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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整理1

第一章风险与保险

◆风险的概念:

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

◆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2、损失性;3、不确定性;4、可测性。

◆风险的分类: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

1、财产风险;2、责任风险;3、人身风险。

按风险的性质:

1、纯粹风险;2、投机风险。

按损失的原因:

1、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3、经济风险。

按风险的影响程度:

1、基本风险;2、特定风险。

◆风险处理:

是指根据风险识别和风险衡量的结果,对风险管理技术和措施进行选择及实施的过程。

◆风险处理主要方法:

(重点)

●避免风险:

是指考虑到风险的存在或可能发生,主动放弃或拒绝实施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或活动。

●预防风险:

是指通过对风险的预测,实现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技术或措施,以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减少损失的机会。

●抑制风险:

是指在灾害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为防止灾害的过大或蔓延、减少损失而采取的技术或措施。

●自留风险:

是指个人或企业自己承担风险。

●转移风险:

是指将风险转移给别人处理,主要是保险。

保险是风险处理的最重要、最有效的一种方法。

◆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1、风险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前提;

2、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3、保险是风险处理的重要有效方法;

4、保险经营效益受风险管理技术的制约。

第二章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保险的概念: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性质:

1、经济性;2、互助性;3、适法性;4、科学性。

◆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摊风险的职能:

是将个别投保单位和个人的损失风险,分摊给所有的投保单位和个人。

●经济补偿(赔付)的职能:

保险人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害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赔付,就是用所有投保人的钱来弥补一部分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的基本职能:

1、保险对风险的分摊是建立在灾害事故的偶然性和必然性这一矛盾对立统一基础上的。

对个别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灾害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但对所有投保单位和个人来说,却是必然的和确定的;

2、保险的实质就是将个别被保险人面临的风险损失分摊给所有的投保人;

3、这种风险的分摊是通过保险人的中介活动来完成的。

◆保险的作用:

●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保障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2、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经济助动器的作用:

1、有利于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2、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对外经济的发展;

3、为社会提供长期的建设资金来源。

◆保险的分类:

按实施形式:

法定保险、自愿保险;

按保障的主体:

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

按经营目的:

商业保险、社会保险;

按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保险;

按风险转嫁方式:

原保险与再保险、复合保险与重复保险、共同保险;

按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定值保险:

指在投保时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一般适用于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保险。

发生保险事故时,不论财产的实际价值如何,保险人均按约定的保险金额来计算赔款(部分损失按损失程度计算赔款)。

●不定值保险:

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

因此会出现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不一致的情况,不定值保险有三种情况:

1、足额保险:

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等额,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

赔偿原则:

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不足额保险:

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比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低,即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

赔偿原则: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进行赔偿。

导致不足额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投保人仅以保险价值的一部分进行投保。

原因或者是为了少缴保费,或者是认为发生全损的可能性较小。

第二,投保人投保时低估了保险标的的价值。

第三,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市场价格的上涨。

3、超额保险:

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导致超额保险的原因主要有三个:

第一,投保人投保时过高估计了保险标的的价值。

第二,投保人希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多于实际损失的赔偿,或利用超额保险合同进行欺诈,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三,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市场价格下跌。

赔偿原则:

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1、要约通常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订立保险合同建议的行为。

2、承诺通常是指保险人接到投保单后,经过审核接受要约,就构成了承诺,保险合同即成立。

3、要求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处于平等的地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表现在:

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从约定之日起到终止时的整个期间,保险标的的风险损失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2、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

保险合同的条款和费率通常是由保险人事先单独拟定好的,投保人如同意投保就必须接受这些条款,一般没有修改条款的权力。

3、保险合同是非等价交换合同:

从单个保险合同来看,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是保险金额的一小部分,保险事故发生后,拿到的保险赔款是保费的几百倍,甚至是几千倍等。

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款是收入保费的几百或几千倍等。

4、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比一般合同的要求更严格。

这是由保险信息的严重不对称以及合同的射幸性决定的。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主体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是指直接参与建立保险法律关系、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人。

投保人和保险人。

1、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

2、保险人:

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经营保险业务,根据合同收取保险费和在保险事故发生或约定保险期限届满时,负责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的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是指与保险合同有经济利益关系的人。

包括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单所有人。

1、被保险人:

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

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及受益权的特点:

第一,受益人没有资格限定,自然人、法人、无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通常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第三,受益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的要求。

第四,受益人的受益权由受益人独享,具有排他性,其他人无权剥夺或分享。

第五,受益人的受益权不能继承,受益人可以放弃,但没有出售、转让等处分的权利。

第六,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受益人被指定变更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丧失受益权的,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领取保险金,并作遗产处理。

3、保单所有人:

是指拥有保单各项权利的人。

主要使用与人寿保险。

保单所有人的权利包括:

变更受益人、领取退保金、领取保单红利、以保单作为抵押进行借款、指定新的所有人等。

◆保险合同的形式:

