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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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指南
《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程序指南
一、许可程序
许可机关的许可程序为一审一批制。
审查人员为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或者工商所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审查。
批准人员为主管食品流通监管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领导或者工商所负责人,负责审核批准。
批准人员也可以是被委托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流通监管机构主要负责人。
许可机关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代表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受理、批准的决定。
(一)许可机关收到许可申请后出具收到材料凭证,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指南的要求,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二)经对申请材料的审查,许可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或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或者需要现场核查的理由及时间。
5、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6、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7、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许可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信函、电报、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原件。
(有权更正人,是指申请人或者经申请人明确授权,可以对申请材料相关事项及文字内容加以更改的经办人员。
)审查人员予以受理的,签署建议准予许可,或者建议准予变更(备案)许可等意见。
不予受理的,参照予以受理的相关用语反向签署意见。
(三)许可机关对决定受理的许可申请,分别视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到许可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许可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或者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许可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或者申请材料原件与许可机关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批准人员对审查人员的意见和提交批准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核,签署批准意见。
(四)、许可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分别出具《食品流通许可受理通知书》、《食品流通变更(备案)许可受理通知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受理通知书》、《食品流通延续许可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出具《食品流通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食品流通变更(备案)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食品流通延续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食品流通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六)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可以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七)食品流通许可采取“先证后照”的原则,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在先,注册登记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在后。
但食品经营者名称、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先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备案)登记,再到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换证手续。
食品经营者办理食品流通许可变更、注销后或者被依法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变更、注销、被撤销、吊销食品流通许可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或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二、事项规范
(一)经营场所
1、经营场所应在许可机关辖区内。
2、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包括: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或者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交房产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应当使用房屋产权证明上的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和其它申请材料中关于经营场所地址门牌号应相一致。
如果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与申请的经营场所地址表述不一致的,应提交对经营场所所在地重新命名或更改地名的相关证明,如地名办证明,当地派出所证明,或社区或村委会证明等;如果经营场所系转租的,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的相关证明;房屋产权有共有人的,出租合同应有共有人共同签字或提交共有人同意出租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证明。
4、经营场所场地性质为住宅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经营场所登记表》。
5、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核定到门牌号“**市**县(市、区)(**乡镇)**街(路)**号”,并与相关证明文件载明的门牌号相一致。
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将经营场所核定到村。
6、经营场所应与经营的食品品种和规模相适应。
7、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作许可变更,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二)负责人
1、负责人是指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具体包括: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个体工商户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2、负责人在过去的五年内,其担任主管人员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3、负责人变更的应作许可变更,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经营许可范围
1、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经营方式和经营项目。
经营方式包括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经营者选择经营方式时只能选择一种。
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经营者可以兼选择经营项目。
2、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和经营者的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核定许可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申请经营预包装食品的,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货架等设备,申请经营散装食品的,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防尘、防蝇等设备,申请经营冷藏食品的,审查其是否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
申请批发经营的,应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存储条件。
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食品经营者申请经营乳制品的,许可机关在许可范围中应标明:
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或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4、许可范围发生变更的应作许可变更,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是从事食品质量检验或食品安全检查工作的负责人员,由企业根据经营需要自行确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内部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个体工商户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工作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由业主承担。
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亲笔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声明在过去的五年内,其担任主管人员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五)主体类型:
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经颁布的市场主体分类标准填写,与登记注册的类型一致,具体分为:
(1)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其他企业;
(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个体工商户;(5)农民专业合作社。
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作许可备案后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
最长为3年。
根据经营者的申请或者监督管理需要,可以少于3年。
少于3年的需要延长有效期的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
四、申请材料有关内容
(一)填表
1、申请人应按照申请书格式要求准确、规范、完整填写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
2、申请人应使用蓝、黑色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签字应由本人书写,不得打印。
除签名外,其他内容可以打印。
3、表格内容发生修正涂改之处,有权更正人应签名。
(二)申请人
新设食品经营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企业的投资人为许可申请人。
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企业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该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企业为许可申请人。
个人新设申请或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业主为许可申请人。
申请人没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
在一年内没有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在三年内没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三)负责人情况登记表
负责人亲笔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声明在过去的五年内,其担任主管人员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同时承诺本单位将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负责人身份证明:
境内人员应为身份证的复印件,境外人员应为护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
这些人员亲笔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声明在过去的五年内,其担任主管人员所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这些人员身份证明:
境内人员应为身份证的复印件,境外人员应为护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是指货柜、货架、展示柜、冷柜、清洁容器、换气设施、空调、防鼠防尘防蝇等经营设备及售货工具、运输工具等。
(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食品经营操作流程的文件(平面布局示意图和操作流程图)
经营设施空间布局是指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平面布局图以及文字说明,标绘周边环境有无污染源及食品经营位置等示意图,大型商场、超市生熟食品加工、包装过程,有无交叉污染可能应在布局图中说明。
操作流程图指食品经营者从食品进货、运输、储存、销售到退市的操作路径。
对于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经营者特别是大型商场、超市要按照本许可规范中关于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地和设施的要求提交经营设施空间布局示意图和操作流程图;对于其他经营者可以提交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简单示意图,或者可拍成照片代替平面布局图。
(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对于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需要提交以下八个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运输储存保管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食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对于其他经营者需要提交以下三个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上述制度需许可申请人签名或者盖公章。
(八)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需许可申请人签名或者盖公章。
(九)食品类别申报表
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类别申报表中选择所经营的食品类别编号,并且可以多选。
《食品流通许可证》上可载明经营者的主要经营项目。
(十)指定(委托)书
包括以下内容: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全称、授权的事项范围及权限、授权的期限、签发日期、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双方签字或盖章。
五、办理变更食品流通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变更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备案)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按《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填报说明第六条要求提交);
(4)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平面布局示意图和操作流程图)
(5)《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6)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7)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负责人变更
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备案)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3)新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5)《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
(6)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许可范围变更
提交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变更(备案)许可申请书》(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以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3)食品流通安全承诺书;
(4)《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