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什么样的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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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什么样的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
5.1:
企业取得什么样的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按照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税前扣除凭证的具体种类、形式、格式并不重要,但必须能够起到税前扣除的证明作用。
5.1.1、纳税人可以用于税前扣除的凭证类别
按照现实中的交易种类不同,凭证类别也有很多种,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发票。
(二)计算表和分配表。
成本计算分配表、人工费用分配表、制造费用分配表等。
(三)合同(协议)及支付凭证。
由于部分生产活动是没有发票开具的,比如说反向违约金、赔偿金等,合同(协议)及支付凭证(领款证明)均会作为会计凭证。
(四)收据类。
缴纳给财政性收款单位的收费收据。
(五)税票。
(六)证明文件。
多发生在出现损失的时候,比如公安机关证明被盗、结案证明、法院判决等等。
5.1.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必须具备的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要求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
2、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4、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不属于当期的各项支出,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扣除项目。
5、相关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与取得收入相关。
6、确定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7、合理性原则。
企业可扣除的各项支出应当是必要和正常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8、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原则。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9、配比原则。
企业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
5.1.3、纳税人取得外部凭证扣除的要求
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5.1.3.1、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5.1.3.2、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
5.1.3.3、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5.1.3.4、非应税项目的扣除凭证要求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八)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5.1.4纳税人取得内部凭证的扣除要求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企业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5.1.5、纳税人特殊事项扣除凭证的管理要求
5.1.5.1、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5.1.5.2、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1.5.3、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5.1.5.4、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5.1.5.5、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二)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三)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四)以实物形式发生。
5.1.5.6、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5.1.5.7、(私车公用)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5.1.5.8、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5.1.5.9、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1.5.10、第二十七条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1.5.11、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5.1.5.12、企业发生的大额支出,税务机关应通过发票与实物、合同、现金支出等相关凭证比对、分析,确保支出的真实性。
5.1.6、纳税人未取得合法凭证怎样扣除?
5.1.6.1、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5.1.6.2、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5.1.6.3、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5.1.7、纳税人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要求及注意事项:
增值税抵扣凭证是指能作为合法单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据。
增值税抵扣凭证,除了纳税人由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具和税务机关由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还有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及运费发票等。
5.1.7.1、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其中一项不符合以下开具要求的,不允许抵扣:
(1)字迹清楚;
(2)不得涂改。
(3)项目填写齐全;
(4)票、物名称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支付的金额相符;
(5)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6)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且内容一致;
(7)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销货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8)按照规定时限开具;
(9)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10)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5.1.7.2、纳税人财务部门增值税抵扣凭证重点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审核:
1、进项凭证的真伪:
防伪标记是否齐全,票面格式、项目内容是否与规定的票样一致等;
2、进项凭证票面项目填写是否齐全、清楚,有无涂改、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打印压线或错格、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否附有“销货清单”等情况;
3、进项凭证内容填写是否正确:
适用税率(征收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税额计算是否正确等;
4、进项凭证是否属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予抵扣税款的范围;
5、与全国声明作废的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等信息相核对,审核是否属于丢失、被盗及虚开的专用发票。
6、要与每月的申报表信息相比对,看实际抵扣份数、金额等是否一致。
7、要逐份审核各类抵扣发票的物流、资金流等信息,逐项落实业务的真实性。
8、进项凭证的装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进项凭证的封面填写内容是否规范、齐全、正确。
9、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5.1.8、纳税人营业税抵扣凭证审核要求及注意事项: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有关支出,如对于收款方而言,属于流转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取得由收款方按规定要求开具的发票,以做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5.1.9、收款方不开发票怎么办?
在吃饭、SHOPPING都有付钱后,店家拒绝、或借口没有发票的情形,是如何处置的呢?
希望透过这则案例,大家能有所启发!
【案情】2010年5月,如皋吉泰公司与安徽歌泰公司订立了一份服装面料口头购销合同。
该合同约定:
如皋吉泰公司向安徽歌泰公司购买7147款和7135款涤粘弹力布,其单价分别为:
7147款面料单价为每米19.5元,7135款单价为每米20.1元,由安徽歌泰公司送货至如皋吉泰公司处。
后安徽歌泰公司陆续向如皋吉泰公司交付了7147款面料55118.1米、7135款面料63651米。
现如皋吉泰公司早已向安徽歌泰公司支付了该两款面料的全部货款,但安徽歌泰公司仅向如皋吉泰公司出具了7147款面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7135款面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经如皋吉泰公司多次催要,安徽歌泰公司却至今未能提供,导致如皋吉泰公司无法抵扣货物进项税。
两公司遂起纠纷,如皋吉泰公司诉至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安徽歌泰公司履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并赔偿损失。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安徽歌泰公司是否如实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认定系税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的范围;
裁定:
不予受理。
上诉后,裁定给予受理。
后如皋吉泰公司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1)庐民诉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并裁定本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评析】
如皋吉泰公司与安徽歌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现如皋吉泰公司已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安徽歌泰公司在销售货物后却拒绝向上诉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安徽歌泰公司的此不作为虽已违反了我国税收等行政管理法规,但同时也违反了合同义务等民法的相关规定。
如皋吉泰公司认为:
安徽歌泰公司该不作为行为法律效力,显属行政法和民法效力上的竞合,当事人有权选择救济途径。
如皋吉泰公司现依据合同法等民法规定,主张权利,属于合同纠纷范畴,显然是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后注:
本案的被告现已自觉履行开票义务。
5.1.10、税前扣除凭证案例说明
例如,某公司2011年度发生销售费用100万元,合同约定,该公司应于2011年10月支付全部款项。
该公司因资金困难,直至年底尚未支付款项,没有取得发票,公司账务处理时,借记“销售费用100万元”,贷记“应付账款100万元”。
该公司2011年度发生的这笔销售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因此,该公司2011年度发生的销售费用,虽然符合税法的实体性规定,但只有同时符合了程序性的规定(即取得发票)才能扣除。
5.1.11、案例、隐藏在办公用品里的税款
日前,江苏省溧水县地税局税务人员对某公司2009年度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对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比对时发现,该公司2009年“管理费用”支出比2008年增加近15万元。
经对企业原始凭证核实,发现“管理费用——办公用品”中有3份发票是同一商家开出,发票合计金额为11.5万元,未附详细的销售清单。
办公用品是企业购买笔、墨、纸张等支出,经仔细询问该公司经理最终承认,所谓的“办公用品”其实是过节时员工的“福利物品”,并拿出了当时发放物品的清单。
据此,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补征企业所得税28750元,对滞纳的企业所得税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287.5元,并补缴个人所得税15805.12元。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由于一些商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使得一些纳税人逃税有机可乘。
在此,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要开透明发票,不能虚开发票内容,如实进行账务处理,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否则最终遭受损失的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