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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结构规范强制性条文最新规范

安立宏

2012-11-26

第一篇地基基础4

1地基设计4

1.1一般规定4

1.2山区地基8

1.3湿陷性黄土地基9

2基础设计10

2.1扩展基础10

2.2箱筏基础11

2.3桩基础12

3地基处理17

4边坡、基坑支护21

附录(标准目录)22

第二篇结构设计23

1基本规定23

1.1基本要求23

1.2荷载24

2混凝土结构设计32

2.1钢筋混凝土结构32

2.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37

3钢结构设计45

3.1普通钢结构45

3.2高层建筑钢结构52

4砌体结构设计57

5人民防空工程65

6地下工程防水67

7建筑防腐蚀设计69

附录(标准目录)71

第三篇抗震设计72

1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72

2基本规定75

2.1场地和地基75

2.2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76

2.3结构材料77

2.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78

3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83

4多层砌体结构抗震设计95

4.1一般规定95

4.2普通黏土砖、多孔黏土砖房屋99

4.3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101

5钢结构抗震设计103

6混合承重结构抗震设计106

6.1底部框架106

6.2单层空旷房屋107

7房屋隔震和减震108

附录标准目录109

第一篇地基基础

1地基设计

1.1一般规定

1.2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3山区地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4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6.1.1当地基的湿陷变形、压缩变形或承载力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针对不同土质条件和建筑物的类别,在地基压缩层内或湿陷性黄土层内采取处理措施,各类建筑的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甲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全部湿陷量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性黄土层上;

2乙、丙类建筑应消除地基的部分湿陷量。

8.3.1浅基坑或基槽的开挖与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基坑或基槽挖至设计深度或标高时,应进行验槽;

8.3.2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深基坑的开挖与支护,必须进行勘察与设计;

9.1.1在使用期间,对建筑物和管道应经常进行维护和检修,并应确保所有防水措施发挥有效作用,防止建筑物和管道的地基浸水湿陷。

2基础设计

2.1扩展基础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2.2箱筏基础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3.0.2高层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地基设计应进行地基承载力和地基变形计算。

对建造在斜坡上的高层建筑,应进行整体稳定验算。

3.0.3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设计和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为设计和施工提供依据。

6.1.7基础混凝土应符合耐久性要求。

筏形基础和桩箱、桩筏基础的混凝土不应低于C30;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3桩基础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3.1.3桩基应棍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应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进行桩基的竖向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2应对桩身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径比大于50的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于混凝土预制桩,应按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桩身承载力验算;对于钢管桩,应进行局部压屈验算;

3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屡承载力验

算;

4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

5对于抗浮,抗拔桩基,应进行基桩和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6对于抗震设防区的桩基,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3.1.4下列建筑桩基应进行沉降计算: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非嵌岩桩和非深厚坚硬持力层的建筑桩基;

2设计等级为乙级的体形复杂、荷载分布显著不均匀或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建筑桩基;

3软土地基多层建筑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5.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在计算基桩承载力时应计入桩侧负摩阻力:

1

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液化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2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

3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有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5.7.2在湿陷性黄土场地采用桩基础,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压缩性较低的非湿陷性黄土层中;

2在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桩端应支承在可靠的岩(或土)层中。

3地基处理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3.0.5按地基变形设计或应作变形验算且需进行地基处理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对处理后的地基进行变形验算。

3.0.6受较大水平荷载或位于斜坡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当建造在处理后的地基上时,应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4.4.2垫层的施工质量检验必须分层进行。

应在每层的压实系数符合设计要求后铺填上层土。

5.4.2预压法竣工验收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竖井处理深度范围内和竖井底面以下受压土层,经预压所完成的竖向变形和平均固结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2应对预压的地基土进行原位十字板剪切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

