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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澳门法规制度下的教师专业发展

淺談澳門法規制度下的教師專業發展

郭慶基

一.引言

澳門社會的發展激發起教育不斷改革的訴求,提升教育質素的呼聲不僅著眼於培養社會需求的人才,更希望能培訓出能創建未來優質社會的群體。

學校面對時代的挑戰和競爭,需不斷以改進作回應,學校的改革和發展需以教師的專業發展作支持,在強調培養學生終身學習的年代,教師本身亦被要求作為終身學習者的典範。

另一方面,尊師重道是中國自古以來的主流禮教之一,在今天知識暴增、變化快速的環境下,教師隊伍需隨時代進步而發展和鞏固其專業性,才可保證其專業地位。

今天,教師專業發展已不僅是其個人的發展,亦是學校發展和教育改革的重要因素,而配合教師的需要、社會環境演變以及法規制度下發展的教師專業成長,更是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質素的關鍵。

二.澳門教學人員學歷及專業資格情況的變化

無可否認,教師學歷以及專業資格的變化,能反映出教師專業發展整體情況的一個側面。

1996年,澳門頒佈了教學人員通則,規定擔任教學職務的人員的學歷及專業資格。

該法令頒佈以後,澳門教學人員的學歷和教育專業資格逐步有所提升,下表以上述法令頒佈的學年、澳門回歸祖國的學年及去年的統計展示:

1996/1997學年

1999/2000學年

2004/2005學年

具教育專業資格

不具教育專業資格

小計

具教育專業資格

不具教育專業資格

小計

具教育專業資格

不具教育專業資格

小計

博士學位

1

1

2

1

0

1

2

0

2

碩士學位

28

11

39

51

25

76

157

62

219

學士學位

714

400

1114

1135

517

1652

1875

634

2509

專科學位

313

39

352

317

32

349

608

88

696

文憑

614

68

682

835

76

911

539

47

586

副學士學位

0

6

6

1

4

5

1

0

1

未具以上學歷

676

696

1372

482

370

852

265

121

377

總計

2346

1221

3567

2822

1024

3846

3447

952

4399

百分率

65.8

34.2

100

73.4

26.6

100

78.4

21.6

100

從上面的統計資料中,可發現曾接受相關教師培訓而獲專業資格的教師人數和百分率有明顯的提升,而具學士學位或碩士學位的教師亦有所增加。

教師學歷和專業資格不斷提升的現象,除了對入職教師有所要求外,在職教師的進修亦是主要原因。

教師專業發展與教師的進修密不可分,而影響教師專業成長有多方面的因素,有個人因素,學校因素、也有政府的教育政策和社會對師角色的認知定勢等方面的影響(陳玉琨,2002)。

事實上,這些因素又互為作用,關係錯綜複雜,不同時期的特定條件下的主導因素亦有所不同。

下面集中就澳門在法規制度和政府政策的幾個方面的情況作介紹。

三.教師入職的學歷、資格要求

  作為<澳門教育制度>法律的補充法例,1996年頒佈了15/96/M號的教學人員通則,規定了不同教育水平上擔任教學職務,須具有下列學歷或資格:

a)為擔任幼兒教育及小學預備班之教學職務-須具備幼稚園教師課程之學歷或具備被認為等同之資格;

b)為擔任小學教育之教學職務-須具備小學教師培訓課程之學歷或具備被認為等同之資格;

c)為擔任中學教育之教學職務-須具備中學教師培訓課程之學士學位或專科學位,或具備其他領域之學士學位或專科學位,又或其他被為等同之資格。

此法令除了規定教育機構不應聘用具低於上述所指學歷及資格之人士為教學人員外,對於已入職的教學人員亦有過渡規定:

在法規生效時,年齡等於或少於四十歲,又或實際教齡不足十年者,應根據當局所定之期限參加在職培訓計劃,以便取得所要求的學歷或資格。

上述這些要求和過渡規定成為部分未達標準的在職教師在學歷和資格提升的引導方向,亦是教師進修的一項推動力量。

四.教師培訓活動的規範制度

規範教師培訓活動的法規制度(41/97/M號法令)在1997年公佈,該制度將培訓活動規範為四類:

a)職前培訓:

對尚未擔任教學職務者給予教學專業資格之培訓;

b)在職培訓:

對在職之幼稚園教師及其他教師給予教學專業資格之培訓;

c)延續培訓:

旨在補充、更新及深化已具有教學專業資格者之與其教學職務有關之知識、能力及才能之培訓;

d)專門培訓:

