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个人一手房按揭业务合作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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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个人一手房按揭业务合作协议书范本

附件1

银行个人一手房按揭业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贷款银行:

银行股份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经办支行:

银行股份分行支行

负责人:

地址:

开发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基于贷款银行,开发商双方同意,为开发商开发的_________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__,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_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_________,销(预)售许可证号_________,以下简称“指定楼盘”)合作开展个人按揭贷款业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合作围与容

一、本协议适用于以下名称和地址的楼盘

楼盘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贷款银行同意为购买上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人提供一手房按揭贷款。

本协议所指购房人,为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指定楼盘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人。

贷款银行向购房人提供的按揭贷款只能用于购房人购买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指定楼盘的房屋。

三、贷款银行对指定楼盘提供的按揭贷款总额度为人民币(大写)______万元(其中住房贷款不超过______万元,商业用房贷款不超过______万元)。

按揭贷款总额度,是指贷款银行向购房人提供的全部贷款合计总额可以但并非必须达到的金额数。

四、购房人所购指定楼盘的商品房为住房的,贷款银行向购房人提供的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70%,最长期限不超过30年;购房人所购指定楼盘的商品房为商业用房的,贷款银行向购房人提供的单笔按揭贷款金额不超过购房价款的50%,最长期限不超过10年;每笔购房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相关事项,按《银行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二条合作条件

一、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开发商应向贷款银行出具“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表明开发商股东大会同意为合作项目下的任一购房人的全部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和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

如果开发商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为购房人提供担保事宜作出决议的,开发商应向贷款银行出具“董事会决议”,表明开发商董事会同意为合作项目下的任一购房人的全部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和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

二、在开发商向贷款银行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正本前,贷款银行没有义务与开发商开展本合作协议下的业务合作。

三、开发商在贷款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开发商同意购房人委托贷款银行将按揭贷款直接划入该账户。

按揭业务合作期间,贷款银行对开发商存放在预售款专用账户中的资金使用情况享有监管权,开发商必须将资金用于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建设,如出现资金被挪用或转移的情况,贷款银行有权拒绝开发商支取或划转该账户中的款项。

开户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开发商按照下面第种方式与银行开展合作:

□开发商对购房人向贷款银行申请的一手房按揭贷款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开发商协助贷款银行办妥购房人按揭房屋的抵押预告手续,贷款银行取得购房人抵押预告登记证书后,向购房人发放按揭贷款,并在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划入开发商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开立在贷款银行的账户。

□开发商为购房人向贷款银行申请的一手房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期间自《银行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银行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最后届满日后两年止。

在借款人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将《房屋他项权证》交贷款银行执管后,或者借款人已还清全部借款时,开发商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自行解除。

开发商协助贷款银行办理购房人按揭房屋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贷款银行取得房管局出具的购房人抵押预告登记凭证后,向购房人发放按揭贷款,并在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划入开发商依据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开立在贷款银行的账户。

五、开发商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贷款银行交付保证金:

□开发商无需向贷款银行交付保证金。

□开发商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发放金额的____%交付保证金,用于担保贷款银行向购房人发放的贷款。

贷款银行将开发商交付的保证金存入保证金专户。

六、开发商交付的保证金采取专户管理方式,用于开发商为贷款银行向购房人发放的贷款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

开发商须与贷款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并按最高额保证金质押合同约定交付保证金。

针对贷款银行向购房人发放的每笔贷款,开发商须出具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确认书,确认该笔贷款纳入最高额保证金质押担保围。

如开发商交付的保证金余额由于贷款银行行使质权直接予以扣划而减少,则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自贷款银行扣收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七、购房人贷款本息到期或贷款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购房人不履行债务的,贷款银行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或同时使用下列方式要求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

(一)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履行清偿义务;贷款银行有权扣收开发商在银行股份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金额用于清偿开发商所担保的债务款项;

(二)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保证金质押担保责任,直接扣收交付的的保证金;

开发商应在贷款银行要求的时间履行其义务,否则贷款银行有权终止与开发商的合作,并对开发商采取追偿措施。

第三条业务流程

一、购房人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时,开发商应该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的约定签署相关文件,并根据贷款银行的要求协助提供购房人的有关资料和贷款银行为审批按揭贷款所需的其他贷款文件。

二、贷款银行经审查同意向购房人发放贷款的,开发商应及时通知购房人到贷款银行签署《银行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及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

三、开发商应在与购房人签订房产销售合同后日到房产登记机关办妥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并负责收集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相关材料。

贷款银行与购房人签署《银行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及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后,开发商应按照产权交易登记部门的要求提供全套所需资料,并在贷款银行和购房人的配合下在日办妥预购商品房的抵押预告登记手续。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办妥后,开发商应确保购房人将房屋买卖合同及有关购房票证、已付房款凭证的复印件,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证书正本原件一并交由贷款银行保管。