必要时,尚应进行现场载荷试验,试验数量不应少于3点。

6.1.2强夯置换法在设计前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和处理效果。

6.3.5当强夯施工所产生的振动对邻近建筑物或设备会产生有害的影响时,应设置监测点,并采取挖隔振沟等隔振或防振措施。

6.4.3强夯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原位测试和室内土工试验。

强夯置换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除应采用单墩载荷试验检验外,尚应采用动力触探等有效手段查明置换墩着底情况及承载力与密度随深度的变化,对饱和粉土地基允许采用单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代替单墩载荷试验。

7.4.4振冲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8.4.4砂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9.4.2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0.4.2夯实水泥土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对重要或大型工程,尚应进行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1.1.2水泥土搅拌法用于处理泥炭土、有机质土、塑性指数Ip大于25的粘土、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以及无工程经验的地区,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11.3.15水泥土搅拌法(干法)喷粉施工机械必须配置经国家计量部门确认的具有能瞬时检测并记录出粉量的粉体计量装置及搅拌深度自动记录仪。

11.4.3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2.4.5竖向承载旋喷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和单桩载荷试验。

13.3.9石灰桩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冲孔伤人的有效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13.4.3石灰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4.4.3灰土挤密桩和土挤密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5.4.3柱锤冲扩桩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检验应采用复合地基载荷试验。

16.4.2单液硅化法处理后的地基竣工验收时,承载力及其均匀性应采用动力触探或其他原位测试检验。

必要时,尚应在加固土的全部深度内,每隔1m取土样进行室内试验,测定其压缩性和湿陷性。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4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附录(标准目录)

1、《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3、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5、《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

6、《高层建筑箱形与筏形基础技术规范》JGJ6—2011

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第二篇结构设计

1基本规定

1.1基本要求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3.1.7设计应明确结构的用途,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1.2荷载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2

混凝土结构设计

2.1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2.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3钢结构设计

3.1普通钢结构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1.0.5、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钢材牌号、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及其他的附加保证项目。

此外,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形式、焊缝质量等级、端面刨平顶紧部位及对施工的要求。

 

3.2高层建筑钢结构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

 

4砌体结构设计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

5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4.1.3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

对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设计时均按一次作用。

4.1.7对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当采用平战转换设计时,应通过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达到战时防护要求。

4.9.1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分别按下列第1、2、3款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计,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分别按下列第1、2款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计,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效应组合作为设计依据。

其中平时使用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平时使用状态的结构设计荷载;

2战时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

3战时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

4.11.17砌体结构的防空地下室,由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的防护密闭段,应采用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4ΛL7承受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4.11.7规定的数值。

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

表4.1L7受力钢筋的锻小配筋百分率(%)

分类

Γ混;》土强度等级

C25-C35

CM)-CSS

CM)-C80

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霸

0.60(0.40)

OO{0.40)

0.70(0.40)

償心受压艮偏心受拉构件一JB的

SSffiIK

0.20

0.20

0.2®

受育构件、備心受压及備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1«筋

0.25

0.30

OJS

注:

1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当采用HRB400级.RRB400级钢筋时■应按表中规定减小0」;

2当为塔体时.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采用括号内数值;

3受压构件的受压啊筋以及偏心受压.小端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Sl筋百分車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JL亞育构件、大侑心受拉构件的受拉御筋的最小配箭百分事按全截面面积扣除位于受压边或受拉较小边Il缘面积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4受彎构件、僞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不适用于HPRUS级钢筋,当釆用HPB2站级钢筋时*应符合《混凝土绪构设计规范》(CBSOoIO)中有关规定;

S对卧*于地基上的核5SL核6级和核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虑檢*畧其内力蔡由平时设计荷載控制时,板中受拉钢筋•小Be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t15%o

6地下工程防水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

3.1.4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3.2.1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5.1.3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7建筑防腐蚀设计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附录(标准目录)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98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11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2008)

第三篇抗震设计

1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1.0.3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2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

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

简称甲类。

2重点设防类:

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

简称乙类。

3标准设防类:

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

简称丙类。

4适度设防类:

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

简称丁类。

3.0.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

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2基本规定

2.1场地和地基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2建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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