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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下

第九章二审、再审程序及其他

第一节二审(上诉)程序

一、概述

第一审当事人不服尚未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

1.与一审的联系

第一审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诉讼程序的继续和发展。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适用第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第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2.与一审的区别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诉讼程序虽然都属于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其主要区别如下:

(1)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

(2)审级不同。

(3)审判组织不同。

(4)审理的对象不同。

(5)审理的方式不同。

(6)裁判的效力不同。

二、上诉的提起及受理

上诉的提起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裁判不服,在上诉期间内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出请求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

1.上诉的条件

(1)实质要件

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后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再审作出的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包括:

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

(2)形式要件

上诉的形式要件,即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必须具备的要素和条件。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须为合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B.须在上诉期间。

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日。

从裁判送达次日起计算。

共同诉讼人上诉期间的计算因共同诉讼的种类不同而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应以最后一个收到裁判的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来计算,普通共同诉讼人的上诉期则分别计算。

C.须提交上诉状。

2.上诉当事人

上诉人是指对一审末生效裁判声明不服,向作出该裁判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就有关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的人;被上诉人是上诉人提出上诉请求中的对方当事人。

3.上诉状及提交

当事人提起上诉时,必须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应当通过一审法院提出,也允许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接收,并应当于5日内将收到的上诉状及其副本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原审法院收到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当事人的上诉状及其副本,既包括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上诉状及其副本,也包括二审法院移交给原审法院的上诉人的上诉状及其副本。

对方当事人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上诉人提交答辩状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

提交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放弃提交答辩状的,并不影响其在审理过程中的答辩,也不影响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和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

第二审人民法院在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和上诉材料后,应当予以受理,并在5日内立案。

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时,发现上诉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2日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通知后的5日内补齐;第一审人民法院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有关调卷通知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将有关案卷和证据移送,至迟不超过10日。

4.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后,在二审法院作出裁判前,要求撤回自己上诉的诉讼制度。

当事人撤回上诉,意味着对一审法院裁判的承认。

《民诉法》第156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适用意见》第190条规定:

“在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上诉,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审判实践中,准许撤回上诉的一般用书面裁定,而不准许撤回上诉的则大多采用口头裁定。

二审法院裁定上诉人不准撤回上诉的,诉讼继续进行。

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二审程序即告终结,同时一审法院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

1.审判组织-----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会议庭进行审理。

2.审理地点---------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3.审理方式---------上诉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裁判为例外。

径行裁判也需要进行事实调查、询问当事人。

可以径行裁判的案件:

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5.审限--------判决三个月,院长批准可延长。

裁定30日,不可延长。

四、上诉案件的裁判

第二审裁判包括裁定与判决两种形式。

第二审的裁判应当符合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1.上诉的调解

调解也是第二审程序中的结案方式之一。

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调解协议的。

应制作调解书。

原审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调解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二,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发回重审的调解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第三,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第四,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2.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我国现行《民诉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不过,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进行干预。

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二审法院也应当予以审理并加以改判。

3.上诉案件的裁判种类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内容,不仅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之争,而且还包括审查一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等。

因此,针对一审裁判的不同情况,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要作出不同裁判。

(1)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A.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依法改判

第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第二审法院也可以依法改判。

C.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形:

(1)认为原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2)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原则上发回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原审人民法院应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一审裁判,当事人不服的仍可以上诉。

此外,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2)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

第二审法院对于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3)对于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当撤销原裁定,作出新的裁定,裁定中应当写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第二审裁判的效力---------------

(1)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3)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第二节审判监督与再审程序

一、审判监督

1.意义2.问题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法院可以决定再审,检察院可以抗诉提起再审,且它们发起再审的案件范围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没有区别,在法院和检察院分别代表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情况下,法院依审判监督发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无疑更具优势地位,致使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旁落。

我国还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诉权利,申诉是我国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指的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关于其本人或亲属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纠正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向法院频繁申诉已严重危及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加剧了其申请再审权利的虚化。

二、再审程序

1.特点---------非常程序、事后救济

2.发动再审的条件---

(1)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2)“确有错误”

3.发动再审的主体

(1)本院院长: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法院:

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3)上级检察院:

