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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桂质办发〔2007〕7号

关于印发广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措施备案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业厅、卫生厅、商务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同意,现将《广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措施备案制度》、《广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广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制度》、《广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考核验收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

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制度通知

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

送:

各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及成员单位,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工作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9月15日

(共印70份)

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措施备案制度

为提高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有效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总体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各级地方政府,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在本次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制定的工作措施(工作方案、工作监督抽查制度、工作验收考核制度、工作目标责任状等)实行备案制度。

二、整治工作措施的要求

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地方政府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总责”的原则,围绕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针对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制定相应的工作措施。

三、备案的受理

(一)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在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制定的工作措施报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地方政府制定的工作措施实行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负责对本级以下部门制定的工作措施实行备案。

(三)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工作措施要求在批复三天内向规定的部门进行备案。

(四)备案文本格式。

各级地方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工作措施以正式文件上报备案,提交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备案的工作措施进行研究,提出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建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依据备案的工作措施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度。

 

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

为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综合治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分析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形势,研究拟订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提出阶段性整治工作重点;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建议,协调解决监管工作和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二、联席会议组成单位

(一)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质监局、自治区新闻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自治区外事办公室、自治区法制办、南宁海关、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

(二)联席会议由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质监局)负责召集,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参加。

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主管处长,负责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三、联席会议工作方式

(一)定期会议。

联席会议由成员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每月召开一次。

必要时,邀请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在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对联席会议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需要协调解决的,可由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二)专题研究。

根据自治区领导同志指示、成员单位提议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

全体会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也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联合调研。

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

同时,各部门和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

(四)共商对策。

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遇有意见分歧的,由召集人负责协调;协调后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将有关意见和理由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四、联席会议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研究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

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

联席会各成员单位还要共同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制度

为使《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落到实处,督查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督查组织机构

由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

三、督查内容

检查内容分为:

现场检查和资料检查。

(一)现场检查。

随机抽取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地区进行检查。

(二)资料检查

1、对照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和各市、各专项整治组备案的方案进行检查;

2、各有关单位拟订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有关政策、法规建议;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整治工作计划,研究具体应对措施等。

四、督查时间

(一)根据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及监管形势,结合整治工作,在集中整治阶段(9月下旬、10月下旬)组织二次督查;

(二)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定对各单位的日常随机检查和抽查,至少每2月检查一次;

五、督查实施和形式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督查方案,交叉检查或者抽调各成员单位组成督查组进行督查。

六、督查结果处理

(一)对各级领导督查出的问题严格按以下要求整改:

1、对照吴仪副总理对开展专项整治提出六点要求进行整改;

2、对检查的各类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认真、全面整改,重点是做好落实工作,严禁各类事故隐患重复发生;

3、对上次检查出的问题在下次检查时进行复查;

4、做好现场检查、整改、验收记录。

(二)处理:

对检查出现的一般和严重的问题,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七、工作要求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必须制定本单位的检查办法,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并经常性地开展此项工作。

 

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考核验收制度

为确保完成国务院、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2007年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为期4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及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8个专项组(以下简称专项组)整治工作的验收。

二、验收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及各部门制定的整治方案。

三、验收工作的组织

由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部署统一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有关部门组成验收组进行具体实施。

四、验收内容

(一)是否按计划实施专项整治;

(二)专项整治阶段性的效果;

(三)整改措施和推进计划。

五、验收方法

采取报送和抽查方式进行实地验收。

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表格(见附表1、2),各专项组要每月1次填写表格,盖章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确保目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组对专项组开展整治的区域进行抽查,可抽查1~2个县核实整治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验收结果处置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要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领导小组通报全区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交验收报告。

领导小组对验收优秀的或进度较快的,要通报表扬,对验收不合格的或进度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并提出整改要求。

七、验收要求

(一)验收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全区整治方案和验收表格进行验收。

在验收工作中,不得放宽验收标准;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二)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对各专项组整治工作的验收;形成全区整治工作的验收报告,做好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对我区的验收。

 

附表1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月日

类别

单位

数量

本次

累计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单位

(企业、个体户、市场、工厂等)

 

 

检查产品

 

 

整治重点区域

 

 

查处单位

 

 

查处案件

1、立案数量

 

 

2、案值

万元

 

 

3、罚没金额

万元

 

 

不合格产品和食品

1、退市

公斤(件)

 

 

2、销毁

公斤(件)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受理、处理申诉和举报

 

 

附表2________专项整治组完成目标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单位

验收内容

完成情况

备注

检查区域

检查单位或产品(个)

完成比例(%)

 

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

农产品批发市场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

 

 

 

 

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问题

 

 

 

 

蔬菜基地、市场平均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率

 

 

 

 

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情况

 

 

 

 

水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

水产品氯霉素检测合格率

 

 

 

 

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

 

 

 

 

规模养殖场使用违禁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率及检出率

 

 

 

 

生产加工食品及有关消费品质量安全整治组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小作坊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

 

 

 

 

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保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脚手架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水泥、化肥等产品生产企业建立质量档案;

 

 

 

 

无证生产

 

 

 

 

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组

市场、超市建立进货索证票制度

 

 

 

 

酒类批发“随附单”使用率达,酒类零售“随附单”索取率达

 

 

 

 

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市小食杂店、小摊点无照经营

 

 

 

 

单位

验收内容

完成情况

备注

检查区域

检查单位或产品(个)

完成比例(%)

 

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组

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餐饮消费安全整治组

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无证照经营

 

 

 

 

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市的餐饮经营单位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

 

 

 

 

使用病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行为,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的行为

 

 

 

 

药品质量安全整治组

药品批准文号清查专项工作;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专项工作;

 

 

 

 

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销售流向实时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

 

 

 

 

药品经营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监督检查覆盖面;

查处以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和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

医疗机构药品规范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核查.

