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学籍与学位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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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学籍与学位管理
第一编学籍与学位管理
肇庆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肇学院〔2005〕61号,2012年修订)
为保证教育质量,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普通本专科生转学的通知》(粤教高[2005]197号)、《关于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问题的补充通知》(粤教高函[2010]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入学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理由,也须凭有效证明在规定报到期结束的一周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报到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已办理报到手续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入学者,或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暂时不宜在校学习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停学或休学手续(详见本文有关停学、休学的规定)。
第四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交费手续,然后持交款票据到所在学院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第二学期可直接到所在学院注册。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交清各种费用者,一律不予注册。
教育部从2008年秋季开始,已要求所有在校生进行学年注册(即在校生每学年都要注册且上报教育部)。
未履行注册手续者,教育部管理系统按不在籍处理(即系统中在校生部分将不再有该生信息)。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缓缴学费,办理有关缓缴学费手续后注册。
困难生缓缴学费期限最多为一年。
在前一年未还清欠款以前,不得作为下一年的贫困生申请缓缴学费,也不予注册。
学校允许困难学生停学工作积累学费,以助其本人继续回校学习。
二、学制
第五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专科生基本学制为3年。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修满规定学分,可以毕业。
学生在基本学制内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停学,可以根据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延长在校学习时间。
三、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选修课又分限选课与任选课。
1.必修课:
是根据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为使学生掌握所属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开设的必须修读的理论或实践课程,也是为后续课程和将来继续深造打基础的课程。
必修课分为公共必修课与专业必修课(含必修实践课)。
2.限选课:
是指与本专业培养方向相关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课程。
要求学生在教学计划限定的范围内按规定的门数或学分选修。
3.任选课:
是为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发展学生个性而开设的专业课程或跨专业、跨学科的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及自己的兴趣、需要等情况选修。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获得一定数量的学分方能毕业。
1.课程学分:
课程学分一般以每16-18学时1学分折算,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以每周为1学分折算,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以每32-36学时为1学分折算。
2.总学分:
本科专业一般为160-170学分,专科专业一般为120-125学分。
3.学生在校期间的发明创造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省级以上的科技文化活动与竞赛中获得奖励,或毕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
四、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课程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
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条考试课程的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并参考平时成绩评定。
一般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平时成绩占30%~40%;含有课内实验、或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平时成绩可占50%。
考查课程的成绩可根据平时听课、作业、实验、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末考查等综合评定。
具体课程各部分所占的比例,由课程所在的教学单位确定并由任课教师告知学生。
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该课程的规定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并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即可取得课程的规定学分。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应事先凭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一般安排在该课程的重修补考时间进行。
重修补考一般不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考试、考查不及格者,应重修并补考。
重修补考按照《肇庆学院关于学生重修补考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学生旷考或在考核中违反考核纪律及作弊者,其旷考课程或考核违纪的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毕业前重修该课程。
第十五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学院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按照《肇庆学院学生预警机制实施办法》(肇学院[2006]137号)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学生(家长)预警,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缺课累计超过所学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未交作业的次数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教师有权确定其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补考机会。
五、课程的免听与免修
第十六条免听
学生学习成绩较好,自学能力较强,或选修的课程在时间上冲突时,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免听课程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
获准免听的学生仍须参加该课程的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并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即获得学分。
每学期免听的课程一般不超过两门,思想政治理论课一般不得免听。
第十七条免修
1.学生已修读过某些课程,或实际水平已达到某些课程的教学要求,可以向所在学院提供成绩证明或有关材料申请免修。
免修申请须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同意和授课单位领导审批。
获准免修后,由授课单位向教务处提交学生的成绩,学生可取得免修课程的学分。
专科升本科的插班生不执行此条款,按《肇庆学院关于特殊情况学生的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2.各种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实验课等实践环节不得免修。
3.学生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宜上正常体育课者,可向体育与健康学院申请改为其他适合于学生的方式上课,或改为指定的相应课程代替。
六、辅修课程、双专业、双学位
第十八条辅修课程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专业的同时,修读另外一个专业所规定的主干课程,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取得辅修课程证书。
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专业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作为第二专业,完成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可取得第二专业的辅修专业证书。
双学士学位是指本科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又取得另一个学科专业的毕业资格,并符合该学科专业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获得双学士学位(两个学士学位)。
