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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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

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的意见

去年以来,为了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我省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工作的部署,积极组织试点并以点带面开展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通过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强化了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及有效性,使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环境得到改善,提升了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的公信力。

为了进一步做好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在全省的强制推广应用工作,全面提升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动态监管能力,扭转当前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的局面,现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办关于道路交通动态监管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0〕12号)和全省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中山)现场会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通过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建立全省较为完整的重点车辆实时监管体系,加强道路交通动态监管,变被动处置为主动防范,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的有效措施,是积极构建和谐广东的需要,是扭转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峻局面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有效防范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技术保障。

在全省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有利于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利于政府部门职能转变和方法创新,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有利于改善目前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进一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趋好。

二、进一步明确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构建安全保障型道路交通动态监管体系,强化对重点车辆的实时监管,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车载终端的信息采集,实现我省各主要道路交通流分析,为交通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二)具体目标

1.在2010年12月底前,由各行业监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接口标准,自行建立各自的监控平台。

重点车辆企业的监控平台对市级数据接收平台提供相关监控数据,市级数据交换平台负责将市级数据接收平台采集到的监控数据信息分发到市级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同时也要将数据上传到省级数据交换平台。

省级各监管部门监控平台在2010年底前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2.在2010年底前,凡广东省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和教练车全部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及计量检定规程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及计量检定规程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三)主要任务

主要任务包括车载终端设备安装、监控平台建设和相关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三个方面:

1.车载终端设备安装

各地、各重点车辆所属企业从现在起,凡本辖区(单位)内广东省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和教练车(以下简称重点车辆)全部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及计量检定规程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考虑到我省部分重点车辆企业前期已经投资安装了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终端设备,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已有投资,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对未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终端设备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校车和教练车,须在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DB44/T578-2009)和计量检定规程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

鉴于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数量多、涉及面广的实际,未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终端设备的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DB44/T578-2009)和计量检定规程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

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要通过企业运营平台或运营商运营平台将数据接入市级监控平台。

(2)对在广东省地方标准《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DB44/T578-2009)实施前已安装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终端设备的重点车辆,应在标准实施后的3年内,逐步将车载终端升级到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通用技术规范》(DB44/T578-2009)和计量检定规程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

(3)各地市要加强对车载终端设备安装的监督和指导。

一是各地由市联席会议组织检查组,对已安装的和正在安装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安装的产品是省质监部门公布的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的产品,并且安装符合要求;督促尚未安装设备的重点车辆所属企业(单位)制定安装和改造计划,并报当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进行汇总后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实行安装前的逐台计量检定和安装后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检,检定工作由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具体实施。

2.监控平台建设

监控平台建设应坚持需求主导、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规范有序、信息共享的原则,避免各自为政、重复建设、增加地方财政和企业的负担。

建立省、市、监管部门、企业的四级架构管理平台(重点车辆监控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框架图见附件),基本工作原则如下:

(1)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商讨,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建立省级数据交换平台,该平台由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建设,省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该平台负责接收各市上传的车辆监控实时数据,同时向省政府各监管部门监控平台进行信息传输,数据共享。

(2)各市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市级平台建设。

要在现有各类监控平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由市推广应用联席会议的八个部门共同研究,明确一个监管部门建设、完善数据接收基准平台,作为市级平台。

该平台要能满足接收其他运营平台和被监管重点车辆上传的规范性实时数据,兼容省质监局公布的达标品牌产品的数据接入,并通过本市信息化部门组织建设的数据交换平台向省级数据交换平台和本市政府各有关监管部门监控平台上传实时、准确、完整的数据,不得对数据进行过滤、修改,达到数据信息共享。

(3)省、市各监管部门平台之间通过省、市数据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交换。

市级数据交换平台负责将数据接收平台采集到的监控信息分发到市级的相关监管部门,同时也要将数据上传到省级数据交换平台。

省级数据交换平台通过数据交换前置机与市级数据交换平台连接实现市级数据采集传输,并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和电子政务交换系统将监控数据分发到省级各监管部门监控平台。

省、市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部门平台建设。

要在现有各类监控平台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由各监管部门研究,建立本部门监控平台。

该平台要能够满足接收数据交换平台转发的规范性实时数据,并负责对本部门管辖的企业和重点车辆进行监管。

(4)各地市(单位)的重点车辆企业和平台承建运营商在2010年12月30日前,必须按照《重点监管车辆监控平台基本功能要求》(DB44/T770-2010)和《重点监管车辆监控平台数据接口规范》(DB44/T769-2010)的要求,对原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将监控数据信息接入市级数据接收平台,并制定完善的平台监管制度,达到有效监控。