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规定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所采用的表现形式。

有口头和书面保险合同两种形式,但以书面保险合同的形式为主。

1、投保单:

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当保险人接受投保后,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2、临时保险合同:

又称暂保单,是保险单未出立之前发出的临时单证。

3、保险单:

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4、保险凭证:

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和保险单具有同等的作用和效力。

5、其他书面形式:

批单、保险协议书。

第四章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投保方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投保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缴纳保险费。

2、通知义务:

一、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未曾估计到的危险程度的增加。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知道危险增加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在接到危险增加的通知后,通常采取提高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两种做法。

在提高保险费的场合,投保人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即终止。

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由于危险增加而导致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通知的期限,按合同的约定。

如未履行通知义务,可能产生两种结果:

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承担由于延误导致的各项费用。

三、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不仅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还应该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进行积极的施救,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和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四、提供单证的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在行使索赔权时,负有提供必要单证的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范围

1、按合同约定承担的赔付金额:

在财产保险中,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在人身保险中,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2、施救费用:

指在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以及保护、整理保险标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注:

施救费用是和保险金额分开计算的,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3、检验费用:

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等的合理费用。

4、争议处理费用

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时限

1、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赔付协议后10天内,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人对其赔付金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自收到索赔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的60天内,确定最低额先予支付;待赔付金额最终确定后,支付相应差额。

●保密义务:

保险人或者再保险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或再保险业务中,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保险合同的变更: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包括:

●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保险人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被保险人的变更;受益人的变更;

●保险合同客体的变更:

保险合同客体变更的原因是保险标的价值增减变化,从而引起保险利益发生变化。

通常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变更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变更才有效。

保险人可根据变更后的情况调整保险费。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可分为两种情况:

1、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的变更;2、投保人必须进行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保险合同变更的形式:

1、保险人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

2、保险人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附贴批条或批单。

3、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保险合同的终止:

1、自然终止:

指合同期满或保险标的因非保险事故而灭失所造成的合同终止。

2、履约终止:

指合同期满前,因保险人完全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终止。

3、行使终止权的终止:

指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某种情况发生时,合同主体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力,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4、违约终止:

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终止合同。

第五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含义:

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恪守信用,如实告知所有重要事实,不欺骗不隐瞒,并保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原因:

1、保险信息的不对称:

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标的的信息不对称;保险双方掌握的保险合同条款的信息不对称。

2、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内容:

1、投保人保险人告知的概念:

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前、订约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与标的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人。

重要事实:

指能够影响保险人确定是否承保、按什么样的条件和价格承保的每一项事实;同样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及其他条件等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每一项事实。

2、投保人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询问告知(我国要求:

询问告知);

保险人告知的形式:

明确列示;明确说明(我过要求:

明确说明);

3、投保人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第一,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故意的即隐瞒,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且不退还保费。

第二,如果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造成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费。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第一,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关于免责条款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了与有关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管部门处于5-30万元的罚款。

◆保险利益原则

●概念: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性质: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预期利益。

●含义: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意义:

1、有助于防止道德风险,保障社会公正利益;2、有利于控制保险金额,核定保险金额;

●运用:

1、一般财产保险(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外)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从保险合同的订立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一般财产保险:

第一: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约定的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利益额度;

第二:

保险事故发生时,索赔者即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无保险利益,则无法获得赔偿;

第三:

保单的转让需经保险人同意,转让才有效。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因此海上运输保险:

第一: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也可以投保;

第二: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索赔,获得保险人的赔偿;

第三:

保单可自由转让,无需经保险人的同意。

3、人身保险:

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因此:

第一:

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才能投保;

第二:

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不要求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

人寿保单可以转让或抵押。

但以死亡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转让或抵押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分摊原则

●含义:

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通过采取适当的分摊方式,在各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适用范围:

适用于财产保险等补偿性合同,并以重复保险为前提条件。

●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该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实际损失。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赔偿限额为基础计算分摊责任;

某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所有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实际损失。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签订保单顺序计算分摊责任。

◆代为求偿原则:

●含义: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作用:

1、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而获取超额赔偿;

2、使肇事责任人承担了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3、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

●实施条件:

1、被保险人必须同时获得法律认可的两种索赔权,即损害索赔权和保险索赔权;

2、被保险人要求第三者责任人赔偿;

3、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第六章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概念:

是以人的生命(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生存、伤残、疾病等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人身保险的特点:

1、保险事故: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保险事故主要是生存和死亡,因此大多数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

而且死亡风险是随着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2、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是以人与人的关系来确定的;

3、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是依据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和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确定的;

4、保险期限:

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具有长期性。

所以人寿保险采用均衡费率,保单具有储蓄性,保单调整难度大;

5、保险合同的性质:

人身保险合同是受益性合同,保险金的给付是约定给付。

不存在超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问题,也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分摊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等;

6、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人可以从保费收入中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用于投资。

◆年龄误告条款:

