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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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关于进一步推动福建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省第九次党代会和省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根据《“十二五”时期福建省文化改革发展专项规划》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1]7号),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壮大骨干企业

(一)扶持省属文化集团(企业)做大做强。

支持福建日报报业集团、省广播影视集团、海峡出版发行集团和福建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省属文化集团(企业)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打造全国或区域性文化产品与服务品牌。

推动省属文化集团(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文化产业战略投资者。

从2012年开始,对经认定符合支持条件的省属文化集团(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每个项目的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补贴额最高不超过实际利息发生额的80%。

(二)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重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1号)规定,给予享受相关政策和服务。

对进入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阶段的文化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三)开展重点文化企业评选。

每年评选一次“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实行滚动管理;给予首次获评企业50万年奖励,对以后年度再次获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并对获评企业在项目审批、资金补助、政策扶持、贷款授信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四)鼓励投资创办文化企业。

对实际投资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利税位居所在设区的市同行业前10名之前的政府鼓励的新创办文化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参照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前2年100%、后3年50%的比例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支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和外资进入政策允许的文化产业领域,社会资本投资兴办和参股的文化企业在项目审批、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

(五)放宽文化企业登记条件。

文化企业注册登记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8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文化集团注册登记,其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允许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六)加大对转制文化单位扶持。

对在2012年11月底前完成转制的省级文化单位(以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为准),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社保政策。

即转制前已参保的维持原参保体制不变,由接续人事(劳动)关系的单位承办相关社会保险业务;转制前未参保的在册在编人员(不含转制前已退休人员和转制时经批准提前退休人员)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对参保前的工作年限进行补缴。

转制前未参保的非在编人员和转制后新进人员均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经省政府批准,省级转制文化单位比照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调整档案工资和社保缴费基数。

今后国家和省里出台新政策的,按照新政策执行。

各地或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办法。

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可从企业净资产中预提以下职工安置费用: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的职工一次性缴付的社会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内退人员内退期间的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

省属转制文化单位原来使用的国有划拔土地,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闽政办[2007]91号),可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手续。

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用于经营性项目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所得土地使用出让成交总价款,按闽政办[2007]91号规定进行分配,其中省级财政收入部分全部留给转制企业,相应转增国家资本。

各级转制文化单位的原国有划拔地可参照执行。

五、深入对外对台交流合作

(十九)加强大型文化经贸平台建设。

支持办好海峡两岸文博会、艺博会、茶博会、旅博会、图交会、版博会、印刷展、金门书展和厦门国际动漫节等福建省重大文化经贸活动。

鼓励文化企业参加国家重点支持的各类展会和文化宣传活动。

(二十)扶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每年在省级外贸发展专项中统筹安排资金,鼓励支持我省文化企业扩展国际市场。

对文艺演出,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核心文化领域的重大境外营销渠道及和落地平台建设项目提供支持。

对文化企业参加经审定的境外展会、会议。

境外国际性展会、会议的,开展国际资质认证及境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和版权登记的,按实际发生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开展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评审认定。

对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对文化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所纳税的保险费,参照货物贸易出口信用保险的做法,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二十一)对列入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我省文化企业和项目,在外贸专项资金中予以配套扶持。

(二十二)鼓励文化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和分支机构。

按照福建省对外投保促进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文化类境外企业给予境外并购,境外营销网络建设,境外投资贷款贴息,境外投资保险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支持。

(二十三)加强闽台文化贸易合作,对我省文化企业赴台参加大型文化产业产业展会,参照参加境外展会的补助标准给予支持。

支持台湾重要文化行业协会来闽台设立办事机构。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四)培育文化产业高层次人才。

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文化产业龙头骨干企业建立产业人才高地,选拔培养产业高地领军人才和海西创业英才,根据《海西产业人才高地建设实施办法》。

《海西创业英才培养实施办法》,给予享受有关资金补助,科研津贴,税收反还等优惠待遇。

优先推荐文化企业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参加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高技能人才等人才选拔。

(二十五)培养文化产业优秀人才。

组织实施“福建省文化产业优秀人才”评选活动,每两年评选15名,给予表彰和相应奖励。

优秀人才申报中央文化产业专业项资金等国家财政资助的项目,予以优先推荐:

申报省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财政资助的项目,予以优先安排,承担的重大研发课题,予以优先立项。

(二十六)扶持文化产业人才培养培训基地的建设。

支持省内高校开办文化产业相关科学专业。

支持省内高校与文化企业联合建立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和实验基地,引导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文化产业人才培训,对具有一定规模的培训和实验基地,经评审,按现有资金渠道给予相应资助。

(二十七)加大文化产业人才引进力度。

将文化产业相关专业纳入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指导目录,按照《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对引进的文化产业人才给予享受生活津贴,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等相关优惠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文化的文化产业人才,可按规定申领《人才居住证》,申购人才限价房。

对非公有制文化产业人才引进的文化产业人才,比按照国有文化企业单位引进的人才,享受相应政策优惠。

(二十八)完善文化产业人才引进管理和服务。

定期征集文化产人才需求,通过海外才联络站,重要人才网站及"海外人才福建创办文化产业,引导人才项目与本省文化企业合作对接。

(二十九)扶持闽台文化产业人才项目。

对闽台文化产业领域专家合作开展学术交流等活动,闽台专家产学研合作资金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鼓励高等院校,职业院校。