向上级法院提起抗诉(4)当事人申请再审

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1)理由:

A.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B.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D.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E.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F.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或是虚假、伪造、变造的。

G.裁判相互矛盾的。

H.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另一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I.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J.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K.没有依法开庭审理的。

L.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的。

M.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当事人未经过合法代理的。

N.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O.遗漏或者违法超出诉讼请求事项作出判决、裁定的。

P.其他违反法定程序,足以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Q.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2)不能申请再审的

A.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调解书。

B.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C.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3)期限:

2年内。

(4)只能一次。

三、审理程序

1.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一律实行合议制,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

如果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适用程序-------原来是第一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再审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第二审审结的,再审时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后的判决、裁定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裁判是终审裁判。

四、再审的裁判

(1)维持原判、恢复执行

(2)依法改判(3)撤销二审判决、恢复一审判决(4)发回重审

第三节民事裁判

一、民事裁判的种类及功能

1.命令2.决定

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诉讼程序中发生的特殊事项所作出的判定。

民事决定基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的职权作出,它所解决的只是诉讼中的特殊的具有紧迫性的问题。

这类问题有的是程序问题,例如关于回避申请的决定;有的既不是纯粹的程序问题,也不是实体问题,例如关于诉的合并的决定;有时这类事项虽然与本案审判有关,但又不是本案审判的自身问题,例如某些对案外人采取的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决定适用于下列事项:

解决是否回避问题;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3.裁定-------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的适用范围为:

(1)不予受理原告起诉的;

(2)处理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3)驳回起诉的;

(4)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5)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6)中止或终结诉讼的;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的;(8)中止或终结执行的;(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例如二审程序中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破产程序中的裁定等等。

上述裁定中,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允许当事人上诉。

4.判决

(1)判决的内容------------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判决书一般由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构成。

首部包括三个内容:

一是标题及案号,标题为“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不能只简单地写“民事判决书”,一定要反映出该判决书是哪个人民法院作出的。

案号是每个案件的编号,在立案时就定下来的,案号会使案件特定化,便于管理。

二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具体情况,目的是为了识别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如果是公民,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等。

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诉讼代理人要区分是委托代理人,还是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中还要区别是律师还是非律师,如果是律师,要写明其姓名及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如果是非律师,应写明其姓名、所在单位、职务。

法定代理人应写明其姓名、与当事人的关系、所在单位及职务。

三是该案件审理的大概过程,如案由、组成合议庭、何时开庭,公开还是不公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开庭的情况等内容。

主文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原告诉称部分,该部分仅反映原告自己诉称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第二,被告辩称部分,该部分应当写明被告辩称的事实、理由及主张;第三,当事人举证及质证部分,该部分应写明双方当事人都向人民法院举了哪些证据,以及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如何进行质证的;第四,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事实的认定部分,该部分是判决书的主要部分,应当充分说明人民法院是如何运用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的;第五,本院认为部分,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人民法院要根据法律、法规对案件的性质及如何认定进行充分论证,该部分也是判决书的主要部分,要有理有据;第六,判决内容部分,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人民法院作出什么样的判决结果,其中还应当包括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尾部包括四个内容:

一是该判决能否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及法院;二是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署名;三是判决作出的年、月、日;四是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十章特殊程序

第一节特别程序案件

一、选民资格程序

1.申诉--------------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前,应当按选区进行登记,并在选举目前20日公布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

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必须在3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申请人如果对申诉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由受诉法院来判决某公民有无选民资格。

2.起诉和管辖------------原告既可以是有关选民资格争议的公民本人,又可以是对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其他公民。

公民本人均须亲自参加诉讼。

选举委员会为被告,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诉讼。

(1)原告必须在选举日5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

(2)法庭审理采用法官组成的合议制,并且必须经过法庭辩论等程序阶段。

(3)法院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确定,不得上诉和再审。

判决书应当在选举目前送达原告和选举委员会,并通知公民本人。

二、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

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宣告该公民失踪。

宣告公民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或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利害关系人请求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

2.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程序

(1)申请和受理---------申请法院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下落不明

宣告失踪的,下落不明的期间为满2年;宣告死亡的,下落不明的期间为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地或居所地后,去向和生死不明。