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组

县城以上城市进点屠宰率,乡镇进点屠宰率达

 

 

 

 

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

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退货或销毁

 

 

 

 

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以及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得到清查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出口食品货证相符

 

 

 

 

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科学、有效地组织和实施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13号)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

办公室)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下称:

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办公室职责:

(一)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

(二)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有关工作进度;

(三)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章办公室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四条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0名,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主持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领域内的工作。

办公室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相关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下综合组、种植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水产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生产加工食品及消费品质量安全整治组、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组、餐饮业食品质量安全整治组、药品质量安全整治组、猪肉质量安全整治组、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新闻信息组等10个工作组。

各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具体职责及分工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第七条办公室实行联络员制度,办公室的联络员,负责与相关部门及各工作组的业务联系与沟通。

各工作组的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各工作组联络员名单、职务及联系方式报办公室综合组。

工作组联络员因工作等原因,需要调整,工作组应行文通知,并及时报送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相关制度

第八条为统筹协调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综合治理机制,办公室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见《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九条主任办公会由主任或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参加人员、由副主任提出,主任确定。

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各工作组负责人列席会议。

会议纪录和会议纪要由综合组负责,并报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条主任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一)研究讨论上报国务院、自治区领导小组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工作方案、规划、政策措施、法律法规、重大工作任务的建议。

(二)分析广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形势,研究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和对策。

(三)安排落实国务院、自治区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

(四)讨论决定办公室的重要工作。

(五)研究处理重大紧急事项。

主任办公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及工作组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二条办公室联席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综合组协调负责,会议纪录、纪要、简报由综合组负责编写并报组长审核,呈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相关的工作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分管主任签发。

第十三条为提高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有效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总体工作目标的圆满完成,办公室实行措施备案制度(见《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措施备案制度》)。

第十四条为使《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落到实处,督查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办公室实行监督检查制度(见《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为确保完成国务院、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办公室实行考核验收制度(见《全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考核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为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各工作组工作状况及全区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动态及典型经验等重要信息,确保工作信息渠道的畅通,规范信息的报送及发布,有效指导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办公室实行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

(一)建立信息员制度。

各工作组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信息员,指定AB角信息员,确保信息的报送,并将信息员姓名、联系方式报办公室综合组。

(二)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1、周报制度。

每周五下午4时前,各工作组要向办公室综合组报送本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进行情况,报送内容主要是:

(1)本组专项整治方案落实情况;

(2)有关领导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批示;

(3)重大行动和结果;

(4)案件查处情况;

(5)其他涉及专项整治行动有关情况。

2、重大事项及时报送制度。

各工作组对于发生和处理的重大的、有影响的事项要不受周报限时要求,及时报送办公室综合组。

(三)信息保密制度。

信息人员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发表有关的信息情况。

(四)信息发布制度。

1、信息须经相关的程序审核批准方可发布;

2、重大的、涉及全区有影响的事项,如世界名牌、中国名牌、中国著名商标产品、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等在专项整治中发生的有关事项,须经主任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向一定范围或社会发布。

第四章公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七条办公室公文种类包括:

请示、报告、通知、通告、函和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动态)等八种。

第十八条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主任或由受主任委托的主管副主任签发。

(一)报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由主任签发。

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和规章,由主任签署。

(二)属重大影响的事项,应由主任审核签发。

(三)各工作组不得以工作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九条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一)请示、报告——上级领导机构。

(二)通知——发送各工作组、各市、各相关单位。

范围可根据内容随时调整。

(三)通告——向特点范围或全社会发布。

(四)函——商洽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

(五)工作简报(动态)——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领导小组、各工作组、各市政府、副主任及成员,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办公室文件的印制由自治区质监局承办。

办公室综合组负责办公室公文的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编号、用印和归档,按照相关的公文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管理。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向办公室综合组归档文件。

归档要求:

签批原件1份,纸质印刷件2份,与印发件一致的电子版文件(文字文件提供Word或文本格式,表格提供Excel格式)1份(以发送电子邮件方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文件的批办工作由办公室综合组管理。

凡国家或自治区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各工作组、各有关部门和各市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室综合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或督促。

各工作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办公室办理的文件。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办公室综合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并授权使用。

第二十三条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第六章外出和考勤制度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实行集中办公和分散办公相结合,以各工作组为单位进行考勤和工作考核。

其中,综合组抽调人员除个别经批准的外,其余人员均集中办公,统一考勤和工作考核。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人员外出,应事前向上一级报告。

办公室人员请假、休假,按机关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办公室综合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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