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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合同模板

砂石购销合同

买方:

卖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买方承建工程的砂石购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基本约定

一、本合同项下建筑材料购销所涉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1.1本工程名称:

1.2本工程地点:

二、货物详情。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金额(元)

备注(产地)

河砂

特细砂

t

石子

t

石粉

t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

2.1表中所列单价为卖方供应至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到岸执行单价(已含运输费和税费)。

供应过程中的价格调整执行下列项: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调价。

(2)如遇市场价格发生涨、跌,可通过下列方式调价(无论通过哪种方式调价,调整后的价格均不适用于价格调整前卖方已经供应的货物,买卖双方通过补充协议作出相反约定的除外):

●以买卖双方价格确认人签字且加盖双方印章的价格确认书为准。

●由卖方向买方提交加盖公章的调价函,买方于收到调价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同意调价的,以加盖双方印章的价格确认书的方式确定。

●由买卖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价。

上列三种调价方式所涉价格确认书、补充协议等文件,未加盖买方合同专用章的,一律无效。

同时,未通过上列方式办理调价事宜的,无论由何人办理,无论加盖何种印章,一律无效。

2.2卖方货物应符合下列规范/标准:

(1)GB/T14684-2011、GB/T14685-2011。

(2)其他: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规范/标准被废止或者修改的,适用被废止或者修改后发布实施的新规范/标准。

三、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工程完工或者买方通知卖方停止供货之日止。

四、卖方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4.1邮寄、电话、手机信息送达的地址(联系方式)。

地址:

收件人:

收件人手机号码:

4.2其他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微信:

;QQ:

;传真:

;电子邮件:

五、货物计划。

货物计划执行下列项:

(1)买方应当于货物使用前天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卖方的一种或者多种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向卖方提交货物需用计划,卖方应当按照买方的计划要求供货。

在每次供货前,卖方应当通知买方具体到货时间,以便买方对产品进行验收和安排卸货。

(2)其他约定:

六、货物交付。

6.1交货地点:

本工程施工现场。

6.2卖方应当在买方指定的地点负责货物下车,并按买方的要求堆码整齐,交买方指定的现场收货人签收。

6.3其他约定:

七、验收。

7.1数量验收。

买方可以选择适用下列一种或多种数量验收方式;

(1)过磅验收。

(2)按实际方量验收,计量规则为:

1)砂重量(t)=长×宽×高×1.4

2)石子、石粉重量(t)=长×宽×高×1.5

(3)抽查验收(不限次数):

如抽查车次的货物数量少于送货单记载的数量,则至抽查日止,该结算周期内卖方已供应且未办理结算的货物数量均按抽查发现的最大误差比例进行扣减。

抽查结果大于送货单记载的数量的,卖方供应量不予调增,超出部分由买方无偿使用。

7.2质量验收。

买方对卖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当于签收后个工作日内通知卖方,并提交国家或者重庆市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复验。

八、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卖方货物的所有权自买方签收后转移给买方,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九、结算及支付。

9.1卖方应当于每月22日前与买方结算,完清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期间所供货物的财务结算手续。

卖方办理结算时,必须附买方签收的送货单,否则无权要求办理结算。

9.2货款支付,执行下列项:

(1)按月结全款支付。

即:

卖方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期间的供应货款,按上述约定完清财务结算手续后,于次月日内全额支付。

(2)按月结%进行支付。

即:

卖方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期间的供应货款,按上述约定完清财务结算手续后,于次月日内支付该次结算款的%,剩余%于本工程后个月内支付给卖方。

(3)卖方垫资到万元后,超过部分按结算、支付。

(4)其他约定:

9.3付款方式为下列项:

(1)转帐支票。

(2)网银。

(3)承兑汇票(贴现利息按计算)。

(4)国内信用证。

9.4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买方迟延支付的,应当向卖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年利率标准为:

本合同订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逾期利息以买方逾期未付的合同款项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计至对应的逾期未付本金偿清之日止。

买方付款不足以偿清付款时尚欠卖方本息的,该付款先冲抵本金,再冲抵利息。

十、发票。

卖方应当于买方向卖方支付本合同款项(含价外费用)前向买方开具符合下列全部要求的发票,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并且无需因此向卖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相关责任:

