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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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花都区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的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障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政府雇员适用于区直机关单位;本办法规定的聘用人员适用于区直机关单位和区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

临时性聘用的劳务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政法专项编制、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部门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条政府雇员是指区直机关单位(政法专项编制、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除外)因新增工作任务或工作量,现有编制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数额内,从社会上聘用的从事法律、金融、规划、经贸、外语、信息或高新技术等方面专业性较强工作的人员。

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新增工作任务或工作量,现有编制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工作需求,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从社会上聘用的承担本单位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不占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服务于机关事业单位某项工作或某一部门。

第三条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聘用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任职资格及技能要求;

(三)身体健康,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政府雇员分为普通雇员、初级雇员、中级雇员、高级雇员四个等级。

普通雇员须具有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

初级雇员须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中级雇员须具有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国民教育研究生学历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有一定的学术和专业造诣。

高级雇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有较深的学术和专业造诣。

第五条聘用人员分为辅助性岗位人员和技术性岗位人员。

技术性岗位人员分为一级技术性岗位人员、二级技术性岗位人员、三级技术性岗位人员三个层次。

三级技术性岗位人员须具有大专或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岗位人员。

二级技术性岗位人员须具有本科或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岗位人员。

一级技术性岗位人员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岗位人员。

第六条机关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和要求确定政府雇员或聘用人员类别。

在机关协助公务员从事专业性工作的岗位确定为政府雇员岗位;在机关从事事务性工作的岗位确定为聘用人员岗位。

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要求较强的岗位可确定为技术性岗位,其它聘用人员岗位确定为辅助性岗位。

技术性岗位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须与岗位职责对口。

第七条招聘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由用人单位提出招聘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报区编委办、区人社局初审,并由区人社局确定招聘岗位类别。

(二)审核。

由区人社局、区编委办对所提申请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调转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审批。

经区调转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选聘。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的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区人社局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执行。

个别特殊岗位经批准可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通过考核的方式确定拟聘用人选。

(五)办理聘用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政府雇员、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须报区编委办、区人社局备案。

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实行试用期1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试用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履行合同中出现的争议,按劳动争议仲裁处理。

第八条凡属机关事业单位未增加新的职能且有编制空缺原则上不得申报招聘政府雇员或聘用人员,应严格控制招聘在编人员应知应会或低技能的岗位人员。

不得在机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辅助性(含专业技术性)工作岗位使用其他编外人员,已经使用的,应按照“统一规范”的要求,在三年内完成调整过渡。

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招聘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包括自费聘用),对违反规定擅自招聘的,用人单位必须自行清退,拒不清退的,由区组织、人社部门对违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经费实行包干制,包干经费包含工资、奖金(特殊贡献奖、年度考核优秀奖除外)、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包干经费每两年增加2000元/人。

(一)政府雇员的薪酬待遇首年起始包干经费按其级别确定:

普通雇员:

40,000元/人/年;

初级雇员:

60,000元/人/年;

中级雇员:

80,000元/人/年;

高级雇员:

150,000元/人/年。

(二)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首年起始包干经费按其级别确定:

一级技术性岗位人员:

60,000元/人/年;

二级技术性岗位人员:

50,000元/人/年;

三级技术性岗位人员:

40,000元/人/年。

辅助性岗位人员:

35,000元/人/年。

(三)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构成如下:

1、底薪工资:

根据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级别确定底薪工资。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首年确定底薪工资后,按在本单位受聘的年限,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每两年增加底薪工资100元/月。

试用期工资执行正式聘用工资标准的80%。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首年聘用底薪工资标准如下表:

普通

雇员

初级

雇员

中级

雇员

高级

雇员

一级技

术性岗

人员

二级技

术性岗

人员

三级技

术性岗

人员

辅助性岗位

1800

元/月

2700

元/月

3600

元/月

6900

元/月

2700

元/月

2300

元/月

1800

元/月

1600

元/月

2、奖励金:

(1)年度奖。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按其本考核年度12月份底薪工资标准一次性发给年度奖励金。

(2)优秀奖。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一次性给予本人800元奖励金。

(3)特殊贡献奖。

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在工作中提出有重要价值的方略,解决了重大问题,或者在防止和挽救事故、抢险救灾、同严重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等事件中,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有特殊贡献的,经单位确认、主管部门和区调转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发给特殊贡献奖。

(四)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薪酬待遇包干经费按单位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在部门预算中安排。

用人单位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每两年增加的包干经费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由区财政核拨。

优秀奖励金、特殊贡献奖由区财政核拨。

(五)根据有关规定,聘用期间,由用人单位负责为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保险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和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六)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年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对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受聘期间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着重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可与本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同时进行,但不计入单位总人数基数,不占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的优秀等次指标。

考核标准和程序参照《广州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确定为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的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总数的15%,因考核人数不足达不到比例的,优秀指标逐年累计确定;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不予发放年度奖励金;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予以解聘。

试用期考核结果作为正式聘用与否的依据,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整、奖励、续聘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如有需求,经申请批准后,相同层次的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可以在有相应岗位空缺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第十二条区人社局每年对各用人单位的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核对一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须每年底向区人社局报告是否继续使用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的意见。

若有辞聘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当月向区编委办、区人社局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政府雇员与聘用人员受聘期间的有关人事关系可由区人才交流管理办公室实行人事代理。

第十四条街道、镇机关需要聘用类似政府雇员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区、镇(街)属财政核拨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需要使用临时性聘用人员的,由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办法,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解决,管理办法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公开招聘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

聘用人员申请表

招聘理由:

公开招聘政府雇员与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计划表

编制

现有

人数

现有政府雇员

与聘用人员数

招聘人数

聘用

岗位

资格条件

备注

专业

学历/

学位

年龄

其它资

格条件

 

单位(盖章)

二〇一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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