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0533873 上传时间:2023-02-2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1.3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docx

《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docx

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

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

  中图分类号:

DF082文献标识码:

A

  如何建构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这几乎是所有自然法学家共同努力的目标。

[SeeLonL.fuller,ARejoindertoProfessorNagel,inNaturalLaw(VolumeI),ed.ByJohnFinnis,NewYorkUniversityPress,1991,p.20.富勒明确表示:

“我觉察到,并且认同所有自然法学派共同的一个中心意旨,即发现将使人们能够共同获得一种良好生活的那些社会秩序原理的意旨。

”]而在学理上,这种自然法层面的反思之所以如此重要,其原因主要在于这种反思中所蕴涵的批判意蕴――即它始终着眼于如何改善现存秩序,如何达致一种更正当、更可欲的社会秩序的问题。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邓正来提出的“理想图景”或“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也可以看作是在同样向度上的一种智性努力之尝试。

但是,这里的“理想图景”与传统自然法观念的根本区别在于它是一个根据中国的具体观念――“‘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论者根据其对中国现实情势所做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建构起来的一种有关中国社会秩序之合法性的‘中国自然法’。

”[1]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理想图景”既是评判现存秩序正当性的标准,同时也为未来的秩序建构提供了某种观念层面的指引。

那么,“理想图景”能否被建构出以及如何建构的问题就成了认识、评价与指引一种更正当和更可欲的社会秩序建构的关键。

因此,本文将主要从对理想图景的两种认识误区所存在的问题出发,进而澄清与我们如何认识理想图景及其所欲求的社会秩序紧密相关的一些问题。

[当然《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中还论及很多同样重要的问题诸如中国法学甚至中国社会科学的自主性等问题,由于本文论题和篇幅所限在这里不作探究。

]

  对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认识,人们往往会采取两种极端的方式,即或者运用一种本质主义的追问方式――追问“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到底是什么,或者采取一种完全虚化、抽空化的理解方式――认为我们根本无法达致“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认识本身,“唯一确定的就是知识分子的反思性品格”。

实际上,这两种思考方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都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视作不可讨论的问题。

因为,如果我们能够确定理想图景是什么,那就意味着人们对此再也不需要作出思考的努力了,可以一劳永逸地依凭它来处理各种问题。

如果理想图景本身根本没有什么确定的内涵,只要人们对它进行反思就可以了,那么就意味着人们无需对此多费心思,只需要随意或随兴赋予它任何内容都可以而根本无需智性方面的努力。

这正如赵汀阳所言,无自由和完全自由都不需要智慧,因此,上述两种认识方式在实质上不仅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或推进,而且同时也有把问题本身给消解掉了的可能。

那么,我们对理想图景该持一种什么样的认知态度呢?

究竟该如何认识理想图景呢?

  邓正来在文中对“理想图景”最明确的表述是,“我所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一种依凭对中国现实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阐明或建构起来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它“既是以批判西方现代化范式为基础的,也是以否弃那种主张一劳永逸且永恒不变之自然法的理论为前提的,更是以批判那种封闭且实质保守的文化‘意义世界’为依凭的。

”[1]37“理想图景”的提供要以重新认识和定义中国为根据,因此需要对中国现实进行“问题化”处理。

邓正来批判既有的法学研究正是着眼于其没能或无法提供这样一种“理想图景”,原因在于他们都受到了“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进而无力洞见到中国问题的独特性。

如果我们注意并体会到邓正来在文末所强调的另一层意思,这可能会有助于我们对理想图景的理解,即所谓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决不是邓正来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否则就会把人们又送进“虎口”,那么,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到底是谁的?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这些人是如何达致“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或者是根据什么来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

这些问题的明确化,无疑会使我们不仅对理想图景本身的认识加深,同时也会使一种更正当、更可欲的中国社会秩序的建构成为可能。

  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到底是谁的,这个问题可以分解为两个问题:

一是理想图景是属于谁的,二是理想图景是由谁建构出来的。

简单的回答可能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所有的中国法学论者甚至所有中国人对理想图景进行思考和追究的反思平衡结果,他们既是所有者又是建构者。

这只是一种理想的理论状态而已,是否真能如此是另外一个问题。

然而,作为一种理论探讨的可能,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处于理想状态中的人们如何形成关于理想图景的共识展开讨论。

根据邓正来在文中的表述,理想图景的阐明或建构是依凭对中国现实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达致的,而这又是在世界结构以及中国的现实结构支配下进行的。

其中的建构者既是各种结构的观察者,同时又是结构的参与者、行动者,这可被看作是建构者的主体性条件。

由此,此处的现实就具有了双重含义:

既是一种客观主义关照下的客观的现实,同时又是一种主观主义思路下的被建构着的现实。

而此处的建构者也具有双重身份:

既是理想的观察者又是具体的参与者、行动者。

对于建构者的理想建构过程,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

“首先,我们将世俗表象搁置一旁,先建构各种客观结构(各种位置的空间),亦即社会有效资源的分配情况;正是这种社会有效资源的状况规定了加诸互动和表象之上的外在约束。

其次,我们再引入行动者的直接体验,以揭示从内部建构其行动的各种知觉和评价(即各种性情倾向的范畴)。

”[2]

  当然这二者并非截然分开的。

但由此产生的一个问题是,是否这些理想的条件都具备了就可以在所有的参与者之间达成共识,建构出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来?

邓正来在文中认为,通过一种“反思平衡”的过程可以做到。

但是,我们有理由担心,一种没有根基、没有根据的“反思”如何能够进行并最终达到“平衡”。

这就涉及到笔者所要考察的另一个问题:

如何达致“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或者是根据什么来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问题。

  邓正来在文中告诉我们,理想图景的建构要以重新认识和定义中国为根据,这里的中国既是思考的对象又是思想的根据。

在此,对中国的理解既要看到其文化历史特性,又要在世界结构的关照下进行。

也就是说,这里的中国并不是一个具有既定的特定内涵的概念,而是处于外在结构和内在结构共同作用下的发展变动着的,并不断为人们所重新认识和建构着的对象。

邓正来文中所体现出来的对中国的这种认知方式可以使人们避免在“微观理性”与“宏观功能主义”之间的二难抉择。

我们有理由认为,如果单纯从世界的或全球的视角来认识或看待个人,则难免流于空洞和贫乏,而仅仅只从特定的地域(比如中国)来认识和关照个人则又会有专断与狭隘之嫌。

因此,“世界结构下的中国”之谓可以避免上述的这种尴尬。

既然中国具有待定的、变化的内涵,那么以它为根据建构的理想图景本身也必然具有这种特性,也即具有一种时空和历史特性。

这里,笔者还需要提请读者注意的一个问题是,邓正来曾经根据沃勒斯坦的有关主张对以国家为当然分析单位的理论框架作出过批判,那么,此处他一再强调中国,强调以中国为思想根据,这是否与先前的主张相矛盾呢?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的看法是,首先从字面上来说,分析单位与思想根据是不同的;具体到理论立场上来看,我们应注意沃勒斯坦否定以国家为分析单位转而提出以历史的“世界体系”为分析单位与邓正来主张以世界结构下的中国为思想对象和根据所针对的问题是否一致?

他们所欲图的理论效果是否相同?

