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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行政制度剖析

外国行政制度

◆概论:

外国行政制度综述

◆第一部分 英国行政制度

◇第一章 英国行政制度的历史源流 

◇第二章 行政环境:

英国议会简介

◇第三章 英国国王

◇第四章 中央政府

◇第五章 地方政府

◇第六章 文官制度

◆第二部分 美国行政制度

◇第一章 总统与中央政府

◇第二章 中央行政部门

◇第三章 地方政府

◇第四章 公务员制度

◆第三部分 日本行政制度

◇第一章 日本行政体制改革的历史

◇第二章 战后政治体制

◇第三章 中央行政机构

◇第四章 地方制度

◇第五章 公务员制度

◆第四部分 外国行政制度的简要比较

概论:

外国行政制度综述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外国行政制度的课程基本内容,并对外国行政制度有一个总体的概念。

本章重点难点

  外国行政制度的总体概念。

 

第一节、课程基本内容介绍

  在主要的西方国家,实行议会民主制。

议会民主制国家是严格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织其政府的,即把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加以划分,分别由议会、政府(内阁或总统)、法院掌握,各自独立形式职权。

同时,从宪法和法律上确立了立法、行政、司法相互间的权力制约和均衡的关系,以防止集权于一人和个人专断、滥用权力的现象发生。

  除了专业的学术讨论,人们通常并不严格区分政府与行政这两个概念。

有人认为,所谓的狭义的政府,即指行政。

广义的政府是泛指依法行使国家权力的一切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狭义的政府是专指执行和贯彻法律,负责组织国家事务的行政机关。

实际上,在西方国家,政府是指与立法、司法相分立的行使行政权力的机关。

因此,就是本课程所指的行政。

  行政制度或政府制度,是指政府的机构与功能,包括政府的组织形式,组织程序,职权范围,官员的任免等。

  因为课时有限,本门课程主要探讨英国、美国、日本三个国家的行政制度,兼顾其他一些国家。

这样安排的目的,是希望学生通过对三个极有代表性的国家的行政制度的较为细致透彻的了解,而能够对外国行政制度有比较深入的理解。

  首先讨论英国。

因为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民主宪政国家,现代许多国家的最主要的制度特征都源于英国。

如:

其一,代议制原理。

代议制的构成要素,或被认为是代议制本身的议会制度,是在英国得到完善并传到其他国家的。

英国是"议会之母"。

现代世界上许多国家采用一院制,但仍有许多国家是两院制。

而两院制也是英国的发明。

其二,阁员责任制,也来自英国。

它是内阁成员对国政负责的一项原理。

近代的民主,要求实行责任政治,政治家既能获得荣誉,也必须为他们的错误负责。

但是,承认并追加国王对国政的责任,并付诸实行,企图对国王定罪,这是与君主制,特别与世袭的君主制相矛盾的。

为了调和这种矛盾,便有了阁员的责任制,由内阁承担责任。

这种制度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具有完善形式的是英国。

  可以说,现代国家,没有哪一个不曾受到英国的影响,总是或多或少采纳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包括某些君主国、共和制国家、社会主义国家。

我们首先探讨英国的行政制度,可以了解许多行政制度的本源由来,可以了解这些制度最初产生的背景与目的,了解这些制度在没有外来干扰的情况如何发挥作用。

  第二个国家是美国。

选择美国的原因有以下二点:

其一,美国是世界上建立共和制最早的国家之一,其政治和行政制度独具特色,如成文宪法、总统制、国会两院制、司法审查、联邦制等,因而也有许多原创性的制度。

其二,美国是目前对国际政治影响最大的国家,许多国家外交的重点是与美国的关系。

我们研究美国行政制度,探讨美国政策制定的程序与方法,将有助于我们了解风云变幻的国际形势。

  第三个国家是日本。

日本是东方大国,是中国的近邻,同样受到儒家精神和佛教的深刻影响,具有东方人共有的某些心理特质。

日本的行政制度受西方影响很深,但仍有浓郁的东方色彩。

同时,日本是一个后起的工业化国家。

不论其制度本身如何西化,其实际运作则不但具有一些东方特色,而且历次改革中都存在许多问题,与成熟的民主国家还有很大的差别。

日本行政制度的变化,无疑对我们国家有借鉴意义。

  本课程在其他部分也会涉及到另外一些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行政制度的特点。

一方面,介绍外国行政制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另一方面,分析类似的甚至同样的法律条文,相近的组织机构,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其实际效果的差异。

