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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延汉简两组字考察一

居延汉简两组字考察

(一)

一“并”和“并”

古汉语“并、并”二字,均可作动词、副词、连词等,用法相近,在某些古籍中可以交替使用,难以看出二字的区别;现代汉语它们构成繁简字的关系。

但居延汉简中它们用法不同。

“并”主要用为人名用字,此外还可作时间副词和介词;“并”主要用作范围副词和时间副词。

目前学术界对居延汉简“并、并”二字的处理

居延汉简是我国汉代居延和肩水两都尉府的行政文书档案。

已发表的有两部分,习惯上将1930年居延发现的汉简称为居延旧简,或旧居延汉简;将1972—1982年居延发现的汉简称为居延新简。

论文材料来自旧简和新简两部分。

旧简发现时代较早,已取得很大的研究成果,释文版本也较多,目前较为通用的是《居延汉简甲乙编》2](以下简称《甲乙编》)和《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以下简称《合校》)。

《甲乙编》将图板、释文、附录、附表结合在一起,给研究工作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且释文文字依图版照录,没有作简化处理。

“并、并”二字一般依图版照录,但有个别地方误释。

《合校》是旧居延汉简释文较为普及的版本,参照多种底本,释文准确性高,但无图板,且“释文尽量使用现代简化字,只有极少必要的字保留繁体字”,1]旧居延汉简中的“并、并”《合校》一律释作“并”。

新简释文版本主要有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的《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和《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以下简称《新简》);前者也采用了简体释文的方式,无图板。

《新简》除收录甲渠候官与第四燧遗址出土简牍的释文和图板外,又增加了1972年至1982年间在居延地区及复查甲渠候官遗址时所获简牍的释文和图板,资料集中,图板清晰,影响较大。

3]但《甲乙编》和《新简》对这两个字存在着个别误释现象。

《中国简牍集成·甘肃、内蒙古自治区卷》4](以下简称《集成》)收录了新旧居延汉简的释文,《集成》晚出,吸收了近几年有关论文对文字的考校内容,并参照《居延汉简补编》5]补充了《甲乙编》未曾收录的编号简和未有编号的简牍。

但释文将旧简中的“并”一律释作“并”,对新简“并、并”二字的处理体例不统一,有将“并”释作“并”的,也有将“并”字释作“并”的。

6]研究居延汉简的学者多以《合校》和《新简》为底本,所引用的简牍出现“并”字时,或者旧简释文材料作“并”,而保留《新简》中的“并”;或者将新旧简中的“并”都释作“并”。

这些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研究者对居延汉简中这两个字关系的认识还不是十分清楚,因而对这两个字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居延汉简“并、并”二字用法介绍

我们调查居延汉简的“并”、“并”二字用法时,旧简材料将《合校》中的所有“并”字与《甲乙编》的图板一一核对,并参考《集成》增加了《甲乙编》没有收录的释文。

新简材料以《新简》释文为依据,将《新简》释文中的“并”、“并”字与图板逐一核对。

文中引文,出自旧简的,均采用《合校》的编号,出自《居延汉简补编》的释文,前加※,以示区别;出自新简的,采用《新简》的编号。

(一)“并”

居延汉简“并”字共出现118次:

旧简53次,新简65次。

第一、人名用字,有100例。

人名用字除李振宏、孙英民先生《居延汉简人名编年》中提到的神爵年间的甲渠令史并,建昭年间的令史并,河平年间的王]并,元延年间的萧并,元寿年间的并,元始年间的垣并,元始年间的并,天凤年间的并,王莽时期的张并,周并,郭并,徐并外8],还有时代难以判断的74例。

举例如下:

(1)责钱善食,马并曰:

诺。

即持程书因细君取马及责钱五千。

35.12,135.21

(2)甲渠官张并印,六月丁酉门卒同以来55.19,137.1,254.20

(3)当阳里唐并年十九长七尺三寸黄黑色,八月辛酉出。

62.34

(4)千人令史居延广都里公乘屈并75.23

(5)第一燧长赵并初除诣官287.22

(6)吕尚桼月重,一八月壬申自取,一桼月癸卯张并取。

史监入脂谷桼斗五升,廪望桐队长傅育十二月食。

EPT4.44

(7)武贤燧卒郭并见EPT43.71

(8)尉史并白:

教问木大小贾谨问木大四韦长三丈韦七尺长二丈五尺毋椟渐EPT65.120

(9)出粟三石三斗三升少给伏胡队长纂临五月食四月戊午卒成并取ESC.31

(10)卒史淖并八月奉千二百ESC.82

此外“并”字人名还见于简27.4;73.14;122.18;123.24;155.14B;163.20;163.21;178.24;188.35;215.3;234.1;336.23;339.11;350.62;EPT43.298;EPT44.30AB;EPT51.574;EPT52.278A;EPT52.620;EPT59.182;EPT59.514;EPT59.533;SC.48;ESC.58;ESC.110A等。