(1)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信息准确、可供买方用于认证。

(2)发票类型:

(3)发票提交时间:

与本合同约定结算时间同步。

(4)发票金额(价税合计):

与买方当次结算对账金额相同。

(5)税率执行标准:

%。

(6)是否要求可供买方用于抵扣:

(7)备注栏要求:

(8)其他要求:

附结算对账清单。

十一、人员及权限。

11.1双方分别指定下列人员,作为唯一有权代表各自一方行使相应权限的人员:

(1)买方价格确认人:

,电话:

权限仅限于确认单价。

(2)卖方价格确认人:

,电话:

权限仅限于确认单价。

(3)买方结算办理人:

,电话:

(4)卖方结算办理人:

,电话:

11.2买方现场收货人:

,电话:

权限仅限于清点货物数量、验收货物、查收检验报告。

十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2.1依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规定,卖方特向买方确认: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卖方中小企业。

卖方对前述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鉴于卖方的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情况均系卖方自己掌握,买方无从核实也无义务核实,因此,如果卖方实际的规模类型与其确认的不符,其一切不利后果由卖方自行承担,卖方基于《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享有的权利(如果有),卖方不得再向买方主张。

12.2卖方应当按买方的货物需用计划供货,满足买方施工进度的需要,未按时供应的,每延误一天,卖方应支付买方违约金元,导致买方窝工、停工、工期延误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卖方应予赔偿,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延误超过天的(含本数),买方有权拒绝收货、解除本合同、更换供应商。

12.3卖方供应的货物必须是卖方自己的产品。

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调货,必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按买方要求提交质量证明资料、并经买方同意才能实施,否则买方有权拒绝收货。

买方因此拒绝收货的,视为卖方未履行供货义务,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更换供应商。

12.4卖方货物存在尺寸、数量偏差或者外观、质量等不符合国家或重庆市标准的,买方有权拒绝收货,买方因此拒绝收货的,视为卖方未履行供货义务,买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更换供应商。

12.5卖方货物经检验发现存在质量不合格的,买方有权通知卖方退、换货,卖方应当于收到买方通知后的24小时内,组织该批次货物退场,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验费、双倍送检费、上车费、运费)均由卖方承担;同时,买方也有权解除本合同、更换供应商。

12.6卖方拒不提交与货物相关的有效质量证明资料的,视为该批次货物质量不合格。

12.7买方未按约付款,卖方有权停止供货,由双方协商解决。

未付款达到应付款的%以上的(不含本数),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基本约定条款完】

第二部分特别约定

一、关于建筑材料购销种类、数量、价格、结算原则的特别约定。

1.1买卖双方确认,本合同第一部分基本约定第二条“货物详情”所列数量、单价、总价均为买方采购货物的最高限额,同时,本次建筑材料购销仅限于该条款所列货物。

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的工作人员、买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拥有特定权限的人等)均无权代买方实施超出该条款约定的采购行为。

卖方提供给买方的货物数量超出该条款约定数量,或者单价高于该条款约定单价,或者总金额高于该条款约定的总金额,或者不是该条款约定的货物,均属卖方超供。

1.2确需卖方超供的,必须由买卖双方另行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补充协议(书面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加盖买方合同专用章的无效)后才可实施。

卖方承诺,只要未按前述约定签订有效的书面合同或者补充协议,卖方就不得超供,否则,超供的货物均作为卖方向买方主动让利(卖方对超供的货物放弃全部权利),即针对超供的货物,卖方不得要求买方支付货款以及其他任何款项,卖方亦无权向买方主张物权、债权等其他任何权利;同时,与超供货物相关的各类凭证(例如送货单、收货单、对账、结算等),如果作出了与前述约定相违背的记载(例如本应属于卖方向买方让利的,但相关凭证记载了买方应承担付款义务等情形),则相关凭证无论由何人签字(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的工作人员、买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拥有特定权限的人等)、无论加盖何种印章(买方合同专用章除外),均属无效凭证,卖方无权凭相应凭证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如果卖方凭借此类凭证向买方主张权利,则系卖方故意串通买方工程现场工作人员、或者卖方利用买方工程现场工作人员审核疏漏等,恶意取得前述凭证,预期骗取买方合同款,除按照前述约定进行处理以外,买方还有权要求将本合同第一部分基本约定第二条“货物详情”约定范围内的货物(即未超供部分)按该条款约定价款的90%进行结算,同时,买方有权向卖方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二、关于权限限制及行为(文书)效力的特别约定。