也就是说,最重要的不是那些由政府颇布的宪法、法律和条例等等,甚至不是机构的设置,而是这些制度为何产生、如何产生以及它们的实际的运行机制。

这些则与特定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经济基础、政治环境和文化传统等因素有关,需要了解这些国家的历史。

在有些发展中国家,如非洲的一些刚刚独立的国家,有着与英美差不多的宪法、法律、议会、法院和行政机构,但实际的政治和行政则有天壤之别。

在这些国家,宪法和议会从一开始就是某种装饰,法律从来就没有认真执行过,或许根本就不想执行。

这些国家机构间的权力分配不是按照宪法和法律,往往因人而异,甚至与军队的支持有关。

  不论西方国家,还是中国,其行政体制的形成,都有复杂的历史和现实因素,是在不断解决各种实际问题、适应各种需要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我国今后的行政改革,虽然必须大量借鉴外国的经验,但毕竟要与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要根植于中国特有的文化传统与现实环境之中。

因此,研究外国行政制度,不能仅限于分析西方国家现有的法规制度,而首先要研究行政制度的起源,研究西方行政制度得以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的社会基础,从而加深对外国行政制度的基本精神、主要原则和具体制度的理解。

  本门课程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外国行政制度》

  概论:

外国行政制度综述

  第一部分、英国行政制度

  第一章、英国行政制度的历史源流

  第二章、行政环境:

英国议会简介

  第三章、英国国王

  第四章、中央政府

  第五章、地方政府

  第六章、文官制度

  第二部、美国行政制度

  第一章、总统与中央政府

  第二章、中央行政部门

  第三章、地方政府

  第四章、公务员制度

  第三部分、日本行政制度

  第一章、日本行政体制改革的历史

  第二章、战后政治体制

  第三章、中央行政机构

  第四章、地方制度

  第五章、公务员制度

  第四部分、外国行政制度的简要比较

第二节、政府制度的基本分类

  古今中外,对政府制度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亚里士多德认为,可以以"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的多寡为标准,把政府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种。

现在,世界各国的政体纷繁复杂,通常所使用的分类法是依据以下四种不同的标准:

一、君主立宪制和民主共和制

  君主制作为一种政体,是指以君主(国王或皇帝)为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

在波兰、神圣罗马帝国、俄国、克洛维统治以前及18和19世纪的法国,君主是由选举产生的,但绝大多数君主是世袭制。

君主在实际上和名义上掌握国家的权力,并通过军政官僚机构管理国家。

  君主立宪制又称有限君主制,是指有些国家中君主(国王、皇帝、天皇等)为世袭国家之首,但其权力由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君主仍保留着各种各样形式上的和象征性的权力。

  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实行君主制的政治制度,现在仍采用君主制的国家约有30多个,它们是:

亚洲14国(巴林、文莱、日本、约旦、科威特、不丹、马来西亚、泰国、尼泊尔、阿曼、卡塔儿、沙特阿拉伯、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柬埔寨);非洲3国(莱索托、摩洛哥、斯威士兰);欧洲11国(比利时、丹麦、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联合王国、梵蒂冈);大洋洲2国(汤加、西萨摩亚)等。

  共和制是君主制的对称,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具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

采取这种政体的国家称为共和国。

共和制最早产生于公元前5世纪的古罗马和古希腊等奴隶制国家。

在西方国家,革命比较彻底的国家广泛采用民主共和制。

二、单一制和联邦制

  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域单位构成单一主权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国家最高统治权集中于一个或一组机关,因此单一制政府又称中央集权制政府。

