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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间标签基因改造食物的办法

目錄

頁數

第一章︰引言

1

第二章︰國際情況

2-4

第三章︰考慮的因素

5-7

第四章︰未來路向

8-13

第五章︰徵詢意見

14-15

附件甲

附件乙

16-19

20-24

 

第一章引言

1.1現代生物科技可以透過傳統自然選擇以外的繁殖方法去改變生物的基因組織。

利用現代生物科技進行基因改造,涉及辨認生物體內自然存在的、可產生某些理想特質的基因密碼,以及把該種基因轉移到另一種生物體內,使後者也具有那些理想的特質。

此外,基因改造技術也涉及改變某種特定基因的密碼排序,使那些由該種基因所產生而欠理想的特質消失。

附件甲闡釋基因改造技術在食品製造時的應用、基因改造食品的優點,以及大眾對基因改造食品普遍關注的問題。

1.2目前仍未有科學或醫學證據顯示基因改造食品不安全,不宜供人食用。

世界衛生組織和糧食及農業組織均確認,利用現代生物科技製造的食品,其安全程度不一定遜於以傳統方法製造的食品。

1.3現時,本港所有預先包裝的食品,都必須按照《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和其附屬法例《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的規定,加上標籤。

不過,法例並無規定預先包裝食品或其他種類的食品須為基因改造成分加上標籤。

1.4環保團體、消費者委員會和部分社會人士均呼籲為基因改造食品加上標籤,向消費者提供更多這方面的資料。

立法會在二零零零年一月通過動議,促請政府對基因改造食品實施強制標籤制度,並且對在本港出售的基因改造食品進行測試。

1.5本文件臚列我們在制定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時必須考慮的因素和未來路向的方案,同時就標籤制度的主要架構和應接納的方案徵詢市民、食品業和各個關注團體的意見。

第二章國際情況

基因改造食品標籤的國際標準

2.1目前,國際社會並未就基因改造食品的標籤制度或就基因改造食品測試議定書達成任何共識。

食品法典委員會1正在討論制定基因改造食品標籤的國際標準,並正擬訂有關的測試議定書,但委員會未能肯定何時才會達成一項國際協議。

其他國家的基因改造食品標籤規定

2.2雖然國際標準尚未訂立,但部分國家已自行規定為基因改造食品加上標籤。

這些國家的處理方式大致上可以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選擇性的標籤制度,只有在成分、營養價值和致敏性方面跟同類的傳統食品差別甚大的基因改造食品,才須加上基因改造食品標籤。

美國和加拿大這兩個國家便是採用這個制度。

它的基本原則,是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以保障他們的健康。

2.3另一個方式是採用全面標籤制度,規定任何食品如含有超出容許量的基因改造材料,均須加上標籤。

此外,食品的特質若出現重大差異,例如因基因改造而產生致敏原,以及食品原來的用途、成分組合或營養價值有所改變,也須在標籤上註明。

採用這個制度的理據,是保障消費者的健康,以及讓消費者掌握更多資料。

歐洲聯盟(歐盟)、澳洲和新西蘭均採用這個制度,並訂定容許量為1%,即是說,凡食品中任何一種配料含有1%以上基因改造成分,便須加上標籤。

最新的歐盟標籤規定由二零零零年四月起實施,而澳洲和新西蘭這方面的規定則由二零零一年十二月起生效。

2.4亞洲國家中,日本和韓國採用了有限度的加工食品全面標籤制度,即只規定以最常用的基因改造農產品(如玉米和大豆)作為主要配料的特定類別食品,須加上標籤,標明為基因改造食品。

日本訂定的容許量為5%,韓國則為3%。

日本的標籤規定將於二零零一年四月實施,而韓國的標籤規定將於二零零一年七月實施。

2.5目前,並無任何國家規定基因改造食品不論含有多少基因改造成分均須加上標籤,原因如下︰

(a)基因改造與非基因改造農產品在種植、收割、運送和貯存的過程中,無意中混雜,是無可避免的。

目前並沒有一個可靠的制度可以確保在食品供應鏈中,非基因改造農產品與基因改造農產品絕無混雜。

食品製造商可能確實不知道所製造的非基因食品,在配料中混含基因改造農產品。

因此,如果要求無意中混雜少量基因改造成分的食品加上標籤,既不切實際,亦不合理;

