部备案。

3.规范与各管理机构的法律关系。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铁路企业应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受托人应与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之间确定委托合同关系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及运作规则。

企业年金移交后,初次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4.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为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确保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向铁路企业提供安全、效益、便利的服务,铁路企业应通过受托人建立动态的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运营机构的业绩进行定期评估(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管理运营机构。

(四)建立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委托人及有关部门或机构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相关状况和会计信息等管理情况,并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接受企业年金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及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年金管理、运营和收益分配情况;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进行审议,代表职工监督企业年金的管理和运行。

六、组织管理和监管

(一)组建企业年金理事会

企业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规范组建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六、组织管理和监管

(一)组建企业年金理事会

企业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规范组建企业年金理事会,依法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设理事长l人、副理事长2至3人,理事长由企业主管领导担任,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成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应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企业的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财务、劳卫、社会保险、纪检监察、审计、211会等部门应作为理事会组成成员。

企业年金理事会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并按其承担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组织,负责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工作。

理事会应下设专门经办机构一理事会办公室,理事会办公室挂靠企业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理事会办公室主任由社会保险管理处处长担任,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制定企业年金方案

铁路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年金有关政策,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铁道部审核。

铁道部审核同意后,铁路企业按有关规定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为提高企业年金

方案审核工作效率,铁路企业在企业年金方案草案拟订后,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有关民主程序和决策程序前与铁道部进行沟通。

(三)强化企业监管职能

企业应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明确企业年金方案管理监督、管理费用支付和争议处理等事项。

铁道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指导企业做好企业年金管理的各项监管工作。

企业有关部门应强化监管职能,有效监督企业年金理事会履行受托人职责和受托管理合同的情况。

1.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部门应负责监督制定企业年金方案、选择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程序和方式、签订和履行书面合同等相关工作的依法合规情况。

2.财务部门应负责监督选择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理事会内部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制度、企业年金缴费的资金归集和转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动态等相关工作的资金管理安全情况,并负责定期检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履行合同情况。

3、社会保险部门应负责监督制定、报备和实施企业年金方案、个人账户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核对、企业年金支付和转移等企业年金制度管理等相关工作,负责理事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定期检查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履行合同情况。

4.纪检监察部门应负责监督选择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的遵纪守法情况。

5.审计部门应负责对企业年金理事会行使企业内审职责,督促企业年金理事会加强对企业年金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提供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报告、托管和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的监管,并负责定期检查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履行合同情况。

6.工会应负责监督在制定和修订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报告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中落实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情况。

七、其他事项

(一)铁路企业制定、修改企业年金方案通过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程序,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个人遵循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铁路企业要认真学习企业年金相关政策,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调动职工积极性,为建立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企业内部环境。

(三)铁路企业在实施企业年金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政策,履行合法程序,规范操作。

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步调一致开展工作。

在推进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铁道部报告。

(四)已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应依据本指导意见修订和完善企业年金方案,从2009年1月起开始实施,并做好衔接工作。

未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如果具备了规定条件应从2008年7月起依据本指导意见建立企业年金。

(五)按照《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规定,铁路企业应于2008年年底前完成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和备案工作、组建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并由其选择确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启动移交原有企业年金基金和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将企业年金实行规范的市场运营管理。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四日

 

北京铁路局企业年金方案

 

北京铁路局

 

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四章缴费的中止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七章待遇计发

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九章方案的修改和中止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和《集体合同规定》,按照《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8]149号)要求,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三条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政策和平稳过渡相结合。

依据国家政策,依法建立健全企业年金管理的各项制度,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并根据国家和铁道部企业年金政策调整、企业年金市场发展、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适时调整本企业年金方案。

充分考虑本企业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的实际现状,妥善处理企业自管向专业化管理转变中的各种关系,做到平稳有序过渡。

(二)保障性和激励性相结合。

统筹考虑企业职工未来基本生活保障的需要与即期激励作用的发挥,将企业年金的保障性和激励性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做到公平普惠又要体现效率贡献,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完善激励机制,促进企业发展。

(三)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和整体优化相结合。

以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首要前提,规范企业年金基金市场化增值运营。

充分考虑本企业实际,统筹兼顾资金安全、收益、服务质量和管理成本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参加条件

第四条实施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北京铁路局全体职工。

国铁控股公司依据《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劳卫[2008]149号),依法履行决策后可参加本年金方案。

第五条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

(一)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完成铁道部下达的盈亏考核指标。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

第六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自愿加入本方案:

(一)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试用期满且为本企业服务时间超过一年。

(三)在本方案的实施有效期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及公检法人员。

第七条以下人员不加入本方案:

(一)职工个人外出劳务期间。

(二)职工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劳动教养处罚但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接受处罚期间。