[邓正来对于沃氏“世界体系”理论作出过相应的批判,主要着眼于以下两方面:

首先是沃氏“世界体系”理论所具有的“经济化约论”倾向,因为它实际上忽视了那些对社会变迁具有重大作用的深深植根于地方性知识之中的法律―政治和文化等因素;同样,沃氏“世界体系”理论也具有高度“结构主义”的倾向,这一倾向表明他对分析单位整体中的关系而非关系项的强调。

邓正来认为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沃勒斯坦经由宣称分析单位的整体关系比作为关系项的“国家”重要便已然建构起了“世界体系”理论在方法论上的关系主义的结论。

他以为,沃勒斯坦在方法论建构方面的缺憾,势必会影响到他对其历史社会科学分析单位的建构。

所以,我们有理由将“世界结构下之中国”看作邓正来对沃氏对于现代社会科学当然分析单位(国家/民族国家)之反思的反思结果。

]而不应该仅仅抓住邓正来前后都是在拿国家或中国说事这一表面现象不放。

那么,是否特定时空下的人们也即当下“中国人”只要以中国为根据对中国社会秩序的正当性问题进行思考,思考出来的理想图景就可以被认为是“理想图景”呢?

在笔者看来,这也就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即问题与标准的问题。

  始自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一种思考问题的方式强调问题与标准是共存亡的。

依此为据,如果我们同意“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是可以理解的问题,那么也就有了某种这样的标准。

依这种观点来看,当邓正来提出建构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问题以及主体性中国的问题时,便预示着它们作为问题存在的同时也创生了一些判定对这些问题进行解答或思考之恰当性的标准。

“因为,除非有某种标准,并根据它来判断种种可能的回答,否则所有可能的回答就处在同一水平上了,问题也就没有意义了。

”[3]

  因为,如果没有了一个基本的判断标准的话,人们所作出的任何思考都是合理的、有可能的,人们根本无法对它们的优劣进行评价。

在这个意义上,如何能达致一种“反思性的平衡”也颇令人生疑。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标准的存在是理所当然的或者标准是唯一的,但是标准的存在条件或有效条件的问题,在这里笔者不打算涉及。

笔者关注的是如果要寻找什么标准的话,我们可以做出哪些努力?

这可能就与对我们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秩序之性质的追究问题勾连起来。

所谓对社会秩序之性质的追究,“根本上是对与社会秩序相关的各个方面的合法性的追究,尤其是对政治安排的思考”,[1]7我们可以进一步将其表述为如何建构一种更正当、更可欲的社会秩序的问题。

在一定意义上,“理想图景”可以看作是对我们所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秩序的一种构想――在特定时空下对某些普适价值进行重新排序的一种努力。

从这种意义上说,社会秩序的正当性及可欲性既彰显了理想图景,同时又构成了理想图景本身正当性的一项标准:

即理想图景指引着社会秩序的建构,反过来社会秩序又制约和限定着理想图景的形成和发展,亦即这两个问题是相互构成的。

  在此,对社会秩序采取一种什么样的理解方式是至为关键的,因为它会影响我们对理想中的社会秩序的构想。

具体的秩序到底是怎样的,这虽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但是邓正来的理想图景观念却旨在寻求一种更好的社会秩序。

如果人们尝试更贴切地把握关于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的设想,那么对于有关“更正当、更可欲的社会秩序”的设想通常就存在两种解析的可能:

一方面,“更正当、更可欲的社会秩序”可以是指一个事先界定的、内容上的衡量标准,它标志着这样一种秩序,借助于它,一位观察者可以评价那些现有的秩序,而不必诉求生活在所涉及秩序下的人们的主观价值判断。

另一方面,“更正当、更可欲的社会秩序”可以指这样一种秩序,它对于生活在其中的人来说,根据其自身的估计是合意的。

[4]

  显然,这两种解析方式都将观察者与参与者身份割裂开来,而理想图景所要求的恰恰是前述双重身份的合二为一,所以,“更正当、更可欲的社会秩序”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标准,而是不断被建构着和不断建构着的。

笔者认为,最好将它理解为一种不断超越自身的理论探求,一种富勒所谓的“愿望的道德”[“愿望的道德”(themoralityofaspiration)和“义务的道德”(themoralityofduty)是朗?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著中对道德进行的一种区分,愿望的道德是关于幸福生活、美德及人的能力的充分实现的道德,而义务的道德规定了有序社会得以可能的基本规则。

