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参照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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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参照1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财建【2014】318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经济结构战略调整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发改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财政局、发改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省经济结构战略调整,促进新兴产业快速集聚发展,经省政府批准,自2014年起设立省级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引导资金,通过贷款贴息、股权投资、投资补助或事后奖补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根据《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省级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报经省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省级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经济结构战略调整
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升级,规范省级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现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根据省政府下发的《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发展生物质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4]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省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全省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引导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负责对引导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总体要求,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使用原则。
引导资金严格按照我省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任务和重点,打破条块分割,合理配置,实现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二)突出重点原则。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省生物质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和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重点项目建设。
(三)引导带动原则。
以引导资金为杠杆,为多渠道引资、融资创造良好条件,吸引和争取各种投资投向我省产业建设和发展。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按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扶持范围和申报条件,认真执行专家评审和公示制度,严格审核申报项目,科学合理筛选确定扶持项目和安排引导资金。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引导资金统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产业发展。
生物质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和优先培育、高技术产业化和信息化推进等建设项目。
(二)支持自主创新能力。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和条件建设项目。
(三)支持产业支撑服务。
生物质产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发展和产业集群类项目,与生物质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化、信息化推进相关的产业园区公共服务能力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
(四)支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
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与域外高端科研机构合作开展并在省内实施的产业技术及应用联合研究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项目。
第七条引导资金不得用于支持下列项目: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要求,明令淘汰或禁止的项目。
(二)新建项目需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经济战略调整无直接关系的其他项目。
(三)安排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费用或工作经费。
第三章支持方式
第八条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一)对产业发展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股权投入或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
(二)对自主创新能力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银行贷款贴息、股权投入或事后奖补等支持方式。
(三)对产业支撑服务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支持方式。
(四)对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主要采取投资补助支持方式。
第九条同一法人单位的同类别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专项(引导)资金补助。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省财政厅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引导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审核批复引导资金预算,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二)会同省发改委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或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三)会同省发改委制定引导资金绩效目标和实施绩效管理;
(四)对引导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
第十一条省发改委在引导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年度引导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建议,提报引导资金支出计划;
(二)配合省财政厅调整或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
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流程,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主体,完善管理机制;
(三)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年度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做好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和评审工作;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引导资金支出预算,并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对引导资金实施绩效管理;
(五)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情况,对本部门直接使用的引导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六)做好引导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引导资金预算实行项目管理。
编制年度引导资金预算时,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引导资金总额的70%。
其余部分在具体使用时,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安排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省发改委每年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工作重心,根据不同年度支持重点,最迟每年7月中旬以前发布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明确申报范围、申报时间、具体支持方式与比例以及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依据引导资金申报指南,中、省直单位和市(州)、县(市)发改、财政部门按行政区域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企业以项目形式申报。
申报材料包含以下内容:
市(州)、县(市)发改和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二)市(州)、县(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申报工作。
(三)市(州)、县(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有必要进行现场踏查。
(四)市(州)、县(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汇总上报。
(五)中、省直单位项目直接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十六条引导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引导资金。
市(州)、县(市)发改、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引导资金项目库,对市(州)、县(市)申报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和类别,实行项目库分类和滚动管理。
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从项目库中选取。
第十八条引导资金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和公示制度,省发改委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工作。
评审项目时,须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书。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向社会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专家评审合格的项目,提出引导资金初步安排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资金拨付与使用
第二十条引导资金的拨付由省财政厅按照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按照省级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外,引导资金年初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部分,要在每年4月底前下达拨付;执行中下达的部分,要在每年9月底前下达拨付。
逾期未下达的,逾期未下达部分由省财政收回总预算,以后年度不再恢复安排;连续2年逾期未下达的,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该引导资金。
第二十二条省发改委应督导市(州)、县(市)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引导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引导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不得无故滞留、拖延引导资金拨款;不得擅自超预算调整工作任务,扩大开支范围。
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引导资金不得用于补充项目主管部门管理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收到资金后,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无特殊原因,6个月内仍未按要求启动实施项目的,省财政厅将对所拨资金予以收回,按有关程序另行安排。
第二十五条引导资金按规定形成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办理决算验收,进行产权、财产物资移交,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纳入单位资产管理。
第七章资金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引导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项目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合规、节约使用资金,建立健全引导资金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使用和绩效管理等方面档案,自觉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消项目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省发改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引导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不断细化公开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11〕36号)和《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实行绩效管理。
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引导资金管理及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吉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专资办〔2012〕52号)、《吉林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专资办[2012]50号)、《吉林省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研发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2〕947号)和《吉林省工业园区(集中区)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吉专资办〔201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