2.1买方签署合同的人员(如果有)的权限仅限于签署本合同,其签署本合同系买方内部区分合同管理职责的依据,该人员未被买方授予其他任何权限,但是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取得买方其他有效授权的除外。

2.2买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拥有特定权限的人,在其被指定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同样受本合同有关人员权限限制的其他条款的约束。

相应人员超出权限的行为以及超出权限签署的文件对买方没有任何效力,同时,相应人员无权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限转授他人行使。

2.3买卖双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拥有特定权限的人,如果其权限嗣后发生变更,作出变更的一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买方书面通知未加盖买方合同专用章的无效),自对方收到之时起该项变更生效。

2.4除本合同已明确约定的人员权限以外,买方就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之事项)授权(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选任及权限仅以加盖买方公章的文书为准。

前述约定之约束力及于本合同签订前至签订后的任何期间,因此,如果本合同签订前曾有单位或个人在没有加盖买方公章的授权(委托)文书的情况下代买方与卖方进行一定行为,则卖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买方询证,买方未予追认或者卖方未按约向买方询证的,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对买方不产生任何效力,卖方因此遭受损害的,与买方无关,由卖方自行向行为人追索,卖方不得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本合同签订时及签订后的任何期间,卖方也不得基于加盖买方公章的授权(委托)文书以外的其他任何文书或事由相信其他单位或个人具有代理权。

2.5除本合同有特别约定或者买方加盖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的以外,买方的内部单位(例如买方内部各部室、买方的工程项目部等)以及买方的员工均无权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排除、限制、减免、让渡买方权利,无权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为买方设定、确认义务(债务)及责任,其进行前述行为以及签认的涉及前述事项的文书(例如对账、结算、各类协议及承诺等)对买方不产生任何效力。

买方除合同专用章以外的其他印章如果加盖于涉及前述事项的文书但未得买方追认的,该文书对买方不产生任何效力,本合同其他条款对印章效力有特别约定的,执行该特别约定。

如果买方予以追认,追认之效力仅限于被追认的文书,并不代表该文书上的印章可以类推适用于其他同类或不同类的文书,也不代表该文书上签名的人员获得了除签署该文书以外的其他授权。

2.6买方追认的方式仅限于加盖买方合同专用章予以认可或者在司法程序中由买方的特别授权代理人予以认可,其他任何方式均不构成买方追认。

2.7行为人XX而代表(代理)买方进行某项行为但获得买方认可的,买方的认可仅限于该次行为,并不代表买方已授予行为人进行同类行为的权限,更不代表行为人获得买方的其他任何授权。

2.8本合同有关人员权限及行为效力的条款同样适用于买方的项目经理、项目责任人等具有特殊身份(职务)的人员,相应人员的行为按照本合同相关条款未得到买方授权或追认的,对买方没有任何效力。

2.9本合同签订前,买方从未向卖方收取过任何导致买方向卖方负有返还义务的款项或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履约保证金、借款、错误付款等),也未授权(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卖方收取,卖方已核实并确认从未支付(给付)过该类款项或物品。

如果此后发现相关凭据能够证明卖方曾于本合同签订前向买方支付(给付)款项或物品,且该类凭据的形式及内容反映出买方需向卖方负有返还义务,只要该类凭据未加盖买方合同专用章,均对买方无效,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负担返还义务或者承担与之相关的其他义务及责任。

如果此后发现相关凭据能够证明卖方曾于本合同签订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付)款项或物品,则无论相关凭据由谁出具,无论其形式及内容,无论由谁签认,无论加盖何等印章(买方合同专用章除外),均属卖方与实际收到款项或物品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买方无关,买方无需因此承担任何义务及责任。

2.10买方应当向卖方收取的各类款项或物品(如果有),无论是否与本合同相关,除非本合同明确约定或者加盖买方合同专用章的文书明确指定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向卖方收取,否则卖方只能将相应款项支付至买方名下的账户、只能将相应物品交付给买方指定的签收经办人,并且无论采取何种款项支付方式,确保相应款项进入买方名下账户之义务及责任均归属于卖方。

