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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档案管理制度

司法局档案管理制度

篇一:

20XX年司法局档案管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档案工作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执行《档案法》,严格按照《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要求办事,在严格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提高业务技能等方面真抓实干,做到了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现就我局来档案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组织管理

1、局领导高度重视档案工作,今年重新调整了局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和档案鉴定小组。

明确了一名局领导分管档案工作,配备了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健全了由全局各科室兼职档案员组成的档案管理网络;同时保证了资金的投入,落实了档案业务工作所需经费。

2、制定了司法局档案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将各乡镇司法所的档案工作列入目标考核内容,并要求各乡镇司法所严格执行,认真落实。

3、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了《文书档案综合管理办法》、《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一系列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明确了责任,在文件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重要环节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做到收集齐全、分类合理、组卷科学、归档及时。

档案形成永久1件、长期3件、短期1件。

4、安排专人对电子文件进行归档管理,使我局档案管理逐步走向电子化。

二、档案业务建设工作

1、有适宜保管档案的专用库房,能容纳近20年来档案资料,档案专用库房门窗坚固、位置适当,不潮湿、不漏雨,备有温度计、干粉灭火器、空调、电脑等设备保护档案,以确保档案资料无安全隐患。

2、有数量充足、质量较好的档案专用柜架,档案装订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装订。

3、归档文件严格按照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整理归档,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4、将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基建(灾后重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并且归档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5、根据我局实际情况,建立了档案借阅和利用登记制度,完善了

《借阅档案文件登记薄》,做到了查阅登记、退档注销等手续齐备。

档案管理利用率得到明显提高,特别是公证档案,在提供证据、查找合同依据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快捷、方便的服务。

6、严格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纸质文件目录及电子文档目录。

三、档案管理工作

我局办公室集中保管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档案保管安全,设施设备到位,无安全隐患。

目前,我局档案工作已趋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档案管理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狠抓档案管理为契机,在巩固和发展己有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努力,开拓进取,根据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档案管理手段,加快档案信息计算机输入工作,探索档案电子化管理的方式方法,争取早日实现档案管理电子化,使我局档案工作再上新台阶。

篇二: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aBc律师事务所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卷宗材料应按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在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必须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书写、签发,字体应当使用简化汉字并力求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十四条卷宗应在结案或非诉讼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完成并归档。

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综合行政部一律退还立卷人重新整理,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案卷应当确定密级。

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左上角加盖密级章。

第十五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六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或非诉讼业务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装订归档。

一般顺序为:

诉讼业务档案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

4、委托代理协议;

5、委托书或指定书;

6、起诉书;

7、阅卷笔录;

8、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9、调查材料;

10、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11、集体讨论纪录;

12、出庭通知书;

13、代理词;

14、裁定书、判决书;

15、上诉书、抗诉书;

16、办案小结;

17、业务质量监督卡。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本所出具票据的复印件);

4、委托代理协议;

5、授权委托书;

6、起诉书(或上诉书);

7、一审起诉书(或代理二审时的上诉书);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就此出具的裁定书;

9、出庭通知书;

10、答辩书;

11、阅卷笔录;

12、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13、证据材料;

14、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15、质证意见;

16、庭审笔录;

17、代理词;

18、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9、办案小结;

20、业务质量监督卡。

非诉讼业务档案

(三)法律顾问卷

1、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3、收费凭证;

4、办理各类律师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6、工作小结;

7、业务质量监督卡。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律师事务所批办单;

2、风险告知书;

3、收费凭证;

4、委托代理协议;

5、授权委托书;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可有可无)

8、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9、集体讨论纪录;

10、办案小结;

11、业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七条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涉外类卷分别参照国内卷顺序排列。

第十八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九条业务档案填卷宗目录,并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

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位于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第二十条承办业务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一条业务卷宗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

(1)破损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2)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4)业务资料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

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5)卷内的所有金属物要全部剔除干净;

(6)不要在卷内资料上人为涂画、标注。

第二十二条卷宗装订可以使用棉线绳装订,也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美观方式装订。

第四章归档

第二十三条本所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并建立业务档案室、档案柜。

第二十四条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业务档案的立卷和归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不得违反制度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五条业务档案在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完毕,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如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并要求重新整理。

第二十七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约定本所承担保密义务的律师业务案卷归档时应列为保密卷,确定密级保管。

第二十八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明当事人的姓名、内容、档案编号、录制人、录制时间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九条对归档案卷,按律师事务所年度顺序、业务类别、保管期限等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第三十条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可以合并保管。

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后卷随前卷保管。

第三十一条对于归档工作表现突出的,要通报表杨,并进行物质奖励(奖励方法另行制订)。

对于结案后,未在三个月内归档的或归档的案卷经检查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教育,连续三次不改正的,通报市司法局,暂缓其年检注册。