B.申请人须适格。

申请人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

包括:

宣告失踪:

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成年外孙子女、成年兄弟姐妹等近亲属;失踪公民的债权人等其他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宣告死亡:

顺序: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对于同一个下落不明的公民,其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应当按照宣告死亡来审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C.申请

申请人须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相关证据包括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2)公告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判决

公告期届满之时,获知下落不明公民确已死亡或还活着的,法院判决驳回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申请,终结案件的审理。

公告期届满,下落不明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若申请宣告失踪的则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若申请宣告死亡的则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

判决一经宣告,就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中应当确定下落不明公民的失踪或死亡日期,判决中未确定失踪或死亡日期的则以判决宣告之日为失踪或死亡日期。

判决书除送达申请人外,还应在被宣告失踪或死亡公民住所地和法院所在地予以公告。

3.法律后果

(1)判决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判决并不消灭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继承关系等)并不发生变化,假如宣告失踪以后涉及继承问题,仍应为失踪人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

为失踪人设立财产管理人。

财产管理人可以是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

财产管理人有权保管失踪人的财产,有权代理失踪人进行有关民事活动和其他法律活动,如以失踪人的财产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可以形式当事人身份提起或参加有关失踪人及其财产的诉讼或仲裁等解决纠纷活动。

(2)判决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与其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的是:

(1)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困宣告死亡而终止,包括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随之终结(如原有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

(2)该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和仲裁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即没有资格或能力成为诉讼当事人和仲裁当事人。

但是,宣告死亡仅是推定死亡,与自然死亡毕竟有所不同。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仅存在于该公民以原住所地或原居所地为中心的范围内。

若该公民在异地生存着则在生存地仍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仲裁权利能力,仍然有权进行民事活动、成为诉讼当事人和仲裁当事人。

4.救济途径(请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若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则该公民或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原判决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判决。

法院审查核实后,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撤销宣告失踪的新判决一宣告即生效,财产管理人的职责即终止,应把失踪人的财产及时返还给该公民。

撤销宣告死亡的新判决一宣告即生效,该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仲裁权利能力随之完全恢复。

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其所有的财产。

若其配偶未再婚的,原婚姻关系自动恢复;若配偶已再婚的,新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原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该公民的子女被合法收养的,收养关系仍然有效,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可以协商解除收养关系。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

1.宗旨--------保护该公民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程序

(1)利害关系人申请。

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包括:

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孙子女、成年外孙子女、成年兄弟姐妹等;

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所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与被申请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或朋友。

(2)管辖

申请人须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当写明: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申请事项,即请求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实和理由,即有关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被申请人的医疗诊断证明或病历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

(3)确定法定诉讼代理人

申请人不得作为被申请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因为申请人可能与被申请人存在利益冲突。

(4)判决

法院进行调查,在被申请人精神健康状况许可的情况下,应让其到庭。

必要时,应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

申请人已提供鉴定结论的,法院应当审查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有怀疑的则应重新鉴定。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并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则判决驳回申请;认为被申请人确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则判决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法院判决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则应为该公民确定监护人。

3.救济途径(请求撤销原判决)

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重新具有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该公民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该公民确已完全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则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自新判决宣告之日,该公民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认定财产无主程序

法院根据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权属不明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1.条件-----有形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或不存在的状态须持续一定期间

2.程序

(1)管辖-------由无主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申请--------知道财产无主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为申请人。

书面申请。

(3)审查、公告--------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寻找该财产权利人。

公告期为1年。

(4)判决

3.救济途径(请求撤销原判决)

财产权利人可以向作出财产无主判决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

新判决一宣告就生效,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等恢复财产所有权。

第二节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

一、督促程序

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以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金钱债务的程序。

债务人若在法定期间内对支付令不提出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

因此,督促程序又称支付令程序。

二、条件------1.金钱、有价证券2.债务已到履行期,并且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即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三、程序

1.申请-----------书面申请,记明下列主要事项的申请书;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特别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的住址;

(2)具体的请求事项,即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种类和数量等;(3)支持请求的事实和证据,即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债务履行期已到、无其他债务纠纷等事实及相关证据。

2.管辖-----由债务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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