(b)現時的化驗技術未能準確地測出加工食品中的微量基因改造成分。

此外,如果食品中只含微量的基因改造材料,化驗人員根本難以得出準確的分析結果。

由於現時的科學方法未能得出準確的測試結果,因此在遵守或執行有關規定方面,都會出現問題。

第2.2段至2.4段所述國家的標籤規定,詳載於附件乙。

2.6到目前為止,國際社會在推行一套可以向消費者全面提供有關基因食品改造成分資料的標籤制度的經驗尚淺。

以標籤標明食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2.7這套標籤制度是指以標籤標明食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常用的標籤字眼包括“不含基因改造成分”及“不經基因改造”。

在日本,倘某種食品或食物配料經保存本質系統檢定,確定為沒有經過基因改造,便可加上註明“配料名稱(非基因改造)”的標籤。

在韓國,食品若從種子批發商或生產商取得“不經基因改造農產品”優異證明書,便可以加上“不經基因改造農產品”標籤。

2.8在澳洲和新西蘭,食物當局對食物業提出的建議是,有關食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的聲明,不得令人產生誤解或有欺詐成分,而且必須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有關聲明屬實。

特別是有關食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的聲明,會視為一項絕對真確的聲明,表明在食品的生產過程中,並沒有採用含有基因改造成分的食物、配料、加工材料或添加劑。

在美國,食物及藥物管理局認為,有關食品“不含”經生物工程處理(基因改造)的成分的聲明,字眼或許不大準確,原因是有關食品可能無意中混入外來經生物工程處理的材料。

該局建議食物業不應採用“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的標籤聲明。

即使要作出這樣的聲明,也應清楚說明這並不表示食品中經生物工程處理的材料含量可達零的指標。

第三章考慮的因素

3.1我們在訂定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時,必須考慮下文各段所開列的因素。

對食物供應的影響

3.2香港所需的食品,大部分依賴進口供應。

本地製造的食品,其原材料也主要是進口的。

此外,由於本港市場規模細小,大部分外地和本地的食品製造商與原材料供應商,都不會僅僅照顧本港市場的需要。

現時,國際間仍未有任何關於基因改造食品標籤的公認標準,因此,我們必須留意其他地方的標籤規定,以免我們制定出來的制度,與其他各地(特別是我們的主要貿易伙伴)的不一致,因為我們要確保本港的食品供應和成本不會受到不利影響。

食物業的成本

3.3附加標籤的規定,可能會令食物業的成本增加。

實際的額外成本負擔可多可少,要視乎生產過程中的額外工作量以及化驗核證成本而定。

以提供食品的基因改造成分資料來說,所需的成本應是微不足道,因為目前法例已有規定,預先包裝的食品必須附加標籤。

製造商、進口商和包裝商只須在標籤上附加食品的基因改造成分的資料。

不過,他們或須就其產品進行化驗,以確保標籤上所提供的資料準確無誤。

現時,每項基因改造成分化驗的成本約為港幣1,500元,但隨著愈來愈多本地化驗所因應需求提供這類服務,這方面的成本日後可能會下降。

若連同營業額一併考慮,化驗成本不大可能會導致食品成本大幅增加。

3.4另一方面,生產非基因改造食品的製造商或有需要從某些把基因改造和非基因改造農產品恰當地分開處理的地方,取得原料。

從這些來源所得的非基因改造農產品,成本可能較高。

不過,根據市場需求而決定是否採用基因改造的原材料,屬製造商的商業決定。

如果香港或海外的消費者較為歡迎非基因改造食品,則無論香港是否有基因改造食品標籤規定,製造商亦可能選用非基因改造原材料。

相反來說,若消費者愈來愈接受基因改造食品,製造商便會採用更多基因改造食品原材料。

在這情況下,由於部分基因改造農產品比傳統農產品效益較好,使用的除害劑也較少,因此食品製造成本或會下降。

為消費者提供資料

3.5實行標籤規定的目的,應該是向消費者提供有用和容易理解的資料。

目前,以跟傳統農產品的特質差別很大的基因改造農產品製造的食品,並不普遍,因此在絕大部分情況下,消費者可能只會獲悉食品是否含有基因改造成分,而不會獲悉食品在成分組合、營養價值等各方面與傳統食品有甚麼差別。

