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场道路工程技术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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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场道路工程技术标

攀枝花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场道路工程

 

招标文件

(技术标)

 

攀枝花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场道路工程

招标文件

(技术标)

 

项目招标负责人:

招标文件编制人员(按章节):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前言

本招标文件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年第7号令)、《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交公路发[2006]57号)及《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第1号)、四川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川交函[2005]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严肃查处串标、围标、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通知》(川交发〔2006〕66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8]666号)、川府发〔2007〕14号及四川省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由本项目招标代理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编写。

执行中如对本文件需要进行任何修改,都需经建设单位和招标人书面同意。

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

本招标文件未经准许,不得翻印或提供第三方使用,否则将依法予以追究。

 

第一卷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1、通用合同条款修改表

合同专用条款是在通用条款中明确指出要在合同专用条款或数据表中予以具体规定的数据、信息或与工程所在地具体情况有关的规定,是通用条款的补充、修正、应与通用条款同时阅读理解,当发生矛盾时应以专用条款为准。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通用合同条款”中“除在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除在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对“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如下:

条款号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1.1.2.2

发包人: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发包人:

攀枝花市恒德废物集中处理有限公司

1.1.2.6

监理人:

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监理人:

(招标后确定)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姓名:

(招标后确定)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1.1.3.4

单位工程:

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单位工程:

攀枝花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场道路工程施工合同段。

1.1.4.3

工期:

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计划工期:

一期6个月、二期3个月(每月按30天计算)。

1.1.4.5

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缺陷责任期:

24个月。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优先次序

将原条款修改为: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果出现含糊不清,应由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各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书;

(8)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9)其他合同文件。

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1.6.1

1.6.1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一套完整的施工图,其余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3

2.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提供施工场地

临时占地按照本专用合同条款6.1.2条执行。

永久占地根据施工需要提供,在承包人有施工作业面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提出索赔,发包人不提供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由投标人自行取得。

2.6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支付合同价款

本工程采取计量支付,无开工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计量资料后15天内应签发中期支付证书,签发时应写明应该到期结算的价款及需要扣留和扣回的款额报业主审批。

在计量支付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统计报表,进度计划等资料,否则监理工程师有权不办理该期支付。

支付期限:

中期支付期限为监理工程师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后28天内;结清支付期限为监理工程师签发最后支付证书后42天内。

未付款额的利率:

不计利息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月、旬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交合同完成情况的“工程进展情况报表”及其他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业主现行的有关规定在内,并能满足业主完成上报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的要求。

报表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表格式和提交时间由业主统一制定。

同时还应按月报送工程形象进度简报。

每次计量应支付的金额,业主按90%予以支付;工程交工验收并审计后30天内支付达到结算价的95%;剩余5%转为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并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30天内结清余款。

保留金的扣留:

保留金的扣留金额已含在中期计量支付证书内,在每次中期支付时扣留。

每次计量支付时,业主按90%予以支付,扣留10%作为保留金。

保留金的内容:

其中5%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余5%加上正常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格的10%),共计约20%作为审计预留金。

3.1.1

3.1.1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

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增加:

3.1.1.1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下列权利前,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

(1)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2)决定工程延期;

(3)对变更作决定。

(4)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5)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6)确定索赔及金额;

(7)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8)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条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总额价。

(9)中期计量支付。

(10)工程结算。

(11)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包括扬尘治理)措施批准。

(12)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13)中间交工证书的签认。

(14)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

(15)批准承包人更换及增减设备。

(16)当出现第3.5条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任何书面决定,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

3.4.3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增加:

在紧急情况下,业主可亲自或授权相关人员发出指示。

3.4.5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监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4.1.3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1)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粘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发包人可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但发包人协助的成功与否,绝不免除根据合同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承包人还应通过现场调查自行确定料场的选用和储量、品质等,自行询价、自行承担因料场或运距发生变化而引起的风险。

在挖取路基填料时,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弃土场由承包人自行调查,并测算相关费用,其费用含入工程量清单相关细目中。

(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指定专门的小组负责施工的环境保护事宜,制定严格的防尘、防噪和文明施工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如果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引起的与上述环境保护有关的问题,应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充分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对第三方的财产或人员造成损害或伤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因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含入工程量清单相应细目中。

(4)凡是合同段内与已建铁路、公路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

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与相邻合同段的配合,且不得干扰相邻合同段的施工,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5)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前提供已完工程月报表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表,一式四份,先送监理单位初审并报发包人审批后,监理方留存一份,发包方二份、承包方一份。

(6)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符合国家、四川省及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并有专人负责,施工期间产生的相关风险及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7)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法规规章执行。

承包人应遵守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费用。

如果承包人因自身原因违犯上述有关规定,承包人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

(8)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完工程成品的保护由承包人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规程的要求负责保护并自行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工程部位所发生的追加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9)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经监理初审报发包人审批同意后,保护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因措施缺陷对相关保护对象造成损坏,应及时向发包人及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损失赔偿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在合同许可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无论何种均不应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和正常适应,也不能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

承包人开工前应配合业主、地方政府对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情况进行调查并予以认可。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业务压路机振动等施工原因造成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破坏或破坏加剧,由此导致的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11)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现场标准。

