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计划.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0565847 上传时间:2023-02-2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1.3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计划.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计划.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计划.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计划.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计划.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计划.docx

《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计划.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计划.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计划.docx

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计划

全民创业促进就业的计划

一、加强政策扶持,优化创业环境

1、实行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创业促就业政策,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创业促就业问题,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拓展经营,发展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开就业门路。

2、实行优惠的税费政策。

凡在我市从事初始型创业的,3年内除可享受市政府招商引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并对每户每年以8000元为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销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足5000元、从事劳务月收入不足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对缴纳增值税的出口企业,依法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进入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各类工业园)内的小企业,从项目投产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纳税年度起,3年内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租费有困难的可以经批准给予减免或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凡利用现有住房从事家庭作坊式加工项目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电价格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标准执行。

现代农业产业化企业生产用电享受农业生产电价。

3、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

市政府建立就业专项资金,按不低于市财政上年度一般预算收入1.5%的标准,足额列入财政预算。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就业政策支出、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支持公共就业服务综合性服务场所、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实训、基层劳动保障平台的相关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自企业注册之日起,3年内所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同额奖励。

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成长、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年市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0万元,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

4、实行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政策。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保障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功能。

对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连续2年未向社会推出失业人员的单位,按单位内部富余职工转岗培训和转岗安置人数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5、鼓励创办高新技术产业。

对专利人获得的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在本市推的,由市政府全额补贴专利人3年内按年缴纳的专利年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可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位以职务技术成果出资设立科技型企业的,可将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部分中20%至40%的股份奖给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和实施者。

科技人员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的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2万元以上的,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当年地方所得的50%给予奖励。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留学归国人员和科技人员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予以重点支持,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对企业研究开发的属高新技术范畴的新产品、新工艺,市政府予以奖励。

6、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模,担保基金保持在200万元以上。

担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按照担保基金3-5倍的规模发放贷款。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以及在本市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200万元。

不定期举办银企洽谈会,金融新产品推介会、恳谈会和签约会活动,增进金融机构与企业间的沟通、了解、合作。

鼓励各商业银行创新服务产品,自主举办产品推介会、信贷营销活动,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为企业发展提供快捷优质服务,积极争取授信权限,扩大授信额度,为优质项目和诚信企业贷款提供宽松便利的融资环境;各金融机构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支持全民创业项目的资金需求,服务弱势群体创业置业;鼓励发展信托、租赁、担保、财务公司、抵押、典当等机构,拓宽创业融资渠道。

7、落实职业中介和培训补贴政策。

鼓励支持各类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劳动者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

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对登记失业人员、准备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并达到初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按每人400元-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对培训后实现就业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改善培训条件,提升培训质量。

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监管,实行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和招投标制,建立健全定点培训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8、完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和社会保险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愿望且处于失业状态的对象,包括:

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各级社会福利机构供养的成年孤儿及社会成年孤儿。

残疾人就业工作按《残疾人就业促进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就业援助对象参加职业培训的,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生活补助。

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可保留享受一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政府投资开发和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援助对象。

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支付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其他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办理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二、拓展创业领域,培育创业主体

9、坚持平等创业。

支持各类创业主体以多种方式参与城乡供水、环卫保洁、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与运营;参与土地流转后的规模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创办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参与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参与能源和道路、码头、渡口等交通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

10、鼓励农民创家业。

鼓励农民就地就近创业,对规模化养殖、种植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

鼓励农民利用闲置土地兴办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工业企业和服务业。

农民到本市城镇务工经商,有固定生活住所或年满三年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办理城镇户口,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各项社会保障。

11、鼓励能人创企业。

鼓励现有企业主不断扩大再生产,进行二次创业,扶持重点规模企业通过技改扩张、兼并重组实现做大做强。

支持各类经营型人才、管理型人才、科技型人才与市场结合,创办领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

允许企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在企业改制中多持股、持大股。

12、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退转军人自主创业。

政府设立的各类人力资源市场要向高校毕业生免费开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职业介绍费、求职登记费、报名费、入场费等;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退转军人主动走向社会创业,相关部门在人事档案保管、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保险关系接续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为其提供服务,并免收2年的代理费或托管费。

13、鼓励各类社会人员自强创业。

鼓励支持各类社会人员围绕全市特色资源、优势产业搞配套加工。

充分利用再就业政策,扶持引导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促进充分就业。

对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在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按政策规定给予创业补贴。

14、实施回归工程和引进工程。

在大中城市成立籍人士组成的同乡会、商会、协会等民间组织,激发在外籍人士回乡投资热情。

在外籍人士返乡创业和非籍人士来投资创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除享受鼓励创业的优惠政策外,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市内公办学校免费自主择校。

对兴办规模化、专业化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型回归企业或外来落户企业,优先申报省、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15、鼓励乡镇和村集体创业。

各乡镇办事处要强化富民强镇的责任意识,围绕培植新兴产业、壮大龙头企业,积极创造全民创业的优良环境。

对村集体经济年收入在5万元以上、且年净增额1万元以上的村,其净增额的10%可直接奖励给村干部。

三、降低创业门槛,拓宽创业空间

16、放开市场准入。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其他前置审批一律取消。

对产业政策重点鼓励的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工商部门可先核发筹建期间试营业执照,取得前置审批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业、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投资设立其他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20%。

在法定期限和数额内,股东可以通过章程自行约定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要求所有股东在出资周期内同步出资。

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股权出资等非货币形式出资。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受注册资本30%的比例限制。

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直接冠用省、市名。

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的退役士兵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从事不涉及经营前置审批事项个体经营的,可申请试营业,免费核发有效期6个月的试营业执照;创办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民营企业,以及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由工商部门先予以核发营业执照,限期补齐相关手续;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予工商登记,免收一切税费。

17、放宽经营场所限制。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允许能有效划分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住所或经营场所。

由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公共用地可作为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场所。

18、建立创业孵化基地。

要科学编制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设规划和产业规划。

加快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创新园区投资、用地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扩大规模,突出特色,提高水平,提升集聚发展效应。

鼓励和引导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开辟创业孵化基地。

同时,要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因地制宜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引导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人员进入基地创业。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机关效能

19、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创业氛围。

定期开展“创业标兵”、“纳税大户”、“创业服务示范单位”、“创业服务先进个人”评比表彰活动。

报纸、电视、播等新闻媒体要开辟公益性专版、专栏,加大创业文化、事迹、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宣传;促进全市上下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努力破除官本位意识和安于现状、小富即安、嫉能妒富心态,倡导敢闯敢试、迎难而上、锐意进取的创业精神,形成尊重创业、鼓励创业、支持创业、投身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时代风尚,使想创业、敢创业、善创业、创大业成为全市上下的共同追求。

20、加强效能建设,优化政务环境。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服务理念、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的全面创新。

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降低办事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帮助创业者解决实际问题。

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

21、加强组织领导,实行整体联动。

成立市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全民创业促进就业活动的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工作协调、督查落实,受理群众咨询的各类问题,及时解决和查处影响创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市工商、税务、劳动保障、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要明确责任,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和完善支持、引导和促进全民创业的具体措施及配套办法,公开本部门创业优惠政策和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发挥自身优势,相互配合,搞好服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全民创业。

将各乡镇办事处推进全民创业工作纳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理化生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