由於目前沒有科學證據,顯示食品中的基因改造成分會令食品不安全,不宜供人食用;所以標籤所提供的資料只會對那些基於信仰、道德或其他個人理由而喜愛或反對基因改造食品的消費者有用。

消費者如只關注食品是否可供安全食用,則是否實施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對他們來說,可能分別不大。

涵蓋範圍

3.6基因改造食品強制標籤規定對預先包裝的食品而言,也許行得通,因為這類食品已須加上標籤,但對散裝食品2,包括新鮮副食品而言,要實行標籤規定,會有很多實際困難。

現時本港大部分新鮮副食品,均在濕貨市場售賣。

在歐盟和韓國,市面直銷的散裝食品均須加上基因改造成分標籤。

為慎重起見,我們在實施散裝食品的標籤制度之前,可多參考這些國家的實際經驗,作為借鑑。

3.7同樣,我們亦難以規定在食肆預備的食品必須附加標籤。

市面的食肆林林種種,規模大小不一,每天供應的食物以至所採用的配料都可能不同,故實難以遵行基因改造食品的標籤規定。

歐盟規定在食肆預備的食品必須加上標籤;不過,澳洲和新西蘭則沒有這項規定。

時間安排

3.8我們須給予食物業一段適當的寬限期,以便他們遵守基因改造食品附加標籤的強制規定。

考慮到預先包裝食品的一般存放期限,以及食物業為標籤規定作好準備所需的時間,我們認為必須給予至少18個月的寬限期。

另一方面,一個自願參與性質的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則可較早推行。

第四章未來路向

方針

4.1主張實施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的市民憂慮,由於消費者對市面上出售的食品所含基因改造成分所知不多,因而不能根據個人的喜好、信仰或其他因素作出明智的選擇。

為解決這個問題,較為恰當的做法,是仿傚歐盟、澳洲和新西蘭所採取的標籤制度,標明食品配料中超出容許量的基因改造成分及含有與原來特質差別甚大的基因改造成分。

容許量

4.2歐盟、澳洲和新西蘭均把基因改造成分的容許量定為1%,但英國最近一份報告指出,他們對加工食品進行化驗,以檢定其是否含1%基因改造成分,但難以得出準確的結果。

在研究其他國家的化驗方法後,政府化驗所認為要把容許量定為5%或以上,才可望得出準確的結果。

如果容許量低於這個水平,化驗分析結果便會出現較大的偏差。

因此,把容許量定為5%,似是較為恰當的做法。

特質差別甚大

4.3當食品配料中的基因改造成分超過5%時,為配合上文第4.1段所述的方針,我們應在某些情況下附加更詳盡的標籤,說明食品經改造的成分。

有關的情況如下:

(a)含有與原來品種差別甚大的成分組合或營養價值;

(b)含有與原來品種差別甚大的毒性物質或其他可妨礙人體吸收營養的因子;

(c)含有原來品種所無的致敏原;

(d)食品的擬定用途與原來品種顯著不同;以及

(e)在源自植物的食品內加入了動物基因。

以標籤標明食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

4.4“不含基因改造成分”和類似的標籤,會令到消費者以為食品中全無基因改造成分。

不過,由於基因改造農產品可能無意中與非基因改造農產品混雜,要真正達到“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不是沒有可能,卻是極難做到的。

因此,這樣的標籤可能會誤導消費者。

再者,根據法例,任何食品標籤必須提供準確真實的資料,不容許有些微出錯。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61條,任何人對食品作出虛假說明的標籤,即屬犯罪。

舉例來說,假如製造商在標籤上註明食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食品在實驗室化驗中被發現含有基因改造成分,有關的製造商便已觸犯法例。

因此,食物業必須小心使用“不含基因改造成分”和類似的標籤。

4.5食品標籤上如聲明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例如“不含基因改造成分”、“非基因改造”及“採用非基因改造配料”,均應具備證明文件,證實所採用的配料符合保存本質系統的規定。

涵蓋範圍

4.6鑑於在標籤散裝食品和食肆烹製的食品方面困難重重,在現階段先把標籤規定應用於預先包裝食品上,是較為切實可行的做法。

關於未來路向的方案

4.7我們已就如何按第4.1至4.6段所述引進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定出三個方案,即︰

