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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新税务法完整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和平独立民主统一繁荣

国会编号05

首都万象,日期2011年12月20日

税务法(修改版)

第一部分总则

第1条目的

本章法律根据管理和税务审查工作相关原则、章程和措施,以便向企业经营者,社会和相关民众收取所得税务,促进生产业务健康发展,并确保收取的税务能正确、齐全纳入国家预算,部分预算将用于发展社会经济。

第2条税务

税务是根据本法律规定的在老挝境内和境外,向有职业收入、使用物品以及开展服务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收取的以货币形式结算的义务。

第3条词汇解析

本法所用词汇解释如下:

1.纳税人:

即根据本法规定的个人、法人及社会组织,包括长期或暂时在老挝进行生产经营和从事其他业务的当地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对于在老挝境外开展业务的人士也将依法纳税。

2.外籍人士:

即持其他国籍的人士,由安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的在老挝境内长期居住的外国人。

3.外国人:

持其他国籍的人长期或暂时在老挝境内执行某些任务,待任务完成后返回该国,并由外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4.无国籍人士:

在老挝境内居住但不是老挝公民,且没有任何资料证明是哪个国籍。

此类人由安保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管理。

5.自由职业:

以自身的劳力提供服务而不受他人支配,如:

艺术、教育、公共卫生及教师、科学家、律师、工程师、医生、护士、会计及会计顾问。

6.折旧:

根据资产的使用时间来计算价值的减少额度。

7.资产剩余价值:

账面价值减去折旧及减值损失后的资产价值。

8.税务工作人员:

专门安排和执行相关税务工作的税务局工作人员。

9.个体企业:

是企业的一种形式,即个人为所有者。

以个人的名义开展业务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

10.法人:

按照法律规定有企业名称、场所、独立财产,有权利和义务的团体或注册的企业。

如:

股份公司、有限公司。

11.公民:

在老挝生活的老挝人,外侨,外国人,无国籍人士。

12.生产业务:

指生产、商贸和服务方面的业务。

13.全部业务收入:

指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全部收入。

14.经营商贸业务的权力:

转让成本或店铺的,如涉及政府的资本必须有相关的法律证明或相关部门机构的价值记录。

15.大型汽车:

货车,公共汽车,卡车,皮卡车等。

第4条政府关于税务方面的政策

政府通过制定必要的政策、规章制度,配备工作人员、交通工具和设备来促进税务工作的开展、使工作有效率,以便能在规定的范围内更好的管理各项税务工作,保证国内预算,并促进各种生产经营业务的发展,吸引国内外投资,发展民族经济、解决人民的各种困难。

第5条税务工作原则

税务工作的开展按如下原则执行:

1.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管理;

2.促进生产及投资业务的发展;

3.公平、合理,及时、准确、全面;

4.服务纳税人;

5.上下级各部门的协调一致性。

第6条纳税义务

在本法规定范围内的在老挝境内从事生产业务、销售商品及提供服务的个体、法人和组织。

第7条减免税务

有以下情况的可允许减免税务:

1.为了避免重复征税,以国家为主体签定的协议。

2.投资发展法中的相关条文规定。

3.国会决议通过的国家级重要项目。

4.由政府建议并经国会常务决议通过的由于受到如:

风暴、流行病、洪水、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可实行优惠政策的情况。

第8条发展优惠政策

对于投资,公共利益事业,偏远地区的公用事业,任何一个艰难的小、中、大企业在税务方法实行优惠政策以便促进经济的发展如:

教育、公共卫生、社会文化、农村发展以及解决人民的各种困难,但不涉及开采自然资源方面的业务,除非在投资发展法中规定有的相关政策外,即使如此也必须向国会或国会常务提请并协商决定。

第9条法律的使用范围

本法使用于每个公民,根据本法第2条中所规定的进行生产生活业务的个人、法人和组织。

第10条国际合作

政府鼓励与外国、地区以及国际在税务工作方面的通过互相切磋专业技术的经验,相互支持、发展人力资源,交流信息,以及通过政府间的协议来进行合作。

第二部分

税务种类

第11条税务种类

税务有两种类型:

间接税和直接税。

第12条间接税

指在老挝境内通过向商品使用和服务者收取的并经由生产经营者的税务。

间接税的组成有:

-增值税;

-消费税;

第13条直接税

指向各个公民收取的税,包括在国内和国外开展生产业务有收入的个人、法人和组织。

直接税的组成有:

-利润税;

-所得税;

-承包税;

-环境税;

-手续费,专业服务费。

第三部分间接税

第1章增值税

第14条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和服务在每个过程中增值的部分所收取的间接税,从生产、交通、提供服务到享用,按照进入老挝境内的商品和服务价值收取。

