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1号令解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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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1号)解读,甘心孟,目录,contents,制定背景,01,起草过程,02,03,04,05,应急管理部52号文精神,评价机构的合法执业应把握的问题,主要改革内容,制定背景,0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实施以来,有效的规范了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发挥了评价检测机构事故防范技术支撑作用。

上述两规章实施已有十年左右,有些内容与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安全生产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总结原规章实施经验和存在问题,出台新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十分必要。

1.1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改革安全评审制度的任务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改革安全评审制度,健全预警应急机制”的任务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改革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办理程序”。

管理办法顺应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对标应急管理工作大局,对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监督管理、检查考核等进行了系统性改革。

管理办法对规范机构从业行为、提升机构技术保障能力、引导行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引领作用。

1.2出台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推进便民服务、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连续出台系列重要文件,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及中介服务事项改革。

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将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交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实施,并对评价检测机构监管体系改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管理办法修改了原管理规定中与“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适应的内容,理顺了与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不匹配的环节,为优化便民服务、强化属地监管、推进“一网通办”、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供了法制保障和政策支持。

1.3出台管理办法是重塑专业机构监管体系、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的现实需要。

现行评价检测机构准入条件较低,已不能完全满足技术支撑需要;评价检测机构跨区域从业还存在不同程度的行政壁垒和障碍;属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政处罚的依据还不够充分。

上述问题影响行业的规范从业、公平竞争、健康发展和有效监管。

管理办法通过合并资质等级、压缩审批层级、精简许可范围、取消从业地域限制,推行一个准入标准许可、一个证书全国执业、一个信息平台查询,为机构执业、行业发展和监督检查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制度设计。

起草过程,02,2.1成立起草小组,评估现行管理体系。

2017年初,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部分专业机构代表等成立了管理办法起草小组。

2017年1至6月,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安全评审制度改革的要求,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等形式,系统评估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的经验和不足,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形成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2开门制定部门规章,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于2017年10至11月在原安全监管总局网站,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在原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311条。

2.3大幅归并精简许可事项。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主要归并精简了以下事项:

(1)取消评价检测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分别整合为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2)取消甲级资质由应急管理部审批(机构改革前由安全监管总局审批)、乙级资质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批的分级审批规定,将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统一交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

(3)取消评价检测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价基础资质、检测检验基础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4)取消评价检测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不再拟定数量和区域发展规划。

(5)依法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业领域和范围(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等)实施资质认可,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其他行业领域不再实行资质认可管理。

(6)进一步简化程序、简政放权,将资质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

2.4科学设置机构准入条件。

按照既满足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又鼓励机构综合发展、做大做强的原则。

(1)管理办法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准入条件为:

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职安全评价师配置不少于25人。

(2)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准入条件为:

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含实验室)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

(3)同时按其申请业务范围的多少,每增加一个业务范围(行业领域),按专业配比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检测检验机构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

2.5组织专业研讨分析,不断完善条款表述。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在北京、广东、浙江召开了三次专业论证会议,对条款内容逐条细化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

2.6协调沟通论证,按程序审议报批。

2018年5月,相关职能部门就管理办法(送审稿)主动与有关业务司局进行沟通,形成了一致意见;之后,又向应急管理部分管领导报告了起草背景、修改原因、主要经过和重点内容,提出了提请部长办公会审议的建议。

2018年6月,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管理办法送审稿,要求进一步征求相关部委意见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2.7落实国务院决定,及时发布实施。

按照部长办公会意见,再次征求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进行了完善。

2019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后,应急管理部于3月20日发布管理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主要改革内容,03,3.1将原两个规章合二为一。

虽然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在技术方法、执业要求、过程管理等方面有所侧重和不同,但在资质条件设定、许可程序管理、执法监管等行政管理方面较为类似,且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许可清单中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归并为一项许可。

鉴此,新的管理办法将原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有关内容进行了整合,合并制定为一个部门规章。

3.2大幅归并精简许可事项。

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主要归并精简了以下事项:

(1)取消评价检测机构的甲级、乙级分级设置,分别整合为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

(2)取消甲级资质由应急管理部审批(机构改革前由安全监管总局审批)、乙级资质由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批的分级审批规定,将安全评价资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统一交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

(3)取消评价检测机构从业地域限制,取得安全评价基础资质、检测检验基础资质的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4)取消评价检测机构计划性数量限制,不再拟定数量和区域发展规划。

(5)依法对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业领域和范围(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等)实施资质认可,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的其他行业领域不再实行资质认可管理。

(6)进一步简化程序、简政放权,将资质有效期由三年延长为五年。

3.3科学设置机构准入条件。

按照既满足安全生产现实需要,又鼓励机构综合发展、做大做强的原则,管理办法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的准入条件为:

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职安全评价师配置不少于25人。

管理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准入条件为:

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工作场所面积(含实验室)不少于100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

同时按其申请业务范围的多少,每增加一个业务范围(行业领域),按专业配比增加5名专职安全评价师(检测检验机构增加5名专业技术人员)。

3.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强化资质保持,管理办法规定资质认可机关通过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确保每三年对本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评价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覆盖一次。

(2)强化属地监管,要求机构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强化日常执法,要求有关部门发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处罚,并告知资质认可机关。

(4)强化联合惩戒,提高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失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和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5)实行信息共享,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安全评价师查询平台、注册安全工程师查询系统等为依托,及时查询、公布和共享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失信惩戒等信息。

(6)引导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作用,积极推进信用评估、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评定等相关标准和体系建设,引导机构提升服务能力、质量和水平;协助开展技术仲裁,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从业秩序。

3.5规范政府监管行为。

(1)杜绝行政干预,要求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机构正常活动,不得设定或变相设定机构从业准入障碍。

(2)杜绝“红顶中介”,要求应急管理系统、各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等所属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申请评价检测机构资质。

(3)明确各方责任,评价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评价检测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服务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相关方采信报告内容作出许可或处罚决定的,对其决定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应急管理部52号文精神,04,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3月20日公布,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出台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改革安全评审制度的任务要求,是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便民服务的重要举措,对重塑专业机构监管体系,引领行业规范发展等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为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检测机构)管理,规范评价检测机构监管工作。

其主要内容如下:

4.1准确把握核心要义

(1)严格设定审批环节。

不得变相增设、拆分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事项,不得依据管理环节将其设定为多个许可事项。

(2)严禁变相设定许可。

不得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变相设定许可。

旧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关于“颁发资质证书后的第二年起,每年须进行年度考核,无考核记录则资质证书失效”的要求予以取消。

(3)严禁设置准入障碍。

不得设定区域性、部门间或法定许可范围外的评价检测机构执业限制;严禁限额管理评价检测机构数量,努力营造服务高效、公平竞争、监督有力的服务市场。

(4)严控中介服务事项。

除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可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资质认可机关支付并纳入财政预算。

(5)严控审批证明材料。

对评价检测机构资质认可过程需由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清单管理(附件1、附件2),属于兜底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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