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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骗取案例分析

出口退税骗取案例分析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 ,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产品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一、基本案情

  往年8月某市国税稽查局接到省国税稽查局转来的一起骗税案线索,初步分析后敏锐地意识到这触及了税收最为敏感的退税领域,而且是有货物出口但采取低值高报骗取出口退税,手法隐匿,性质恶劣,案情重大。

办案人员立即向省国税稽查局和市国税局领导汇报,同时提请市公安经侦支队提前介入,迅速组成专案组。

  二、案件处理

  五年期间,"××公司"出口劳保手套6000万双,报关金额6402万美元,与国外客户的实际成交价为2473万美元,高报出口3929万美元,指使49户生产厂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金额15210万元,税款2585万元,价税合计17796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总值5469万元,该市国税局作出对"××公司"已取得骗取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进行追缴,处以2倍罚款2610万元的处理决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将"××公司"离岸账户存款240万美元追缴入库,拟追缴外贸公司已退税款1043万元,外贸公司未退税款1506万元不予退税,其余骗税款已由各地税务机关陆续追缴并处理,公安机关批捕涉案人员8人,其中该公司法人代表已由该市检察院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案件分析

  这起骗税案反映了一种新型的骗取出口退税形式,在有真实的货物出口的情况下,虚构出口货物的价格,以低报高出口。

"××公司"通过国外接单、国内下单、向外贸公司买单、虚抬单价高报出口、压低数量抬高单价虚开专用发票、将压低开票数量部分的货物通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直接高报出口等一系列操作,魔术般的将货值虚抬至三倍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一)货物流:

"××公司"向国外客户接单,谈妥业务后与国外客户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取得国外客户传真的货物样单和品质要求,后下单给国内79家生产企业进行生产,签订"内购合同",派跟单员监督生产厂家的整个生产过程,监督货物的品质是否合乎要求,出货时间是否及时等,生产完毕后生产厂家把货物送到"内购合同"上指定的"××公司"设在深圳的仓库,由仓管员验收合格通知"××公司",由单证员向海运公司办理货物出口海运,向保险公司办理出口货物保险,海运公司开具"提单"、保险公司开具"保单"给"××公司"。

  

(二)利用外贸企业获取空白报关资料和外汇核销单。

公司业务人员在完成与国外客户签订定单即国外接单、安排国内生产厂家生产即国内下单后,以"××公司"的香港身份与外贸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取得外贸公司已盖好公章的空白报关资料和外汇核销单、装箱单,以高于真实成交价近三倍的金额(略低于 海关 手套出口指导价)自行委托报关行高报出口。

  (三)指使生产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取得退税款还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6.8%出口专用缴款书,"××公司"业务人员开具"开票通知书"(开票通知书上注明受票单位名称,货物的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开票注意事项等内容)指使生产企业按"开票通知书"的内容以略低于报关价的金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形式归纳起来有:

抬高单价、数量不变、抬高总金额;抬高单价、降低数量,总金额不变;无货虚开等。

  (四)将已盖好章的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虚开的专用发票、专用缴款书等"两单两证"提供给外贸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五)通过生产厂家退税款回流到苏立胜手中。

"××公司"将"提单"一联交给国外客户提货,将"提单"、"保单"、自制出口发票提供给招商银行离岸部向国外客户银行托收货款,收到国外客户外汇后,按海关关单上的高报金额将外汇通过"福胜公司"离岸账户汇给外贸公司核销外汇,外贸公司收到汇款后按生产厂家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含退税款)将款项付给厂家,厂家在扣除了真实成交价和开票费用后将余额汇还给苏立胜及其指定的家人户头。

  (六)串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高报出口共同骗取出口退税。

"××公司"将虚开发票压低开票数量部分的货物串通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高报出口,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的数量或收汇的一定比例将获取的骗税款分成给该公司法人代表。

  (七)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

查实虚开的进项发票是核实已纳税款,确定骗税额的关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生产厂家为了少交税、保持正常的税负率,必然要在进项发票上做文章,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

而废旧物资发票和收购业发票由于享有免税等税收优惠和在税务控管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理所当然地成为他们选择。

