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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园林景观常用规范汇总

园林景观常用规范汇总

一、规划设计类: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50420-2007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B04-2010

《石油化工厂区绿化设计规范》SH3008-2000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LY/T5132—95

《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2006正式版)

《城市湿地公园规划设计导则》(试行)

《屋顶绿化规范》DB11/T281—2005北京市地方标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建城〔2002〕240号文)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01实施)

二、建筑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园林园建工程规范》

《园林古建工程技术操作规程》

三、消防类:

《小区消防车道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三、绿化类: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A382-2012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08.01实施)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建城[1995]383号)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2000]192号)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CJ/T24—1999

四、其他类:

《景观施工图绘图规范》(施工图分册)

《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67-95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图编制规范》DB11/T989-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建筑场地园林景观设计深度及图样》06SJ805

《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J217-2002)

《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建设部2005.3)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国家建设部2004.6)

《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分级考核标准》

《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

《园林景观工程设计(行业)取费标准》2013

 

园林景观设计常用规范摘抄

一、《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

第4.3.2条硬底人工水体的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m,达不到此要求的应设护栏。

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m范围以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5m。

第4.3.3条溢水口的口径应考虑常年降水资料中的一次性最高降水量。

第4.3.4条护岸顶与常水位的高差,应兼顾景观、安全、游人近水心理和防止岸体冲刷。

第5.1.2条园路宽度宜符合表5.1.2的规定。

园路宽度(m)表5.1.2

 

高度(m)

1.00

0.75

0.60

0.35

坡度

≤1:

16

≤1:

12

≤1:

10

≤1:

8

园路

级别

陆地面积(hm2)

<2

2~<10

10~<50

>50

主路

2.0~3.5

2.5~4.5

3.5~5.0

5.0~7.0

支路

1.2~2.0

2.0~3.5

2.0~3.5

3.5~5.0

小路

0.9~1.2

0.9~2.0

1.2~2.0

1.2~3.0

 第5.1.3条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它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二、创造连续展示园林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三、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游人的行为规律。

第5.1.4条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

山地公园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

主园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

第5.1.5条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

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栏设施。

第5.1.6条经常通行机动车的园路宽度应大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

第5.1.7条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第5.1.8条通往孤岛、山顶等卡口的路段,宜设通行复线;必须沿原路返回的,宜适当放宽路面。

应根据路段行程及通行难易程度,适当设置供游人短暂休憩的场所及护栏设施。

第5.3.3条通行车辆的园桥在正常情况下,汽车荷载等级可按汽车-10级计算。

第5.3.4条非通行车辆的园桥应有阻止车辆通过的措施,桥面人群荷载按3.5kN/m2计算。

第5.3.5条作用在园桥栏杆扶手上的竖向力和栏杆顶部水平荷载均按1.0kN/m计算。

第7.1.2条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它造园要素统一协调;

二、层数以一层为宜,起主题和点景作用的建筑高度和层数服从景观需要;

三、游人通行量较多的建筑室外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5m;踏步宽度不宜小于30c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16cm;台阶踏步数不少于2级;侧方高差大于1.0m的台阶,设护栏设施;

四、建筑内部和外缘,凡游人正常活动范围边缘临空高差大于1.0m处,均设护栏设施,其高度应大于1.05m;高差较大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大于1.2m;护栏设施必须坚固耐久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其竖向力和水平荷载应符合本规范第5.3.5条的规定;

五、有吊顶的亭、廊、敞厅,吊顶采用防潮材料;

六、亭、廊、花架、敞厅等供游人坐憩之处,不采用粗糙饰面材料,也不采用易刮伤肌肤和衣服的构造。

第7.1.3条游览、休憩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0m;亭、廊、花架、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考虑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第7.2.1条河湖水池必须建造驳岸并根据公园总体设计中规定的平面线形、竖向控制点、水位和流速进行设计。

岸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本规范第7.1.2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7.2.2条素土驳岸

一、岸顶至水底坡度小于100%者应采用植被覆盖,坡度大于100%者应有固土和防冲刷的技术措施;

二、地表径流的排放及驳岸水下部分处理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7.2.3条人工砌筑或混凝土浇注的驳岸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寒冷地区的驳岸基础应设置在冰冻线以下,并考虑水体及驳岸外侧土体结冻后产生的冻胀对驳岸的影响,需要采取的管理措施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驳岸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规定。

第7.2.6条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安全、护坡、登高、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第7.2.7条叠山、置石以及山石梯道的基础设计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的规定。

第7.2.9条叠石必须保持本身的整体性和稳定性。

山石衔接以及悬挑、山洞部分的山石之间、叠石与其它建筑设施相接部分的结构必须牢固,确保安全。

山石勾缝做法可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第7.5.1条公园内的示意性护栏高度不宜超过0.4m。

第7.5.2条各种游人集中场所容易发生跌落、淹溺等人身事故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性护栏,设计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7.1.2条的规定。

第7.5.3条各种装饰性、示意性和安全防护性护栏的构造做法,严禁采用锐角、利刺等形式。

第7.5.4条电力设施、猛兽类动物展区以及其它专用防范性护栏,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设计和制作。

第7.6.4条游戏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儿童游戏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的要求:

1.室内外的各种使用设施、游戏器械和设备应结构坚固、耐用,并避免构造上的硬棱角;

2.尺度应与儿童的人体尺度相适应;

3.造型、色彩应符合儿童的心理特点;

4.根据条件和需要设置游戏的管理监护设施。

三、戏水池最深处的水深不得超过0.35m,池壁装饰材料应平整、光滑且不易脱落,池底应有防滑措施;

第7.6.5条游戏场地面

一、场内园路应平整,路缘不得采用锐利的边石;

二、地表高差应采用缓坡过渡,不宜采用山石和挡土墙;

三、游戏器械下的场地地面宜采用耐磨、有柔性、不扬尘的材料铺装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8.0.2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前小路四级。

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例规定:

8.0.2.1居住区道路:

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小区路:

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组团路:

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宅间小路:

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3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例规定:

8.0.3.1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表8.0.3

 

道路类别

最小纵坡

最大纵坡

多雪严寒地区最大纵坡

机动车道

≥0.2

≤8.0

L≤200m

≤5.0

L≤600m

非机动车道

≥0.2

≤3.0

L≤50m

≤2.0

L≤100m

步行道

≥0.2

≤8.0

≤4.0

注:

L为坡长(m)

 

8.0.3.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5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例规定:

8.0.5.1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

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地坡道。

8.0.5.7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表8.0.5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

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5

多层3

3

3

2

2

有出入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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