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节能发电调度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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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节能发电调度工作实施细则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工作实施细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进一步落实《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53号)对节能发电与经济调度的要求和部署,改变现行发电规则和发电调度方式,提高兵团能源使用效率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实施节能、环保、经济调度,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2条 节能发电调度以节能、环保为目标,按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以机组发电序位表为依据,实施优化调度,优先调度可再生和清洁发电资源,依序使用其他发电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促进电力系统高效、清洁运行。
第3条 节能发电调度在确保电网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坚持“安全第一”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兵团各发、供电生产企业及电力用户应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4条 节能发电调度以兵团各发、供电企业为主要调度对象,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以及全过程信息公开为工作要求。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统一安排发、输、供电及其相关设备的运行、检修,统一进行电网安全校核并组织落实电力系统安全稳定措施。
任何企业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节能发电调度工作。
第5条 所有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均应纳入节能发电调度管辖范围。
第6条 本细则执行情况由兵团经信委负责监管。
第二章 节能发电调度排序管理
第7条 兵团经信委负责组织兵团范围内发电机组煤耗的检测管理和发电序位表的编制。
机组发电序位表的编制应综合考虑机组能耗、排放及网损等因素,以高参数、大机组、能耗低的原则排序,充分发挥兵团水、火、风、光电互补的优势,努力做到单位电能生产中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最少。
第8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依据机组发电排序序位表(以下简称排序表)依序安排发电机组发电,及时动态调整。
第9条 根据兵团范围内各级电网的电源特点及结构,机组发电序位表按以下顺序确定:
1、无调节能力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
2、有调节能力的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和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
3、按“以热定电”方式运行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余热、余气、余压、煤矸石、洗中煤、煤层气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
4、天然气、煤气化发电机组;
5、其他燃煤发电机组,包括未带热负荷的热电联产机组;
6、燃油发电机组。
抽水蓄能机组不列入机组发电序位表,由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安排发电。
第10条 同类型火力发电机组按照能耗水平由低到高排序,节能优先;能耗水平相同时,按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由低到高排序。
机组运行能耗水平由暂依照设备制造厂商提供的机组能耗参数排序,逐步过渡到按照实测数值排序,对因环保和节水设施运行引起的煤耗实测数值增加的,可做适当调整。
污染物排放水平以兵团环保部门最新测定的数值为准。
各发电企业应按规定安装“燃煤机组烟气脱硫实时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热电机组运行信息管理系统”、“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管理系统”。
未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和未按规定安装监测装置或监测装置运行不正常的燃煤机组,不安排发电。
第11条 排序表的编制应充分发挥热电联产机组的经济性特点。
安排发电负荷时,科学合理考虑各供热机组承担的供热负荷,发电与供热负荷要同步协调。
第12条发电企业应于每年9月20日前,向新疆能监办、兵团经信委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供运行机组与节能发电调度有关的实际参数和下一年度计划投产机组的设计参数。
提供的参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并经主管部门或环保部门指定的机构核定。
1、发电机组的类别;
2、发电机组可调出力区间;
3、火电机组供电煤耗;
4、火电机组供电煤耗曲线和煤耗微增曲线;
5、热电联产机组批复的热电比;
6、火电机组启停能耗;
7、水电厂各时期的水库水位限制,水库特性的变化;
8、水电厂的综合利用要求;
9、水电机组的效率曲线和耗水率曲线;
10、发电机组的开停机时间、停启最小间隔时间、升降负荷速度及机组其它安全运行参数;
11、发电机组的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排放等环保指标;
12、新建发电机组投产计划。
发电机组大修或改造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参数重新测定,报兵团经信委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核定。
新建机组应在首次并网前2个月提供设计参数,并于首次并网后3个月内将实测参数报新疆能监办、兵团经信委及相应电力调度机构。
第13条 每年11月20日前,兵团经信委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核定的参数,综合考虑机组类型、火电机组能耗水平、环保和节水设施配置等因素,编制次年机组发电基础序位表并下达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并向各电力企业和社会发布。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每季度应根据机组参数变化和新机投产等情况修订排序表,并于每季度第3个月20日之前报兵团经信委,作为下一季度安排机组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的依据。