第三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

第八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的,企业不能为其缴纳相关费用。

职工个人缴费由各缴费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企业缴费比例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

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企业缴费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职工个人缴费以5年工龄为一档确定每档职工个人缴费数额。

并根据企业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每年公布每档次职工个人缴费数额。

2008年办理企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数额如下:

序号工龄档次个人月缴费数额(元)

1.5年以内(含5年)9元

2.5年以上至l0年(含10年)14元

3.10年以上至l5年(含15年)19元

4.15年以上至20年(含20年)24元

5.20年以上至25年(含25年)31元

6.25年以上至30年(含30年)38元

7.30年以上至35年(含35年)45元

8.35年以上52元

第十一条缴费时间与划款方式

(一)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按月缴纳。

(二)企业将全部缴费款项经企业年金理事会办公室归集后及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账户。

第十二条企业缴费的分配

(一)按职工个人缴费数额的4倍确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数额。

(二)为发挥企业年金制度的激励作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增加企业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倍数:

1.省部级劳动模范增加l倍,国家级劳动模范增加2倍。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津贴人员增加2倍。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增加2倍。

3.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增加2倍。

对上述人员增加企业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倍数均不得重复计算。

并由职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确认,报企业年金理事会办公室办理企业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手续。

第四章缴费的中止

第十三条企业缴费的中止条件

企业在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可以暂停缴费或申请中止缴费,待情况好转后再恢复缴费;如果无法消除以下情况,企业可以申请最后终止缴费。

(一)企业在上年度出现缺失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等情况。

(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兼并、解散、破产等情况。

(三)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

(四)本方案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第十四条个人缴费的中止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参加职工,从次月起中止个人缴费,并同时中止企业缴费。

原有账户积累额不问断分配投资收益。

(一)办理了退休手续。

(二)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本方案。

(四)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职工出现第二章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账户管理人负责为参加职工开立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职工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一)参加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该职工在本方案中的个人账户中的积累额可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中进行管理。

(二)参加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参加职工所加入的新就业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制度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或发生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情况的,则该职工的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可由本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具备条梦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达到符合企业年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积累额。

(三)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用由该保留账户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职工个人账户的注销

参加职工的个人账户满足下列条件后,注销其个人账户:

(一)加入新的企业年金计划,将本计划中个人账户转移至新的账户管理人。

(二)领取完其个人账户积累额。

(三)身故,其个人账户积累额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

第六章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组成。

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第十九条本企业年金计划采用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北京铁路局代表集体协商双方的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委托北京铁路局企业年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受托人)管理企业年金基金。

第二十条本企业年金计划由受托人选择一家同时具有账户管理、托管资质的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选择若干家具有投资管理资质的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额计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本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与企业、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分别记账,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应接受委托人和受益人查询,监督账户管理人定期提供个人对账单。

第二十四条自本企业年金计划实施起,原有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的基金转移至新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规范的企业年金计划进行运作。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五条企业年金的待遇计发条件

本方案实施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职工,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领取:

(一)参加职工退休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二)参加职工退休前身故。

(三)参加职工出国(境)定居。

第二十六条企业年金的支付方式

(一)参加职工退休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二)参功口职工出国(境)定居,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三)参加职工退休前身故,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方案由企业负责起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经铁道部审核同意,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企业年金计划由北京铁路局代表集体协商双方的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与北京铁路局企业年金理事会签订《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委托具有资质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理事会应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组成,北京铁路局所属的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财务、劳卫、社会保险、纪检监察、审计、人事处,北京京铁投资管理中心、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作为理事会组成成员。

职工代表不少于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下设专门经办机构--理事会办公室,负责理事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方案的设立和执行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铁道部的指导和监管。

北京铁路局所属的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财务、劳卫、社会保险、纪检监察、审计、人事处,北京京铁投资管理中心、工会等部门要强化监管职能,有效监督企业年金理事会履行受托人职责和受托管理合同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参加职工对本方案产生歧义或发生争议时,由企业与职工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由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三十三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用

(一)受托费:

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不得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收取受托费。

理事会及其办公室的办公经费应纳入企业财务预算管理。

(二)账户管理费:

账户管理人收取的账户管理费由企业另行支付,并按不同经营核算单位的划分分别缴纳。

具体金额和支付方式根据《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托管费:

托管人收取的托管费由托管人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和支付方式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的约定执行。

(四)投资管理费:

投资管理人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从本方案所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列支,具体比例和支付方式根据《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九章方案的修改和中止

第三十四条在本方案实施过中,出现例隋况之一时,可修改本方案:

(一)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集中提议修改。

(二)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

(三)本方案部分条款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第三十五条在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中止本方案:

(一)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本方案。

(二)企业已不具备建立企业年金条件。

(三)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方案无法继续实施。

(四)本方案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方案由北京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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