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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doc

粉尘防爆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结果

检查说明

一、安全基础管理

1.

执业文件

相关证照齐全,具备经营范围。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2.

机构与人员

1.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3.

培训与教育

1.企业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铝镁粉尘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3.企业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企业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4.

岗位操作规程

1.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通风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打磨抛光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等。

2.个体防护措施:

作业人员应佩戴好防护眼镜、护耳器、防尘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的衣服应选用耐火、不易产生静电的棉布制作,同时应易清洁和易脱下。

3.作业安全:

作业人员作业前,要先检查各类仪器、仪表、装置是否正常,并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作业人员作业前,必须首先开启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进行排风运行10分钟后,方可进行打磨抛光加工作业;作业人员作业后,必须在铝镁制品机加工作业完全停止,粉尘除、排尘系统的排风风机继续运行15分钟后,排风风机方可停机,然后要切断岗位所有电源开关。

4.检维修作业:

生产系统完全停止、现场积尘清理干净后,方可进行检维修作业;严禁交叉作业;检维修作业如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确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进入。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办〔2012〕38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

5.

清扫制度

1.作业场所沉积的粉尘是引发连锁爆炸、大爆炸的主要因素,企业应按照GB15577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

2.定期对生产场所残留的粉尘进行清理,清洁作业场所地面粉尘,及时对收尘器、吸排尘管道等设备的粉尘进行清理;

3.应当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委办〔2012〕38号)

6.

隐患排查治理

1.应建立起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定期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并将检查记录登记建档的工作制度。

2.要定期排查设备设施故障,并将排查情况登记建档;

3.应明确排查故障的方式方法,例如,识别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风机电机是否产生运行异响等。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铝镁制品机加工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委办〔2012〕38号)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269-2003)

7.

应急预案

依据生产经营单位风险评估及应急能力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二、建(构)筑物的结构与布局

8.

安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或存在可燃粉尘的建(构)筑物,应与其它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9.

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10.

多层建筑的结构要求如下: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如果将窗户或其他开口作为泄爆口,应经核算并保证在爆炸时其能有效的进行泄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11.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工房内墙表面应采用平整不易积尘和易清扫的结构,且不应向上拼接。

非整料构筑的墙体,墙面应用砂浆抹平,不得留有孔隙。

工房、成品库房的地面、工作平台应采用硬质防滑导静电的非燃性材料制作,且不应有积尘接缝。

工、库房屋顶不应漏水,同时应防止室内漏水及外部水流入。

工房、成品库房所有门、窗框架均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窗扇应向外开启,且不得设中挺并配有摩擦式窗栓。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

12.

疏散通道要求如下:

工作区应有疏散通道。

疏散通道的数目和位置应符合GB50016的相关规定

门应向外开启,并不得设门槛。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铝镁粉加工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269-2003

13.

疏散路线应设置明显的路标和应急照明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三、工艺设备

14.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除尘系统必须根据GB15577规定,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通互连,防止连锁爆炸。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15.

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16.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17.

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如光源、加热源等),其表面允许温度应低于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18.

存在可燃粉尘的场所,其设备和装置的传动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19.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20.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或含有这些金属的粉末与锈钢摩擦产生火花。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21.

爆炸时实现保护性停车。

应根据车间的大小,安装数个能互相联锁的动力电源控制箱;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及时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22.

工艺设备的接头、检查门、挡板、泄爆口盖等均应封闭严密。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23.

设备外壳应由非燃材料制成。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4.

设备的运转部件间应运转灵活,不得有刮、碰、卡、擦现象。

《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7440-2008

25.

工艺设备的强度不足以承受其实际工况下内部粉尘爆炸产生的超压时,应设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宜符合GB/T15605。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26.

泄爆口的位置应靠近可能产生引爆源的地方;应尽量在围包体顶部或上部开设,不得泄向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以免点燃其他可燃物;不得泄向公共场所以免泄爆伤人。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GB/T15605-1995

四、防雷防静电

2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按GB50057中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28.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29.

当存在静电危险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一般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操作人员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不应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属导体或筛网与高速流动的粉末接触的方法消除静电。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30.

在静电危险场所,所有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须接地。

对金属物体应采用金属导体与大地做导通性连接,对金属以外的静电导体及亚导体则应作间接接地.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31.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按照GB15577和《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规定采取防静电接地。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8号)

五、防爆电气

3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应符合GB12476.1的相关规定。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

3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力设计应按GB50058的有关规定执行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GB15577-2007

34.

防爆电气设备应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和爆炸危险物质的类别、级别和组别选型。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

AQ3009-2007

35.

防爆电气设备选型。

除可燃性非导电粉尘和可燃纤维的11区环境采用防尘结构(标志为DP)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外,爆炸性粉尘环境10区及其它爆炸性粉尘环境11区均采用尘密结构(标志为DT)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并按照粉尘的不同引燃温度选择不同引燃温度组别的电气设备。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058-92

36.

电气设备应依据GB12476.1的规定选用尘密型(DT)防爆电器;处理设备故障时的照明电压应为12V。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用电安全导则》

GB/T13869-2008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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