在愿望的道德参照下,我们可以发现,更正当、更可欲的社会秩序的获得显然不会是以达到某些实质的指标为终结的,它将会是一个不断努力获得和超越的过程,而这其间显然离不开人的参与。

],一种“使中国人能够共享一种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生活”的理想图景之不断展开、渐次清晰的过程。

  作为一种法律哲学的理论探究,从“理想图景”看“社会秩序”的建构,不是简单地为了在重重分歧和辩驳中批判、取代既有法学研究的规范性认识或认知方式,而是自觉地努力为了提出并补充一种理论探究的目标性概念或范畴,强调知识何以具备正当性赋予力量。

对于目标性概念的合理探究,麦金太尔指出:

“一切主张都被看成是从某种观点出发而作出的,而任何试图以一种克服相对性和片面性的方式来讲话的尝试都注定是要失败的,所以,某些现代实用主义者和某些现代尼采主义者也力陈这种主张。

―种回答可能是直接承认,情况很可能是这样的:

即人们没有任何方式可以使他们自己避免特殊时间、特殊地点、特殊的社会和文化观点所带来的不完整性和片面性;而任何论题都只能从某种特殊的立场出发来展开。

但是,这样一来我们就得补充说明一下,如果问题只能如此,我们就不可能在一种探究可以用其进行的不同方式之间作出区分”[5],并且他详尽地论证了同一个概念既给这种探究提供目的,同时也给该探究的课题提供其解释。

这也就是说,尽管麦金太尔警示人们不能沉溺于一种概念图式的碎片当中从而丧失对理论和实践的理解,但是他却坚定不移地论证了,“我们可能还需要通过探究的进步,使我们摆脱特殊观点的片面性,仍需要一种有关事物的绝对理解概念而非一种对事物的相对理解概念来引导我们,即使这种终极理解事实上无法达到。

”[5]115由此看来,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当中,邓正来所指称的目标性概念之合理探究,并不仅仅是为了寻找法律哲学论证的多元化解释的可能,从而无可选择地建构某种理论与实践上的支配性观念,而且也是一种具有历史选择性的知识状况的描述,一种对法律哲学本原的重新确认与论证。

然而,从邓正来所谓知识的正当性赋予力量上来看,笔者更愿意相信,《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书不是在提出一种已完成的形式理论,而是提出一个构建这种理论的纲领性计划。

因为扩大地来看知识的正当性赋予力量具有自相关的特征,一种完备的形式理论本身可能就是思想的终结。

  概言之,无论是“理想图景”也好,还是所谓的“中国自然法”也罢,也许重要的不在于我们如何称呼它们,或者如何确定它们的理论内涵,重要的在于正如邓正来所言:

我们提出类似的观念或者开始对这些观念进行思考本身就预示着一种理论自觉生命的开始。

而这种理论的自觉无疑为一种更正当、更可欲的“社会秩序”的建构提供了某种可能。

  

  参考文献:

  [1]邓正来?

敝泄?

法学向何处去[M]?

鄙虾#荷涛裼∈楣荩?

2006:

6

  [2]皮埃尔?

布迪厄,华康德?

笔导?

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引[M]?

鄙虾#豪蠲停?

李康译?

钡苏?

来校?

北本?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11

  [3]麦金太尔?

甭桌硌Ъ蚴罚?

M]?

惫ㄈ阂氇鄙虾#荷涛裼∈楣荩?

2004:

130

  [4]奥托?

施莱希特?

绷?

邦经济部与战后德国的秩序政策[C]//何梦笔?

敝刃蜃杂芍饕澹旱鹿?

秩序政策论集?

倍?

靖,等译?

敝泄?

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32

  [5]麦金太尔?

彼?

之正义?

何种合理性?

[M]?

蓖蚩∪耍?

等译?

北本?

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

113

  本文责任编辑:

张永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高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