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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用电管理制度doc

生产用电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生产用电安全,预防和减少人身触电伤害和设备电气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

公司财产安全,促进文明生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我公司实际生产现状,制订

本规定。

第二条.本公司生产管理部所属各项目部、车间和职能部门,适用本规定;除此以外的公司其

它部门、科室,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产安全用电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项目部、车间、班组三级联防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并签定《生产安全用电责任书》。

第四条.生产管理部及其所属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用电工作的领导,支持有关

职能部门履行生产安全用电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生产安全用电监督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

第五条.各生产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用电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生产项目分管安全生

产工作的负责人对生产安全用电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生产车间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分管范

围内的生产安全用电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生产管理部对各生产项目部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生产安全用电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所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七条.生产管理部及其各级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产安全用电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生

产员工的生产安全用电意识,学习生产安全用电的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生产管理部各级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安全用电在防止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大

的事故隐患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生产安全用电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内容

第九条.对于我公司所属区域内的供电线路及生产现场的电气设施,如电缆或架空线路、车间

配电母线(槽)、配电箱(板)、无功补偿柜等,如有打花、冒烟、着火、焦胡味或其它故

障现象时,发现者应立即报告动力中心,非电气人员切勿靠近和检修。

机床、焊机等用电设

备发生类似故障时,操作者应迅速关闭电源开关,并及时报告当班电气维修人员进行抢修。

第十条.前款所述供电线路或电气设施附近发生火灾、水淹或易燃易爆物品泄露时,发现者应

立即通知公司动力中心,由动力中心当班人员根据现场情况迅速作出应急处理措施,并立即

执行;以利于减轻事故灾害或减小事故损失。

第十一条.各生产车间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和生产设备的电气箱,要经常保持完整、干

净和状态良好。

如软电缆线、(漏电)空气开关、刀闸、仪表、指示灯、螺旋式保险、箱门

把柄等发生故障或破损不全时,使用者要尽快报修或更换。

第十二条.配电柜(箱)顶部及其内,不准存放任何与其无关的物品。

生产设备至电源操作箱

的道路要保持通畅,以方便日常操作和紧急情况时迅速切断电源。

配电或电控箱门要及时正

确关闭,非操作或维修时严禁敞开。

第十三条.操作者除空气开关把柄、闸刀把柄、漏电保护插座可供操作外,其它任何配电设施,尤其是裸露带电部位和接线端子,禁止维修、接线或触及。

第十四条.禁止非电气作业人员拆装电线、电器和维修配电设施。

禁止任何人员用其它难熔性

导体代替保险丝、保险片和保险芯,必须由电气作业人员按设施规格参数和有关规定适当选用。

第十五条.在雨雪、雷雹、大风等恶劣天气时,禁止在室外操作任何电气开关或电气设备。

潮湿、有可燃性气体泄露或存放的环境中,禁止操作其内的电气开关或电气设备。

在狭窄或

金属导体容器内禁止单人操作用电设备。

第十六条.对于带门的配电箱(柜),正常操作时要将配电箱(柜)门完全打开,操作人员

在配电箱(柜)正前方,双脚站稳,一只手推扶门框,另一只手捏紧开关绝缘把柄,适当用

力合上或分断开关;当操作出现异常时,要及时报告维修。

车间配电柜(箱)的隔离开关

(刀闸),禁止非电气工作人员进行合、分闸操作。

第十七条.对于停电维修的生产设备,当维修完成后,电气维修人员要按电气检修的规定程序,与有关设备操作人员一起,闭合电源开关,经现场试机工作正常、检查电气安全设施动作准

确可靠后,方可交机使用。

对于长时间不使用的设备,应切断主电源线;以消除隐患,防止

意外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电气作业人员在配电箱内进行停电作业时,须首先断开所有的(漏电)空气开关,

其次拉开隔离刀闸,经验电无误后悬挂停电工作警示牌,方可进行工作。

送电时,先取下停

电工作警示牌,再确认空气开关都断开后,方可正确合上隔离刀闸,最后根据需要再合上有

关的空气开关。

第十九条.对于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警示牌的电源开关,除挂牌人外,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严禁合闸,以防止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发生!

对于确认电气工作已经结束且人员已经撤离,而一时又找不到挂牌人时,应及时报告动力中心有关领导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对于生产设备上上锁的电气控制箱(柜),禁止操作人员损坏锁具,强行用电,以

防意外情况发生。

第二十一条.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如乙炔瓶、油漆桶、油品浸泽物等,靠近配电柜(箱)、

电气开关、配电板、排插座等容易产生电火花的供电设施,其间距一般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二条.搬迁或移动生产用电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

