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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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标题
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姓名
签字
日期
编写
文档审查
流程审查
批准
标准分发:
各大区、分公司
原件存:
文控中心
归属部门:
经营管理部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工程分包行为,全面加强工程分包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维护企业经济利益,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进行在建工程的分包和劳务采购等有关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工程分包:
是指在本公司履约的在建工程中,本公司将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部分或是其中的劳力作业,依法发包给本公司以外的分包商,由分包商完成此部分施工任务,但本公司负责监督管理和组织施工。
主要指工程分包、劳务采购和材料代采购。
第四条本公司履约项目的工程分包,不论本公司对履约项目采用何种管理模式,均由本公司统一管理。
第五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合法。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劳务采购应当符合《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工程分包行为应当守约。
工程分包应当符合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规定不允许分包的项目,不得分包;合同规定须经监理单位事先审查及与业主协商并取得同意才能分包的项目,在取得同意前不得分包。
对工程分包的工期和进度要求、技术和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第七条工程分包的行为应当严格接受公司的经营调控。
工程分包应在充分利用公司内资源、有利于工程实施和提高全公司综合效益的前提下,有控制地进行。
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许可与否的立项审批和工程分包统计报告制度。
第八条工程分包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格分包商中择优选定分包商。
对此,公司实行分包商资质评审和选定分包商的审批制度。
第九条工程分包必须订立有效的规范的书面形式的工程分包合同。
对此,公司实行工程分包合同评审、批准和备案制度。
第十条必须对工程分包的工程质量、进度和施工安全进行严格的控制。
对此本公司和分包商均应严格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基础上,本公司应对分包商的工程施工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及有关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分包的岗位规范和个人行为准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工程分包活动中搞暗箱操作和人情分包。
第十二条 本公司经营管理部是本公司工程分包的管理部门,并具体负责本公司工程分包的管理工作,大区及分公司工程部、法务部、财务部、供应链等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公司规定参与工程分包管理工作,并对工程分包管理程序的全过程进行配合。
第二章 工程分包的审批
第十三条 工程分包的常规审查和批准权限。
工程项目所有的工程分包无论金额大小必须经分管领导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工程分包常规审批事项有:
1、确定分包商(分包商选择会签);
2、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合同评审)。
第十五条工程分包特别事项的审批。
超出本规定限制的特别事项应进行特别审批。
特别事项主要(但不限于此)有:
(一)受条件和市场情况所限,难以采用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分包商而又需进行工程分包的;
(二)工程分包合同价格与工程承包合同价格相比,难以不倒挂的;
(三)工程施工确实急需先引入分包商,而后补签工程分包合同的;
对特别事项本公司应按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常规审批权限审查通过后,再报本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就各事项的审批,大区及分公司工程部填写分包商选择会签表及分包商资质附件、工程分包合同评审表及合同草案,异常事项审批表、分包商资格报审表等,并附必要的文件资料。
上述表格格式由经营管理部规范。
各分包审查工作由经营管理部负责,法务部、财务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参与复核并提出意见。
各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签字确认。
审查通过,由经营管理部上报本公司分管领导。
经营管理部备案保存。
第三章 选择分包商
第十七条通过批准的工程分包,其选择分包商的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公司确定选择分包方式(工程分包、劳务采购和材料代采购方式);
(二)本公司选择合格分包商;
(三)分包方报价;
(四)大区及分公司初选拟推荐的分包商;
(五)本公司最终确定分包商;
选择分包商工作由经营管理部组织。
第十八条选择分包商的市场竞争方式主要有招投标方式(例如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协商议标等)。
公司目前采用选择三家信誉和业绩良好的分包商分别协商,以合理低价、条件优越来确定分包商的方式。
第十九条参加比价的分包商,必须是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信誉良好(称为合格分包商)。
为此,本公司必须对有意参加比价的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
只有获得合格分包商资格的,方可参与比价。
证明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应按国家法规和工程所在地政府规章的规定执行。
现行规定必须具备以下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三)税务登记证;
(四)相应的施工资质;
(五)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证明分包商具备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和信誉良好,除上述证明文件外,必须了解其业绩情况。
必要时,本公司可要求参加比价的分包商提供以下资料:
(一)分包商企业简介、财务、设备及人力资源情况;
(二)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三)质量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情况。
经营管理部对分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必须作好资质审查并备案。
第二十条今后本公司将建立分包商资源库,由本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
资源库供本公司各工程分包备选合格分包商。
大区及分公司工程部应首先在本公司分包商资源库中选择参加竞标的合格分包商。
第二十一条大区及分公司工程部应完成分包商初选后,必须向公司经营管理部提交分包商选择会签表。
报告除应有的基本情况外,应有以下明确结论:
(一)分包方的资信、施工能力和技术力量能否满足工程承包合同有关工程分包部分的质量、安全、技术和进度要求;
(二)经评审的各分包商的价格比较以及与工程承包合同相应价格的比较;