(a)鼓勵食物業遵照政府發出的指引,自願為基因改造食品加上標籤;

(b)進行修例,就實施強制標籤制度訂定條文;及

(c)首先鼓勵食物業遵照政府所發出的指引,自願為基因改造食品加上標籤,再於較後期間,根據國際上的發展情況修訂法例,規定實施強制標籤制度。

4.8現於下文各段分析各個方案。

方案A

4.9根據方案A,政府將擬定指引供食物業遵行,以確保計劃得以貫徹。

指引會涵蓋容許量、特質差別甚大的定義,以及標籤所用的措詞規格。

我們估計,擬定指引及取得食物業同意,需時數月。

到本年年底,這個制度應可設立,食物業中已準備就緒的人士,可自願參與。

4.10由於制度屬自願參與性質,部分製造商及包裝商可能會選擇不參與,令消費者無法確定一些沒有附上基因改造成分標籤的食品,是否採用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的配料製造,又或者其基因改造成分是否超出5%。

4.11有些製造商或包裝商亦可能選擇不遵照政府的指引而採用不同的標籤說明字眼。

這樣,儘管當局規定任何食品標籤,無論是基因食品或非基因食品的標籤,均須提供準確無誤的資料,但消費者仍可能會感到混淆。

4.12自願參與的制度,也許不能夠全面提供清晰和一致的基因改造成分資料,但其好處是可以在一年內付諸實行,從而改善目前完全沒有標籤規定以規管基因改造食品的情況。

方案B

4.13根據方案B,《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之下的《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將需修訂,以便對基因改造食品實施強制標籤制度。

有關法例制定後,食物業會有18個月的寬限期。

考慮到所涉及的立法程序,若要全面實施有關制度,可能需要至少兩年時間籌劃。

4.14強制標籤制度在全面實施後,市面上出售的所有基因改造食品均須加上標籤。

屆時,所有製造商和包裝商均須使用法例所訂明的相同標籤標準和說明字眼,從而為消費者提供清晰和一致的資料。

4.15不過,這套制度至少需時兩年才能實施。

此外,國際間現時仍在訂定基因改造食品的規管和標籤標準,故此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目前尚未有國際標準可循。

採納這方案的結果很可能是,在我們為這套制度制定法例後一段短時間內,便要著手進行修例,以便把新的發展趨勢、議定的國際標準,或能夠提供更準確分析結果的化驗方法,涵蓋在內。

在短時期內便可能要對法例作出修改,會令食物業無所適從,為他們帶來困難,而且也會令消費者感到混淆。

方案C

4.16以政府所發指引為依據的自願參與制度,可讓我們於數月內在提供基因改造食品成分資料的工作上取得一些進展,以回應市民的要求。

在此期間,我們亦可全面參考各個相關範疇的重大發展,包括食品法典委員會的審議情況、現代生物科技及化驗方法的改進情況,以及其他國家在實施基因改造食品標籤規定所得的實際經驗,然後才訂定最適當的法例條文,以便在香港實施強制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

而實施自願性質制度所得的經驗,亦可供我們參考。

4.17在這個方案的初步實施階段,部分製造商、進口商和包裝商可能會選擇不參與自願性質的制度,或者,即使他們選擇參與,亦不會採用政府在所發指引中建議的字眼。

然而,倘若政府清楚表明會朝實施強制標籤制度的方向發展,便可產生較強的誘因,促使製造商、進口商和包裝商盡早為其基因改造食品加上標籤,以符合政府的指引。

4.18在這個階段,我們未必能夠完全滿足市民的期望,為他們提供一致的食品資訊。

不過,即使需要較長時間才可達致這個目標,同樣重要的是,我們要確保在實施強制標籤制度之下,標籤所載的內容必須清晰、一致,並且與國際間的做法沒有牴觸。

4.19此外,另一個受人關注的問題是,國際間可能需要一段長時間才能頒布基因改造食品標準。

然而,如果採納這個方案無論是否已訂有國際標準,我們亦可靈活地實施本地的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而且,在我們已累積了足夠經驗的時候去實施強制性的標籤制度,更可使制度成功實施。

第五章徵詢意見

5.1我們歡迎市民就下述課題發表意見:

(a)訂立一項方針,規定食品配料中的基因改造成分如超過容許量,便須加上標籤;此外,當食品配料中的基因改造成分超過容許量而含有與原來品種差別甚大的特質,便須附加更詳盡的標籤(第4.1段);

(b)根據上文(a)段建議的方針,訂定容許量為5%(第4.2段);

(c)當食品配料中的基因改造成分超過5%,而又含有與原來品種差別甚大的特質,便須附加更詳盡的標籤:

(1)成分組合或營養價值方面出現重大改變;

(2)妨礙人體吸收營養的因子或毒性物質方面出現重大改變;(3)含有原來傳統食品中所無的致敏原;(4)食品的擬定用途有重大改變;以及(5)在源自植物的食品內加入動物基因(第4.3段);

(d)應謹慎使用“不含基因改造成分”及類似的標籤,以免誤導消費者(第4.4段);

(e)任何聲明食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的標籤,須具備證明文件,證實所採用的配料符合保存本質系統的規定(第4.5段);

(f)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在現階段應只適用於預先包裝的食品(第4.6段);

(g)實施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的三個可行方案如下:

(a)鼓勵食物業遵照政府發出的一套指引,自願為基因改造食品加上標籤;

(b)進行修例,就實施強制標籤制度訂定條文;及

(c)首先鼓勵食物業遵照政府所發出的指引,自願為基因改造食品加上標籤,再於較後期間,根據國際上的發展情況修訂法例,規定實施強制標籤制度。

市民可於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之前,以書面、傳真或電郵方式把有關意見送交政府總部環境食物局,地址如下:

香港花園道3號

萬國寶通銀行大廈10樓

傳真號碼:

21363282

電郵地址:

gmfood_consultation@efb.gov.hk

查詢電話號碼:

21363397

5.2我們會詳細研究所收到的意見,然後才制定實施基因改造食品標籤制度的方針,以及決定應該採用自願性質、強制性質,或初期屬自願性質而較後期屬強制性質的標籤制度。

附件甲

基因改造食物—技術、好處、全球概況和引起的疑慮

技術

基因改造食物是指任何採用衍生自利用現代生物科技改造了體內遺傳物質的生物製造的食物或食物成分,。

現代生物科技是指應用下列非傳統育種和選種中所使用的技術,來克服自然生理繁殖或重新組合的障礙—

(i)試管核酸技術,包括(但不限於)重新組合脫氧核糖核酸(DNA)和把核酸直接注入細胞或細胞器,或

(ii)超出生物分類學科的細胞融合。

2.雖然現代生物科技只出現了數十年,但改變生物的基因組成卻非新事物。

數千年來,人類不斷研究種植及生產食物的新方法。

多個世紀以前,沒有充分理論基礎的情況下,農民已藉傳統雜交改變農作物的基因,以彰顯預期的特性,例如提高產量。

3.隨著人類對生物基因組成和生物化學的知識不斷增加,科學家現在能夠更精確地應用現代生物科技技術於動植物身上,來提高農業及食物的產量。

在實驗室裏操縱動植物遺傳密碼的過程,是一項類似「剪下」、「貼上」的技術。

生物細胞核內決定生物特性的脫氧核糖核酸,可從一生物體「剪下」後「貼上」在另一個生物的細胞核內。

脫氧核糖核酸鏈可予「修剪」,以便精確地把特定的脫氧核糖核酸部分加入受體生物的細胞核內。

4.現代生物科技與傳統雜交方法基本上有兩個不同之處—

(a)現代生物科技技術可選擇、分辨並轉移單一、個別的基因,而傳統方法則使數以萬計的基因同時「混合」;