科研机构,文化场馆,文化产业园区聘请台湾文化产业人才专家担任管理职务或专家顾问。

七、扩宽投融资渠道

(三十)设立省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国有文化产业部门和单位参加与发起成立省级文化产业投资基金的,省财政按其首次出资额1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十一)鼓励文化产业发行债券。

支持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进行融资。

通过在担保公司和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机构的增信服务,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文化企业进入债券市场融资。

(三十二)加大金融机构信贷支持,进一步推广银政战略合作模式,推动金融机构根据福建省文化产业特点,完善评审机制,创新信贷产品。

支持商业银行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或以知识权质押作为重要担保方式的组合贷款,信用贷款以及其他非抵押类创新模式贷款。

(三十三)鼓励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积极引导担保公司为我省文化产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对为我省十大文化产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机构,省级财政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年度担保服务。

其中:

对为我省广播影视业,演艺娱乐业,动漫游戏业,文化旅游业和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省级财政按照年度担保的,省级财政按照年度担保额的16%给予补偿:

为我省报刊服务业,出版印刷发行业,文化会展业,广告业和工艺美术业的工业个商贸企业提供银行贷款担保的,省级财政分别按照年度担保额的8%和5%给予补偿。

八、加大财税扶持

(三十四)增加对文化产业的财政投入。

从2012年至2016年,省财政每年安排省文化产业专项资金1亿元。

设立市县财政文化产业专项资金。

支持企业申报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国家资金资助项目。

(三十五)继续执行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配套政策转企改制国有文化单位扶持政策执行期限再延长五年。

(三十六)积极推动文化消费。

加大政府对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采购力度。

组织开展“文化消费补贴计划”试点,拉动城乡居民文化消费需求。

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为文化消费提供便利的支付结算服务。

九、健全工作机制

(三十七)健全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建立省文化产业发展联席会制度,联席会在省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协调文化产业发展重大事项。

(三十八)推动政府职能部门与宣传文化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发展规划共同制定、产业政策共同研究、重大项目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健全文化产业统计联席会议、文化企业十强评选、文化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重点文化出口企业认定等工作机制。

建立文化产业协会等中介组织。

(三十九)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推动建立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完善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结合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

本政策实施年限为2012----2016年。

二、推动文化产业集聚

(七)加强重点园区基地建设。

完善并组织实施省级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评选认定和管理办法。

重点扶持培育10个文化产业园区,每个园区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评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给予适当奖励。

(八)完善用地政策。

对列入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规划的存量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作为商业服务的,经审批可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原土地使用者利用现有工业厂房用地兴办创意文化产业的,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或采用定向招拍挂方式供地。

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向。

对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名单的文化建设项目用地,征地时耕地开垦费减按70%收取。

新出让用于重点文化产业项目的土地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文件规定的优惠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九)吸引文化企业入驻重点园区。

文化企业入驻重点园区开业后3年内,可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依据给予奖励。

在园区租凭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租凭价格前3年50%、后2年20%的比例标准给予补贴。

支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地区总部和全国100强企业及其研发基地、生产基地、销售中心入驻重点园区。

鼓励各级政府和产业园区(开发区)管理机构制定入驻奖励、房租补贴、人才激励、金融服务等系列优惠政策、吸引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

(十)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对省重点园区和基地内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予以资助。

三、鼓励原创内容生产

(十一)培育原创舞台艺术精品。

支持文化企业培育原创舞台艺术精品,各级政策可采取演出收入与财政补贴持钩扶持的办法支持文化企业进行商业演出。

扶持我省4A级上旅游景区打造特色文化演艺精品,由省旅游专项资金以及其他省级财政资金给予补助。

(十二)鼓励企业原创影视产品。

对我省规划确定的重点题材和能够带动相关产业链发展的原创影视作品,经认定,给予启动资金补助。

原创电视剧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原创电影公映达到一定票房的,给予奖励;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十三)鼓励企业原创动漫游戏产品。

我省优秀动漫创意和优秀动漫产品入选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的,给予奖厉。

对我省规划确定的重点题材的原创动画片(动画电影),给予启动资金补助。

原创动画片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原创动画电影公映达到一定票房的,给予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原创动漫网游获得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推广的,获得国际、国内重要奖项的,给予奖励。

(十四)鼓励企业原创出版精品。

对确定为省重点出版项目的出版物,经评审认定给予资助。

对获得国际、国内重要奖项的优秀出版产品(包括数字出版物、国书报刊出版物、音像电子出版物),根据获奖等级给予奖励。

(十五)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工作。

对我省设区的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加强生产性保护,投资达到一定数额的,采取贷款贴息、项目补贴、配套资助、奖励等方式给予扶持。

(十六)加强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文化产品箸作权登记保护制度,支持版权交易平台建设,对创作成果、知道产权评估、抵押质押融资和贸易进行扶持。

四、促进文化产业与科技相融合

(十七)培育新兴文化业态。

扶持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广播影视、动漫游戏、数字出版、网络传输等新兴业态的文化企业,经评审,每年发布新兴业态文化企业名单,给予创新奖励。

(十八)鼓励文化企业自主创新。

支持企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技术。

开展福建省文化产业领域高新技术(单位)认定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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