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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议会的立法程序

西方议会的立法程序

  中西方立法程序比较中西方立法程序比较摘要程序是民主的保证,合理、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保证。

  但是不同的政治体制下的立法程序也有所差异。

  我国相关法律关于行政立法程序的规定,相比以往在可行性和民主性两个方面都有所发展,特别是体现行政立法民主的公众参与机制在规范和实践层面都发展迅速。

  相比之下,西方的立法程序是较为完备和详细的,在信息公开、听证等环节,其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立法程序公众参与公开一、我国立法的基本程序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基本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一)法律案的提出1.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

  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二是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法律规定上述两类主体可以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立法法明确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

  2.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也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有关国家机关,即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二)法律草案的形成过程根据中央国家机关起草法律草案的实践,法律草案的形成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立项,作出立法决策2.建立起草班子,开展起草工作3.进行调查研究4.形成草案框架和对主要问题的意见5.起草条文6.征求各方面意见7.形成送审稿并对送审稿进行审查8.由提案机关讨论决定,形成正式的法律案(三)法律案的审议审议法律案,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实质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的过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主要程序:

一是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以便代表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二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三是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全国人大审议法律案,一般经过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全国人大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全国人大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主要程序:

一是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二是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由提案人委托的人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作出说明;三是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四是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

  3.关于三审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一般实行三审制,即一个法律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才能交付表决。

  根据立法法规定和实践做法,三次审议之间的主要分工是:

一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草案进行初步审议。

  一审着重审议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法律的框架结构是否合理等问题。

  二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称二次审议稿)进行全面、深入的审议。

  二审重点审议法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若干主要问题的规定是否合适、可行。

  三审,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然后在分组会议上对法律委员会提出的新的法律草案修改稿(称三次审议稿)再次进行深入的审议。

  4.关于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制度。

  在立法过程中,除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外,还要广泛听取各个方面的意见,是我国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和基本经验。

  立法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制度,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主要包括:

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向社会公布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几种制度。

  (四)法律案的表决列人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然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经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的法律草案修改稿,交常委会进行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建议表决稿,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五)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工序,是法律生效的必要条件。

  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后,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二、西方立法程序(以英美为例)美国的立法程序

(一)拟定立法草案立法草案是由国会议员和其助理拟定的,这些议员会在其选区竞选期间了解了选民对某些议题的想法,并向选民保证他如果选上将会在国会里提出其选民支持的立法草案。

  与此同时,美国行政部门,包括美国总统和内阁成员等也可以向众议院议长或参议院议长提出立法草案。

  这种立法来源叫做行政沟通。

  美国国会议员可以以四种不同的形式提出新立法,这四种形式包括法案、联合决议案、共同决议案和简单决议案。

  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里,大部份的立法都是以法案的形式提出。

  

(二)委员会和听证会对草案的审议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议员都可以提出新的立法。

  众议院有关单位在收到新的立法后会给这个立法草案一个编号,然后把这个立法提案送交和这个立法有关的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让小组成员对草案进行审议。

  委员会或委员会小组成员在这个阶段对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密集的考虑,仔细研究和辩论,如果立法议题有足够的重要性,委员会会通过举行公共听证会,来了解正反两方对这项立法的意见。

  接下来,委员会小组成员将对这项新的立法投票,来决定对这项立法采取什么行动。

  委员会成员可以对提出的立法进行修改,委员会成员再投票决定是否赞成这些修改。

  如果这项立法没有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得到批准,这项立法的寿命就在这里结束了。

  (三)两院通过表决,总统签署生效受到委员会多数赞成通过的立法将被送到众议院全院,在众议院院会中让全体议员对立法进行审议,辩论和投票。

  这项立法通过适当议事程序在众议院全院表决后,将送到参议院审议。

  如果参议院对众议院的立法有修改,这整个修改后的立法必须再送回众议院审议。

  如果立法草案在两院都得到通过,这项草案将送交给总统,请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英国的立法程序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

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1)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

  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

  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

  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

  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2)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

  英国英国英国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淡化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

  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

  三读通过后交另一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3)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总结:

中西方立法大致都经历提出草案、审议、通过这三个环节,其中又有其各自的不同之处。

  中西方立法程序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着,这也为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备提供了可借鉴的地方。

  参考文献: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英美历史简介中国期刊网周旺生《.立法学》.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徐红《比较政治制度》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不同国情下代议制国家的立法程序比较不同国情下代议制国家的立法程序比较  本文从立法的四个过程:

提出草案、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公布法案比较研究了中美两国立法程序的差异,从而吸收西方立法的精髓之处,为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代议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权分立立法程序近现代国家政治生活的实践中不断昭示着人们,民主形式在人类民主发展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

  代议制度作为间接民主形式的关键,自然成为了近现代国家人们实现其民主权利的基本环节。

  对代议制的定义许多学者众说不一,我国学者普遍认可的定义是代议制是指一国统治阶级从各阶级、阶层、集团中,选举一定数量能够反映其利益、意志的成员,组成代议机关,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重大事物的制度。

  代议制度体现在国家运作的方方面面,同样体现在立法体系上。

  一、中美立法过程比较研究

(一)提出草案。

  具有提案权的人员:

我国《立法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行使联邦立法权。

  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院100名议员,每一个州都有两名参议员,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

  众议院435名议员,每一名议员代表一个国会选区,席次是以每一个州的人口依比例计算,任期为两年。

  美国国会的立法程序允许包括非议员个人和团体选民等都可以提出法案。

  在美国,任何人都可以拟定立法草案,但是任何新立法只有国会议员可以正式在国会里提出。

  通常情况下,立法草案是有国会议员和其助理拟定的,这些议员会在其选区竞选期间了解了选民对某些议题的想法,并向选民保证他如果选上将会在国会里提出其选民支持的立法草案。

  

(二)提案流程。

  在中国,人大代表提出草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在美国,国会议员向本院提出立法议案,将议案交与委员会,委员会或委员会小组成员对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密集的考虑,仔细研究和辩论,如果立法议题有足够的重要性,委员会会通过举行公共听证会,来了解正反两方对这项立法的意见。

  接下来,委员会小组成员将对这项新的立法投票,来决定对这项立法采取甚么行动。

  委员会成员可以对提出的立法进行修改,委员会成员再投票决定是否赞成这些修改。

  如果这项立法没有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得到批准,这项立法的寿命就在这里结束了。

  而得到委员会多数赞成通过的立法将被送到本院全院,进行审议。

  (三)审议议案。

  在中国,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及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

  各专门委员会审议立法议案涉及到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

  之后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法律草案修改稿再交与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在美国,得到委员会多数赞成通过的立法将被送到全院,即参议院或众议院将议案列入议程。

  在本院中让全体议员对立法进行审议,辩论和投票。

  这项立法通过适当议事程序在全院表决后,将送到另一院审议。

  国会另一院审议后如果对议案有修改意见,则将修改后的议案提交原审议议院再次审议并表决。

  原议院审议修改议案之后再次向另一议院提交审议。

  这个过程可以无限反复直到两院达成一致,全都通过议案。

  (四)表决议案。

  人大代表应该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大会通过的表决办法参加表决。

  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全体会议进行的表决,其结果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成通过。

  在美国,同一版本的立法草案将分别在众议院和参议员中表决,若将立法草案成为正式法案,就必须在两院全部表决通过。

  (五)公布法案。

  在中国,法律案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在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是标准文本。

  在美国同样立法草案在两院都得到通过,这项草案将送交给总统,请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但是不同的是,美国总统具有立法否决权,与法案签署权相连带,总统如果同意法案,才可能签署公布;如果不同意,则可以两种方式行使立法否决权。

  总统的立法否决权以及国会推翻总统的权力,对于平衡国会与总统行政权力的关系,很有威慑力和作用。

  二、为我国立法体系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增加会期,将每年一次大会改为两次,即春季一次,秋季一次,增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开会时间。

  

(二)减少各代表团的讨论时间,增加全国人大大会的开会讨论审议时间,规定每次会期大会讨论审议的时间不得少于全部讨论时间的50%。

  (三)推广立法听证制度,增强民众在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度。

  (四)设立更多专职人大代表,着眼于人大代表的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向精英化、专职化、专业化方向发展,以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为选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兵种,各民主党派,它们分别产生同等数量的代表,如每个基本单位产生两名或者三名代表,其余代表从政治学、法学、经济学、民族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学科的专家学者中产生。

  村民自治议事程序规则立法新探维普资讯2006年9月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unlfSaxoicnantuefrAdnsaosorahniPlisadLwIsttmiittrotiorSp.,06et20Vo.9No311.第19卷第3期法学研究村民自治议事程序规则立法新探彭红杰,林鹏程(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07)302[摘要]村民自治议事制度是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过程中依次进行的步骤与方式的组合排列。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辅助法对村民选举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则设定。