2.11对本合同的变更以及补充协议的签订,必须加盖买方合同专用章才对买方有效,除此之外的任何形式(无论加盖有其他何种印章、无论由何人签署、也无论该文件对其生效条件作出何等约定)均对买方不产生任何效力。

2.12本合同对各类文件加盖印章的效力做出特别约定的条款(尤其是特定事项加盖特定印章才生效的条款),买卖双方均已充分知悉、理解、接受,并承诺将严格按照所涉条款执行。

同时,卖方已充分知悉、理解并接受,买方公章仅用于本合同明确约定需加盖买方公章的事项,只要是本合同未明确约定需加盖买方公章的,买方公章即未被授权用于该事项,相应文书即使加盖了买方公章也不对买方产生任何效力。

三、关于联系及送达的特别约定。

3.1本合同约定的卖方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买方可以通过其中一种或者多种向卖方发送各类文书、讯息(亦包括货物需用计划),卖方对其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有义务确保相应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能够持续用于接收文书、讯息。

买方按照上列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向卖方发出的文书、讯息被退回的,相应文书、讯息视为自买方发出之时已送达(但因通讯服务商原因导致事实上无法收到的除外)。

同时,上列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亦可用于司法机关的文书送达。

3.2无论买方向卖方发送文书、讯息的具体经办人是何人,只要买方认可该经办人的行为(无论事前认可还是事后追认),所涉文书、讯息均视为由买方向卖方发出。

四、关于结算、支付及发票的特别约定。

4.1买方签收货物并不免除卖方未足量供应的违约责任,买方签收后有证据证明卖方实际供应量少于买方签收量的,按实际供应量计算该批次货款。

4.2卖方应当持续、妥善保管经买方签认的收货及确价等明细资料,以供核对对账及结算资料的准确性。

加盖买方合同专用章的对账或结算资料,买方予以认可,不再要求卖方提供前述明细资料核对,但是对账或结算资料事实上存在错误的除外。

如果对账或结算资料未加盖买方合同专用章,仅有买方授权的结算办理人(如果有)签字,则当买方就对账或结算资料提出异议时,卖方应当提供前述明细资料。

如果卖方提供的明细资料未经买方签认(凡是签字人员与本合同不符、权限与本合同不符的,所涉资料均应当被认定为未经买方签认),或者经买方签认但与对账或结算资料不符,则将对账确认的价款、结算确认的价款、以及按照经买方签认的资料计算所得价款进行比较,以三者之中价款最少的作为结算价款。

如果对账或结算资料既没有加盖买方合同专用章,也没有买方授权的结算办理人(如果有)签字,则相应对账及结算资料对买方不产生任何效力。

4.3买方向卖方支付本合同款项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若未满足,则付款期限顺延至下列前提条件均成就后30个工作日内[但是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先款后货(例如支付预付款、支付定金等)的除外]:

(1)双方结算时已各自完清相关财务结算手续;

(2)卖方已向买方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发票;

(3)卖方已向买方提交货物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

(4)如果卖方开具汇总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向买方提交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需加盖卖方发票专用章);

(5)如果本合同约定卖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本合同项下之货物系第三方发出,则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交卖方与第三方的采购合同以及卖方委托第三方发货的凭据、第三方出库凭证、物流信息及票据。

4.4收、付款双方单位必须与本合同买卖双方单位一致,若不一致,不予办理财务结算及款项支付事宜。

4.5买方支付卖方的款项,如果买卖双方对其性质的理解发生争议,由买方负责解释(例如款项性质、付款目的、款项所针对的经济关系及标的等)。

4.6卖方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包括但不限于开具发票不及时、票面信息有误、品目及价款等内容与合同不一致),或者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或者其他问题的(例如导致买方无法及时实现发票认证、税款抵扣),买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全部款项,直至卖方依法重新向买方开具合法、合规、合约的发票,并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后,才可恢复付款。

同时,卖方发票存在假票、套票等违法情形时,卖方应当按照该发票金额(价税合计)的2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4.7如果本合同约定卖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买卖双方协商变更本合同且变更内容涉及合同标的物、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的,应当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卖双方均应当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卖方单方面作废、红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向买方提交税务所需相关资料,否则买方有权暂停支付本合同款项,直至卖方提交。