对于新投产机组,在其正式商运后,按照前述排序原则纳入统一排序。
第14条兵团经信委及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将修订完成的机组发电排序表,在每季度召开的厂网联席会向各发电单位发布并公示。
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各发电单位对排序表有异议,可向兵团经信委申请复核;兵团经信委在接到申请之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15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于每日12:
00前,按照排定的年度机组发电序位表,结合机组检修、调试情况,编制完成次日机组发电组合。
第三章 负荷预测管理
第16条 兵团经信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年、月电力负荷需求预测及管理工作。
每年11月20日前,向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各发电企业发布下年度分月负荷预测信息,并于次年按月跟踪负荷变化动态修正。
年、季、月电力负荷预测包括以下内容:
1、年、季、月总发电量和全社会用电量;
2、年、季、月最大、最小用电负荷;
3、大客户年、季、月度接装、用电负荷情况;
4、分月平均用电负荷率。
在进行负荷预测时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和电网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包括:
1、全网的电力负荷增长及分布情况;
2、电源分布和电网发展状况;
3、大用户用电设备的接装容量、年用电量;
4、水情、气象等其他影响季节性负荷需求的相关数据;
5、宏观经济形势的影响。
第17条每月25日前,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向各发电企业发布修正后的次月负荷预测信息。
第18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具体负责调管电网的日负荷需求预测预测及管理工作,做好全省及分区负荷预测与发用电平衡。
每日18:
00前予以发布。
日负荷预测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全网次日的96点负荷值;
2、全网次日的总发电和用电最大、最小负荷及出现时间。
第四章机组发电组合
第19条 兵团经信委组织有关单位根据年度负荷预测和发电机组检修计划及机组实际运行情况,预留备用容量并同时应满足对应时期预测最大用电负荷和下网电力需求后,制定兵团各地区电网内发电机组年、月发电组合的基础方案。
第20条编制年、月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还须考虑下列因素:
1、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约束条件必须运行的机组优先进入组合;
2、新投产的发电机组及主要输电设备投产调试情况;
3、设备检修计划;
4、来水预测及综合利用要求;
5、根据原有购电合同电量需安排运行的机组按合同规定逐月分解进入组合;
6、发电机组燃料供应情况。
第21条 每日10:
00前,各发电企业应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日节能发电调度所需参数及信息,提供的参数和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次日机组发电最大、最小可调出力;
2、可再生能源及满足环保要求的垃圾发电机组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
3、燃煤热电联产机组次日的供热量、供热相应的发电出力曲线;
4、经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的出力过程建议曲线;
5、天然气机组气源情况;
6、火电厂当日存煤量和次日预计来煤量;
7、水电厂的来水和发电出力预测;承担综合利用任务的水电厂的综合利用要求;
8、设备检修计划及机组运行的其它要求。
第22条 兵团经信委应在每年发布次年机组发电排序表后,根据年负荷预测,于12月10日前发布下一年度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信息。
在每月20日前发布次月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方案信息主要包括:
1、发电机组排序表;
2、各发电机组的装机容量、可调出力;
3、全网分月最大负荷、平均最大负荷、月度用电量需求预测;
4、分月发电机组及主要输电设备检修计划;
5、发电设备投产计划;
6、发电设备停运计划;
7、水电厂水库运用计划;
8、有、无调节能力的可再生能源(含水能)发电机组本年预计发电利用小时数,下年度已知的变化因素;
9、按“以热定电”方式运行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本年度预计发电利用小时数,下年度已知的变化因素;
10、预计需要调用的机组。
第23条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按照次日的电力负荷需求预测、下网电量计划、设备检修和安全约束等情况,依据排序表和月度发电组合基础方案,并考虑下列因素,确定次日发电机组组合方案:
1、日开机最大可调容量应满足最大负荷,并按规定预留备用容量;日开机最小可调容量应与日最小负荷相适应,并留有充足的调节裕度;
2、调峰、调频和调压的要求。
排序表中序位相同时,调峰、调频、调压能力强的机组优先进入机组组合;
3、设备调试的情况。
试运行及试验机组按批准的计划进入机组组合;
4、水电厂来水预测、水库水位及水库综合利用要求。
无调节能力的水电厂按照“以水定电”的原则进入日发电组合;有调节能力水电厂按水库水位控制计划进入日发电组合,承担综合利用任务时,依序满足其综合利用的要求;
5、发电机组开停机燃料耗费和停启最小间隔;
6、不满足电网安全要求的机组不纳入组合;
7、其它影响发电机组运行的因素。
第24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在编制机组日发电组合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电网安全因素,合理安排机组调频、调峰和备用空间,确保连续可靠供电。
同时发挥燃气、抽水蓄能机组调峰能力,尽量避免燃煤机组频繁启停调峰,减少燃煤机组启停煤耗。
第25条 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保电期间,应按照保电预案要求,适当增大备用容量和发输电设备的稳定裕度。
第26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在保证电网安全的前提下,以机组次日发电组合方案为基础,进一步优化调整本网内发电机组的启停机方式。
即:
进一步对边际机组(被调用的最后一台发电机组)考虑网损因素后的供电煤耗率(简称边际供电煤耗率)进行比较,对边际供电煤耗率较高的机组依次调整安排停机,对边际供电煤耗率较低的机组依次调整安排启机,直至网内各机组的边际供电煤耗率趋同。
第五章 发电负荷分配及安全校核
第27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在日机组发电组合方案已经确定运行的发电机组之间,合理分配发电负荷,编制机组日发电计划曲线,于每日l8时前下发至各发电企业。
第28条 发电机组的日负荷分配应根据日电力负荷需求预测、日下网功率预测、发输电设备检修计划及电网安全约束确定,并按有关规定预留旋转备用和事故备用容量。
1、可再生能源机组按发电企业申报的出力过程曲线安排发电负荷;
2、无调节能力的水电机组在系统安全允许的条件下,按照“以水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有调节能力的水电机组在承担综合利用任务时,在满足综合利用要求的前提下安排发电负荷;
3、有调节能力的水电机组或改抽水蓄能方式机组根据电网调频调峰的需要安排发电和抽水;有调节能力水电厂应充分发挥其调峰、调频作用,并按预先制定的水库水位控制计划安排发电负荷;
4、燃煤热电联产发电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发电负荷,超出“以热定电”的发电负荷部分,按冷凝式机组安排;
5、调试机组以机组调试内容要求安排发电负荷。
6、燃气机组应充分发挥其调峰能力,结合机组气源安排发电负荷;
7、常规燃煤机组应按照机组发电序位表安排发电负荷;
8、自备电厂发电机组原则上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计划曲线和购电合同完成情况安排发电负荷。
第29条 机组发电负荷分配应优先满足调频、调峰、调压要求,满足继电保护及安稳装置正常可靠工作所必须的最小开机方式要求。
发电机组的日负荷曲线应满足其最大、最小技术出力要求,负荷变化速度不超过其最快升降负荷速度。
第30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要坚持“安全第一”及“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的要求,对节能发电调度各个环节进行安全校核。
当不能满足安全校核要求时,应按照排序表的顺序,考虑敏感度因素,相应调整机组发电负荷和开停机方式,直至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系统连续可靠供电的要求。
第31条在异常或紧急情况下,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供电,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机组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进行调整。
异常和紧急情况处理完毕后,应按照排序表,逐步调整到优化后的发电组合。
第32条 异常情况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定日机组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不能满足电网调频、调峰、调压和安全运行需要:
1、天气变化等原因使实际负荷和预测负荷差别较大时;
2、水电实际来水和预报情况差异造成水电发电能力变化较大;
3、清洁能源机组发电能力的大幅变化;
4、发电机组缺陷或异常等原因,可能造成其被迫减出力或停机;
5、重要设备原定检修计划发生变更;
6、为应对灾害性天气采取的预控措施;
7、水库大坝出现异常情况需要临时调整水电厂出力;
8、其它使原定日机组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不能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的情况。
第33条 紧急情况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原定日机组发电组合和负荷分配不能满足安全运行需要,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的情况:
1、发、输、变电设备发生故障;
2、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过规定范围;
3、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
4、联络线功率值超过规定的稳定限额;
5、其它威胁电网安全运行的紧急情况。
第五章 检修、调频、调峰和备用
第35条各发电企业应加强设备运行维护和保养,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和可调性。
应根据机组发电组合方案等有关信息,提前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确保机组可靠、稳定运行。
第36条发电机组的检修由各发电企业按照规定提出检修申请,由相应电力调度机构综合平衡审核后执行。
发电机组检修应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并充分利用负荷低谷时段进行。
各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检修计划,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与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联系。
第37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依据负荷预测结果、检修申请和机组发电排序表,在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综合各种因素,优化编制年、月检修计划逐月滚动修正;依据短期负荷预测结果和检修申请,安排日设备检修工作。
各类机组的检修安排信息应予以公布。
第38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按以下原则安排设备检修:
1、设备检修的工期与间隔应符合相关规定;
2、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的检修,主要安排在可再生能源匮乏时期进行,火(热)电厂的发电机组的检修应安排在电网用电负荷较轻或可再生能源充足时期进行;
3、当电网运行状况发生变化导致电网备用容量不足或电网受到安全约束时,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可对相关的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39条 所有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必须服从电网统一调度,参与电网的调频、调峰、调压等,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曲线、电压曲线和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参电网调峰、调频、调压。
第40条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系统备用,备用容量安排应充分考虑分层分区结构,合理分布。