四、如果贷款银行已经向开发商发放指定楼盘的项目开发贷款的,开发商应依据其与贷款银行签署的相关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将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包括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和贷款银行发放的个人按揭贷款)用于偿还贷款银行向开发商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

开发商未履行前述开发贷款还款义务的,贷款银行有权直接扣划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的账户中的款项用于收回向开发商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贷款银行的述与保证

一、贷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购房人提出的借款申请独立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自行决定是否向该购房人提供按揭贷款。

二、在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贷款银行对指定楼盘提出的个人房屋按揭申请,在15个工作日作出是否贷款的决定,不符合贷款要求的将书面通知开发商。

三、在具备办理条件的前提下,购房人与贷款银行配合开发商在3个月及时办理全部抵押房产的房屋他项权证有关手续。

四、开发商在向贷款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购房人进行追偿,贷款银行有义务协助开发商向购房人追偿欠款。

五、开发商在向贷款银行履行担保责任后,贷款银行10个工作日向开发商出具履行担保责任证明。

六、贷款银行在开发商授权围,因清收购房人欠款扣划开发商账户的资金后,应将扣划账号、合同号、扣划金额及剩余债务金额通知开发商。

第五条开发商的述与保证

一、开发商是依法设立并合法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已经向贷款银行提供其合法、真实、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明。

二、开发商保证其向贷款银行提供的有关指定楼盘的建设和销售资料及其在有关资料上的签字盖章真实、合法、有效。

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房屋销售关系真实、合法、有效。

开发商向贷款银行出具的售房合同、首付款证明真实、合法、有效。

三、开发商应向贷款银行提供办理抵押登记所必需的资料。

在抵押房产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60日,开发商应在购房人配合下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就抵押房产办妥分户产权证书,并按第四条第三款约定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前述手续办妥后,房屋他项权证等相关权利凭证原件交由贷款银行保管。

四、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期间,开发商应配合接受贷款银行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和财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并应贷款银行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与他人签订之重大经济合同、在所有金融机构的账户及存贷款余额等。

五、开发商授权贷款银行,在本协议项下开发商有任何到期应付未付的款项时,贷款银行有权扣划开发商在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六、开发商在印制售楼说明书、广告宣传等业务活动中,涉及包括贷款银行在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图形、文字的,应事先征得贷款银行书面同意。

第六条违约情形

一、开发商应依据其与购房人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向购房人交付房屋,不得将购房人所购房屋重复出售或另行抵押给贷款银行之外的第三人。

如果因为开发商施工原因、工程质量原因或者延迟交房、擅自将购房重复出售或者另行抵押给第三人等原因造成购房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二、开发商发生对贷款银行实施欺骗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商向贷款银行推荐虚假购房人进行非法融资,开发商向贷款银行提供虚假证明隐瞒购房人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开发商与购房人串通虚构房屋价格骗取信贷资金等情况的,贷款银行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开发商提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同时,贷款银行有权就开发商涉嫌犯罪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开放商应在可能出现下列情形的前30日及下列情形出现后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

1.公司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开发商拟申请破产或可能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开发商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指定楼盘或者开发商的其他主要资产被有权机关实施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除指定楼盘的按揭阶段性保证外,为第三方提供保证,造成其财务状况下降或者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开发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活动;

6.开发商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开发商经营、财务状况或指定楼盘的正常建设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7.开发商对指定楼盘的预售资格被取消,或者停产、歇业、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

四、开发商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一项义务,发生、出现前款所述事件或情形之一时,贷款银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措施:

1.立即停止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并终止本协议;

2.要求开发商赔偿因其违反义务而给贷款银行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七条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贷款银行、开发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取得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义务。

任何一方因泄露对方商业秘密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泄密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年。

合作期限届满后,指定楼盘的房屋尚未销售完毕的,贷款银行可在开发商具备第二条约定的条件且开发商严格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前提下,继续为指定楼盘房屋的购房人提供贷款。

如果贷款银行根据本条继续为指定楼盘房屋的购房人提供贷款的,贷款银行和开发商之间的权利义务继续适用于本协议。

三、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因国家信贷政策调整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协议。

协议解除前已经办理完毕的业务继续执行原有协议的约定。

四、本协议经贷款银行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开发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贷款银行指定其下属的本合同首页所列的“经办支行”办理贷款手续,且指定该经办支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贷款人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账务处理、贷后管理、催收、申请公证执行、提起诉讼等),并在相关的材料或凭证上加盖其公章或相关业务章,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开发商。

开发商已知悉并同意贷款人及其指定下属支行上述行为,并无异议。

六、本协议正本一式份,贷款银行、开发商双方各执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提示

贷款银行已提请开发商注意对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理解,并应开发商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

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此页以下无正文)

 

贷款银行:

(单位公章)开发商:

(单位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签约时间:

年月日

 

经办银行:

(单位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约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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