(三)经评审的分包商排序;
(四)推荐的分包商候选人。
分包商选择会签表应由大区或分公司工程部负责人、大区总经理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部应从分包商选择会签表中推荐的候选人中确定分包商。
对选定的分包商,公司在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正式通知分包商。
第四章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工程分包必须签订合同。
未签订合同的,除通过特别审批可适当延后补签外,都必须先签好合同,才允许签约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工程分包任务的施工。
第二十四条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必须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本公司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工程分包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工程分包合同的主体:
(一)发包主体:
本公司履约项目工程分包的发包主体是本公司,本公司正式行文设立的代表本公司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项目部也可作为发包主;
(二)承包主体(本管理办法中通称分包商):
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二十七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包括以下条款(但不限于此):
(一)工程分包范围和施工依据;
(二)进度控制和工期;
(三)技术和质量标准;
(四)安全文明施工及责任;
(五)合同价格;
(六)双方职责;
(七)结算和支付;
(八)交工验收;
(九)质量保证期;
(十)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占工程分包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少应与本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签字前汇到本公司的开户银行帐号上。
经本公司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免交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工程分包合同必须规定分包商的质安保证金。
本公司扣留的质安保证金应占结算工程款的比例,至少应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相同。
经本公司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免交;
第三十条工程分包原则上不支付工程预付款。
对资信高、以往业绩好的分包商,本公司在履行特别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以适当支付工程预付款。
其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至多不得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比例,且在工程分包合同中明确扣回办法。
第三十一条工程分包合同价格总体上控制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的中标价范围内,取合理低价成交。
与工程承包合同中标价格相比,工程项目分包采用单价承包的,其主要单价不应倒挂,估算的合同总价不应倒挂;采用总价承包的,承包总价不应倒挂。
工程项目工序分包、施工作业分包应采用单价承包,按完成工程量(产量)结算;承包单价应在工程承包合同相应项目中标单价分解、分析的基础上,按不应倒挂的原则确定。
第三十二条工程分包合同的草拟、谈判、上报审批、签署由本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本公司法务部、财务部、大区及分公司工程部配合。
(一)本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与选定的分包商协商,由本公司法务部草拟工程分包合同。
(二)合同谈判,本公司大区及分公司工程部、项目部负责。
对质量、安全、施工设备配置和工程物资供应有特别要求的,相关部门的人员也应参加。
合同谈判应有记录(作为本公司工作备忘),参加谈判的人员应在谈判记录上签字。
(三)合同谈判结束后,本公司应对合同草案进行内部评审,并填写分包合同评审会签表。
对合同草案,本公司在按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上报审批并获得批准后,方可与分包商正式签署工程分包合同。
(四)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字人应为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并加盖发包和承包双方单位印章。
根据本公司体制和对履约项目的管理模式,除本公司特别授权外,凡按本管理办法规定通过审查并获得批准的工程分包合同,由本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公章,由本公司全面负责履行。
(五)合同是否需要公证,由签约双方商定。
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需要公证的,必须公证。
第三十三条工程分包合同的备案
工程分包合同正式签署后,自签署之日起十日内,本公司经营管理部必须留档保存。
第五章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
第三十四条工程分包的施工管理是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分包商行为、违约及过失造成的后果,也不能免去工程公司的监督管理责任。
本公司内各部门,应履行本部门的职责,搞好工程分包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本公司经营管理部应对分包商的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分包商施工资源的实际投入是否与其资质等级相称,是否与签约承诺相符;
(二)分包商是否将工程分包合同进行转让或转包,是否进行工程再分包;
(三)分包商持有的资质证明文件的时效性;发证机关需要定期审查的,是否按期通过审查;
(四)分包商承担工程分包任务的现场组织机构和各级负责人员配置是否满足工程施工及管理的需要;
(五)分包商派入的管理和施工人员,按现行法规需要持证上岗的,应检查其是否持有与岗位工作相符的上岗资格证。
工程分包现场负责人是否有分包商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分包商限时加以弥补、改正。
弥补、改正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的,应视其严重违约;必要时,应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项目部应对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任务的以下工作(不仅限于此)进行必要的介入:
(一)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二)施工组织设计、重要施工技术组织措施;
(三)重要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实施;
(四)工程项目工序分包、作业分包的施工组织、与相关项目的配合和协调。
第三十七条本公司大区工程部、经营管理部应对分包商施工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
对下述工作,必须进行旁站、跟踪或跟班督查:
(一)关键部位施工;
(二)基础部位施工;
(三)需要覆盖的隐蔽结构施工;
(四)重要的工序作业;
(五)主要工程材料、设备、施工工艺的检验;
(六)安全事故重点防范部位的施工。
