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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31号)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X〕145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体目标,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X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现代生态城市建设,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工作目标:

到X年底,全市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投入运行,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

到X年,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全市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取得明显成效。

到X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X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到X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

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牧草地和林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

按照国家及X省统一要求,X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建立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

(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X年启动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编制;X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建立全市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三)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

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

X年启动排查工作方案编制;X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工作,掌握潜在污染地块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各县(市、区)应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开展环境排查。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四)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科学规划和建设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和监控网络。

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农业局等部门,在国家和省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市级土壤监测网络,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

X年底前,配合国家和X省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及省控监测点位设置。

X年底前,确定市控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并投入运行,监测频次与国控、省控土壤监测点位保持一致。

X年底前,基本实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所有镇(街道)全覆盖。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加快全市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市、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对土壤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或参加1次培训。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六)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与信息共享。

充分利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相关数据,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

X年底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等部门将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及其相关数据报市环境保护局,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X年底前,配合省环保部门完成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

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以土壤环境详查结果为依据,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X年底前,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分类清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农用地各类别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林业局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市人民政府配合省人民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等参与)

各地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平衡施肥、粮经轮作和间套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其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

X年底前,X市人民政府要完成X市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的制定,严格实施。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水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供销社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及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各县(市、区)应结合辖区内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X年底前,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

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到X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

(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等参与)

(十)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各县(市、区)要加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及时将重度污染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

X年底前,制定县(市、区)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到X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参与)

(十一)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

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二)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

自X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及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自X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参与)

(十三)明确分用途管理措施。

自X年起,各县(市、区)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责任主体依法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规划编制委等参与)

(十四)落实监管责任。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含修编、调整)、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各专项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

(市规划编制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含修编、调整)、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

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牵头,市规划编制委、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

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

X年底前,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县级国土资源、住建、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

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

各地要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X年起,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X〕31号)和《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X府〔X〕145号)要求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择。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

(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编制、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头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严防工矿企业污染。

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

优化矿产资源特别是有色金属矿开发利用布局,加快整合优化规模小而散、布局不合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加大重金属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力度,对新建矿山、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进行分类管理,大力推进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

加强对X硫铁矿企业集团公司尾矿库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的监管。

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环境风险排查,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消除排土场、尾矿库等的安全隐患,防控土壤污染风险。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指导督促有关企业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

(市环境保护局、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各县(市、区)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开。

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硫铁矿、锡矿、铜铅锌多金属矿开采、电镀、化工、制革等涉重金属污染行业的环评、用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

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升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到X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制造等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国家、省政府下达任务。

(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矿、废矿渣、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炉渣、硫酸尾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

加强石材行业废料分类处理、综合利用,拓展资源化利用途径。

鼓励石材、陶瓷、印染、造纸企业进行清洁生产、产业升级转换和先进技术工艺研究,实现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

对工业废物的处理处置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到X年,基本建立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理处置相结合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体系。

(市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参与)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

加强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落实企业拆除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备案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

(十九)严格控制农业污染。

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平衡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

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

科学施用农药,提高农药利用率。

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

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到X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

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

(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超标,促进源头减量。

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登记申报工作,积极推进畜禽养殖专业户污染治理,依法关闭位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适时在X县、X区等生猪养殖大县(区)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养殖小区推行集中治污与分散利用模式及农村小规模养殖场建设生态型沼气工程模式。

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到X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

(市畜牧兽医渔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

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各地要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各县(市、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参与)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

推进生活垃圾处理。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

到X年底,各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配置或统筹使用。

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和无渗滤液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提出风险管控方案,逐步淘汰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到X年底,完成X县X村和X县X生活垃圾填埋场治理。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

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X年底前,全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综合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处置行为,加强对污泥转运过程和处理处置设施经营单位的监管,实施污泥申报登记和转运联单制度,严格执行严控废物处理许可管理,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

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

引导全市污水处理厂开展污泥稳定化处理或脱水设施升级改造,X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

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

X年底前,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参与)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方案。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

X年9月底前,提出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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