第15条增值税的相关条例

增值税按照专门的条款实行。

第2章消费税

第16条消费税

消费税是本法中规定的向消费某些种类的商品和服务所收取的间接税。

第17条消费税的范围

消费税是在老挝境内向消费某些进口、生产以及服务的商品所收取的税,生产经营者作为收取人并纳入国家预算。

第18条消费税的缴纳

必须缴纳消费税的商品有如下:

1.燃油;

2.交通工具所使用的燃气;

3.酒,啤酒,含酒精的饮料;

4.成品饮料,如汽水、苏打水、滋补能力饮料、矿泉水;

5.果汁饮料和其他相似的饮料;

6.烟:

烟丝,盒装,雪茄;

7.首饰用品;

8.各种类型的地毯;

9.成套家具(沙发)价值在10,000,000基普以上;

10.香水,化妆品;

11.纸牌以及赌博用品;

12.烟花,鞭炮;

13.交通工具:

摩托车及货车;

14.机械零部件及交通工具配件;

15.快艇,机动船以及相关配件;

16.卫星电视接收器,音响,电视,照相机,电话,录音器,娱乐用品以及相关的配件;

17.空调,洗衣机,吸尘器;

18.斯诺克球桌,保龄球配件,足球设备;

19.各类游戏用品。

需缴纳消费税的服务有:

1.娱乐:

舞厅,迪吧,卡拉ok;

2.保龄球;

3.按摩,药熏治疗,美容;

4.电话服务,电视系统,电视机顶盒,电脑;

5.高尔夫;

6.彩票;

7.棋牌及相关用品。

第19条免除消费税

可免除消费税的商品和服务有如下:

1.根据本法第18条规定的得到税务局证明的出口国外需缴纳消费税的商品;

2.专门的业务接待90°的酒;

3.根据专门条款规定向学者,研究专家,职员以及驻老挝的使馆,外国使馆提供的进口商品,销售或服务;以及宗教必需品;

4.政府组织进口的供各种正式庆典使用的竹火箭、烟花、鞭炮;

5.残疾人事务;

6.保龄、高尔夫业务以及相关部门的慈善彩票;

7.国内和工厂进口使用的交通运输工具零部件。

第20条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率按照商品和服务类型划分如下:

1.一般商品消费税

序号

需缴纳消费税的一般商品

税率(%)

1.

燃油:

-特殊汽油

-一般汽油

-柴油

-煤油

-机油,黄油,制动油

-

25%

20%

10%

10%

5%

2.

运输工具使用的燃气

10%

3.

酒及含酒精的饮料:

-酒以及含酒精15°以上的饮料

-酒、葡萄酒以及含酒精15°以下的饮料

-啤酒

70%

60%

50%

4.

成品饮料:

-汽水,苏打水,矿泉水,果汁以及其他相似的饮品、能量滋补饮料

5%

10%

5.

烟:

烟丝,盒装及雪茄

60%

6.

首饰用品

20%

7.

各种类型的地毯

15%

8.

成套家具(沙发)价值在10,000,000基普以上

15%

9.

香水,化妆品

20%

10.

纸牌以及赌博用品

90%

11.

烟花,鞭炮

80%

12.

运输工具:

1.摩托车:

-排量在110CC以下

-排量从111-150CC

-排量从151-250CC

-排量在251CC以上

-电动摩托可减少上述所列项目的20%

2.卡车:

货车按照排量类型从25%-150%收取,并列出上述消费税率详情上交给政府研究且在国家议案中规定

 

10%

15%

20%

25%

13.

运输工具配件

10%

14.

运输工具装璜物

15%

15.

快艇,机动船以及相关配件

15%

16.

卫星电视接收器,音响,电视,照相机,电话,录音器,娱乐用品以及相关的配件

10%

17.

电器:

空调,洗衣机,吸尘器

10%

18.

斯诺克球桌,保龄球配件,足球设备

20%

19.

.各类游戏用品

30%

2.服务方面的消费税税率

序号

必须缴纳消费税的服务

比率

1.

娱乐:

舞厅,迪吧,卡拉ok

60%

2.

保龄球

10%

3.

按摩,药熏治疗,美容10%

10%

4.

电话手机服务,电视系统,电视机顶盒,电脑

10%

5.

高尔夫

10%

6.

.彩票

25%

7.

