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发〔2014〕47号-关于印发《江西理工大学科技和学科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16255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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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发〔2014〕47号

关于印发《江西理工大学

科技和学科建设奖励办法(试行)》的

通知

各学院(校区),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江西理工大学科技和学科建设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4月30日校长办公会原则同意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理工大学

2014年6月4日

江西理工大学科技和学科建设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发展,提升学校的综合实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技和学科建设奖励包括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奖、学术论文论著、职务专利及标准制定、科研平台、重点学科与学位授权等六大类奖项。

第三条学校奖励分为个人奖金、科研和学科建设发展基金。

奖金从学校经费中支出。

第二章科研项目立项奖

第四条为鼓励学校科研人员承担并按计划、高质量地完成各类科研项目,设立国家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教育部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教育部重点科技项目、教育部新世纪人才项目立项奖及国家级科研项目优质完成奖。

第五条课题组立项奖的奖励标准:

按立项经费的6%奖励给课题组。

国家级科研项目奖励金额不低于2万元,其中一般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4万元,重点项目的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重大项目(依据《江西理工大学重大科研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理工发〔2013〕59号文件进行认定)的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部门立项奖的奖励标准:

按立项经费的5%奖励给相关部门或二级单位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单个项目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六条对国家级自然科学类和国家级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完成较好,且被国家相关科技主管部门结题验收评为“优”的项目,学校给予课题组优质完成奖,奖励标准为2万元。

第三章科研成果奖

第七条学校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及政府市(厅)级科技奖和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成果实行奖励。

省(部)级奖包括: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并以其名义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和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国务院各直属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和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图书与学术著作奖;中国专利奖;有资格推荐国家科技成果奖的社会力量奖(以国家科技奖励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八条学校为主要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学校按获奖等级和学校排名给予课题组、相关部门或二级单位奖励。

(一)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科研成果奖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的奖励标准:

按国家奖励金额的2倍给予奖励,同时不低于省部级相应级别学校奖励的1.5倍。

2.省(部)级成果奖的奖励标准:

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20万元/项,二等奖10万元/项,三等奖5万元/项;

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和“五个一工程”图书与学术著作奖一等奖奖7万元/项,二等奖4万元/项,三等奖2万元/项;

中国专利奖金奖10万元/项,优秀奖5万元/项。

3.社会力量奖的奖励标准:

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如设有特等奖,则特等奖等同于一等奖,其他依次类推。

4.政府部门市(厅)级科研成果奖的奖励标准:

一等奖0.3万元/项,二等奖0.2万元/项,三等奖0.1万元/项;省级专利奖1.5万元/项。

(二)学校作为参与单位获得的科研成果奖

1.学校为第二、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成果奖,分别按上述额度的50%、30%、20%进行奖励。

2.学校为第二、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获得省部级成果奖,分别按上述额度的40%、20%、10%进行奖励。

3.学校为第二、第三及以后完成单位获得社会力量奖,分别按上述额度的20%、10%进行奖励。

(三)以同一成果内容(成果内容重复率高于1/2)获批不同级别、不同类型奖项的成果按最高奖励金额奖励一次。

(四)奖励经费的70%奖给课题组,30%奖给相关部门或二级单位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第九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经省部级鉴定的科技成果,依据鉴定结论给予课题组相应奖励。

奖励标准:

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奖励1.0万元/项,国际先进水平0.8万元/项,国内领先水平0.4万元/项,国内先进水平0.2万元/项;部分达到以上水平,则按相应奖励的50%予以奖励。

第四章学术论文论著奖

第十条为鼓励科研人员在本学科领域国际、国内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设立学术论文奖,奖励署名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一)自然科学类期刊论文

1.在SCIENCE、NATURE及SCI收录影响因子IF≥20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奖励10万元/篇。

2.SCI收录的期刊论文:

依据《JCR+期刊影响因子及分区情况》分类奖励,一区期刊论文2万元/篇,二区期刊论文1.5万元/篇,三区期刊论文1.0万元/篇,四区期刊论文0.5万元/篇,其它不在四区内的期刊论文0.3万元/篇。

3.EI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0.8万元/篇。

4.《江西理工大学权威期刊目录》上发表的学术论文0.5万元/篇。

5.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0.15万元/篇。

(二)人文社科类期刊论文

1.《新华文摘》全文转载及《中国社会科学》发表的论文1.5万元/篇。

2.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和人文引文索引(A&HCI)期刊发表的论文1万元/篇。

3.《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论文0.5万元/篇。

4.《江西理工大学权威期刊目录》上发表的学术论文0.5万元/篇。

5.在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0.3万元/篇,在CSSCI集刊及扩展版期刊发表的论文0.1万元/篇。

6.《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部分转载的论文0.2万元/篇,仅论文观点被转载0.1万元/篇。