第二、地名用字,有10例。

其中“并山燧”9例,“并延里”1例。

(1)肩水候官并山燧长公乘司马成中劳二岁八月十四日,能书会计治官民,颇知律令武。

13.7

(2)肩水并山燧长觻得成汉里王步光403.6

(3)昭武骑士并延里苏宪十四562.23

“并山(燧)”还见于简177.15;182.28;349.11;387.5;433.25;502.3等。

第三、用作时间副词,表示同时、一起义,有4例。

(1)……囗有大众不去,欲并入为寇……108.20

(2)写移疑虏有大众不去,欲并入为寇。

278.7A

(3)候长只、未央、候史包、燧长畸等疑虏有大众欲并入为寇。

檄到,只等各循行部界中。

278.7B

(4)……欲并入为寇,檄到……308.32

这四枚简都出土于瓦因托尼,简文叙述事件相同,或为一次事件的纪录,其中例

(2)、例(3)为同一枚简正反面的文字。

第四、可能用作介词,有2例9]:

(1)居延候官定居燧长王食告曰肩水吏逐亡卒,它毋所过邸,并河囗囗囗……41.35

(2)……并县索随车道东北……248.8

杨树达先生将这种用法的“并”称作“方所介词”,认为其用法与“旁”字相同。

10]

第五、简文残缺厉害,“并”意义不明,2例。

(1)……囗并52.11

(2)……君囗等并囗……100.16

(二)“并”

居延汉简“并”共出现47次:

旧简20次,新简27次。

7]用法如下:

第一、用作范围副词,有26例。

1.与“凡”用法相近,用于统计数量。

有19例。

(1)凡并重廿斤一两半两25.7A

(2)戍卒魏郡贝丘里杨通贳卖八布八匹,匹直二百卅,并直千八百卌。

311.20

(3)二贾六十,檠绳十四贾廿八,萆一贾廿,白苇三利贾六。

●凡并直二百九十四……317.24

(4)第廿五燧卒唐熹自言贳卖白褥一领直千五百,交钱五百。

●凡并直二千……EPT51.302

(5)……四尺、下广丈二尺、深四尺,积卅二万一千卌八尺,秩程土并出人功四百卌一尺六寸。

EPT58.37

(6)恩籴大麦二石付业直六千,又到北部为业卖肉十斤直谷一石,石三千,凡并为钱二万四千六百,皆在粟君所。

EPF22.13-EPF22.14

这种用法的“并”还见于以下简239.15;286.19A;EPT50.58;EPT53.103;EPT59.401;EPT59.548A;EPT59.858等。

用来统计数量的“并”与“凡”用法相同,“凡”、“并”同义可连用。

居延汉简中“凡并”连用的有7例。

另有1例残简“凡已得并……117.42”,其中“并”或可用作统计数量的范围副词。

“并”用于统计数量,在传世文献中不多见,现有虚词辞典、古汉语语法方面的著作很少提及“并”的这种用法。

2.只用来表示范围的全部,不统计数量,与“皆”、“俱”等用法相同,表示全部、完全之义。

有7例。

(1)……百七十,谨并劳付吏等145.12

(2)出小囗付丰,婴中有米七斗及巩中皆并遣丰,愿以宁卿印封之。

287.15A

(3)并合和,以方寸匕……497.20

(4)臣谨案,令曰发卒戍田,县侯国财令史将二千石官、令长吏并将至戍田所。

EPT51.15

(5)放毋状,当并坐叩头死罪死罪。

EPF22.201

这种用法的“并”还见于简127.13A;EPT11.6B

例(3)简文列举几种药物后,指出对这几种药物集中调和配制时用“并”,简EPT56.228句式与之相同,副词用“皆”:

……一分,栝楼、眯四分,麦丈句厚各三分,皆和。

以方寸匕取药一,置杯酒中,饮之,出矢鍭。

“皆”、“并”同义,可连用。

居延汉简“皆并”连用见于简287.15A。

第二,用作时间副词,表示同时,有12例。

(1)令史三人并居第二燧89.18

(2)……腆毋状,当并坐罪,当死……290.4

(3)臣谨案,令曰发卒戍田,县侯国财令史将二千石官、令长吏并将至戍田所。

EPT51.15

(4)长偏斋事,并将车父卒董利……EPT52.167

(5)放毋状,当并坐叩头死罪死罪。

EPF22.201

时间副词“并”还见于简EPT6.89;EPT57.64;EPF22.264;EPF22.265;EPF22.278;EPS4T1.3;EPS4T2.105

当强调多个主体同时进行某种动作时,“并”便由范围副词的用法引申出了时间副词的用法。

虽然“并”“并”都可以作时间副词,但“并”尤其强调时间上的一致性,而“并”对时间共时性的要求不是很严格,只要在一个大的时间段内共同行动即可,如上例

(1)“并居”,例

(2)“并坐”等。

其中“并居”,居延汉简又作“俱居”(简),说明“并”的时间副词与范围副词之间关系的密切。

第三、用作连词,有6例。

(1)今写所治亭别被兵籍,并编移书到。

光以籍阅具卒兵。

7.7A

(2)恩到觻得卖鱼尽,钱少,因卖黑牛,并以钱卅二万付粟君妻业,少八(万)。

EPF22.10-EPF22.11

连词“并”还见于简EPT48.22AB;EPF22.24;EPF22.27等。

第四、用作动词,有1例。

汉兼天下,海内并厕9.1C

此简为《仓颉篇》残简。

第五、文意不明,有2例。

(1)书甚并武77.59A

(2)……五斗二升廿七分升廿六术曰并上下……126.5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居延汉简“并”“并”用法不同,“并”主要用作范围副词,“并”主要为人名、地名用字。

两字同简出现时,尤其能体现出它们的这种区别。

如:

元寿二年十二月庚寅朔戊申,张掖居延都尉府博、库守丞贤兼行丞事,谓甲渠鄣候,言候长杨褒私使卒,并积一日,卖羊部吏故贵卌五,不日迹一日以上;燧长张谭毋状,请斥免。

府书案:

褒私使卒,并积一日,燧长张。

掾宣首属长书佐并。

EPT59.548AB

此简文是一份西汉哀帝时期的官文书,内容是张掖居延都尉博、库守丞贤兼行丞事因候长杨褒犯有私自使用戍卒为自己做私事、将羊以超过时价45钱的价格卖给部吏、不履行“日迹”职责,缺勤一天三项罪,而向甲渠鄣候请求“斥免”候长杨褒的一份报告。

“并”、“并”同时出现在这枚简的正反两面,很明显“并”是都尉府书佐的人名,“候长杨褒私使卒并积一日”句中的“并”字,不是卒名,而是范围副词,与“凡”的用法相同。

如:

卒苏汉癸卯日迹尽壬子,积十日毋人马兰越塞天田出入迹,凡积卅日。

EPT43.32

《居延汉简人名编年》在叙述元寿年间人名时引有该段文字,作者认为这段文字“居延都尉博、居延库守丞贤、候长杨褒、燧长张谭、掾宣、守属长、书作并等七人,同见于一枚纪年检”。

11]没有把前一“并”字当作戍卒的人名,这是很正确的。

即使同是作为副词,它们的意思也稍有差别,“并”强调的是归总、范围的全部或是动作大体上的同时进行;“并”强调动作的同时发生。

例见上文。

不区分这两个字,有时容易引起对句子的误解,除上文已讨论EPT59.548AB简,我们再举几个例子。

以下二例中的“并”不用作范围副词:

第十候长忠将萧并诣官三……123.24

将,带领。

此句不当在“萧”后点断,“萧并”为人名。

第十六燧长顾并已得七百一十,少三百九十180.38

此句“顾并”为人名,“并”与“凡”用法不同,“并已得”不是“凡已得”的意思。

以下二例中的“并”不是人名用字。

令史三人并居第二燧89.18

《甲乙编》、《集成》作“并居”作“并居”,此句如果标点作“令史三人,并居第二燧。

”则“并”依居延汉简“并、并”二字的用法推测,有误认为人名的可能。

……囗见十七燧卒槐里常见

……长赵匡并十七燧,为吏卒载食EPT48.22AB

《集成》“并”作“并”。

居延汉简“并”字人名多为二字,三字人名的,也作“并”。

如:

简178.24中的“张囗并”,敦煌汉简2031的“周生并”。

“赵匡”又见于简71.6和EPF22.258,“赵匡”为第三燧长。

该句“并”为连词,是一起的意思,“十七燧”后省略“卒槐里常见”,该简的意思是(第三燧长)赵匡与十七燧卒槐里常见一起为吏卒运载粮食。

以下二例中的“并”不用作连词。

谨验问守候长就辞:

燧长垣并、卒梁不示坐常相婢亡越囗部塞天田。

133.11

“垣并”又见于简163.20,“垣并”为人名。

即日候长芗良、傅育、并妻、业责已决,遣。

EPT4.1

《集成》“并”作“并”。

此句“芗良、傅育、业”均为人名,“并”为人名用字,不是连词。

通过相关简EPT4.44,EPT4.46,可知“并”即“张并”,“业”即“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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