生产厂家或采取自己成立废品回收公司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自己为自己虚开发票,或采取到当地废品公司缴纳0.2%手续费虚开发票,或为自己虚开收购业发票,查实,生产厂家取得虚开的废旧物资发票和虚开收购业发票2868份,价税合计26167万元,已抵扣税款3263万元。

  从表面上看,"××公司"并未直接从国家取得出口退税款,但退税款通过外贸企业付给生产企业,又从生产企业回流到其手中,或直接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厂家取得骗税款分成,因此从整个案件的后果看,"××公司"是骗取出口退税的直接操纵者和骗税款的最大得利者。

  骗取出口退税是一种严重的犯罪,其后果主要有:

一造成税款流失,使国家蒙受经济损失;二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给其它合法的出口企业造成损失。

骗取出口退税的犯罪分子将所骗取的退税款作为自己的利润,将出口货物的价格压低到正常价格之下,与其它合法的出口企业争夺国外客户,使其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状态;三是滋生虚开发票的市场。

骗取出口退税必然伴随着虚开发票,为了取得退税款,犯罪分子必然要指使生产企业虚构出口商品的货名、数量、单价等要素,以低报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生产企业为保持较低的税负率必然要取得虚开的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从而形成虚开发票的恶性循环和需方市场,这也是虚开发票之所以屡禁不止的一个原因。

  四、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二、主要问题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在“四自三不见”的情况下,将代理出口业务伪造为自营出口业务,致使国家税款被骗的,能否认定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

    三、裁判理由

    

(一)“四自三不见”是代理出口业务中的一种违规操作行为。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货物出口许可证制度。

只有取得出口许可证的公司、企业才能经营货物出口业务,没有取得出口许可证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人需要出口货物的,可以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出口。

1998年11月3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规定:

 “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外贸企业,必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出口代理经营范围。

对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和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无该项商品进口或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代理业务。

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外商投资企业(已批准允许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的投资性公司和合资外贸公司除外)等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进出口代理业务”(第三条)。

“代理人要加强对代理合同、进出口合同和各种单证的审核、管理,建立健全合同、单证的登记、备案、保存制度和代理进口购汇、付汇内部审批制度,并对所办单证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

“代理人要加强对外商资信情况(如注册情况、经营能力、信誉等)进行调查。

对由委托人联系的外商,资信调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代理人可以预收。

对经调查资信不良的外商,代理人有权停止代理业务”(第六条)。

“海关报送和纳税手续,由代理人或由代理人委托经海关批准注册的专业报关单位(凭代理人的委托书)按规定办理,不得交由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代办”(第九条第一款)。

“出口代理业务,一律由代理人负责收汇。

委托人为经批准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代理人凭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将原币划转给委托人;委托人为不允许保留现汇的企业,代理人结汇后将货款按有关规定支付给委托人”(第十一条第三款)。

 “代理人要全过程参与和跟踪进出口代理业务和合同执行”(第十二条第一款)。

但一些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为了获取出口代理费,在“四自三不见” (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不管他人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真伪,与无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人签订代理出口合同。

因此,1998年7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肃查处走私行为的紧急通知》明确:

 “禁止外经贸公司以‘四自三不见’的方式代理进口”,并在2000年9月7日《关于重申规范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各种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的通知》中重申 “坚决杜绝以‘四自三不见’的方式从事借权经营和挂靠经营”。

因此,“四自三不见”是代理出口业务中的一种违规操作行为。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明知他人可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四自三不见”的情况下代理出口业务,致使国家税款被骗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主观故意。

    代理出口业务总是与出口退税相联系。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的通行做法,是各国政府提高本国商品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一条的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记帐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者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款抵扣联)或者普通发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单证。

手续齐全后,交由有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虽然有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以“四自三不见”的方式代理出口,易于导致国家税款被骗,但只要在办理出口退税时提供的凭证真实,就不会发生国家税款被骗的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明确,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在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他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并导致国家税款被骗的,是否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当以“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为条件。

对于不能证实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即使造成了国家税款被骗的后果,也不能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所谓“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

知道的情况比较好掌握,即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直接证实被告单位或被告人知道他人意欲骗税的目的。

应当知道,则需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客观条件来综合分析判断被告单位或被告人当时是否知道、能否知道,当时的心理状态究竟怎样。

这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明知,是对客观行为的一种法律评价。

“四自三不见”业务本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业务,如果在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中,又出现了其他一些不合常理的情况,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仍继续坚持业务合作,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则可推定这些公司、企业主观上明知他人意欲骗税的故意,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那么对明知的程度又该如何要求呢?

