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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事厅文件

安徽省人事厅文件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文件

皖社科字[2006]40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各高等院校,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

安徽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

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研究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社会科学专业研究队伍,更好地发挥社科理论工作者在促进安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安徽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特点,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评审标准条件所称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第三条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已取得非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凡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转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七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热爱社会科学事业,敬业爱岗,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积极承担工作任务。

第八条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研究员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研究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助理研究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三)助理研究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2.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研究实习员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四)研究实习员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第十条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五章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研究员条件

申报研究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十条和第九条第

(一)款外,还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对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或在重要理论问题上有所突破,撰写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推动了本学科某一领域的发展,或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或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某一领域的研究方向,设计具有重要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2.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前2名完成人;

3.参与完成一项国家级课题,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结项证书为据);

4.主持完成一项省,(部)级课题,经省(部)级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结项证书为据)。

(三)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总量平均每年不少于3万字。

兼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研究人员,成果总量不少于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二。

同时符合卞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O篇以上(独撰论文不少于2/3,下同),其中在国家级重点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研究员学术水平;

2、有1篇以上对策研究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采纳,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9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研究员学术水平;

3、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如系合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2部(每部10万字以上),如系合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1O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研究员学术水平;

4、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前2名完成人,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研究员学术水平。

第十二条研究员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研究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第十一条第

(一)、

(二)款外,任期内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总量不少于30万字,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研究员学术水平,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l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O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

2、有1篇以上对策研究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采纳,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9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3、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如系合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10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以上。

其中在国家级重点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2部(每部l0万字以上),如系合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1O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4、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前2名完成人,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20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重点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三条副研究员条件

申报副研究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十条和第九条第

(二)款外,还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1、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深入的、创见性的研究,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或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的学术论文和专著。

2、能够根据国家需要和本学科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设计有较高学术意义或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具有指导和主持学科一定领域研究工作的能力。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2、主持或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课题,经省(部)级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结项证书为据);

3、主持完成两项市(厅)级课题,经市(厅)级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结项证书为据)。

(三)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总量平均每年不少于2万字。

兼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研究人员,成果总量不少于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二。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笫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研究员学术水平;

2.有1篇以上对策研究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采纳,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研究员学术水平;

3.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l部(8万字以上),如系合著,

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8万字。

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2部(每部8万字以上),如系合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8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笫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l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研究员学术水平;

4、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研究员学术水平。

第十四条副研究员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第十三条第

(一)、

(二)款外,任期内公开发表科研成果总量不少于

20万字,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副研究员学术水平,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

2、有1篇以上对策研究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采纳,同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5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3、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8万字以上),如系合著,

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8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本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2部(每部8万字以上),如系合著,本人撰写的部分不少于8万字,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4、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并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本专业学术论文16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第十五条助理研究员条件

申报助理研究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十条和第九条第(三)款外,还须符合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对本学科具有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和掌握必要的专业资料,能独立进行研究工作,写出有一定学术水平的论文或研究报告。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一项省(部)级课题,经省(部)级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结项证书为据):

2.主持完成一项或参与完成两项市(厅)级课题,经市(厅)级有关部门鉴定认可(以结项证书为据)。

(三)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高、中级研究人员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每年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至少整理或写出1篇以上研究报告、专业学术资料或论文,其中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助理研究员学术水平。

第十六条助理研究员破格条件

破格申报评审助理研究员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条和第十五条第

(一)、

(二)款外,任期内按计划完成科研任务,每年致少整理或写出1篇以上研究报告、专业学术资料或论文,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任期内发表科研成果总量不少于5万字,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助理研究员学术水平。

(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独撰的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

第十七条研究实习员条件

申报研究实习员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十条和第九条第(四)款外,还须符合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业绩条件

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初步掌握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法,承担研究所(室)交办的工作。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

第十九条全日制高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一)助理研究员:

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研究实习员: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1年见习期满。

第二十条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社会科学研究系列高评委评审。

第二十一条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需转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转岗1年后参加同一级别的转岗评审。

原岗位无外语、计算机要求,须进行外语和计算机考试。

不经转岗评审,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转评同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后,在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相同或相近专业者,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二条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为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被采纳的研究成果可计入成果总量。

第二十四条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者,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者,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且在此后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

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所称“市(厅)级课题"是指:

承担省辖市和省直厅《局)课题。

(三)所称“省(部)级优秀成果奖”是指:

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发的政府奖;安徽省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类(社科类)奖。

(四)所称“省级以上刊物”是指:

由国家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省级以上单位主办并具有G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

在学术刊物“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等发表的论文以及收入论文集的论文只计入成果总量。

(五)所称“国家级、国家级重点刊物”是指:

安徽省教育厅公布的《国家级、国家级重点期刊目录》。

第二十六条本标准条件由省人事厅、省社会科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考评标准”同时废止。

主题词:

社科研究资格标准评审通知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2006年7月19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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