其特点是:

单一制的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统一的宪法和国籍。

为了行政上便于管理,将全国划分为若干个行政区域,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受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和支配,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行使其职权。

在对外关系中,单一制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各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不具有国家的外部特征。

目前在西方国家中,多数采用单一制。

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是单一制的实例。

在法国,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全国分为若干州,州下面为郡、县、市,地方政府的自治权极为有限,其职权不是由宪法,而是由国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

实行单一制政府体制的国家,其地方官吏的产生及其权力的大小并不完全相同,有的实行任命制,有的实行选举制。

地方政府的权力有的可以规定得很大,有的则较小。

但不管属于那种情况,地方政府都必须服从中央政府的领导,不允许自行其是。

  联邦制是由若干个成员国(如共和国、邦、州、省等)联合组成统一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它是国际法的主体。

美国是最早实行联邦制的国家,后来加拿大、联邦德国、瑞士、澳大利亚、阿根廷、墨西哥、马来西亚等国家也采用。

联邦制的特点是:

联邦及其成员国联合在一个公共主权之下,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各有至高无上的权限,它们分别行使一定的国家权力。

联邦有统一的宪法和法律,设有最高立法机关,一般实行两院制,一院代表联邦国家全体,另一院代表各成员国;设有最高行政机关即联邦政府,有统一的或联合的武装力量;有统一的联邦国籍和统一的对外关系,由联邦统一行使国家的立法、外交、军事和财政等主要权力。

各成员国按照联邦宪法的规定,设立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如果成员国的宪法和法律同联邦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则以联邦宪法和法律为准。

各成员国在所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职权,领导各级地方政府。

成员国的公民除具有本国的国籍外,还具有联邦的国籍。

从两种政府的建立来看,各成员国政府不是由联邦政府所创立,相反,在大多数联邦制国家中,联邦政府产生于各成员国政府之后,由各成员国联合组成。

成员国政府的自治范围不由联邦政府决定,而是由联邦宪法决定,它们的权限也不受联邦政府的限制。

  单一制与联邦制是国家权力结构两种不同的组织形式。

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主要是看权威在纵向上的相对集中还是相对分散,具体来说就是:

单一制政府实行中央控制,地方或省级政府在法律上只是中央的分支机构。

这一层次的政府所享有的各种自治权取决于中央政府的配合。

在联邦制度下,成员国政府享有由宪法规定的某些法律上和政治上的自治权。

这种自治权在各国宪法上的规定各不相同。

  在一个具体的国家,不论是联邦制还是单一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权划分都是非常复杂的。

一般来说,双方的职权划分都是由历史形成的。

比如,如果是由本来相互独立的国家合并而成一个国家,则地方政府权力较为广泛。

凡是有深厚的地方自治传统的国家,地方政府职权较大。

而如果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则即使从法律上规定了许多地方政府的权力,在实际运作中,地方政府通常并不真正具有这些权力。

 

第二节、政府制度的基本分类

三、民主制和独裁制

  "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形态。

"民主也是一种国家制度。

西方把民主解释为:

"民主是一种由人民对公共事务作出最终决策的政府制度"。

在历史上,它是对君主专制、军事独裁、法西斯统治的否定。

民主作为比较完整的国家制度是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民主共和国开始的。

资产阶级在掌握政权以前,提出"主权在民"、"自由、平等、博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等民主思想。

这些思想集中反映了资产阶级废除封建等级特权和君主专制制度的要求。

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便把上述民主思想运用到自己建立起来的国家制度上,从而形成了一套资产阶级民主的政治制度。

  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形式和内容主要是:

  第一,在实行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国家里,宪法和法律均确认公民的民主权力和自由。

资产阶级典型的成文宪法包括三组条文,第一组条文就规定了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力,并对政府的权力作了某些限制,以保障公民享受这种权力。

在民主制国家中,一般把这一组条文称为"人民权力案",或称为"权力宣言"。

法国1789年《人权宣言》的基本原则,则早已成为公认的原则而载入法国宪法。

其中尤其重要的是参政权,它被认为是民主政府的标志。

  第二,民主制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议会制、普选制、两党制(或多党制)、文官制等政治制度。