  村民自治议事的载体组织形式、议事程序启动机制、表决机制及救济机制是村民议事程序的基本要素。

  因此,村民自治议事程序规则立法应在上述基本要素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规划与设计。

  [关键词]村民自治;议事程序;立法规划[中图分类号]D2[献标识码]A[章编号]17F8文文62—10(0605020)3—03005—3村民自治是我国80年代初农村社会变革的新的走向,另一种载体组织形式是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它是《村组法(试行)颁布实施以后,》河北省正定县、四川省乐山市、山东省招远市等地在建立村民自产物,812年我国《9宪法》确立了村民委员会行使自治权的宪政地位,98年1194日立法机关对试1月行法进行了修改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治制度的实践过程中的一项新制度。

  还有一种是村民选举委员组成村民委员会间接的行使自治权的载体组织形式,民会议、民代表会议、民委员村村村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至此,民自治村的基本法律已经确立。

  然而,村民自治的法制体在系中,立法的抽象规则占了相当的数量,具体的规则大多集中于村民民主选举程序,实,民选举程序其村会构成了村民行使自治权的基本组织形式。

  其中村民代表会议却遭到学术界的种种质疑,其理由是:

村民代表会议一方面确实扩大了政治参与,引了更吸多村里的精英参与村级政治生活。

  但是,它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政治参与,减少了普通村民参与村务的机会。

  还有学者认为,民会议属于直接民主的村只是村民议事程序的特殊程序而已,民自治全面村的议事程序规则的缺位严重地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

  村民自治议事程序的全面确立能使村民自治的全过程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因此,从法学的角度加强对村民议事程序的立法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一、村民自治议事制度载体组织形式的宪政定理念,村民代表会议属于代仪民主的理念,直接民主的理念应当优于代仪民主。

  19l但90年9月,3民政部下发了《关于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第一次以中央部委文件的形式肯定了村民,代表会议。

  由于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与分散作业时间不统一导致村民会议的普遍难以召开,这一制度为的产生提供了生成的土壤条件,民行使自治权利村性村民议事制度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规范化形态,即村民通过什么方式,以什么程序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规则体系。

  我国村民自治首先要解决的前提程序就是村民以什么方式或形式行使自治权的问题,村民会议的组织载体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传统形式,它代表村内直接民主收稿日期:

00126—5—60也是受到客观物质条件的制约,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作者简介:

彭红杰(90一)武汉大学法学院2018,0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宪法学、司法制度。

  林鹏程(94一)男,17,武汉大学法学院2004级硕士研究生,究方向:

济法学、研经地方自治制度。

  维普资讯36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l9卷化观念。

  因此,村民代表会议最终还是在《村组法》得以确立。

  关于村民会议、民代表会议、民委员村村会三者在村民自治中的定位,学界尚存在分歧。

  特别是村民代表会议的性质定位更是众说纷纭,爱杨民学者对其宪政定位进行了总结:

第一种意见认为村民(代表)会议的直接提案启动权。

  30名村民或1名村民代表提出议案需要村民委员会审查列入0议事议程,党支部、村委会、民小组、村农村妇代会、11村民、3民代表提出议题可直接列入议事/01村/议程,这样的提案程序设计也是尽可能的满足正当程序的要求。

  ()民议事召集权的立法应当统一规划二村村民代表会议为村委会的咨询机构;第二种意见认为村民代表会议为村里的权力机构和议事机构;第三种意见认为是村民决策村中事务的权力机关。

  4_]《村组法》1第8条规定:

民会议的召集权属村于村委会,而村民代表会议的召集权有三种模式:

()1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是这大部分地方实行的办法;2村民代表会议由党支()部召集和主持,是山东柜台县的办法;3村民代这()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意见,村民代表的权力来自村民的授权,体现了权力的本源地位。

  而对于村民委员会的定位,一开始就存在着立法误区,村组从如《法》第二条规定:

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村织。

  笔者认为村民委员会是自治组织,还是自治组表会议推选的主席、副主席(或会长,副会长)召集和主持,是河北赵县和承德市、这四川达州的做法。

  。

  民委员会在组织村民自治的过程中积累了。

  村丰富的经验,而且它还是权力机构的执行机关,民村织的一个机构还值得商榷。

  学者崔智友认为:

村民自治的主体应该是由全体村民组成的自治体而,村民委员会仅仅是村民自治体中的执行机关,它本身不能独立于自治体而成为法人。

  应该说这种观点(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还需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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