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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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标准
DB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54-201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
JXXXXX-2019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通用标准
GeneralStandardforConstructionalQuality
AcceptanceofMunicipalIinfrastructureEngineering
2019-XX-XX发布2019-XX-XX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9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二批编制计划》(冀建质[2019]27号)的通知,由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唐山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河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经河北省建设厅组织审查定稿。
本标准统一编写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多个专业工程包括的质量验收内容,本标准主要包括测量、土石方与地基基础、模板、钢筋、混凝土、砌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的主要内容。
另附10个附录,主要是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和验收时常用的检验方法,有些重复率较高的质量验收内容也作为附录列在标准条文后面。
本标准各章节中的质量验收内容,必须与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配套使用;本标准中已有的质量验收内容,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可直接引用,本标准未涵盖的内容,由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做出相应的补充。
本标准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2019)和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配合使用。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唐山市华岩北路20号,邮政编码063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唐山市市政建设总公司
主要起草人:
目次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管理,统一各专业工程通用的测量、土石方、模板、钢筋、混凝土、砌体、设备安装等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施工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验收。
不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本标准应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和各相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配套使用。
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除特殊要求部分外,应按本标准执行。
1.0.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municipalengineering
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广场工程、景观绿化、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市政基础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qualityofmunicipalengineering
反映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满足本标准及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3验收acceptance
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工程质量验收责任方组织(监理或建设单位),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对施工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4检验check(inspection)
对工程或工程材料检验项目中的质量参数或质量特性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或工程材料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2.0.5进场验收site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成品及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按合同规定、设计要求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6检验批check(inspection)lot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7见证取样和送检evidentialtesting
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直辖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2.0.8交接检验handingovercheck(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9主控项目dominantitem
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一般项目general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抽样检验samplingcheck(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频率),随机地从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0.12抽样频率samplingfrequency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范围和应抽取的点数。
2.0.13合格率qualifiedrate
同一检验项目中的合格点数与同一检验项目中应检点数的百分比。
2.0.14观感质量qualityofappearance
工程质量检查人员通过目视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手段(实测、实量)对工程外在质量做出的定性的质量评价。
2.0.15返工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更换、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16填方fill
施工层表面高于原地面,从原地面填筑至施工层表面部分的土石体积。
2.0.17挖方cut
施工层表面低于原地面,从原地面至施工层挖去部分的土石体积。
2.0.18淤泥mud
在静水和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含有机质的细粒土。
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1.5。
2.0.19“弹簧”springing
施工层上出现的受压时下陷、去压后回弹的现象。
2.0.20压实度degreeofcompaction
土或其它材料压实后的干密度与最大(标准)干密度之比,以百分率表示。
2.0.21最大(标准)干密度maximumdryunitweight
按照标准击实试验方法,土或其它回填材料在最佳含水量时得到的干密度。
2.0.22钢筋闪光对焊flashbuttweldingofreinforcingsteelbar
将两钢筋安放成对接形式,利用电阻热使接触点金属熔化,产生强烈飞溅,形成闪光,迅速施加顶锻力完成的一种压焊方法。
2.0.23钢筋电弧焊arcweldingofreinforcingsteelbar
以焊条作为一极,钢筋为另一极,利用焊接电流通过产生的电弧热进行焊接的一种熔焊方法。
2.0.24钢筋电渣压力焊electroslagpressureweldingofreinforcingsteelbar
将两钢筋安放成竖向对接形式,利用焊接电流通过两钢筋端面间隙,在焊剂层下形成电弧过程和电渣过程,产生电弧热和电阻热,熔化钢筋,加压完成的一种压焊方法。
2.0.25混凝土结构concretestructure
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包括素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等。
2.0.26现浇结构cast-in-situconcretestructure
系现浇混凝土结构的简称,是在现场支模并整体浇筑而成的混凝土结构。