是明知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必然性才构成此罪,还是明知他人骗取出口退税的可能性即成立此罪?

根据《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只要有事实和证据证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明知他人可能要骗取出口退税,仍违反规定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即可推定其主观上明知,而不要求有证据证明这些公司、企业明知他人必然要骗取出口退税。

    本案中,被告人杨等辩称,主观上没有骗取退税款的动机,主要目的是为了单位完成出口创汇任务,不明知张上光、林秋坤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

事实上,攀枝花外贸公司及杨康林等人在代理出口过程中发现了许多异常情况,如在杨康林等人去考察的二三家企业中,发现企业生产能力与所签合同的产品数量不符,达不到要求,并且存在产品质次价高等问题;杨康林、曹培强、张继金、赵泓宇1997年便知道张上光、林秋坤从香港黑市买汇到国内结汇;有的货物出口日期在前而报关日期在后,极不正常;1998年贷款140万元去潮阳市帮张上光垫交税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称给了税务人员好处费,而汇票解汇后,款全部划到张上光指定的与攀枝花外贸公司无任何业务关系的多二贸易公司的帐户上,几经转帐后去向不明。

同时,为了达到退税的目的,攀枝花外贸公司通过签订虚假的内、外销合同,以“倒计成本法”做假财务帐,将“四自三不见”的代理业务处理为自营业务帐目,隐瞒代理出口真相,虚构货物自营出口的事实,从而办理了退税。

综上可以看出,攀枝花外贸公司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现大量异常情况下,仍违反有关规定与对方继续合作,不管实际是否有产品出口。

杨等作为外贸局及外贸公司的负责人、中层干部,熟悉外贸业务及有关法律规定,在业务中出现诸多反常情况下,对张上光等人意欲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应当知晓,并且从当时的具体情况分析能够知晓。

在此情况下,杨康林、曹培强等人仍然坚持与张上光、林秋坤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并持虚假业务形成的退税单证向国税部门申请退税,造成国家税款3000多万元的重大损失,其主观上的故意成立。

攀枝花外贸公司及被告人杨康林、曹培强等人的行为,符合《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此外,本案中攀枝花外贸公司与直接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张上光等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

构成共同犯罪,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故意,指的是各共同犯罪人通过犯意联络,明知自己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里态度。

这里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犯意联络及对危害结果的预见是构成共同犯罪的实质性内容,而对危害结果的态度却可以有希望或放任两种不同的形式。

各个共同犯罪人由于地位、角色的不同,对危害结果的心里态度会有所不同,但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与他人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共同形成某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整体。

本案中,张上光通过“四自三不见”业务,伙同其他不法分子向攀枝花外贸公司提供虚假退税单证,所追求的就是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进而非法占有。

而攀枝花外贸公司与张上光等人从事“四自三不见”业务,带有完成单位出口创汇任务的目的,但在业务过程中,攀枝花外贸公司明知张上光等人意欲骗取出口退税后仍继续合作,并将出口退税款划至张上光等人的帐户上,造成国家税款的重大损失。

对国家出口退税款重大损失这个危害结果,双方所持的心理态度虽然不同,但主观上是具有共同的故意的,客观上又实施了共同行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

 

在深圳等沿海口岸有一批所谓的外贸代理,他们活跃在外贸公司、供应企业、原料厂之间,利用熟人圈子的关系通过在上游找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下游倒手劣质货物、再通过正规的外贸公司和报关手续等一系列动作,将远低于发票出货金额的实体货物销往国外“空壳”公司或伪造的客户,由此骗取高额的出口退税。