棋牌及相关用品

80%

第21条消费税的计算基础

各类消费税计算基础如下:

棋牌及相关用品

1.对于从国企进口供生产、销售或使用的一般商品,用上报税务的价格(CIF)加上进口关税和其他手续费(如有)乘以消费税率;

2.对于生产和国内雇佣生产商品或者供自己使用的商品,用工厂产品的批发或者零售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乘以消费税税率;

3.对于服务业,用服务消费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乘以消费税税率。

第22条(新)卡车消费税的计算基础

国内进口、生产或组装卡车的消费税计算基础,是用卡车的销售价格乘以专门条款中所规定的消费税税率。

第23条上报消费税

按照本法第18和20条规定缴纳消费税的进口者、生产者、商品雇佣生产者和提供服务者有义务上报消费税,如下:

-一般商品进口者必须在每次进口时向海关上报递交消费税报表;

-国内生产者、雇佣生产者和提供服务者必须在下一个月的15日之前向税务局相关部门递交消费税报表。

第24条(新)上报卡车消费税

在国内购买或使用进口、生产或组装型卡车的个人,法人以及组织机构,有义务按照专门的规章制度向税务局相关部门上报缴纳卡车消费税。

第25条(新)关于免除卡车消费税

可免除卡车消费税的情况有如下:

-在老挝境内国际组织进口的车,外国自助捐赠的车;

-国会担保的根据投资合同规定为供项目使用而临时进口的车;

-根据专门条款规定,为供政府组织机构专用工作使用的进口、生产以及在国内组装的车;

-本法中第3章第15条中为规定的车辆种类。

第四部分直接税

第1章利润税

第26条利润税

利润税是向企业包括自由职业者的利润收取的直接税。

第27条利润税范围

利润税是向国内或外国企业生产经营者按照本章法律规定收取。

第28条需缴税的利润

需缴税的利润是各种类型各种等级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利润。

第29条利润税比率

利润税比率有如下规定:

1.24%的利润税是适用于国内和外国有法人地位的企业,除了在资产市场注册的公司外,可从注册之日起4年内享受从正常比率中减少5%利润税的政策,此后则将按照本税务法的所规定的比率执行。

2.26%的利润税适用于具有法人地位的进行生产,进口以及销售烟草的企业,根据烟草监管法第46条其中的2%交到烟草管理资金部。

3.对于个人企业和自由职业者的利润税比率,按递进税率从0%至24%,如下表所列:

 

(单位:

基普)

层次

年度利润基础

计算基础

比率

每个等级的税务

总税务

1

从3,600,000以下

3,600,000

0%

0

0

2

3,600,000-8,000,000

4,400,000

5%

220,000

220,000

3

8,000,000-15,000,000

7,000,000

10%

700,000

920,000

4

15,000,000-25,000,000

10,000,000

15%

1,500,000

2,420,000

5

25,000,000-40,000,000

15,000,000

20%

3,000,000

5,420,000

6

40,000,001往上

…………..

24%

………….

…………..

第30条会计年度内利润计算方式

对于个体、法人企业以及自由职业者,会计年度内利润计算方式按照以下执行:

1.年度会计总结的利润根据财产总结凭证,是由年底剩余的资产值减去负债和注册资金,库存,准备金,重估资产值差异以及待分配利润之差的部分。

2.年度利润总结的利润根据收益表,是由会计年度内全部营业收入和全部允许的营业支出之差的部分组成。

第31条年度利润税及利润税务计算方式

年度利润税及利润税计算方式按照以下执行:

1.利润税的计算是拿会计利润加上根据本法第33条规定的不允许扣除的项目再减去根据本法第34条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

2.年内利润税的计算是拿税务方面的利润乘以相关的利润税比率,即根据本法第29条的规定。

第32条强制性计算利润税

根据会计账目在申报税务体制中的法人、个人企业以及自由职业者,不包括根据不完整的账目执行承包体制申报税务的人,执行强制性计算利润税。

强制性计算利润税是算出年内利润,年内全部营业收入乘以各种业务类型的总利润率,以及乘以根据本法第29条所规定的相关比率。

对于个人、法人、自由职业者不能确定自己的全部营业收入的情况,税务当局则需与其他相关的部门协调一致,并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数据资料来确定年内全部的营业收入。

各种业务的利润比率在专门的条例中有相关规定。

第33条不允许扣除开支的项目

个体、法人企业以及自由职业者在计算年度利润税之前不可从利润中扣除开支的项目,有如下:

1.利润税费用;

2.购买固定财产所涉及的增值税;

3.根据会计准则扣除的折旧费;

4.不可归入企业固定资产的消耗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

5.股份企业支付给不是管理者或员工的股东的工资,以及个体企业所有者的工资;

6.借贷利息,即股东为集资金或股份所进行的借贷;

7.银行体制外的借贷利息向股东支付;

