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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年公职人员报销标准是什么

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

下面是整理的公职人员报销标准介绍,欢迎查看。

公职人员报销标准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和《陕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咸阳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到县城、镇域城区和所在镇辖区以外地区出差所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四条职工干部因公出差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彬县城区、各镇镇域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原则上乘坐公共汽车和火车,从严控制乘坐飞机,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乘坐飞机,凭票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和标准住宿,未按等级和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具体标准为:

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赴省内各地市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各地市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赴咸阳市各县市出差,县处级240元、科级及以下人员160元。

工作人员赴咸阳市内出差,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提倡当日返回。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赴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一。

赴省内各地市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费补助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赴咸阳市各县市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60元标准执行。

赴县内各镇、村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40元标准执行即:

早餐10元,午餐20元,晚餐10元。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七条公杂费是指县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出差目的地区域内交通费、通讯费长话费、漫游费等杂项支出。

第十八条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咸阳各县市出差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县内各镇村出差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一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使用公务车辆或按照车改规定租赁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差旅费作为个人福利,实行包干或平均发放。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干部超长时间原则上一个月以上的赴常住地以外挂职锻炼、驻村下乡、进京赴省接访等公务活动,差旅费报销由牵头部门提出具体意见,财政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审计、公检法、纪检等部门长时间在常驻地以外包住宾馆办公、办案的,应在经费许可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报销管理规定,报县财政局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差旅费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差旅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公职人员工伤待遇标准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

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虽然公务员有专门的《公务员法》进行规定,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是如果公务员是工伤死亡的话,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还是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规定,对死者家属进行工伤死亡赔偿的。

公职人员工资的构成一、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分为:

专业技术岗位设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10个等级和工勤技能岗位设5个等级,每个岗位等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

二、绩效工资:

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

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三、津贴补贴:

1、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主要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

对艰苦边远地区根据发展变化情况,每5年评估调整一次。

2、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对在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订特殊岗位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

四、其它工资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单位:

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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