同时,自买方向卖方催索资料后10天内卖方仍未提交的,卖方应当按其单方面作废、红字开具发票金额(价税合计)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4.8买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或)抵扣联的,应当通知卖方,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用作抵扣凭证的相应文件,否则将影响买方本合同款项的支付。

4.9如果买方已付款但卖方未向买方足额提交发票,自买方向卖方催索发票后7天内卖方仍未向买方补足的,卖方应当按其所欠发票金额(价税合计)的10%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因卖方未足额提交发票导致买方税负增加的,买方有权就增加部分向卖方追偿。

4.10鉴于买方财务人员安排资金支付仅以工程项目部人员的资金计划申请为依据,并不审核送货单、收货单等具体凭证,因此,买方向卖方支付款项并不代表事实上已发生等值货物购销。

同时,买方财务人员收取发票、挂账、认证、抵扣时并不审核发票所对应的合同关系及合同履约事实等,因此,买方收取卖方发票、挂账、认证、抵扣的行为也不代表事实上已发生等值货物购销。

卖方应当持续、妥善保管证明货物购销事实的送货单、收货单、对账、结算等各类凭据,以供核对债权债务,如果买方支付卖方的款项超出实际应付款额度的,买方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卖方追偿。

4.11本合同约定买方应支付卖方的价款(含价外费用),均为含税价。

五、关于合同争议的解决的特别约定。

5.1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未能协商解决的,向买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5.2如果因本合同发生诉讼(仲裁)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保全对方财产。

但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被保全的一方存在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难以执行的情形,否则,申请保全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被保全的一方如果能够证明其所有账户的总资金额度大于保全申请金额,则视为不符合保全申请条件,申请保全的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有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为被保全的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有单位(包括但不限于被保全的一方)或个人以其资产(相应资产需经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且全部资产的评估价总金额需在保全申请金额的120%及以上)为被保全的一方提供担保,则申请保全的一方无条件接受以前述担保之一置换保全,向司法机关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的一方拒不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涉违约金均以保全申请金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计至保全措施被解除之日止)。

5.3因本合同发生诉讼(仲裁)纠纷,一方申请保全对方财产,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保全的一方应承担的给付义务金额少于保全申请金额的(如果申请保全的一方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或者以判决、裁决、调解等任意形式确定被保全的一方无需向申请保全的一方承担责任,则被保全的一方应承担的给付义务额度为零),申请保全的一方应当向被保全的一方支付保全财产占用费(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保全的一方应承担的给付义务金额与保全申请金额之间的差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计至保全措施解除之日止)。

六、其他特别约定。

6.1买方按约解除本合同、更换供应商所造成的窝、停工损失、工期延误损失以及相关设备租赁费等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卖方应予赔偿。

6.2货物运输应当符合环保及安全要求,若发生安全事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由卖方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与买方无关。

6.3卖方运输车辆及人员进入买方施工现场后,必须服从买方人员指挥,按指定地点和要求卸车。

卖方应当对卖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安全帽等安全防护设备,并确保卖方进场人员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制度,否则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6.4卖方应当于签订本合同前向买方提交加盖卖方公章的有效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相关资证货物等)。

6.5除人员签名以外,本合同其他内容仅以电脑打印字体为有效文本,手写的内容一律无效(无论是否加盖了印章、是否捺指印)。

本合同文本系双方核定后打印成稿,无任何删、改内容,如果出现删、改内容,该删、改无效,仍以删、改前的文本为准。

一方所持合同文本能够完全覆盖另一方所持合同文本但存在比另一方合同文本更多的打印内容的,多出的内容无效。

6.6买卖双方对各自签章处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以此作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专用信息。

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联系方式及地址与签章处信息不一致的,签章处的信息不作为双方的联系方式及地址。

6.7卖方承诺,本合同签订前,卖方未与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就本合同所涉建筑材料购销事宜签署或执行与本合同相违背的文书,本合同签订之日以及签订之后,卖方也不会与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就本合同所涉材料购销事宜签署或执行与本合同相违背的文书。

如果卖方违反本承诺,则相应文书及行为对买方没有任何效力,卖方无权据此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相应文书表明卖方对买方或者对本合同所涉工程享有超出本合同的债权,则同时视为卖方与相应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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