所有并网运行发电机组都有义务根据电网需要承担系统运行备用。
第41条 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应按照有关行业标准和所在电网调度规程规定,在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协调下,由具有调试资质的单位进行并完成发电机励磁系统、调速系统、电力系统稳定器(PSS)、发电机进相能力、自动发电控制(AGC)、一次调频等试验和系统调试,其性能和参数应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需要。
新机组达到上述要求后方可进入机组发电组合。
第42条 电网调峰任务原则上由抽水蓄能、有调节能力的水电机组、燃煤机组承担,必要时火电机组应进行深度调峰或启停调峰。
第43条 单机容量4万千瓦及以上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单机容量20万千瓦(新建1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机组均应具备AGC功能并满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投入AGC运行的机组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能量管理系统(EMS)的指令参与电网闭环自动发电控制。
第44条 并网运行发电机组应具有一次调频功能,技术性能和参数应满足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45条 安排备用容量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在不同类型机组和石河子电网内各片区间合理分布。
1、用以平衡瞬间负荷波动与负荷预计误差的旋转备用容量,为预测最大发电负荷的2%-5%,高峰时段按下限控制;
2、用以事故备用的可供短时调用的备用容量,为预测最大发电负荷的10%左右,且不小于系统中最大单机容量或电网可能失去的最大受电功率;
3、用以满足运行机组周期性检修所需的检修备用容量,一般为预测最大发电负荷的8%-15%;
4、用以应对水电来水以及其它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波动的备用容量依实际需要留用;
5、用以应对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的备用容量依实际需要留用;
6、用以应对新建机组投产日期不确定性和运行初期不稳定性的备用容量依实际需要留用。
第46条 发电机组参与电力系统的调频、调峰和备用应体现其经济性和可靠性。
对列入年度机组发电组合基础方案的发电机组,依据电力调度中心实际调度的运行、备用状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47条节能发电调度调频、调峰和备用经济补偿办法由兵团经信委另行制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监管
第48条 兵团经信委及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及时对各发电企业及有关部门发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发电能耗及电网网损情况。
信息发布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公开与发布办法另行制定。
第49条 各发电企业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节能发电调度所需的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50条 需按照有关规定发布的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包括:
1、发电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及其他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
2、发电机组排序表;
3、年、月、日机组发电组合方案;
4、电网结构情况,主要输电断面的最大输送能力;
5、发电机组、输变电设备年、月检修计划及检修情况;
6、年、月全网发电信息;
7、并网电厂月度实际发电量;
8、全网电力需求预测;
9、水电厂来水情况;
10、发电企业执行调度指令情况;
11、调峰、调频、备用考核和补偿情况;
12、电网出现的紧急和异常情况,对机组发电组合所作的调整;
13、其他需要发布的有关信息。
第51条企业自备电厂发电机组最迟应于节能发电调度实施后3个月内纳入电网统一调度,否则不得并网运行。
组织协调工作由相应电力调度机构及当地经委负责。
第52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火力发电机组实时煤耗认定,负责组织电网内各火力发电机组煤耗的检测与认证工作;负责组织测定核定各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水平。
及时向所在地经委、兵团经信委及各发电企业通报。
第53条 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必须安装并实时运行热负荷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相应电力调度机构联网,接受实时动态监管。
火力发电机组必须安装并实时运行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和电力调度机构联网。
第54条 已安装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运行不稳定以及未按规定建成与环保部门和电力调度机构联网的烟气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或系统运行不稳定的发电机组,必须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按照未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参与排序。
第55条 节能发电调度执行情况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由新疆能监办、兵团经信委和环保部门负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56条电网调频、调峰和备用机组经济补偿办法另行下发。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依据本细则修订相关调度规程,完善技术支持系统。
发电企业依据本细则和调度规程做好相应的生产组织,完善厂站端技术支持系统。
第57条发电企业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企业内部节能减排工作,必要时应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58条本细则由兵团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59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