(三)其它

1.在《江西理工大学学报》和《有色金属科学与工程》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他人他刊引用或为省、部级及以上项目成果的奖励0.04万元/篇。

2.被中央或国家领导人批示的论文、建议、方案等视同在《江西理工大学权威期刊目录》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被省部级领导批示的论文视同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3.在省(部)级供领导参阅的内参上发表的论文,视同在CSSCI集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十二条对学校为第一作者单位、按照学校要求在《江西理工大学出版社分级目录》中的出版社上出版的优秀学术著作(著、编著、译著)进行资助和奖励,奖励条件和标准如下:

1.在A级出版社出版且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著”资助和奖励合计5万元/部;“编著”或“译著”资助和奖励合计3.5万元/部.

2.在B级出版社出版且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著”资助和奖励合计3.5万元/部;“编著”或“译著”资助和奖励合计2.0万元/部。

3.对再版的学术著作,如果更新内容超过原著作的40%且有新出版书号,按新出版著作予以资助和奖励。

4.出版著作字数不足15万字时,按上述标准的70%资助和奖励。

第十三条对学校为非第一作者单位的学术著作,按照上述标准的20%进行奖励。

第五章职务专利及标准制定奖

第十四条为鼓励科技人员开展职务发明创造活动和制定行业标准,设立职务专利奖和标准制定奖。

职务专利奖的奖励范围:

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注册商标权;标准制定奖的奖励范围:

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

第十五条学校为第一专利权人授权专利的奖励标准:

1.中国发明专利2万元/件,国外(指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含PCT专利)授权发明专利3万元/件。

2.通过著作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0.2万元/件。

3.获得注册商标权奖励0.3万元/件。

第十六条学校为第一完成单位制定的标准(规范)奖励标准:

1.国家标准(规范)奖励2万元。

2.行业标准奖励1万元。

第十七条学校为第二和第三及以后发明专利权人、注册商标权利人、标准(规范)制定单位,分别按上述奖励额度的50%、30%、20%进行奖励。

第十八条同一项专利获不同授权时,按最高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章科研平台奖

第十九条为鼓励各学院(校区)积极争取国家级(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国防重点实验室、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高水平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协同创新中心、人文社科基地和产学研基地)科研平台、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等立项建设与评优,设立科研平台立项与评优奖。

(一)奖励标准

1.国家级科研平台奖励10万元。

2.部级科研平台奖励5万元。

3.省级科研平台奖励2万元。

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奖励5万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奖励2万元。

5.院士工作站奖励2万元。

6.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估验收为优秀的国家级科研平台奖励5万元,省(部)级科研平台奖励1.5万元。

(二)获批平台学校署名排列为第二、第三及以后时,分别按上述奖励额度的60%、40%、20%进行奖励。

(三)申报的科研平台属于同类或相近,且申报书内容重复率较高,总奖励额度不超过国家级科研平台奖励额度的1.2倍。

(四)奖励经费的50%奖给平台申报组,50%奖励所在学院、工程研究院、校区作为科研发展基金。

第二十条学校主办的科技期刊入选CSCD、CSSCI核心期刊,奖励10万元;入选北京大学版核心期刊,奖励7万元;入选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奖励3万元。

第七章重点学科与学位授权奖

第二十一条对获批的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学位授权点,学校给予相关学院和学科申报人员奖励,奖励标准:

1.一级学科博士点奖励20万元,二级学科博士点奖励10万元。

2.一级学科硕士点或专业硕士学位点奖励2万元,二级学科硕士点或专业学位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点奖励1万元。

3.国家级学科奖励10万元。

4.新增省高水平一级学科奖励4万元,新增省重点一级学科奖励3万元,非新增省高水平一级学科奖励2万元,非新增省重点一级学科奖励1.5万元;新增的省重点二级学科奖励2万元,非新增的省重点二级学科奖励1万元;示范性硕士点学科按重点学科奖励标准执行;同时是重点学科和示范性硕士点的学科,按上述奖励标准1.2倍执行。

5.申报的学科属于同类或相近,且申报书内容重复率较高,总奖励额度不超过国家级学科奖励额度的1.1倍。

6.奖励经费的60%奖给学科申报人员,40%奖励所在学院、工程研究院、校区作为学科建设发展基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获上述奖励的个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个人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奖金、科研和学科建设发展基金发放方式:

个人奖金以现金形式发放,科研和学科建设发展基金划拨到相关部门或二级单位。

第二十四条获奖励业绩的完成人为学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时,奖励给学院的科研发展基金中的40%奖励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上述科研奖励由学院、工程研究院、校区提出申请,科学技术处、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审查,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和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理工发[2011]75号文件中涉及科技、学科奖励的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江西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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