这种骗术成为近期我国部分货物出口额飙升的直接导火索。

  7月以来的我国外贸数据超出市场预期。

分析人士认为,尽管存在出口恢复的因素,但超预期的出口数据可能存在虚增,沿海地区虚增贸易的行为再度抬头。

自去年保税区“兜圈”秘密曝光后,骗税“高手”并未选择罢手,而是通过多种方式逃避监管。

多家航运公司、外贸公司的从业人员向中国证券报记者反映,金额高于实际货物价值的外贸单近期频频出现。

  虚开高额发票骗税

  最近两个月,在深圳福田保税区从事外贸工作的王霖(化名)因为接了一些“烫手”的外贸单子而苦恼不已,有的是货物货值因可能存在虚高而被海关扣查,有的是货物到达目的国后没人提单。

经过几番周旋,王霖意识到,自己其实是在为虚开增值税发票以骗取出口退税的“职业骗子”提供服务。

  “去年保税区‘兜圈’的问题曝光后,海关对进出报关的货物查得很严,用保税区‘一日游’的方式套取出口退税的方式行不通了,但那些原本靠开发票赚钱的老手其实没有受太大影响,尤其是最近两个月,虚开发票越来越猖狂,但查起来很费劲,实在太隐蔽了。

”在接触了手头攥着一大批发票的职业代理人后,王霖发现,外贸圈子里的这种灰色生意早已链条化,从上游公司开发票,到利用外贸公司退税,再到报关行配货配票、收货公司提单,几乎所有环节,都有专业人员操作,环环相扣。

  王霖说:

“一般来说,通过虚高货物价值来报关往往最容易套取出口退税,因为有真实的货物和购销合同,通过企业或工厂做账就能开出正规的增值税发票,然后就可以拿发票、报关单等资料去申请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往往会寻找贸易代理来做这些繁琐的事,代理可以通过这些外贸单子和发票来赚取差价。

  据王霖了解,以少报多、以次充好等虚假贸易货值手段在外贸行业已有多年历史,尤其是服装、电子产品和家具等货品的退税比例高、货物单品价值高、价格浮动空间大,相对来说更容易操作。

“例如,一批销往越南的棉布,每米1.5美元,这在市场上已属中高档价格,但代理商却开出每米2.45美元的价格,虚开发票高出七成。

对于海关而言,即便一件物品使用不同原料,也会有不同的货物编码,如纺织品面料就会有上百种品类,检查人员不可能掌握所有面料的市场价格,对虚增的货物价值难以鉴别。

  骗术现“升级版”

  王霖透露,目前虚开发票的手法有一种“升级版本”,即“货物未出,发票已开”。

具体操办的外贸代理通常有办法拿到一大批增值税发票,票源可能是通过与出口企业谈好合作后获得,或者通过地下黑市买到一些发票,然后这些代理寻找正规贸易公司进行报关,然后向自己在国外伪造的客户或自己控制的分公司、子公司出口货物。

票源、中介及进出口贸易商准备齐全之后,代理商会通过让合作的出口企业提供货物,或者以其他渠道购买与票单匹配的劣质货物进行报关出口。

货物出口之后或运往目的国销毁,或者转运回国,再进行下一次销售。

  “说白了,钱和货物还是在空转,以前是在香港和内地之间“兜圈”,现在有实力的外贸公司可以通过国外子公司“兜圈”。

钱通过国外子公司或客户转给贸易公司,贸易公司付货款给合作的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拿到相应比例的抽成后,外贸代理拿到最终的利润。

”王霖说。

  上述发票生意之所以隐蔽难查,关键在于本身关联的是真实货物信息。

深圳某外贸公司业务员小张表示,虚开发票的关键是发票非法买卖。

如果监管人员审核严格的话,代理人实际上是很难买到发票,但其中存在一些漏洞,让很多代理能够靠做发票赚钱。

  货品信息被“炒卖”

  在发票被非法买卖的同时,一些货物的真实信息也会被报关行内部人员买卖。

某些网上外贸论坛偶尔会出现所谓“炒单”的信息,这种做法在圈内已是公开的秘密。

小张说:

“报关行经常会将货物的真实信息在网上发帖转卖,外贸代理中介将这些信息与自己虚开的发票匹配,然后再拿去报税。

”除炒单外,代理商还会帮一些没有条件申请出口退税的企业进行报关,将货物真实信息写上自己合作的外贸公司抬头就可以将这些业务单转接过来。

  如果订单单次出口货物量小、价值不高,虚开发票更难以察觉。

熟悉外贸代理行业的老李表示,外贸代理在减去6%左右支付给出口企业的发票成本、3%报关环节花费及其他渠道找单花费之后,按照退税率最高17%计算,一张贸易骗税单能赚取5%-7%的利润。