第三十八条为保证不降低本公司履约项目的整体水平,不降低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工期进度、施工安全的要求,本公司除应承担起工程分包合同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外,还应为分包商提供较好的施工条件和工作条件,并与分包商密切合作、配合,在分包商施工人员技术培训、质量安全教育、介绍和提供本公司有效管理规章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六章工程款结算和支付
第三十九条支付的条件
分包商实施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所应获得支付的必备条件和依据为:
(一)生效的工程分包合同以及补充约定;
(二)分包商已按合同规定提交了履约保证金;
(三)分包商已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结算报表)等支付申请;
(四)大区项目部对已完工程量和实际工程进度已审签和确认;
(五)本公司大区工程部(包括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检验及合格签证;
(六)工程分包已完部分相关的工程承包合同项目,本公司已从业主处获得批复、确认;
(七)本公司经营管理部对已完工程价款结算已确认;
(八)分包商获款手续与支付凭证齐备,
本公司要严格按支付条件控制支付。
各项支付条件由各部门分工负责,按结算程序和支付程序审查签证,把好控制关口。
只要缺一条件,即不能给付。
不允许无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的结算和支付。
不允许超已完工程量或实际进度的结算和支付。
施工质量不合格的,不能结算和支付。
第四十条结算和支付方式、时间:
(一)按一定时段(如按月)结算和支付工程进度款。
结算时段一般应和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时段相同,并在业主给付相应项目工程款后按工程分包规定期限向分包商给付。
每次结算和支付,本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核对已累计结算和支付情况,保证不重复结算和支付。
(二)完工结算和支付。
在工程分包合同施工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完工验收后进行。
期限由工程分包合同规定。
(三)最终结算和支付。
最终结算应在工程分包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并在本公司大区工程部(包括监理单位)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后进行。
最终的支付在本公司与分包商就分包商履行工程分包合同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及所应获得的全部款项达成一致后进行。
第四十一条结算程序:
(一)分包商编制并向大区项目部提交结算报表。
报表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
(二)大区工程部对结算报表进行审查并提交本公司。
本公司由经营管理部和各有关部门分项审查并签章确认,经营管理部最终对应结算工程款进行审查,并签章确认。
(三)本公司经营管理部复核审查。
(四)本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本公司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返回分包商,并由经营管理部部存档并分送有关部门备用。
第四十二条支付程序:
(一)分包商依据本公司审查批准的结算报表填制工程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必须有分包商及代表人签章。
(二)本公司核实和确定应扣款项。
由财务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分项核实以下应扣款项(不仅限于此)并签章确认:
1、本公司所供材料款;
2、本公司提供施工设备的设备使用费;
3、应返还本公司的预付款;
4、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5、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
6、有偿使用本公司设施和服务的费用;
7、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分包商应向本公司赔偿的费用。
财务部门最终对实际应给付款项进行核实,并签章确认。
(三)本公司分管领导复核审查、批准。
本公司规定支付款项超过一定限额需由分管领导批准的应从其规定。
(四)财务部门凭批准的应给付款金额向分包商支付。
第七章工程分包统计和资料管理
第四十三条今后本公司负责工程分包统一管理的大区工程部均应按照公司关于报送分包商结算统计报表的规定,建立大区工程分包统计台帐,进行工程分包统计,并逐级按时上报。
公司经营管理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分包统计台账,进行分包统计,并留档。
第四十四条工程分包的施工内容是本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组成部分。
对于产生于工程分包施工全过程的完工验收资料,必须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由大区项目部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
直到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在工程移交的同时向业主移交。
第四十五条工程分包合同任务完工或合同终止后,项目部必须对分包商履约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详细的效果评价(如管理、技术、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索赔、结算等),评价报告经项目部签署评价意见后报公司经营管理部。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六条对工程分包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操作,给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带来不良影响,给本公司经济、资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不仅限于此)之一的给予必要的处罚和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而擅自决定分包的;
(二)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商的;
(三)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而进行工程分包的;
(四)给分包商多计工程量、多结多付工程款的;
(五)不依据合同和不按程序结算和支付的;
(六)借工程分包之机,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种支付凭证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好处,获取间接或是直接经济利益的;
(八)虚开工程款,通过分包商套现或得回扣的;
(九)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其他违法、违约和违规行为的;
第四十七条对有第四十七条列明的行为的领导和有关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同时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较重的,应按造成经济损失的5~10%,由其赔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办法实施主管部门为本公司经营管理部,协管部门为大区及分公司、财务部、法务部、供应链。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经营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签署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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