8.不涉及企业业务生产的借贷利息;

9.不直接涉及业务生产的开支,如:

打高尔夫,跳舞,娱乐,礼物;

10.会计年度内部不许可的企业主或股东的个人支出;

11.涉及业务的开支,但不使用收据或不正确使用收据或各种超过实际情况的开支;

12.没有合同或证明的其他个人开支;

13.根据会计标准扣除的各种准备金;

14.按照会计标准扣除资产值损耗费(固定财产值损耗费,库存,难以索还的应收账款以其他);

15.来自资产值估价的亏本,闭账之日外币债务;

16.延迟支付的税务支出;

17.各种罚款;

第34条允许扣除为开支的项目

计算年内利润税前允许扣除为开支的项目有如下:

1.本法中第33条中没有规定的进行业务生产的项目;

2.某些允许可扣除的项目,并按照如下的比率规定:

-涉及业务管理的差旅费可按照年内全部业务收入的百分之零点六(0.6%)扣除;

-招待费,电话费各为一个项目,按照年内全部业务收入的百分之零点四(0.4%)扣除;

-捐赠费,支援费可按不超过年内全部业务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三(0.3%)扣除;

3.税务方面的固定财产折旧费。

第35条(调整)扣除固定财产的折旧费

扣除固定财产折旧费,是由于使用时间而贬值的固定财产价值降低的部分,或者针对技术方面在今后的时期积累资金购买新的来抵偿旧的所进行的维修。

扣除固定财产的折旧费,可选择按照固定型,缩减型以及事物要点来计算。

扣除折旧费,从把固定财产接受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之日算起。

扣除折旧费,以价值归入为基础,可扣除直到固定财产从企业固定资产撤销之日;如果年内撤销固定财产的,必须计入折旧费的相关账目,且计算从年初至固定财产撤销之日。

折旧费金额累积达到最初的价值时将停止扣除折旧费,直到上述固定财产从企业账目中撤销。

资产由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组成,以使用时间为基础计算扣除折旧费,相关比率如下表所列:

企业固定资产可以扣除的折旧费

使用

时间

每年扣除的比率

1.无形资产:

-企业建设和设计费用

-寻找、勘察矿产,技术经济研究报告开支

-为某项专业工作所使用的软件

2.固定资产:

-为工业使用的建筑物:

+使用年限20年以上

+使用年限21-50年以上

-供商业和居住使用的建筑物

+固定型

+半固定型

-供工业,农业,手工业以及其他建筑业

使用的机械,开采,开垦,拖曳工具;

-陆路和水路输运工具

-供专业技术或某项工作使用的成套设备或工具

-办公室设备或用品

-轮船,游艇,渡船,以及相似的其他船舶

-客机,运输机

2年

5年

2年

 

20年

50年

20年

10年

5年

5年

5年

5年

10年

10年

50%

20%

20%

 

5%

2%

5%

10%

20%

20%

20%

50%

10%

10%

1.可扣除的折旧费用

设计和建立企业的费用,即建立装璜前的开支或者建立后涉及无形资产的开支如创立证明书,许可证,租赁许可证,技术的使用,工序以及同类权利,其他可以规定使用期限的无形资产。

税务局知晓详情并经过相关部门证明的寻找、勘察以及技术经济研究报告的开支,并记入勘探矿产开支和研究费用,以及企业建立前后开展业务生产的开支。

2.不能规定使用期限的无形固定资产不可扣除折旧费,如土地使用权,开展贸易权(店面清偿费),筹集资金证明:

不归入企业资产账的固定资产;

已根据使用期限扣全了折旧费的固定资产,不可再扣除折旧费,但可继续使用并重新估算资产值以便筹集其他业务资金、转变使用权及其他;

3.企业收到来自其他企业投资的并已经上税了的利益分配收入;

4.各类可计算且缴纳利润税的准备金的收回;

5.有凭证但不可收回的应收账款,如来自相关部门的资料证明;

6.延迟支付的税务收入‘

7.年底闭账时的外币债务以及资产估值所发生的汇兑利润;

8.投资者已和政府签订的投资合同中规定的捐赠自助费。

第36条上缴利润税

在标准会计账目体制内的利润税缴纳者,必须按照实际收入上报利润税。

不持或持不完整的会计账目的个体、法人企业以及自由职业者,按照会计标准在年度全部业务收入的基础上强制性上报利润税,并由相关部门和税务局的相关人员按照本法第32条中所规定的根据具体的数据来评估。

