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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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及《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各类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养护管理,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施工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进行资质审查管理。

第三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指公园、小游园、市街、道路、护坡、堡坎、水系、居住区等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包括:

(一)绿化工程:

苗木、花卉、草皮的培育、起运、栽植、养护、修剪和大树移植、土壤改良等工程;

(二)假山工程:

石山、土山、土石山工程和叠石、置石、塑石等工程;

(三)水景工程:

改造天然水和人工构筑水景,含喷泉、瀑布、跌水、驳岸工程等;

(四)园林土建安装工程:

园林路桥、园林小品、园林设施等。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

第五条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重庆市园林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林局资质办)负责处理资质管理中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资质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新开办的和已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需要升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申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第八条资质等级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共分三级,其资质审查按建设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分级进行,一级企业由市园林局预审并提出意见,报建设部审批;二、三级企业由市园林局审批。

第九条申报要求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企业名称必须冠以“园林”或“绿化”字样。

(二)企业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和不诚信者,或者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中不遵守资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者,不遵纪守法者,三年之内不得申报和晋升资质等级,并视情节给予警告、降级或者注销资质处罚。

第十条申报和办理时间

(一)新申报三级或晋升二级资质的企业,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集中受理申报1次。

(二)申报一级资质企业每年统一时间集中受理申报一次,未获建设部批准的需间隔一次才能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办理程序

(一)申报企业在重庆风景园林网()“资质中心”下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指南》。

(二)申报企业在重庆风景园林网()点击“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登陆“重庆市园林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

(三)申报企业网上填报材料信息齐全、符合要求并提交成功后,报送纸本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园林局资质办。

(四)市园林局资质办审查认可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市园林局组织专家实地考察,核实申报情况。

(六)公示企业申报材料审查核实意见。

(七)局办公会审议通过。

(八)局领导审批颁发资质证书。

(九)经审查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将网上申报资料退还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申请资质需报送的资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网上打印,报送1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验资报告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等有关证明资料;

(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上填报的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外地的职称证书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

(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上填报的企业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和劳动合同;

(六)企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附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产权证明);

(七)企业苗圃生产基地的土地租赁合同(附土地所有人的权属证明)及近1年以上的缴费收据;

(八)升级企业需报送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与经营手册;

(九)升级企业需提供具有专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

(十)升级企业需提供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上填报的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中级以上技工的近3个月社保证明及缴费收据。

(十一)升级企业需提供业绩证明:

提供近三年独立承担完成的5个以上工程造价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项目证明材料:

包括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决算审核意见书及项目工程量的详细清单以及每个工程项目实景图片8-10幅等,财政拨款的项目还需同时附审计报告。

以上所有文件、证件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同时用A4纸复印(所有证照均需扫描后彩色打印),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1套备查(申报一级资质报送2套),同时报送word电子版光盘和5个以上主要工程实景图片幻灯。

第十三条实地考察内容

(一)核实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二)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相应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

(三)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素质状况;

(四)企业完成的工程资料档案管理情况,包括工程图片、图纸、音像资料等;

(五)企业苗圃基地经营状况;

(六)企业完成的主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效果。

三、资质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凡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经营地址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0日内到市园林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四、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入渝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市外园林绿化企业来渝施工,应按照《市外园林绿化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五、资质就位及资质延续

第十六条凡取得《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上的有效期限要求进行资质就位或资质延续。

第十七条资质就位及延续的申报时间为每个月的1-10号。

凡超过资质证书上有效期限6个月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就位,将在报刊和网上公告注销该企业资质。

第十八条办理程序

(一)申报企业在重庆风景园林网()“资质中心”下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申请指南》。

(二)申报企业重庆风景园林网()点击“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登陆“重庆市园林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按要求填报有关信息。

(三)申报企业网上填报材料信息齐全、符合要求并提交成功后,报送纸本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园林局资质办。

(四)市园林局资质办审查认可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公示企业申报材料审查核实意见。

(六)局领导审批换发新资质证书。

(七)经审查不符合资质就位或延续标准条件的,将网上申报资料退还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资质就位或延续需报送的资料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网上打印,报送1份);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验资报告和企业章程;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具有专业资格的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等有关证明资料;

(六)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上填报的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技术职称证书(由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部门颁发)、相关专业的毕业证书、身份证及劳动合同;

(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上填报的企业中级以上技术工种岗位证书、身份证和劳动合同;

(八)企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附房屋所有人的房屋产权证明);

(九)企业苗圃生产基地的土地租赁合同(附土地所有人的权属证明)及1年以上的缴费收据;

(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上填报的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中级以上技工的近3个月社保证明及缴费收据。

(十一)业绩证明。

提供近三年独立承担完成的已验收合格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证明材料(二级提供5个以上工程造价在400万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三级提供3个以上工程造价在200万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包括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工程决算审核意见书及项目工程量的详细清单以及每个工程项目实景图片8-10幅等,财政拨款的项目还需同时附审计报告。

以上所有文件、证件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同时复印(所有证照均需扫描后彩色打印)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1套备查(申报一级资质报送2套),同时报送word电子版光盘和5个以上主要工程实景图片幻灯。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及资质申请表、资质就位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和审批的资质企业名单、资质就位企业名单,在市园林局政府公众信息网、重庆风景园林网和《重庆园林》或市级报刊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局每年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经营管理、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等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对凡违反本细则规定,弄虚作假、伪造、骗取资质和无资质进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的,按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警告、降级或者取消资质。

第二十四条对资质就位或延续中达不到资质标准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给予降级或者取消资质。

第二十五条对在园林行业建设管理中获得市级行政部门或行业先进和优秀奖励称号的单位,可在资质等级晋升或资质就位中适当给予放宽。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市园林局于2006年2月24日印发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渝园林发〔2006〕30号)即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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