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专用表格.docx
《专利行政执法专用表格.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利行政执法专用表格.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专利行政执法专用表格
专利行政执法专用表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编制
2001年12月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专利权人
请
求
人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代理人姓名
机构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被请求
人
姓名或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请求处理的事项(请求理由附后):
证据和附件清单:
请求人签章:
年月日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
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专利权人
请求人
被请求人
:
经审查,请求人年月日提交的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局予以受理。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受理通知书
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专利权人
请求人
被请求人
:
经审查,请求人年月日提交的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不符合《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本局不予受理,具体理由是:
□请求人不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没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没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属于本局管辖。
□当事人已经就该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提交检索报告的通知书
实用新型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专利权人
请求人
被请求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请求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的日内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作出的检索报告。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答辩通知书
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专利权人
请求人
被请求人
:
本局已经受理请求人年月日提交的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
现将请求书副本发送给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交答辩书一式二份。
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本局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应当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以及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复印件送交我局。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口头审理通知书
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专利权人
请求人
被请求人
:
本局决定于年月日时在对请求人提出的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的5日内将参加口头审理的回执送交本局。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者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参加口头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件。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口头审理回执
知识产权局:
□我方将参加拟订于年月日时举行的口头审理。
□我方不参加拟订于年月日时举行的口头审理,其原因是:
□请求人参加口头审理的人员如下:
□被请求人参加口头审理的人员如下:
姓名
身份
(签章)
年月日
中止处理通知书
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专利权人
请求人
被请求人
: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被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经研究,本局决定中止对本案的处理。
恢复处理的时间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恢复处理通知书
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专利权人
请求人
被请求人
:
对于请求人提出的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因被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本局于年月日发出了中止处理的通知书。
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维持/部分维持该专利权有效的决定,本局决定自年月日起恢复对本案的处理。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撤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通知书
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专利权人
请求人
被请求人
:
本局受理的侵犯专利权纠纷处理请求,由于下述原因,现决定撤销案件:
□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请求人撤回处理请求。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专利案件调查笔录
案由
被调查人
姓名
性别
单位
职务
地址
电话
调查人
姓名
性别
单位
职务
地址
电话
调查地点
调查时间
开始
年月日时分
结束
日时分
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
调查人签章:
被调查人签章:
专利案件询问笔录
案由
被询问人
姓名
性别
单位
职务
地址
电话
询问人
姓名
性别
单位
职务
地址
电话
询问地点
询问时间
开始
年月日时分
结束
日时分
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
询问人签章:
被询问人签章:
专利案件抽样取证决定
:
为查处专利案件的需要,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有关物品进行抽样取证。
特此决定。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专利案件抽样取证笔录
案由
被取证人
姓名或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序号
被抽样取证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备注
被取证人签章:
取证执行人签章:
年月日
注:
本抽样取证笔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封存人,一份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保存。
专利案件登记保存决定
:
为查处专利案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有关物品从年月日时起予以登记保存。
本局将在自上述日期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登记保存期间,任何人不得销毁、转移被登记保存的物品。
特此决定。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专利案件登记保存笔录
案由
被登记
保存人
姓名或者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序号
被登记保存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保存地点
被登记保存人签章:
登记保存执行人签章:
年月日
注:
本登记保存笔录一式二份,一份交被封存人,一份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保存。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首页
专利号
生效日
发明创造名称
专利权人
请
求
人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代理人姓名
机构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被请求
人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代理人姓名
机构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决定作出日期:
年月日知识产权局(盖章)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强制执行申请书
人民法院:
对本局于年月日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被请求人未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期的15天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停止专利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附: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副本。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
专利/申请号
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人/专利权人
请
求
人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代理人姓名
机构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被请求
人
姓名或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请求调解的事项:
请求调解的事由:
请求人签章:
年月日
陈述意见通知书
申请号/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人/专利权人
调解请求人
被请求人
:
上述请求人向本局提出调解专利纠纷的请求,现将请求书副本发送给被请求人。
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的15日内向本局提交意见陈述书一式二份。
被请求人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表明是否同意由本局进行调解。
逾期不提交意见陈述书,或在意见陈述书中表明不接受调解的,本局将不予受理该专利纠纷调解请求。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专利纠纷调解请求受理通知书
申请号/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人/专利权人
调解请求人
被请求人
:
对请求人年月日提交提交的专利纠纷调解请求,本局决定予以受理。
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归属纠纷请求调解的,可以持本通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该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有关程序。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不受理通知书
申请号/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人/专利权人
调解请求人
被请求人
:
对请求人年月日提交的专利纠纷调解请求,本局不予受理,其原因是:
□被请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
□被请求人表示不接受调解。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专利纠纷调解通知书
申请号/专利号
发明创造名称
申请人/专利权人
调解请求人
被请求人
:
本局决定于年月日时在
对本件专利纠纷进行调解,要求双方当事人届时参加。
参加调解的人员应当持有其身份证件。
当事人有任何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在上述日期的5日之前通知本局。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处罚前告知书
被告知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
被告知人的下列行为:
已构成: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其专利号为:
,
□冒充专利的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如被告知人对上述违法事实及处罚依据有不同意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的7日内陈述其申辩意见。
特此通知。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电话
地址
认定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条,现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中有罚款的,除当场收缴情形外,被处罚人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银行
帐号
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的3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日
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人民法院:
对本局于年月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未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期的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停止其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附: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冒充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知识产权局(盖章)
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