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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Q7013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Q7013-2006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TypeTestRuleforMechanicalParkingSyste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6年10月27日

 

前  言

2004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提出《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起草意向。

2004年5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细则的起草任务书。

2004年6月,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首次会议,在前期工作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草案。

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2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1月和4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2005年4月和2006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两次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按照统一的TSG安全技术规范模板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6年10月,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细则明确了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工作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型式试验的试验条件、仪器设备、试验项目、内容与要求和试验方法,提出了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以指导和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工作。

本细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检中心   王华斌、李岳伟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检中心   杨春平、陶天华

 

目  录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1)

附件A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4)

附件B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8)

附件C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10)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工作,保证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工作质量,根据《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升降横移类、垂直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水平循环类、垂直升降类、简易升降类以及汽车专用升降机类等机械式停车设备(以下统称停车设备)。

第三条本细则的技术指标和要求引用了以下主要标准:

(一)GB/T3811-1983《起重机设计规范》;

(二)GB6067-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三)GB17907-1999《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四)JB/T8909-1999《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五)JB/T8910-1999《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六)JB/T10215-2000《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七)JB/T10475-2004《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八)JB/T10474-2004《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

第四条停车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提供的样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与设计图样一致;

(二)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

(三)自检合格。

样机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的,型式试验应当在监督检验项目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第五条型式试验时,制造单位至少提供样机的以下技术文件:

(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重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及相关的计算资料;

(二)自检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三)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四)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电气和控制系统的检查记录或者合格证明;

(五)制造过程的质量检验文件;

(六)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

样机的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主要零部件图,由制造单位、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三方签字,在制造单位封存,监检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只保留总图和主要受力结构件图。

第六条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一般应当在制造单位进行。

如果必须在使用现场进行,则使用现场必须满足试验所要求的各种条件,并且制造单位还应当征得使用单位同意,报告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七条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现场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试验现场的试验动力源、环境温度、空气相对湿度、海拔高度、风速等符合设计和标准规定;

(二)试验载荷的误差为其±1%;

(三)试验现场的环境不得有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气体,现场周围需要设置安全警戒线,现场内有安全管理措施。

参加试验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符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型式试验用主要仪器设备应当经过检定合格,并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九条型式试验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照技术文件,对样机进行检查,对样机的基本尺寸进行测量(以下统称为型式检验),并且详细记录。

具体的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A。

样机型式检验不符合要求不得继续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条型式试验主要项目包括绝缘试验、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超载试验、最大偏载试验、连续运行试验。

具体的试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见附件B,各项型式试验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层数)为基本单位进行,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相同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从高向低覆盖。

注:

型号是指主要结构形式、主要受力结构件材料和关键工艺相同,主要机构符合系列配置要求的一种机型,其代号由产品品种(型式)、结构形式、主要参数组成,并且用字母、数字或其组合表示。

第十二条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样机进行详细检查。

对于型式试验中受到损伤和发生缺陷的零部件、机构等,应当要求制造单位拆卸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情况,型式试验机构提出分析和处理意见,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处理。

型式试验样机如果作为正式产品交付使用,型式试验结束后,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型式试验的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保证产品符合出厂要求。

第十三条型式试验结果的判定原则如下:

(一)本细则规定的型式试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合格;

(二)本细则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单项出现不符合规定,则样机型式试验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型式试验结束后,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根据记录,向制造单位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见附件C)。

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格式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A

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检验项目及其内容、方法和要求

A1技术文件审查

根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审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主要技术参数与设计图样、设计计算书和使用说明书相符;

(2)制造或者配套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电气和控制系统等的各项检查试验记录、报告或者合格证明齐全,符合规定;

(3)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明符合规定。

A2样机检查

A2.1结构型式

对照技术文件,检查样机结构型式与设计文件是否一致。

A2.2主要受力结构件、连接件材料

查阅主要受力结构件和连接件材料的质量证明,检查其规格、材料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标准要求。

A2.3焊接质量

查阅焊缝无损检测报告,查验受力结构件的焊缝质量,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焊缝外部宏观检查,没有可见的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夹渣等缺陷;

(2)主要受力结构件的对接焊缝,符合设计规定,射线检测按照GB/T3323-200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规定,透照质量不低于AB级,合格级别为Ⅱ级,超声波检测按照GB/T11345-1989《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规定,检验等级不低于B级,合格级别为Ⅰ级。

A2.4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

查阅有关证明,查验样机,检查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的要求。

其中需要重点检查的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如下:

(1)主要受力结构件,包括立柱、横梁等;

(2)主要零部件,包括钢丝绳、链条、载车板、曳引轮、卷筒、滑轮等;

(3)工作机构,包括升降机构、平移机构、堆垛机构、回转机构等。

A2.5电气和控制系统

查验样机,检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1)有关设置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遥控装置符合规定,能够有效起到作用;

(3)供电电源、总断路器、总线路接触器符合规定,能够有效地起到作用;

(4)短路保护、零位保护、欠压及过压保护、电源缺相及错相保护装置的设置符合规定;

(5)在明显位置设置了非自动复位的能切断停车设备总控制电源的紧急断电开关;

(6)电源插座、照明、通风、消防和报警电路和电源应设专用电路,保证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A2.6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

对照设计文件、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查看样机,检查停车设备是否按规定装设以下安全保护装置,其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要求,安全防护是否符合规定(具体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适用范围见注):

(1)汽车长、宽、高限制装置;

(2)阻车装置;

(3)警示装置;

(4)防止超限运行装置;

(5)人车误入检出装置;

(6)载车板上汽车位置检测装置;

(7)出入口门、围栏联锁安全检查装置;

(8)防重迭自动检测装置;

(9)防止载车板坠落装置;

(10)自动门防夹装置;

(11)缓冲装置;

(12)运转限制装置;

(13)防断(松)绳(链)检测装置;

(14)通风装置(人车共乘式);

(15)通讯装置(人车共乘式);

(16)紧急救护装置(人车共乘式);

(17)安全钳和限速器(人车共乘式)。

注:

1.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适用于

(1)(限长)、

(2)、(3)、(4)、(5)、(6)、(9)项;

2.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适用于

(1)(限长)、

(2)、(3)、(4)、(12)项;

3.多层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适用于

(1)(限长)、

(2)、(3)、(4)、(7)、(10)、(11)、(12)项;

4.平面移动类机械式停车设备适用于

(1)(限长)、

(2)、(3)、(4)、(7)、(10)、(11)项;

5.巷道堆垛类机械式停车设备适用于

(1)、

(2)、(3)、(4)、(6)、(7)、(8)、(10)、(11)、(12)项;

6.水平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适用于

(1)、

(2)、(3)、(4)、(7)、(10)、(11)、(12)项;

7.垂直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适用于

(1)、

(2)、(3)、(4)、(6)、(7)、(8)、(10)、(11)、(12)、(13)项;

8.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适用于

(2)、(3)、(4)、(9)项;

9.汽车专用升降机类停车设备适用于

(1)(限长)、(3)、(4)、(6)、(9)、(10)、(11)、(14)、(15)、(16)、(17)项。

A2.7其他项目

根据样机的设计文件和结构型式,型式试验机构确定需要检查的其他项目和内容,检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有关规定。

A3样机基本尺寸测量

对照设计文件,对以下内容进行测量,并且审查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1)出入口尺寸;

(2)人行通道尺寸;

(3)载车板停车表面端部与出入口地面接合处间距;

(4)侧面围栏高;

(5)车位尺寸;

(6)升降通道安全间隙;

(7)顶部安全间隙;

(8)地坑安全深度;

(9)搬运器和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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