從學術及教學觀點出發,使教師能於教育制度範疇內擔任特定職務之培訓。

該制度亦定出教師培訓的指導原則:

a)職前培訓及在職培訓之內容應包括個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訓、文化培訓、專業領域學術知識之培訓及教學培訓;

b)專門培訓得在職前培訓進行期間獲得,或以學位後課程之形式獲得;

c)延續培訓應以終生自我培訓為出發點,促進教師在個人及職業之發展;

d)培訓應保證結合學術知識、教學知識、理論及實踐等元素,並應促進學習在教育制度範疇內擔任各種職務所需之能力;

e)培訓應靈活,使教師能在工作上有所轉變;

f)培訓之教學方法應與教師擔任教學職務時將使用之教學方法相似;

g)培訓應有助於批判分析、研究及教學革新之工作,亦應有助於積極適應周圍環境。

  教師培訓活動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需要重點,培訓活動規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總結了過往和現時幾種不同需要的培訓模式:

八十年代學生人數快速增加,職前培訓的活動隨之而加速發展,為學校培養生力軍,澳門大學(前澳門東亞大學)就是在1987年開辦教師專業訓練課程,更在1989年正式成立教育學院;九十代澳門教育制度確立,教師資格要求亦明確訂定,在職教師培訓活動的需求隨之而增加,政府亦撥出經費,幫助在職教師達致要求的學歷標準,澳門大學教育學院以及廣州的華南師範大學都在這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九十年代中末期至今,學生人數壓力減少,提昇教育質素的訴求加劇,在大眾關注教育品質之際,在職教師除了需具備基本標準學歷要求外,亦需為教育的進步和發展作好準備,幫助他們與時並進的教師延續培訓和專門培訓活動便受到更大的重視,政府和學校亦關注到協助教師發展專業生涯規劃的重要性,不僅要向教學人員提供參與專業發展活動的機會,同時亦著眼於培養教學人員對自身專業生涯發展的規劃能力,提供有利於促進教學人員專業成長的資源。

五.教師津貼制度

除了經由學校發放的薪金外,按規定,任職於非牟利私立教育機構從事幼兒教育、小學教育預備班、小學教育或中學教育工作並在教育暨青年局登記的教學人員可獲由政府發放的直接津貼。

教師直接津貼於80年代開始發放,經過了多次調整,上學年調升的增幅由4%至9.8%不等,其中具有師範專業培訓學歷教師的津貼額增幅較高,顯示特區政府重視和鼓勵教師接受專業培訓。

教師津貼制度最近的一次修訂是在2005/2006學年起實施,將各教育程教師的津貼的差額取消,現時的每月的津貼金額如下:

學歷

具教育專業資格

不具教育專業資格

學士學位或等同學歷

2,100.00

1,700.00

高等專科學位等同學歷

1,800.00

1,650.00

不具備高等學歷

1,450.00

1,030.00

教學人員獲得的津貼金額因應學歷以及專業資格的不同而有所分別,其中,不同學歷引致津貼金額相差最高65%,而曾否接受教育專業培訓引致的津貼金額相差最高40%。

雖然在絶對金額上這些差別並不算大,但仍在一定程度上亦是鼓勵教師在學歷和師範專業資格的提升。

六.政府組織的進修培訓活動以及校本培訓資助計劃

在高速發展的社會,教師除需具備基本的入職學歷和師資的培訓外,亦需有計劃地在其職業生涯中持續參與專業發展活動,從而在教師崗位上保持高效能。

為此,澳門特區教育行政當局多年來一直著力為教學人員提供進修機會,在課餘及假期時間,就不同領域舉辦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當中亦包括了在澳門以外進行的交流學習活動,如校長及學校高級管理人員培訓、骨幹教師培訓、英語教師境外培訓等等,並定期出版《教學人員培訓概覽》,把培訓資訊印發予本澳教學人員,幫助其為自己的專業成長作出規劃。

按統計,在2003/2004學年,澳門中、小、幼教師共有4,331人,而參加由教育暨青年局組織的教師在職/專門/延續培訓的共有10,016人次,平均計算,每人參加了2.3項的培訓活動。

教育的發展很大程度取決於學校的發展,學校的發展需要建立在教師發展的基礎上,教師的專業發展若能與學校發展相配合,將會獲得相得益彰的效果。

為此,特區政府推出校本教師培訓資助計劃,向私立學校發放津貼,鼓勵學校按其特色、宗旨,並根據學校發展需要設計最合適的校內人員培訓計劃,藉以促進學校的發展,提升教學人員的專業素質及學校的教育質量。

另一方面,校本培訓計劃的推動,亦促成學校在強調學生的發展的同時,也關注教師發展的問題。

該資助計劃於2004年推出,並深受學校歡迎,首年推出即審批了224項培訓計劃的申請,提供了9,180個培訓活動名額,涉及了各個學科領域、各種教學方法、課程發展、輔導、小班教學、經驗交流等等範圍。

校本教師培訓與特區政府組織的培訓有著不同的關注點,前者聚焦於學校本身,以培養配合學校辦校特色和發展願景的教學人員隊伍為依歸;後者則著眼於特區整體的教育現狀,配合教育的發展和特區的施政重點,培養所需的人力資源。

基於以上區別,校本教師培訓與特區政府組織的培訓分別側重於以下性質的項目,優勢互補:

  

校本教師培訓

特區政府組織的培訓

 

 

 