第37条上报利润税总结

个体、法人企业以及自由职业者的会计账目总结包括每个支部或代理,全都总结到总公司的会计账目汇成总账并计算和上报利润税。

第38条上缴利润税

个体、法人企业以及自由职业者必须以往年实际缴纳的利润税,每期的年度实际利润或会计年度计划中预计的利润税为基础按期缴纳年度利润。

年度需缴纳的部分利润税将根据年度会计账目总结重新审核。

利润税的缴纳分为4期:

1.第1期不能超过每年4月10日

2.第2期不能超过每年7月10日

3.第3期不能超过每年10月10日

4.第4期不能超过下一年3月10日

按期缴纳的每笔利润税视为提前缴纳。

在总结年度会计账目后,必须根据财务汇报的相关资料上报年度利润税,比便审核需缴纳的利润税。

如发现实际利润税多于所预交的利润税,则需补交;或者实际利润税少于预交的利润税,则将扣除多余的部分来抵消下一年的。

财务汇报资料,如资产总结表,会计利润汇报表,平衡表,其他会计资料以及必要的税务汇报资,都规定在会计章程中。

并且股东会议纪要或持股者的相关使用或利润分配,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向税务部呈报。

如不及时呈报或不召开股东会议的,税务部相关工作人员将根据年内所得汇报把税务计为利润所得。

对于进行多种业务生产的公司或集团公司,必须建立资产总结表和各种业务收入汇报表且涉及主要的业务总结到一起,并具备税务局相关的文件资料。

对于政府投资或在老挝经营的企业,在向个人或在外国注册且有营业收入的法人,项目人或上述相关的企业付款之前,必须先扣除利润税,以便根据本法第33、34、35和36条规定的缴入国家预算。

已从在外国注册的个人或法人扣除利润税的项目或企业,必须另外分出专门的报税单,并自扣除税费之日起30天内报税。

第39条年度亏损

个体、法人企业和自由职业者根据会计体制缴纳利润税,如果有来自会计审查机构或独立的会计审计公司证明年度亏损的,且税务处已知晓的,则规定3年内可转移上述的亏损并在下一年的利润中扣除,到期后如亏损仍未完全扣除的,将不允许再从利润中扣除。

第40条根据会计账目体制缴纳实际利润税

在持账体制中有条件缴纳税务的授予承包的缴纳利润税者,如必须按照实际上交利润税,将有权向税务局相关部门申请更改,并由税务部领导收集管理相关数据资料以便按照会计标准执行,且至少在1年之内协商考虑。

授权承包纳税者根据合同可咋合同到期前最迟60天内更改实际上交的税务。

第41条关于闭账

根据所持的会计账目缴纳利润税的个体、法人企业以及自由职业者,除了年内中止、出售、转让业务给别人的情况,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闭账。

对于会计年度内注册的,也可在每年12月31日闭账;对于年度进行生产业务的也可允许年度内总结账目,此后将按照会计法中的条文以12个月为周期。

对于开展项目承包且必须长期开展的项目,必须在每年的2月31日或者项目完成之时闭账。

第42条停止、出售、移交或转让业务

个体、法人企业和自由职业者进行停止、出售、移交、合并、划分及转让全部或部分业务给其他人的,必须封闭自己的业务会计账,并在上述行为活动发生之后的10天内提请通知税务局相关部门,以便清算待处理上交的税务,上报业主姓名及住址或接收业务者的相关情况。

 

第2章所得税

第43条所得税

所得税是根据本法规定,在向老挝境内有收入的个人、法人的收入收取的直接税。

第44条纳税义务和范围

根据本法第45条规定,有收入的全体公民必须缴纳所得税。

在老挝有居住地但在国外工作有收入在国外的公民,如果在国外免缴所得税则必须在老挝上报缴纳所得税。

在常设大使馆,领事馆工作的老挝员工或者在国外事务机构有收入在老挝的员工,必须在老挝上报缴纳所得税。

对于在老挝工作,在老挝或外国领工资的外来人员,必须在老挝缴纳所得税;除了在合同内规定有的为了避免重复收税和防止国际间的以及政府和得到国会担保投资者之间的漏税的情况。

第45条必须缴税的所得

必须缴税的所得有如下:

1.来自工资,劳务费,加班费,职称费,义务费,年度奖金,管理层或经理人利息以及实物或货币形式的收益所得;

2.来自分配或利润分配或股东、持股人收益的所得,以及出售个人、法人股份的利润所得;

3.借贷利息所得,代理或个人、法人代理所得,合同或其他关联条约担保所得;

4.政府机构,老挝建国路线,群众组织机构以及社会组织机构非商业的业务活动所得;

5.奖励,货币形式或价值一百万老币以上的物品彩票奖品所得;

6.出租所得,如土地,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械或其他资产;

7.来自知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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