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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分包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第一部分协议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甲方和乙方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分包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分包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进退场、施工准备、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完成施工图纸工程、工程照管、工程保修等工作内容)

若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甲方因本合同工程施工衔接的需要,须对本合同中乙方的承包范围及内容给予适当的增加或减少时,乙方应积极地予以接受,并作为本合同工程的组成部分全面、实际地履行。

除非本合同其它条款对此等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另有规定,乙方不得据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或权利主张。

二、乙方资质情况

营业执照号码:

资质证书号码:

资质专业及等级: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复审时间及有效期:

税务登记证号码:

三、分包合同价款

  金额:

大写:

人民币元,小写:

元。

四、工期

  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或以甲方书面的开工通知为准;

  节点工期:

竣工日期: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_______天。

五、工程质量标准

  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如有);

  4、乙方的报价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9、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本施工分包合同一经签署即生效。

乙方即被视为已经充分并准确地理解了本工程、本施工分包合同的全部相关内容,且同意按本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全面履行。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甲方的所有义务,并与甲方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九、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

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人: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甲方: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乙方:

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甲方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 分包工程:

指由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 工程师:

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项目经理:

指甲方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 分包项目经理:

指由乙方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 总包合同:

指发包人与甲方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1.12 分包合同:

指甲方和乙方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3 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甲方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4 图纸:

指由甲方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5 报价书:

指由乙方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甲方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在甲方采用招标方式确定乙方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6 中标通知书:

指由甲方发出的确定乙方中标的通知。

  1.17 开工日期:

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 竣工日期:

指甲方和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乙方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 合同价款:

指甲方与乙方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0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1 施工场地: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乙方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2 书面形式:

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3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 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6 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本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4、乙方的报价书(如有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8、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

9、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的其他书面文件。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乙方和甲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1 语言文字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

  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甲方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4.图纸

  4.1甲方应在本合同工程开工前7天,向乙方提供图纸1套。

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乙方自行复制。

4.2乙方应对甲方交付的图纸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完工或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乙方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4.3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甲方、发包方、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项目经理、联系方式及签证

5.1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甲方通讯地址、邮编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5.2乙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甲方通讯地址、邮编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

5.3乙方所拿到的与本分包合同相关的任何甲方签证资料均必须由甲方驻地项目经理最终签字确认后,方能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乙方承诺:

若乙方所拿到的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甲方签证资料如果没有甲方驻地项目经理最终签字确认的,乙方将不再以这些无甲方驻地项目经理最终签字确认的甲方签证资料、及所施工内容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5.4本合同所列的通知方式均为有效联系方式,总包方和分包方任何一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向对方发送各类书面文件。

书面文件以传真、E-mail形式发出的,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书面文件以平邮、挂号邮件或特快专递形式按本合同所列地址发出的,如分包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则自寄出之日起3日内即视为送达。

总包方和分包方任何一方更改联系方式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如因分包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变更联系方式而未及时通知总包方,致使总包方不能送达通知,则自总包方寄交书面文件之日起3日内即视为送达。

本合同规定的各项时限含法定节假日。

如到期当日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劳务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

6.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时办理和完善劳动用工、社会保险等手续,合法使用员工,保护员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或克扣员工、(农)民工工资。

6.2乙方未能及时支付其员工或(农)民工工资时,乙方同意:

若乙方就所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甲方有权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代乙方发放乙方所欠农民工工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额违约金;若乙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甲方将保证金于乙方所分包工程完工之日起3个月后一次性归还给乙方,且不计利息。

6.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员工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应为甲方的监督、检查提供便利。

若乙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国家政策,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经甲方催告后在合理时间仍不纠正的,甲方将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7履约担保

7.1下列三种履约担保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作为乙方全面、实际履行本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

履约担保的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金不计利息。

(1)乙方在本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以现金的形式向甲方交纳履约担保金。

(2)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中逐次按比例扣除款项作为履约担保金,直到履约担保金的金额达到双方约定的数额,甲方便不再扣除。

(3)甲方认可或要求的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无条件追索保函。

若乙方未依照本条款规定按时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时,即视为乙方构成严重违约,甲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7.2因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全面、实际的履行合同(中途私自退场,停工,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非法用工,施工质量,安全、进度等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发生民工围攻、闹事、上访等事件时)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有权以乙方交纳的履约担保金的全部或部分作为赔偿;当甲方的损失超出乙方交纳的履约担保金金额时,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程款中(含进度款)继续扣足或留置乙方现场机械设备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

7.3在施工过程中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履约担保金不足本合同约定的履约担保金数额时,乙方应足额向甲方补交履约担保金,或同意由甲方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继续扣足履约担保金。

履约担保金,在乙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结算完毕,并在建设单位退还甲方履约担保金后14天内,甲方退还给乙方(已作为赔偿甲方损失部分的除外)。

7.4采取银行保函形式的,银行保函担保自本合同生效后,直至本工程完成及完成后的缺陷修复期内一直有效。

在发包方发出本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7.5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不以乙方同意为条件,只需书面通知乙方即可。