省、市、监管部门和企业各级监控平台要对重点监管车辆的行驶路线、是否超速行驶、驾驶员是否疲劳驾驶以及客运车辆是否超载等情况进行有效的动态安全监控。

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对重点车辆单位和驾驶员进行动态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3.长效机制建设

各地市(单位)要在建立健全推广应用安装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分层次、分门类逐步建立企业内部、监管部门、市级平台等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确保道路车辆实时动态监管体系的正常运转。

遵循科学、有效、责任到人的原则,由对口监管机构负责,由上往下,建立省对市、市对各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对企业、企业对车辆的层层监管机制。

以保证车辆上传数据的准确、完整、高效,支撑各监管部门的监控平台的稳定、有效。

建立多个层面的长效工作机制:

(1)建立对口监管机构。

省、市、监管部门、企业,都要建立对应的监管机构,长期对该项工作进行监管,责任到人,确保整个运营管理链的有条不紊,监管监察工作的执行到位,项目推广成果的持续有效。

(2)各运输企业是落实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终端动态运行监控系统的主体责任单位。

企业(含业户)要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载终端设备动态运行监控系统管理制度,明确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安全部门、车载终端设备监管员、司乘人员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

通过企业平台系统运行情况日报制度、违规处罚通报制度等长效机制的建立,保证设备有效使用率100%,平台运行无故障,车辆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等。

(3)各市级平台(含运营支撑单位)要建立监控平台运行维护监管制度、数据中心运行维护监管制度、违规企业统计通报制度等长效机制,以保证车辆上传数据的准确、完整、高效,支撑各监管部门的监控平台的稳定、有效。

(4)各监管部门要建立辖区单位各级监控平台的运行情况统计制度、日常监控中心的监管职能制度、辖区违规情况统计、通报和监管制度、企业系统使用问题反馈制度、重点车辆企业定期抽查制度等长效机制,以保证各监管部门辖区内整体系统链条运行的流畅和有效。

三、进一步落实做好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安全生产委员会要把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日程,要把推广应用工作列为对下一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之一,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地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该项工作,各地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必须亲自部署组织该项工作。

各地要建立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联席会议制度,并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确保强制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到位、机构人员到位、技术和资金保障到位、部门协调配合到位,以利于推广应用工作的有效推进。

(二)结合实际,精心部署实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地区、本系统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掌握各运输企业情况、重点车辆数量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要客观分析本地区、本单位推广应用工作现状,认真查找与试点单位的差距和工作推动过程中存在的难点,把握好本地推广工作的关键问题和重要环节。

要按照省联席会议关于七类重点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目标要求,结合本地、本系统实际,研究制定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推广应用工作,确保七类重点车辆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装任务。

(三)创新方法,加强政策引导。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借鉴试点单位成功经验引入保险公司参与机制、与通信运营公司合作机制以及推动重点车辆生产厂商源头安装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等,尽可能降低企业安装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和建设运营监控平台的成本,激发运输企业安装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积极主动性,促进七类车辆尽快完成车载终端的安装。

各地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与当地保险部门沟通协调,促使保险部门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大力推进安全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险体系的意见》精神,在商业责任保险机制中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予以支持,鼓励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推广应用。

(四)明确分工,形成推动合力。

各地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构建强制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负起安委办的综合协调与督促作用,对在本地推广应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对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指导辖区内的运输企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县(区)际以上客运班车、旅游包车、重型货车和汽车列车、教练车安装使用经检测合格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本地建设施工单位散装物料车安装使用经检测合格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教育部门要负责组织、指导校车的安装使用经检测合格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质监部门要组织修订相关技术标准,把好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关口;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监控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出台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确保终端设备数据能够在各监管部门中实现兼容和监管信息共享;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做好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工作。

各道路运输企业及相关重点车辆单位要按照省的统一部署,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

加强四级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管平台建设,督促客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重点车辆安装车载终端设备,自始至终将上路行驶的车辆纳入监管范围,进一步加强客运等七类重点车辆的动态监管。

(五)加强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各地要把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工作与实施以“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为主题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相结合,创新思路,多角度、多层次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

要从努力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生命安全、保护劳动者权益以及加强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提高驾驶人员安全驾驶意识和安全技能等方面加强对推广应用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做到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

要用实例说明推广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在道路运输中取得的安全和生产管理效果,积极消除个别单位或个人存在的认识误区。

要积极开办推广应用的培训、专家讲座、成功经验报告会等,以增强企业安装应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的信心和决心。

(六)严查事故,促进推广应用。

各地要对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对因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要通过严抓事故查处来促动企业自觉主动的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从而通过技术手段来有效防范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

附件:

重点车辆监控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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