禁止移动或操作非本人负责的生产

用电设备。

第二十三条.生产用电设备的电气线路要完好,无破皮,无腐蚀,无不合理的中间接头;电

气线路确须做中间接头时,必须由电气维修人员完成,但必须先缠黑胶布,再缠防水胶布,

确保接头处电气绝缘、防水性能优良。

对于生产现场有可能遭受机械损伤的电气线路,必须

加装能够承受一定机械力的保护物覆盖或穿套,并将保护物或穿管固定牢固,严禁随意砸、压、挤、拉等。

第二十四条.禁止用水、油等流体侵湿配电柜(箱)、电气线路、设备电器等。

如不小心溅上

流体应迅速切断电源,擦拭干净,吹风去湿,并须经电气维修人员进行电气测量,确认合格

后方可送电;若测试不合格,应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以防止他人误操作。

第二十五条.手持移动式用电设备,如手电钻、磁座钻、工作灯或其它手持电动工具等,必须

插接在专用的漏电保护配电箱内使用,若现场无该种配电箱时,也须装设专用的漏电保护器

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各生产车间的机床脚踏开关和操作按钮控制线缆,要用塑料蛇皮软管穿套保护,

禁止使用金属蛇皮软管;地操行车的手柄控制线必须有细钢丝做机械受力防护。

使用过程中

对以上线路严禁用力拉、扯或踩压。

第二十七条.固定式生产用电设备的外壳必须设有保护接地线,并且要经常检查接地设施,确

保其连接牢固、工作可靠。

第二十八条.生产用电设备在工作中,如果出现漏电击人或操作者感觉发麻等异常触电现象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报修,严禁故障未彻底查清、排除之前擅自使用。

第二十九条.手携式照明灯、机床照明灯、工作台照明灯或新装改造的操作按钮(站),必须

采用规定的安全电压值(一般为36伏以下)。

其所用灯泡的总功率,不得大于为其供电的变压器的额定容量;墙壁式固定照明灯离地高度在2.5米以上的,可以采用220伏供电。

第三十条.对于使用中的电焊机、电动机、机床电气箱、配电箱(柜)等电气设施上,严禁放

置任何衣物、破布、纸壳、水杯等阻热物品和危险杂物,禁止其它任何物体遮挡正在工作的

电气设备的通风窗口或通风孔道。

第三十一条.焊机低压侧的正、负输出端子与焊线、地线、焊把要按规范连接牢固,禁止随意

搭接。

整条线路不得有打火、烧红、冒烟、严重发热等浪费电能、加速设施损坏的不安全现

象发生,也不得使两台以上焊机共用一条焊接地线;同时,各台焊机机壳也要分别进行保护

接地,以防绝缘物过热击穿漏电。

第三十二条.各生产用电设备的限位开关、电源保护开关、急停开关等保护电器应保持完好可靠,严禁随意短接弃用。

对于梁式起重机(行车)、旋臂吊、龙门吊、平衡吊、往复式工作

台等越位易发生严重事故的特种设备,在工作中严禁用限位保护开关代替停止开关使用,以

防保护开关失灵时诱发严重事故。

第三十三条.严禁靠近故障未排除的漏电线路、漏电设备或掉落地面的带电导线,与其保持距

离高压设施不得少于10米,低压设施不得少于5米。

第三十四条.严禁酒后操作任何生产用电设备。

第三十五条.对于经常重载、高速旋转或启停频繁的生产用电设备,如各种车、铣、刨、冲、压、锯、剪、折等机械加工设备,各式起重机(行车),输送传动设备,风机水泵设备,切

割磨削设备等,操作者要严格遵守公司设备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按时进行机械维护保养,

防止因设备发生机械故障导致过载、卡死或脱落而损坏电机、电器和线路。

第三十六条.公司动力中心所属变压器室、高压配电室、低压配电室,以及车间专用变、配电

设备等重要电气设施场所,未经管护人员允许,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参观、逗留。

第三章电气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十七条.部门、车间或班组发生员工触电或设备电气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

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所属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

的救护、医疗单位救援。

第三十八条.电气事故的应急救援应遵守下列原则和程序:

(一).迅速切断事故区域内的供电电源。

触电伤亡事故的伤害程度与触电者的触电时间最为

相关,一般认为超过1秒就有危险;如果流经人体的电流与触电时间的乘积超过30毫安*秒(mA*s),就可能会导致死亡。

在切断电源之前救援人员不得接触触电者,也不得擅自使用水或泡沫灭火器灭火,以防事故扩大。

但在保持一定距离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干式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对带电设备进行灭火。

(二).切断电源后,应迅速抢救伤员或灭火。

触电现场救护必须遵循“先救人,后救物;先

救命,后治伤”的原则!

即先抢下伤员进行止血包扎,并保持伤员呼吸道畅通,再转移到通风和空气新鲜处,让伤员平躺静卧;若伤员心脏停跳处于假死状态时,必须及时、立即进行人

工呼吸,至到医护人员赶到实施救护措施之前不得停止(这一点对挽救伤员生命非常重要)!

对注油设备如变压器等,切断电源后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燥的沙子灭火效果较好。

第三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在应急救援的同时,必须尽快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以便动员较大的力量、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进行救援。

第四十条.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处以50——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除照价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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