为了应付海关查验,不少订单的单次出口总价控制在10万美元以内。

  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骗术既使部分外贸代理轻松赚钱,也使一些企业的外贸出口数据显得异常亮丽。

佛山某家具企业主坦言,尽管自己企业的实际出口量只能做到300万美元,但在有关部门鼓励出口的推动下,企业会找一些代理公司帮忙做高出口以做出业绩,同时退税收入对企业来说也是很大一笔钱。

  海关公布的9月进出口数据显示,出口总值同比增长15.3%,创去年3月以来新高。

同时,多家出口企业、贸易公司反映,近期高于实际货物价值的外贸单频频出现,虚开高额出口发票的现象正在卷土重来,有关部门有必要关注虚增贸易的行为。

出口退税本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而出台的优惠政策,但却被部分企业和个人拿来做文章,进行不法获利。

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频发,且骗税手段日益隐蔽,这背后有利益的驱使,也有监管的“缺陷”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刘子阳

    “我关注到一个数据,深圳今年上半年进出口总额的增长率保持在40%以上,我觉得这可能有点偏离实际。

”浙江一家纺织品出口公司负责人吴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出现这种异常现象只有两种原因,要么是统计数据有误,要么就是其中有‘水分’。

    数据显示,第一季度深圳进出口总额增速高达80%,而同期全国进出口增速为13.4%。

上半年结束时,深圳进出口仍保持了42.2%的增速,同期全国均值仅为8.6%。

    “这几年进出口贸易持续低迷,我周围主营出口业务的纺织品企业的日子都不好过。

我认为深圳进出口总额高速增长的背后隐藏的事实是,有企业在通过虚构出口贸易或高报出口贸易额,骗取出口退税。

”吴军在外贸行业摸爬滚打了多年,一眼就看出了其中的猫儿腻。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今年1月至9月,深圳累计办理出口退税585.24亿元,占全国出口退税总额近一成。

    出口退税即国家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缴纳税款。

国家设立此制度的目的是,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但事实上,在深圳、上海等多个地方,骗取出口退税早已不是秘密。

    就在不久前,深圳海关缉私局通报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10月,深圳海关缉私局共查获1700多宗影响出口退税案件,涉及案值高达9.4亿元,其中一部分案件涉嫌骗税。

    而记者了解到,今年7月在深圳破获的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涉嫌骗取退税款3.35亿元。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刘少军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出口退税制度建立之初就有企业在做文章,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出口退税成了出口企业眼中的“唐僧肉”。

    骗税流程复杂

    为了摸清正规渠道办理出口退税的流程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的相关信息,记者来到了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天竺综合保税区。

据天竺综合保税区的工作人员介绍,自2008年成立以来已有400多家企业在此落户。

    但对于骗取出口退税的相关信息,多家外贸出口企业均不愿多说。

几经碰壁之后,一家外贸公司的负责人王锋向记者透露:

“骗取出口退税的做法之一就是虚构货物已出口的事实,我们称之为‘走空单’。

    “这类现象在北京相对较少,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例如深圳的政策灵活,加上那里海运发达,这种现象就非常普遍。

”王锋坦言,“骗取出口退税的流程比较复杂,外人很难接触到。

    王锋介绍说:

“以纺织品为例,在骗取出口退税的过程中有三个必要环节:

首先,由国内的纺织品企业负责虚开增值税发票;其次,由国外的企业负责提供外贸订单、签订出口协议书,虚报出口额;最后,相关企业通过地下钱庄等方式获得由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单。

    据记者了解,正常获取出口退税的流程中,企业需要提供的信息包括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产品征税证明、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等多种资料,且需要通过海关、税务等多个环节的审核。

    “所以提供资料只是面上的必要工作,更为重要的是避开海关的层层检验,这就需要企业在这个环节‘各显神通’了。

”王锋说。

    也有业内人士表示,王锋提到的这种虚构出口业务的操作方法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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