是指当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而真实年龄又符合合同约定限制的情况时,保险人应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调整保险费或保险金。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是保险人确定可否承保的一个依据,更是决定保险费率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投保的险种、期限和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同,所需要缴纳的保险费不同。

通常,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的年龄,被保险人所报年龄大于或小于其投保时的实际年龄,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必然会多于或少于他应当缴纳的保费,这需要调整保险金额或保险费。

调整后的保险金额=实缴保费/应缴保费×原保险金额

◆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保险合同成立起,超过法定时限后,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的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两全保险:

●概念:

是定期死亡保险和生存保险结合起来的形式,即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死亡,或合同规定期限届满时仍然生存,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特点:

1、保障最全面的一个险种,它不仅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保障了受益人的利益;

2、保险期限确定;

3、采用均衡费率;

4、保单具有储蓄性,具有现金价值;

5、由于每张保单的保险金是必然给付的,所以保险费较高。

●种类:

第一:

普通两全保险,即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都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第二:

期满双倍两全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满时生存,保险人给付两倍于约定保险金额的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只给付约定数额保险金的保险;

第三:

养老附加两全保险,即被保险人如果期满仍生存,保险人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如果在保险期内死亡,保险人按约定保险金额的倍数给付保险金;

第四:

联合两全保险,即一张保单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联合投保的保险。

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人死亡时,保险人给付全部保险金,保单即失效;如果在保险期内,联合被保险人中无人死亡,保险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由全体被保险人共同享有。

◆创新型寿险的种类和特点:

●变额人寿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是一种终身寿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不同而变化;

●变额人寿保险特点:

第一:

具有投资功能;

第二:

保险金额可以变动。

保单中约定一个最低保险金额,而最终受益人拿到的保险金,随投资收益而变动;

第三:

对投资收益不作任何保证,所有的投资风险都由该保单承担。

●变额人寿保险不足:

1、所有的投资风险都由投保人来承担,投资风险较大;2、不够灵活,如保费缴纳固定等。

●万能人寿保险:

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终身寿险;

●万能人寿保险特点:

第一:

具有投资功能。

万能寿险设有独立账户,用投资基金去投资,所有投资收益归该保单所有;

第二:

保费缴纳方式灵活。

通常投保人缴纳首期保费后,可选择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数量缴纳续期的保费。

但缴纳的首期保费较高,需满足其最低保障;

第三:

保险费可以调整。

随着保单现金价值的增加,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可以减少;

第四:

保险金额可以变动。

保单中约定一个最低保险金额,而最终受益人拿到的保险金额,随投资收益而变动;

第五:

保证最低投资收益率,并可以分享超额投资收益率;

第六:

保险经营的透明度较高。

保险公司通常每年需提供一份报告,向投保人说明其死亡成本、经营费用和投资收益的情况;

第七:

可提取部分现金价值。

●变额保险与万能寿险的比较:

1、一般可选择万能寿险,有最低投资收益率的保证;

2、缴费灵活,有钱时可以多缴,没钱时可以少缴或不缴;

3、需用钱时可动用保单现金价值,不需要归还。

◆健康保险的特点:

1、合同性质和保险期限:

是受益性合同,是补偿合同;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2、承保的标准:

如果被保险人不能得到健康要求,保险人将按照次健康状况来承保;

3、观察期或等待期的规定:

●是指合同生效到保险人开始履行保险金赔付责任的一段时间;

●观察期一般为90天(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

但一般可退还保费;

●这一规定是对已经患病或在观察期出现的疾病所发生的费用不予负责,只有在观察期结束后被保险人因患病等而支出的费用,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以防止可能出现的逆选择。

4、成本分摊条款:

为了避免被保险人滥用保险权利,一般都有成本分摊的条款,以其达到风险共担的目的。

第一、免赔额条款:

一般对医疗费用保险采用免赔额的规定,即在一定金额下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理,保险人只对超出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赔付;

第二、比例给付条款:

又称共保比例条款,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办法;

第三、给付限额条款:

对医疗保险的具体项目有最高赔付金额的规定,以控制总支出水平;

第七章财产保险

◆海上保险:

是指以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和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海上保险的范围:

1、承保标的;2、承保风险;

海上保险的特点:

1、承保风险的综合性;2、承保标的的流动性;3、承保对象的多变性;4、承保价值的定值性;5、保险关系的国际性;

海上保险损失种类:

1、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堆定全损;

2、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风险时,船长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而导致的特殊损失和额外费用由有关方面共同负担。

这部分损失和费用习惯上称为共同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第一,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的,而不是主观臆测的;

第二,必须是主动的、有意的采取的行为;

第三,必须是为船货共同安全而采取的合理措施;

第四,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救助措施必须有效的、成功的;

●共同海损的损失范围:

1、共同海损的牺牲:

是指由于采取紧急措施,使船舶或货物直接造成的损失。

2、共同海损的费用:

是指由于采取紧急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救助费用:

船货遭遇海难时,因其他船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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