2.0.27装配式结构 prefabricatedconcretestructure
系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简称,是以预制构件为主要受力构件经装配、连接而成的混凝土结构。
2.0.28大体积混凝土massconcrete
混凝土结构物实体最小尺寸等于或大于1m,或预计会因水泥水化热引起混凝土内外温差过大而导致裂缝的混凝土。
2.0.29冬期施工WinterConstruction
根据当地当年气温资料,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于5℃时,即进入冬期施工。
2.0.30 结构性能检验 inspectionofstructuralpetformance
针对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挠度、裂缝、控制性能等各项指标所进行的检验。
2.0.31混凝土的强度等级thestrengthvalueofconcrete
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划分。
混凝土强度等级采用符号C与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标准值(以N/mm2或MPa)表示。
普通混凝土按立方体试件抗压强度标准值划分为:
C7.5、C10、C15、C20、C25、C30、C35、C40、C45、C50、C55、C60等12个强度等级。
2.0.32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cubecompressivestrengthstandardvalue
是指按标准方法制作和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天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抗压强度总体分布中的一个值,强度低于该值的百分率不超过5%(即具有不低于95%的保证率)。
2.0.33原位检测inspectionatoriginalspace
采用标准的检验方法,在现场实体中选样进行非破损或微破损检测,以判断实体强度的检测。
2.0.34施工缝constructionjoint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因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分段浇筑而在先、后浇筑的混凝土之间所形成的接缝。
2.0.35外加剂admixture
为改善水泥混凝土的某些性能而加入的化学制剂。
2.0.36片石rubble
符合施工要求的岩石,经开采选择所得的形状不规则的、边长一般不小于15cm的石块。
2.0.37块石blockstone
符合施工要求的岩石,经开采并加工而成的形状大致方正的石块。
2.0.38料石dressedstone
按规定要求经凿琢加工而成的形状规则的石块。
2.0.39 通缝continuousseam
砌体中,上下皮砌块搭接长度小于规定数值的竖向灰缝。
3基本规定
3.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及检验制度。
3.0.2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经审批后执行。
3.0.3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人员应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3.0.4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根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并应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应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0.5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所需原材料、成品或预制构件的品种、规格、型号和强度等级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规定。
国家或地方明令淘汰的产品严禁使用。
3.0.6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的有关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复检,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和设备或预制构件的质量检查验收,应按照本标准和现行有关产品标准执行。
3.0.7施工标准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齐全,频率符合要求;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按规定实行了见证取样和送检。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3.0.8所用材料、半成品、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坏、锈蚀或变质。
3.0.9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按产品说明书进行配制。
3.0.10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应列入工程质量过程控制内容。
3.0.11材料进场时,应具备产品质量合格证、使用说明书、性能检测报告,否则不得进行验收。
3.0.12进场的材料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的材料,其各项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行业、地方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3.0.13进口设备与配件和材料,应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进口设备应有原产地证明、质量证明书及商检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0.14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工程,该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3.0.15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作业班组应进行自检、质量员应进行检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提交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确认。
未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16工程施工中,在质量检查、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具有计量检定资质的单位计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
3.0.17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本标准及本标准配套使用的专业工程验收(检验)标准的规定。
2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符合合同约定。
4测量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测量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4.1.2施工测量所使用的仪器、量具应经计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工程测量的精度要求,方可使用。
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工具。
4.1.3工程开工前,应校测与本工程衔接的已建工程的平面位置和高程。
对施工图规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和高程测量控制资料进行内业及外业的复核。
当发现问题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进行查询,并取得准确结果。
4.1.4施工测量检验应具备下列资料:
1测量仪器(水准仪、经纬仪、全站仪)、量具(钢尺、天平、塌落度筒)检定合格证书。
2水准点、导线坐标点的交接记录和复核记录。
3施工测量记录。
4设计有沉降观测要求的应有沉降观测记录。
5交接桩点、水准点及导线点的复测记录、平面控制测量及高程控制测量、施工放线测量。
4.1.5施工测量用的控制桩应进行保护并定期校测。
4.1.6平面控制测量
1平面测量,应按当地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实施。
当采用当地城市统一坐标系统确实有困难时,小测区所采用的假设坐杯系统应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规划部门批准。
2平面控制网的布设,应因地制宜、确保精度,满足施工实际需要,且方便应用。
3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各种精度三角点,一级、二级、三级导线点以及相应精度的GPS点,根据施工需要均已作为施工测量的首级控制。
施工图提供的首级控制点(交桩点)点为中心误差(相对起算点)不得大于5cm。
首级控制点应满足施工复核和施工控制需要,首级控制点应为2个以上,间距不宜大于700m。
控制点宜为控制道路施工图的相交点、中心线上点、折点及附近点、控制施工点等。
4施工测量应作好起点、终点、转折点、道路相交点及其他重要设施的位置、方向的控制及校核。