有关辅修课程、双专业、双学位的具体事宜按《肇庆学院本科生辅修课程、双专业、双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七、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为充分发挥学生的特长和更有利于学生个性发展,学生入学满一年后,经申请批准可在校内转专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①学生入学后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所学课程考试平均成绩列本专业同年级前10%者;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①学生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②即将进入毕业学年者;
③入学后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者;
④入学后曾经转过专业者;
⑤体育、艺术类专业转入其它类专业,或其它类专业转入体育、艺术类专业者。
3.申请转专业者须在一年级或二年级(仅限本科)的第二学期提出申请,填写“肇庆学院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按表中顺序办理手续,于每年5月20日之前提交教务处,由学校集中审批。
批准后,学校在学期结束前通知学生本人办理相关手续。
4.一年级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本学院内相近的专业,经学院、学校批准同意可编入同年级新专业班级学习;转入其他学院专业的学生,则编入所转入专业的新生班学习。
对于二年级学生转专业,根据学籍管理的要求,学校只受理学生转入所在学院内相近专业的申请。
5.转专业的学生,在本校转专业之前所获得的课程学分仍然有效,转专业后无须再修读已获得学分的课程,也无须办理免修手续。
对转专业前所修课程的记录,可保留在学生的成绩单中。
学生可根据需要对转专业前的课程记录申请保留或去除。
毕业审核、学位审核时将按转入的专业要求进行审核。
6.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按新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转入同年级新专业所缺课程以按学分缴费补修方式完成。
第二十条学生入学后,因患病或确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以申请转学。
申请转学应按下列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1.学生转学须由本人申请,填写《广东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按表中所列顺序逐级办理审批手续。
2.在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出文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学校接到省教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后,即可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办理转学审批手续必须备有下列材料:
①《广东省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六份;
②由拟转出学生的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的书面申请;
③拟转入学校的意见。
④由省外高校转入我省的,须附转出学校以及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予以确认的意见;
⑤学生转学申请报告(转学理由);
⑥学生在原校所学过课程的成绩单;
⑦办理转学前3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身体的体检表;(如以患病为由提出转学的,还必须另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证明)
⑧原在读学校对学生操行的评定意见;
⑨经省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4.广东省办理转学审批手续,于每年6月和12月进行,回复时间为7月、次年1月,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须在这两个时间之前办理好一切报批材料,以便及时上报省教育厅。
报送时,须由学校学籍管理工作人员负责,省教育厅不受理任何个人委托办理的学生转学材料。
5.由校外转入我校的学生,原则上应转入我校相同的专业。
转学生在转学前学校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转入后由学生所就读的相应学院进行认定。
对未达到转入专业和年级要求的前期课程,转学生要以按学分缴费补修方式完成。
毕业审核、学位审核时,以转入学校的要求来核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所转学校不在同一办学性质、同一办学层次和同一录取批次者;(同一批次学生转学除符合规定的转学条件和要有正当理由外,还应参考转入学校当年的录取分数线,达不到转入学校录取分数线的不可转入)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5.应予退学者;
6.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7.以下述理由要求转学的:
①不是广东生源的学生,但以水土不服为理由要求转学到我省的;
②以父母调动迁居为理由要求转入我省高校的;
③以父母在驻粤机构(办事处等)工作为理由要求转入我省高校的;
④以转专业为理由要求转学的,以及以艺术类、体育类的考试分数招收的学生要求转到非艺术、体育类专业的。
八、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1.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学生须停课治疗且治疗时间占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因病请假累计超过学期总学时1/3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特殊情况需中止学习的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1/3时,应办理停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应休学或停学的学生,要填写“肇庆学院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并按顺序办理审批,最后由教务处发出休学或停学通知书。
学生办好有关手续方可休学或停学,不办理有关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休学一般为期1年,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再延续1年。
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期满不办复学手续,或复学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学籍。
学生停学保留学籍以1年为限,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或停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执行:
1.停学或休学的学生,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2.休学或停学期间,学生的户口不予迁出。
第二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停学期满,应于开学第一周持有效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复学。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休学、停学不足一学期者,复学后,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考试,考试及格者可在原年级学习;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如原专业已经合并或不连续招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3.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或报考其他院校,学校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校未毕业的学生,学校予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1年。
九、留级、退学
第二十八条一年级的学生累计不合格课程达25学分者,二年级或三年级的学生累计必修课、限选课课程不合格达30学分者,学年学习结束时,不得升入高一年级,须留在原年级重读。
重读学费按所在专业标准收取。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生在基本学制学习期间,必修课和选修课累计不合格课程达45学分者;
2.休学或停学期满未按学校规定提出复学申请者;
3.因病休学期满后,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复查不合格不能复学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按如下规定办理:
1.学生自行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肇庆学院学生学籍变动申请审批表”,要由家长签字同意,并按顺序办理审批手续后,由教务处发出通知;
2.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报名单,经教务处核实,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发文公布;
3.对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本人办理有关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因疾病或意外致残退学的学生,通知家长或抚养人到校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一条不论任何原因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二条每学年开学初审理留级、退学事宜。
十、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三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我校有关规章制度为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以下纪律:
1.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令,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校、学院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2.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政治学习等均应考勤。
3.学生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或参加校、学院组织的活动,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的要凭医院证明),经批准方为有效。
凡未经请假或无正当理由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
4.学生请假3天之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假1周,由学院院长批准;请假1周以上,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盖章后报教务处批准。
在考试期间请假,同时需要办理缓考手续。
第三十五条对经常旷课、情节严重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全日制在籍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并取得规定学分,德、智、体诸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毕业生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及有关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各学院应至少提前一年提醒本学院将要毕业的学生,对照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核查自己的学分获得情况。
对有缺欠学分者,要及时提醒补足相应学分。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基本学制期满时未修满规定学分,相差45学分以下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如在离校同年的秋季开学初重修补考合格,取得规定学分者,可由结业证换发为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取得毕业证书时间计。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基本学制期满时,所取得的学分与规定的学分相差达45学分者,只能取得肄业证书。
取得肄业证书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补考。
第三十九条办理了退学手续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学分达到40学分者,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生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读其他专业的辅修课程、双专业、双学位并达到相关要求者,由学校发给相应证书。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任何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废。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只发一次。
无学籍学生不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学生毕业后如证书遗失或损坏,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表彰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校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学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将根据错误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七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要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学生所在学院要在学校发文公布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后,立即通知学生;重大处理和处分(如降级、退学处理,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应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详见“肇庆学院学生申诉暂行规定”)。
第五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规定办理手续后,学校发给相应的学习证明。
学生必须在学校发布处分决定一周内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将完整地归入学校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肇庆学院关于特殊情况学生的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肇学院〔2006〕92号,2012年修订)
特殊情况学生学籍管理是指诸如专科升本科插班生、应征入伍(复员)的学生、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我校派出的国际交流学生的学籍管理。
除正常学籍管理外,对其具体特殊情况部分规定如下:
一、本科插班生的学籍管理规定
1.本科插班生被录取入读后,视为已具有相应专业所要求的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2.自插入的(本科三年级)学年起,本科插班生随所在班级学习本科第三、四学年的必修或限选课程,以及所在学院要求的其它课程和学校要求的公共选修课程,成绩随所在班级一起管理(学校只记录插班后两年的课程成绩)。
3.本科插班生从第三年级插班(或经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同意独立设班)后的两年,修读的学分数应不少于80学分。
如所在学院在第三、第四学年所安排的课程(包括实习、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学分总数不足80学分的,学生应通过选读公共选修课补足。
有关学院应在入学时,向插班生讲明是否需要修读公共选修课程。
独立设班的,有关学院也可根据学校80学分的要求,另设培养计划。
4.对本科第三、四学年的必修或限选课程,即使插班生在专科阶段已经修读过,也不允许免修,只可申请免听部分或全部课程,期末必须参加考试;实验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和免听。
5.对插班生未修读过本科第一、二学年的一些主要课程,学校不再安排补修,由学生本人自修或以交费辅修的方式完成。
6.插班后,本科第三、四学年的所有课程考核均合格,并且大学英语、计算机应用基础统考成绩达到学校要求者可以毕业,(对已达学校要求的插班生,在入读后,应凭大学英语统考和广东省高等学校计算机统考成绩单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确认,以便通过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应征入伍(复员)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军区司令部、广东省军区政治部〔2005〕司联字第1号文件精神,对应征入伍(复员)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1.应征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其学籍保留到退役后1年。
在新兵体检复查不合格退回的或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中途退伍的,学校准予复读。
在服役期间受处分、被开除军籍或劳动教养的,不准复读。
2.在校大学生入伍的学期,凡在入伍前正常参加课程学习的,任课教师(包括专业课和公共课)应直接给予及格以上成绩。
3.退伍复读的大学生应在3个月内凭有关退伍证明、立功证等回校办理复读手续。
4.原所学专业已撤销的,由学校根据退伍学生的意愿安排转入其它相近专业继续修读。
5.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6.退伍复读的大学生,对专升本、本科生报考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7.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者,原为专科生的可免试转入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学习;原为本科生的,可以申请转入其它专业学习;本科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的研究生。
8.大学生服兵役期间,有立三等功以上的,由学校书面呈文报省教育厅。
当学校递交报告时,必须将学生奖励的原件送高教处审核,并复印作为学校报告附件。
三、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
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是指我校招生录取的具有体育特长的各专业学生。
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体艺〔2005〕3号)的精神,对其学籍管理规定如下:
1.技能课(包括专业运动技能、劳动、军训、实习等实践课)要求完全同非高水平运动队学生一样,不加分,以原始成绩作为相应课程的成绩。
理论课成绩可由三部分组成:
原始成绩(Y)、训练成绩(X)和比赛奖励(J)。
即课程成绩=Y+X+J。
Y=专业课程的实际考试成绩。
X=训练成绩加分。
由教练员根据学生参加训练情况评定,最高可加10分。
J=比赛奖励加分。
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8名、广东省运动会或广东省大学生运动会前3名,最高可奖励20分;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第9-12名、广东省运动会或广东省大学生运动会第4-6名,最高可奖励15分;广东省运动会或广东省大学生运动会第7-8名,市运会前三名或破纪录者,最高可奖励10分;校运会第1名或破纪录者,最高可奖励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