(b)現代生物科技技術可由一個生物品種取出特定的基因,引進通常不會雜交的另一受體生物品種之內。

5.一九九四年,第一種經基因改造生產的作物FLAVRSAVR蕃茄在美國市面上出售。

透過生物科技技術,這種蕃茄內的一種酶受到抑制,使蕃茄可留在植物上較長時間以待成熟,並可在收割後保持堅實,以便運往較遠的市場,減少因爛掉而造成的浪費。

迄今,已有超過50種食用作物經過基因改造,例如大豆、粟米及菜籽。

基因改造食物的全球慨況

6.一九九九年,全球共有3990萬公頃土地種植了基因改造農作物,大部分為大豆、粟米、棉花和菜籽。

這些農作物通常引進了「能抵抗昆蟲」和「能抵受除草劑」的特性。

美國是基因改造農作物的主要產地,其次是阿根廷和加拿大。

以下是在市面出售的基因改造食物的例子—

基因改造帶來的好處

常見食品

大豆

能抵受除草劑

用作製造豆類飲品、豆腐;可加工製成豆油、豆粉,或用來製造麵包、餡餅和食用油

粟米

能抵抗昆蟲

能抵受除草劑

可加工製成粟米油、麵粉、糖或糖漿,或用來製造零食和糕餅

蕃茄

能減慢組織軟化

蕃茄醬

基因改造食物的好處

7.基因改造食物的支持者,預期基因改造的食用農作物有助—

(a)增加農作物的產量;

(b)令農作物更能適應不利的生長條件,例如乾旱;

(c)增強農作物對蟲害和雜草的抵抗力,從而減少使用除害劑和除草劑;

(d)改良農作物可加工的特性,例如減慢植物組織的軟化,以減少浪費和降低生產成本;

(e)改良農作物的營養成分,例如增加蛋白質含量;

(f)改良食物的感觀特質,例如味道、質感;

(g)改變食物的本質,使消費者得到更多益處,例如加入可食用疫苗;及

(h)除去某些食物中可引致過敏的成分。

對基因改造食物的關注

8.基因改造食物的批評者認為該類食物可能會令人體產生過敏反應。

假設一個加入了果仁基因的蕃茄,而剛巧該基因具有果仁中致敏原的基因密碼,便可能會令對果仁過敏的人士產生過敏反應。

同樣,批評者亦擔心引入了耐抗生素標示基因的基因改造農作物,會促成耐抗生素的細菌。

9.綠色團體擔心基因改造會對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

他們的主要憂慮包括:

基因改造農作物的花粉和種子可能會意外地傳播到鄰近田野,令其他傳統品種改變;基因改造農作物可能導致「超級害蟲」及「超級野草」的出現;基因改造的動植物可能擾亂生態平衡及損害生物的多樣化。

10.另外,有些人因宗教、社會、道德及其他理由而對基因改造食物提出質疑。

他們懷疑是否可以接受把向來不雜交的植物或動物的基因互相轉移。

宗教和素食者團體擔心所進食的基因改造食物中,含有他們因為宗教或其他理由而不會進食的動物基因。

附件乙

國際間標籤基因改造食物的辦法

美國

美國只規定與原來品種並不實質等同的基因改造食物須加上標籤。

此外,若基因改造食物含有消費者一般不認為會出現的致敏原,亦須附加標籤說明。

2.美國容許自願標籤制度,只要標籤上的資料沒有誤導消費者,並且與事實相符。

美國食品及藥物管理局現正制訂一套附加標籤的指引,協助有意自願為其食品加上標籤以說明有否含基因改造成分的製造商。

加拿大

3.跟美國的情況相似,加拿大亦規定與原來品種並不實質等同的基因改造食物須加上標籤。

此外,加拿大當局還會考慮這些食物有否帶來健康或安全方面的問題。

若以上問題存在,有關的基因改造食物便須加上標籤。

加拿大當局可能會考慮有否帶來健康或安全方面問題的因素包括:

有否含有致敏原或有否在營養或成分組合方面與其原來品種並不實質等同。

4.加拿大雜貨業批發商會及加拿大一般標準局現正就自願為基因改造食物加上標籤的事宜,制訂一套適合加拿大採用的標準。

澳洲及新西蘭

5.澳洲及新西蘭當局已決定,所有基因改造食物若其任何成分,含有超過百分之一的基因改造物質,便須加上標籤。

6.基因改造食品在下列的情況下須在標籤上另加說明:

•該基因改造顯著地使一種或多種成分組合或營養特質超越平常的含量;

•影響人體吸收營養的物質或天然毒性物質的含量,與基因改造食物原來品種的含量顯著不同;

•該基因改造食物含有一種已確定會引致某類人士有過敏反應的新物質;

•該基因改造食物的指定用途與原來品種顯著不同;以及

•有關基因改造物質的來源引起道德、文化或宗教方面的疑慮(例如在植物製品內加入動物基因)。

7.假如不能從精製食品、加工助劑、食物添加劑及含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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