4.1.7高程控制测量
1高程控制应在当地城市建立的高程系统下进行。
当小测区采用独立高程系统时,应经上级行政主管和规划部门批准。
高程控制测量应采用直接水准测量。
城镇道路工程应按二、三等级水准测量方法建立首级工程控制。
高程控制测量应起闭于设计施工图给定的城镇水准点。
2对高程控制网应进行平差计算,高程控制点的高程应以平差后的结果为准。
4.1.8施工放线测量
1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方案布设施工中线与高程控制桩,并根据工序要求布设测桩。
2施工布桩,放线测量前应建立平面、高程控制网,依实地情况埋设牢固、通视良好。
道路施工放线采用的经纬仪等级不应低于DJ6级。
以三级导线平面控制测量时方位角闭合差为±24√n(″);以施工平面控制测量时,方位角闭合差为±40√n(″),且应报建设单位验收、确认。
3施工前应根据图纸、资料和现场情况,测标出路基施工中可能暴露、触及、损坏的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位置。
4施工准备阶段核对占地、拆迁范围时,应在现场测设施工范围边线。
5当工程规模较大,测量桩在施工中可能被损坏时,应设辅助平面测量基线与高程控制桩。
4.1.9施工测量除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4.2测量
主控项目
4.2.1水准点、导线点的交接记录必须完整,签认手续齐全。
施工单位接桩后应进行复测,并做好记录。
测量记录应使用专用的表格,记录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交桩记录、复测记录。
一般项目
4.2.2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及轴线控制桩,必须设在稳固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
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4.2.3施工测量应绘制平面图,点位标记清楚、齐全。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测量平面图、施工测量记录。
4.2.4施工控制点经过冬、雨季或发生意外情况后,应进行复测,施工控制网视具体情况,定期与规划部门给定的国家控制点进行联测,时间期限不得大于6个月。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复测记录。
4.2.5交叉路口路面高程作业测量应按设计规定的高程方格网、等分圆网等,分层测定高程。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复测记录。
4.2.6与路面有关的附属构筑物的外观控制测量应在控制方向按平面、高程控制需要设控制桩。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测量记录。
4.2.7城镇道路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竣工测量。
竣工测量包括:
中心线位置、高程、横断面图式、附属结构和地下管线的实际位置和高程。
测量成果应在竣工图中标明。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竣工图纸、竣工测量记录。
4.2.8施工测量的记录及成果均应在正式的专业表格上填写。
并按规定整理测量资料。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测量记录。
4.2.9工程验收的测量依据点应按程序报经建设单位验收、确认。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测量记录。
5土石方与地基基础工程
5.1一般规定
5.1.1本章适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基坑、沟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5.1.2土石方施工中,对开槽范围内各种障碍物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开挖范围内的给水、排水、燃气、电信电缆等地下管线及构筑物等,应进行调查,取得所属单位的同意和配合,并应保证其正常使用。
2加固后的线杆、树木等必须稳固。
3各相邻建筑物和地上设施不得发生沉降、倾斜、塌陷。
5.1.3土石方工程检验应具备下列资料:
1施工图。
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施工方案。
4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施工记录。
5.1.4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
5.1.5施工降排水
1对有地下水影响的土方施工,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等要求,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
2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围内不应小于基坑(槽)底面以下0.5m。
3降水井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基坑(槽)四周或两侧应根据计算确定采用单排或双排降水井,在沟槽端部,降水井外延长度应为沟槽宽度的1-2倍;
(2)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可加密,在地下水排泄方向可减少。
4降水深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以验证并完善降排水方案。
5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基坑(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6施工降排水终止抽水后,降水井及拔除井点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等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黏土填实。
7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1.6地基处理
1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求加固。
2地基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挖深度不超过150mm时,可用开挖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密实度;
(2)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3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扰动深度在100mm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
(2)扰动深度在300mm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平表面。
4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底,并经检查合格,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
5灰土地基、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湿陷性黄土等特殊土地基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的有关规定。
5.2基坑开挖
主控项目
5.2.1地基承载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5.2.2基坑开挖不得超挖、扰动基底土壤。
如扰动、超挖,严禁用土松填,应按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技术处理方案执行。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5.2.3基坑边坡稳定、围护结构安全可靠,无变形、沉降、位移、无线流现象;基底无隆起、沉陷、涌水(砂)等现象。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一般项目
5.2.4施工排水、降水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方案。
5.2.5基坑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方案。
5.2.6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等均应作为监控对象,开挖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设计提出的安全要求。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5.2.7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监测项目的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量测。
5.2.8基坑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5.2.9施工时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应保证边坡稳定,防止塌方。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对照施工方案观察检查。
5.2.10软土基坑应分层均衡开挖,层厚不宜超过1m。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