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美食品企业需符合的法律法规10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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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美食品企业需符合的法律法规10P
输美食品企业需符合的法律法规
美国是我国食品出口的重要市场。
若要对美出口食品,符合美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前提。
七年前颁布的美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是对FDA现行食品管辖法律70年多来的最大修改,2015年9月17日-2016年5月27日,FSMA的后续法规逐一出台完毕,符合这些法规的期限(合规期)已逐渐到来,对输美食品企业的影响已经显现。
本文阐述输美食品企业需遵循的法律、FDA管辖食品企业需遵循的法规、FDA管辖食品企业针对各法规的合规期等,以期对输美食品行业及食品相关人员有所裨益,促进中国食品提升和出口。
一、输美食品企业需要符合的法律
生产、加工、包装、储存在美国消费的人类及动物食品的企业,需符合美国相关法律。
美国食品主要由三个机构管辖,不同机构遵循不同的法律。
1、受美国FDA管辖的食品
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管辖大部分人类及动物食品。
除了含量≥3%的肉类产品、含量≥2%的禽类产品、不带壳的蛋产品、酒精饮料外,其他在美国消费的食品均受FDA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膳食补充剂(如维生素、矿物质、氨基酸)及其原辅料,属于FDA管辖范围。
上述食品企业,均需符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Food,DrugandCosmeticAct)的要求。
2、受美国FSIS管辖的食品
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管辖3类食品,每类食品需符合对应的法律。
含量≥3%的肉类产品企业需符合《联邦肉类检验法》(FederalMeatInspectionAct),含量≥2%的禽类产品企业需符合《禽类产品检验法》(PoultryProductsInspectionAct),蛋产品(带壳蛋除外)企业需符合《蛋产品检验法》(EggProductsInspectionAct)。
3、受美国TTB管辖的食品
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酒类和烟草关税和贸易局(TTB)管辖酒精饮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