(12)承包人按其各自优势自行解决水源、排污、通讯、电源及临设用地等的相关工作及费用,计入各项报价中,不再单列。

施工期间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管线的使用和维护由承包人负责,且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定期到有关部门足额缴纳临时用水、用电的费用;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时缴纳相关费用而导致的停水、停电损失及滞纳金、罚款等由承包人负担,由此而给发包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13)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现场考察:

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查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方面:

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包括地表以下的情况;

水文和气候条件;

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保修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2、承包人对工程的管理:

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指派投标书中所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进驻工程现场,并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同时必须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

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中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应事先与监理人协商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及发包人的同意,并按专用合同条款4.5、4.6、22.1条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监理人认为已委派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行业主管部门及发包人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并按专用合同条款4.5、4.6、22.1条相关规定接受处罚。

4.1.8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4.1.8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应该提供给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为本项目服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免费使用。

4.2

4.2履约担保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

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1、履约保证金包括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基本履约保证金+差额履约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

(2)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

(3)差额履约保证金=2×【(投标最高限价×85%)-中标价】(低于投标最高限价×85%的中标人交纳)

(4)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照攀枝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攀枝花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攀劳社发[2005]24号文)执行。

保留金的扣留

(1)保留金的扣留金额已含在中期计量支付证书内,在每次中期支付时扣留。

每次计量支付时,业主按90%予以支付,扣留10%作为保留金。

(2)保留金的内容:

其中5%作为质量保证金,其余5%加上基本履约保证金(中标价(扣除招标人暂定部分)的10%),共计约20%作为审计预留金。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总金额中,其中现金占100%,保函担保占/%。

现金担保必须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保函担保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

3、履约担保的退还:

(1)基本履约保证金转为审计预留金;

(2)差额履约保证金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比例方式返还:

a.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进度达到30%时,额外履约现金担保退还达到50%;

b.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进度达到50%时,额外履约现金担保退还达到80%;

c.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工程进度达到70%时,额外履约现金担保全部退还完;

4、保留金的退还

(1)质量保证金在交工验收合格,并竣工验收后(缺陷责任期满并签发给缺陷责任终止证书)退还。

(2)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退还:

工程全部完工后,无发生拖欠民工工资和工程款时(需相关证明),可以退还此保障金。

(3)转为审计预留金中的基本履约担保金、工程价款的其余5%的保留金,在交工验收合格签发出项目交工证书后,并民工工资、材料、设备款结付完,且在审计合格之后30日内,退还此部分履约担保金。

4.5

4.5承包人项目经理

增加:

4.5.5承包人项目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员、专职安全员均按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统一实施压证施工,待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承包人。

承包人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__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为投标文件上所填报人员,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将视为严重违约,视同转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处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违约金可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4.6

4.6承包人人员管理

增加:

4.6.5承包人在中标后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组织施工管理人员进场,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送进场施工管理人员的简历及身份证、毕业证、职称等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和原件供查验和考核,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派驻工地。

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按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统一实施压证施工,待主体工程完工后退还承包人。

监理人和发包人考核认为不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承包人必须在10天之内更换不低于原岗位人员资质的人员。

承包人未经监理人书面批准并报发包人同意,不准自行更换已进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承包人未经监理人书面批准并报发包人同意派驻施工现场的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同时,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处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违约金可在履约保证金或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程师必须常驻工地,在施工期间每人每月驻工地时间不少于24天。

如需离开工地,必须向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者,项目经理未向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请假离开工地或超假一天按违约处理,技术负责人未向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请假离开工地或超假一天按违约处理,每天课以1000元违约金,此违约金可作为奖励基金,办法另行制定。

4.9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1)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并预留发包人指定人员的印鉴章。

否则发包人将不对其支付任何款项。

(2)发包人只对合同规定的承担项目合同实体单位的法人单位或法人授权的项目部支付(合同另有规定者除外)。

(3)承包人在办理计量款之前,由项目经理向发包人出具承办工程款结算支付人员(不超过两名)的授权委托书,发包人只承认项目经理或被授权者在合同有效期内才有资格代表承包人办理工程款结算支付手续。

(4)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有必要发包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承包人的财务开支和资金流向,并委托承包人的开户银行协办。

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在每月初将上月的银行对账单复印件送交至业主。

(5)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必须保证业主按合同规定支付的各项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不允许擅自调走资金或挪作它用。

承包人凡是将项目建设资金汇往其上级部门、基地或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款项,不论其以任何理由、用途和采取何种方式,都须经业主批准后,承包人的开户银行才给予受理。

承包人按照合同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工程施工,并经交工验收后,承包人结存的资金,任由承包人调度。

5.1.1

5.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1招标文件外增加的材料,若发包人委托承包人采购,承包人在采购前15天,其质量、品牌需征得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签字认可,否则在结算时按零价格处理,材料价格按审计方最终确认的价格为准。

5.1.2

5.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2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供材质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和材料报审表,经签字认可后才能用于工程中。

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可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承包人自购材料虽经监理人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6.1.1

6.1.1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

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增加:

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承包人应按投标书中所报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时间向现场调遣或租用主要施工机械及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不得拖延、短缺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的要求提供了上述机械、设备和仪器,但监理人认为仍不能满足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且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调遣或租用某些设备、仪器。

承包人在接到指令后应立即执行,否则将按第22.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6.1.2

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在投标前应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充分了解,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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