第五章档案的查询与借阅

第三十二条查询档案填写《查询登记薄》,包括查询日期、查询档案编号、查询人签字、是否复印。

借阅档案须填写《借阅登记薄》,包(:

司法局档案管理制度)括借阅日期、借阅档案编号、册数、借阅人签字、审批人签字、归还情况、归还日期等。

第三十三条借阅、查阅,不得从卷内抽取、涂写、标记、污损材料。

第三十四条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篇三: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时间:

(20XX-01-11)字体--【大中小】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北京市司法局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司法鉴定工作档案(以下简称鉴定工作档案),是指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司法鉴定工作要求,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鉴定工作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定期向市司法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接受市司法局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鉴定工作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第五条鉴定工作档案归档范围包括:

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工作档案、司法鉴定投诉工作档案、司法鉴定行政处罚工作档案、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文件材料档案。

具体鉴定工作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内容见附件。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收集本部门各类工作档案,做到文件分类有序、齐全完整、字迹清晰、格式标准统一。

鉴定工作档案应当于工作完结之日起30天内整理归档。

第七条鉴定工作档案应按照一机构一档、一档一卷或多卷,一案一卷或多卷的原则立卷。

第八条鉴定工作档案的整理标准及要求:

(一)编号

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好后,应用阿拉伯数字在有文字和图表的页上逐页编号,页号位置统一编写在正页的右上角。

双页书写的文件两面编号,背面编在左上角。

(二)卷内目录的填写

卷内目录应用计算机输入填写,打印一份,随卷装订。

再全部另存为电子文档作为全引目录,以备日后查考利用。

(三)备考表的填写

有关文件材料的说明,应逐项填写清楚,如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姓名和立卷时间填写清楚。

(四)案卷封面的填写

案卷封面一律用计算机打印,体式要一致,文字要规范,字迹要工整、清晰。

(五)案卷的装订

案卷装订前去掉文件材料上的一切金属物,对破损文件要进行修补。

卷内纸张大小应统一为a4。

装订案卷必须牢固、整齐、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坏文件、不妨碍阅读、便于保管和利用。

卷宗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统一使用档案局监制的“国际”卷皮,装订线统一采用白色中粗棉线绳。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和移交

第九条鉴定工作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定期分为三十年和十年)两种。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做好鉴定工作档案移交工作,并完成移交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鉴定工作档案应建立专门的档案柜,做到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

第十二条对于每年司法鉴定工作中形成的许可、投诉、行政处罚及监督管理档案应在下一年六月底前按照市局档案管理要求移交市局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查阅、调取鉴定工作档案,应经司法鉴定工作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登记。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20XX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后形成的司法鉴定工作档案纳入本制度管理。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北京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司法鉴定工作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附件:

司法鉴定工作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登记档案(永久)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4、申请书;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6、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7、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8、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9、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10、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11、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12、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13、受理通知书;14、材料接受凭证;15、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16、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上述材料结合申请人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等情况可作部分调整。

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许可登记档案(三十年)

(一)变更机构名称许可登记档案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股东决议;

6、《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

8、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提供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书或文件;

9、受理通知书;

10、材料接受凭证;

11、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2、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二)司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许可登记档案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鉴定机构住所租赁合同或其它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7、股东决议;

8、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提供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书或文件;

10、材料接受凭证;11、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12、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许可登记档案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6、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相关决议书原件或复印件;

7、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还需提供已变更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证书或文件;

8、受理通知书;

9、材料接受凭证;

10、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1、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四)司法鉴定机构变更鉴定业务范围许可登记档案

1、许可签批单;2、许可决定书;3、审批流程表;4、申请书;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6、《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7、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资格、资质证明及仪器设备清单和所有权证明;8、3名以上相关专业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或符合相应条件司法鉴定人申请材料;9、受理通知书;10、材料接受凭证;11、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12、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三、注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许可登记档案(十年)

1、许可签批单;2、许可决定书;3、审批流程表;4、注销《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申请书;5、《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6、受理通知书;7、材料接受凭证;8、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9、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行政许可档案(永久)

1、许可签批单;2、许可决定书;3、审批流程表;4、申请书;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6、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7、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8、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9、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10、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11、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12、《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3、受理通知书;14、材料接受凭证;15、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16、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上述材料结合申请人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等情况可作部分调整

五、司法鉴定人执业审核登记许可档案(永久)

1、许可签批单;

2、许可决定书;

3、审批流程表;

4、申请书;

5、《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6、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7、档案所在人事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未被开除公职证明,已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

8、申请人提交的只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

9、申请人履行司法鉴定人义务的声明;

10、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提供由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意见书;

11、申请人为外省户籍的,提供在北京长期居住的证明材料;

12、受理通知书;

13、材料接受凭证;

14、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

15、许可决定书送达回证。

六、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许可登记档案(三十年)

1、许可签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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