 

o為學校發展願景建構相應人力資源的培訓

o補足校內教師隊伍中現存較薄弱環節的培訓

o以校內資深的或具專長的教師作為導師的培訓

o因應校內教師的特別需要舉辦之培訓

o執行教學試驗或改革計劃前的培訓,及完成後的成果分享活動

o校內同儕間的經驗交流活動

o學校之間、學校與社區或其他機構之間的交流、考察活動

o為特區教育的發展和改革計劃培養和儲備足夠人才的培訓

o為推動非高等教育範疇施政重點的落實而舉辦的培訓

o補足各校校本教師培訓未有或較少涉及而有需要開辦的培訓

o地區之間的互訪和交流

o以特區整體教育界為對象的培訓活動

o為善用資源的考慮,把校內人數較少的專業人員集中起來進行培訓

為協調各項促進教學人員業成長的工作,檢視有關活動的進行情況,共同商討相關發展計劃,特區政府與教育團體組成「教師培訓工作協調諮詢小組」,以便集思廣益,為澳門教師培訓訂定合適的發展路向。

七、教育制度的檢討

  1991年,立法會通過了<澳門教育制度>法律,規範了澳門教育的發展綱要,隨著社會環境的發展,特區政府於2002年啓動了澳門教育制度的檢討與修訂,經過多種途徑和方式,廣泛收集市民及社會各界的意見,完成了法案,即將進入立法審議階段。

無論是原有制度,或是新的草案,都注重教師發展,原有的制度法律定有「人力資源」的獨立規範章節,而新制度法律草案亦把「教學人員」以專門的一章作出規範。

在發展方向上,1991年頒佈的現行制度規定,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職業培訓的權利和義務,行政當局在此方面促進條件和創造必需的途徑。

而在2004年發表的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中則指出,接受培訓是教學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教育行政當局應為相關培訓提供條件和資源,而上述人員應為其專業持續發展作出規劃。

前者注重促進條件和創造途徑,讓教學人員接受職業培訓,後者則強調教學人員為其專業持續發展作出規劃,由行政當局提供條件和資源,這正是未來發展的原則方向。

另一方面,教育制度法律草案諮詢意見稿上亦指出,教學人員必須具備適當學歷,與其任教之教育程度、教育類型、學科或學科領域有關之學歷和教育專業培訓要求由相關法規規範;教學人員的工作屬性、職階、考評、合理之工作量、合理之待遇和相應的權利及義務,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所制定的法規訂定制度框架,學校根據上述框架制定具體職程。

這些規定意味著,現時的教師資格要求、權利、義務、工作量和待遇等等,在新制度法律通過後,將再作重新檢討訂定。

同時,草案亦明確指出,會建立將教學人員津貼的發放與教學人員的專業發展相聯繫的機制;教學人員培訓的開展應配合澳門特別行政區教育發展的需求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資源狀況,並以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

這些內容都是制度檢討中,以促進教學人員發展為方向所作的考量。

八、結語

教師常被認為是教育成敗的關鍵,教師的專業發展一向受到社會的重視。

澳門現行的教育制度法例自1991年推出後,陸續產生了多項影響教師專業發展的法規制度和措施,教學人員的學歷亦逐步得到提升。

在不同時期,因應教育發展的需要,無論在教師資格的要求、師訓活動的規範、津貼制度、培訓活動的組織、校本培訓的推動等等方面都作出配合。

未來在新制度法例通過後,無論在學制、課程發展、教學改革、學生評量以及教師職程等等的各方各面,都會按新教育制度所定方向作出修訂,這些改革都直接體現到教師的工作和發展上。

教育的發展需全面協調共進,在推行各項教育改革時,需按序籌劃,提供充足的支援、資源,積極創造條件減輕教師的工作壓力,讓教師有更多的時間與學生溝通之餘,亦有足夠的時間透過不同的渠道和方式自我提升,與學校發展同步而進,朝著社會教育發展方向有道邁進,將會是教育改革成敗其中一項的關鍵因素。

因此,要提升澳門的教育質素,教學人員隊伍的整體質素提升和持續專業成長是不可或缺的,在終身學習的理念下,不僅要向教學人員提供參與專業發展的機會,同時亦需提供資源和條件,培養教學人員對自身專業生涯發展的規劃能力,與學校的發展以至整體教育的發展相輔相成,持續進步。

 

參考文獻

1.教育暨青年司(1999)。

《澳門教育制度法例》。

澳門:

教育暨青年司。

2.陳玉琨(2002)。

<學校發展與教師的專業成長>,《21世紀教師的專業成長》,教育研討會論文集。

澳門:

澳門大學教育學院/教育暨青年局。

3.教育暨青年局(2004)。

《教育及培訓數字》。

澳門:

教育暨青年局。

4.澳門特別行政區(2005)。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

澳門:

印務局。

5.鄭燕祥(2005)。

<e世代教師的機遇和挑戰-專訪鄭燕祥教授>,教師雜誌。

澳門:

教育暨青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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