8甲方的责任

8.1负责整个工程的生产技术、质量、安全、进度的监督管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及验收;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操作,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顿。

8.2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乙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8.3按时提供本工程有关施工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

8.4下达开工令,根据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和指令,以及相关工序进展情况调整施工作业计划,传达发包人、监理会议精神和有关决议。

8.5按时交付应供的材料、设备。

8.6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乙方要求,及时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联系工程验收,检查应由乙方负责收集的工程验收资料和其他原始资料。

8.7及时审核乙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在收到发包人的工程款后按本施工分包合同规定支付进度款。

8.8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手续和证件,费用由乙方自理。

8.9负责审核由乙方编制的,报甲方或报发包人或监理的各种施工报表、来往文件和其他文件(包括结算资料和竣工资料)。

8.10甲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9乙方的责任

9.1乙方必须具备并提交国家认可的建筑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及安全生产资质证书。

9.2按甲方、发包方或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本施工分包合同、总包合同等,保质、保量、保安全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缺陷的修复。

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的在现场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配置足够的施工所需要的船机设备、建筑施工材料。

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应符合岗位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场船机设备性能要保持良好,手续证件齐全。

同时对进入工地内的人员、船机设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离场。

如乙方人员、船机设备、建筑施工材料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场或运出,甲方有权全部扣除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作为甲方损失的赔偿,对于全部扣除未支付乙方的工程款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剩余的损失。

9.3乙方应指定驻地项目经理,以便随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顺利贯彻甲方意图;现场负责人离开现场须征得甲方同意,乙方驻地项目经理不能或不适合履行本施工分包合同,甲方在提前3天通知后,乙方应立即撤换并调离该人员,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9.4服从甲方、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进行控制并使甲方、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满意,符合本合同及总包合同约定标准。

9.5按甲方、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时间,及时提供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单、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事故报告、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和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9.6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每月25日前提交下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甲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计划,以及与完成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安排计划,经甲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9.7对本合同工程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甲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9.8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和等级;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理、返工、工期拖延、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脏乱、环境污染等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9.9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9.10按甲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甲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统一着装,搞好生活区的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安保工作;若甲方或发包方要求乙方须在施工现场与甲方统一服装、安全帽、安全警示牌、宣传标识牌、使用中交一航局的统一形象标志时,乙方要无条件执行并负责其费用。

另外,乙方应提供满足规定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给其生产作业人员使用。

9.11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灭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及各种罚款。

9.12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资料及其他设施,归还甲方时如有损坏或丢失,乙方负责修复或按新购市场价格赔偿,并在结算中进行扣减。

9.13乙方自带施工机具、周转材料应满足施工需要,并应符合安全标准要求,在进场施工前应经甲方检查认可;乙方自带施工机具、周转材料的损坏和维修、保养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14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并应在指令的期间内完成施工。

9.15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乙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包合同约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9.16乙方对外的一切经济活动均不能用甲方的名义进行运作或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乙方在施工中的劳动用工以及材料采购等均应以乙方名义对外,乙方在施工中因管理的需要而刻制的印章图文不得与甲方刻制的印章图文雷同或相似,并需在甲方处备案。

9.17乙方应妥善管理其劳动用工,处理好其与物资供货商、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人等的关系,不得出现其用工或供货商等直接向甲方索要劳动报酬、材料款或其他款项等情况。

9.18沉没物品处理:

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

若发生沉没,应立即向海监部门、甲方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9.19乙方应按月足额向其所雇用的农民工发放工资,并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所雇用的农民工名册及农民工签领工资凭证交到甲方备案。

9.20乙方已经就合同所涉及的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事项有充分的理解,乙方不得因为施工过程中各种文件、计划、措施、方法等的使用、履行得到甲方的同意、批准、认可、备案、审查、允许等而免除责任,甲方也不因为对这些文件、计划、措施、方法等的同意、批准、认可、备案、审查、允许等而承担责任。

9.21若乙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发包方或其他政府部门扣罚履约保证金或其它行政处罚时,乙方在此同意甲方有权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此费用,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若仍不能满足合同规定或发包方要求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乙方负责。

9.22乙方有义务搞好施工现场与其它承包商的配合协调关系,不得干扰或妨碍在施工现场的其它工程的正常施工,否则甲方有权采取制裁措施。

9.23因乙方或其雇员的原因造成自身、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责任。

除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外,乙方在本合同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应保障甲方免于承受任何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损失)而要求的索赔或承担的法律责任,乙方应承担所有的责任。

9.24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部分或全部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9.25乙方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施工期限

10.开工与延期开工

  10.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

甲方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0.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11.工期延误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不可抗力的原因;

  (3)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暂停施工

  12.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甲方向乙方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3.工程竣工

  13.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3.2 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3 提前竣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四质量控制

14质量检查与验收

14.1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

14.2若因乙方原因使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等级,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不予顺延;若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等级,乙方承担质量违约赔偿责任,质量违约赔偿金数额在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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