这些政治制度也日趋完善,并以法律形式予以肯定。

  第三,西方国家成文宪法的第二组条文,规定了政府的组织纲要,政府及其各部门权力的分配,各机关权力的范围和任期、任命或选举官员的方法,以及选民资格的确定和选民团体的构成。

  第四,实行"多数统治,保护少数"的原则,即所谓的"政治民主"。

也就是说,在选举中获得多数选票的政党为之执政党,允许反对党或在野党存在,但反对党或在野党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和法律。

  独裁制是一种与民主制相对立的政府制度,是由统治者个人独揽国家最高权力并实行残暴统治的一种统治形式。

在这样的统治形式下,统治者把他们的价值观强加给社会,全然不顾社会成员的意愿。

古代东方的专制政体、古希腊和罗马帝国时代的暴政、法西斯主义以及军事独裁政权均属此类。

  独裁制是一种与民主制相对立的政府制度,是由统治者个人独揽国家最高权力并实行残暴统治的一种统治形式。

在这样的统治形式下,统治者把他们的价值观强加给社会,全然不顾社会成员的意愿。

古代东方的专制政体、古希腊和罗马帝国时代的暴政、法西斯主义以及军事独裁政权均属此类。

  独裁和极权两个术语在本质上属于同一概念,但按照现代含义可以赋予更为特定的含义将两者区分开来。

独裁的统治缺乏公众的参与和宪法制约,但独裁者大体上还要受到宪法、法律规范或者规章和惯例的制约。

独裁者以专横的方式行使权力,要求人们服从统治者颁布的命令,但人们还能在有限的领域内行使自己的权力;而极权则企图控制社会的各个方面,策动全体国民积极地支持其政策。

四、内阁制、总统制和委员会制

  1、内阁制政府

  内阁制起源于英国,是由内阁(政府)总揽行政权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政府制度。

通常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几个政党(政党联盟)组成,由多数党领袖担任内阁首相,经国家元首任命,由他们对国家政策做出集体决定。

内阁对议会负责并受议会监督。

内阁制政府有两种情况,一种称为"一党内阁"。

另一种称为"联合内阁"。

如1969年以来,在联邦德国的历届政府中,一直由一个支配性政党(至少拥有40%议席,基督教民主联盟或社会民主党)和一个关键性小党(自由民主党)联合执政。

但是,一旦联合执政的政党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时,就容易发生政府危机。

  在君主立宪制下和在民主共和制下的内阁制政府基本相同,只是国家元首的称号、产生、任期、活动的典礼形式以及所强调的某些原则有所不同而已。

  关于内阁的称谓,大多数西方国家的政府称作内阁,它们有英国、加拿大、日本等。

美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称为政府。

内阁首脑称为总理或首相,阁员称部长或大臣。

对多数国家而言,内阁和政府是同一含义。

  内阁制政府是目前西方国家最普遍的一种政府形式,英国、日本、法兰西第三、第四共和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奥地利、希腊、印度、新加坡等都实行内阁制。

  2、总统制政府

  总统制政府有两种类型:

即美国式总统制政府和法国式"半总统制"政府。

  A、美国式总统制政府

  18世纪末起源于美国,是以总统为政府首脑同时又是国家元首的一种政府制度。

在这种政府中,国家元首的任期与政策在宪法上都独立,不受立法机关的支配。

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因政府和议会分掌权力,所以也称为二元制共和国。

除美国外,还有亚洲、非洲、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如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危地马拉、委内瑞拉、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埃及等也实行总统制。

  B、法国式半总统制政府

  它是一种兼有议会制特点的总统制,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

"半总统制"一词首先是由法国政治家莫里斯·迪米尔热在他的《政治制度与宪法》中使用的。

1958年6月戴高乐上台,建立了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戴高乐为了求得政局的稳定,对宪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宪法一方面扩大总统的权力,另一方面削弱议会的权力,从而使法国成为"半总统制的共和国",采用过半总统制的国家有:

1919-1933年德国的魏玛共和国,当代的奥地利、法国、芬兰。

冰岛、爱尔兰、葡萄牙和斯里兰卡。

  半总统制的特点是:

(1)半总统制政府体制在形式上设有两个行政首脑,经全民投票当选的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政府还设总理。

(2)政府不对总统负责而对议会负责,议会可以谴责政府,当议会通过谴责案即不信任投票案或否决政府的施政纲领或总政策声明时,总理必须向国家元首提出政府总辞职。

从这一点看,这种政府具有内阁制的特点。

(3)总统掌握实际统治权,成为国家机构的核心,他不对任何机构负责。

总统除实际享有召集议会特别会议、签署法令、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和外交决策等权力外,还享有下列特权:

任命总理和政府部长,主持内阁会议,可以不经总理的附属直接颁布紧急命令,实行非常权力,发布总统咨文,相对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重要法案提交公民复决、解散议会及统率军队等。

由此可以看出,法国式的半总统制,其总统的权力比一般总统的权力还大,而议会的权力相对较弱,并受到严格限制。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政体,在总统掌握重要权力这一点上具有总统制的特点,但政府向议会负责这一点又具有议会制特点,所以称其为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一种政体。

在实践中,有的半总统制国家侧重于按总统制的机制发挥作用,例如戴高乐(1958-1969)、蓬皮杜(1969-1974)、吉斯卡尔·德斯坦(1974-1981)、密特朗(1981-1986)领导下的法国;有的国家侧重于按议会制的机制起作用,如奥地利、冰岛和爱尔兰;有的国家,例如芬兰,在执行部门内进行权力划分,使总统和总理在特定的领域内享有广泛的权力。

总统负责对外政策,享有各种行政和规章制定权,总理和内阁负责国内政策。

  3、委员会制政府

  委员会制又称合议制,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权不是集中在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一人手中,而是由议会产生的委员会集体行使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这种政府形式以瑞士为典型代表,它是唯一长期实行委员会制的国家。

瑞士选择委员会制的政府制度体现了瑞士的历史传统和民族特色,贯穿了民治政府的理想,它是一种比较适合瑞士国情的制度,在西方国家政府制度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委员会制政府的特点是:

A、政府(即7人委员会)由议会选举产生,不一定由议会中的多数党或党派联合产生。

委员不得兼任议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

委员会实行4个党联合执政(激进党、基民党、社会党各2人,中间民主联盟1人)。

B、采取合议制。

政府一切决定均由7人委员会合议决定。

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所有命令不是以总统名义发布,而是以委员会全体名义发布。

7名委员地位平等,权力相当,皆为行政各部部长。

委员会主席实际地位和其他委员相等。

一切重要政务均由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负责的原则。

委员会作决定时,至少必须有4名委员同意,方能生效。

每个委员虽然分别担任某一部的部长,但无权对本部的重大问题作出单独决定,必须经过联邦委员会指定的三人小组(均需联邦委员)研究决定。

C、不实行权力分立。

不设总统和总理。

委员会主席即为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由联邦议会两院从7名委员中选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一年届满后,由副主席升任主席,同时选出另一名副主席。

实际上主席职务由7名委员轮流担任。

主席的职权极其有限,对外作为礼仪上的国家代表,对内负责主持联邦委员会的会议,不得行使联邦委员会的职权,无权任命官吏,无权否决议案,无权解散议会。

委员会的委员不是议员,但可以随时出席议会,参加讨论。

他们可以向议会提出法律案,并可将他们的政策随时提交议会讨论,但他们不能参加议会表决。

凡议会通过的法律案或其他决定,他们不能要求议会复议,必须执行,并对议会负责。

他们的任期是固定的,在任期届满之前,不能因他们提出的重要议案未被议会采纳而辞职,议会也不能投不信任票而促使他们提前解职。

委员会无权解散议会,对议会不负连带责任。

这种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的一个执行机构。

议会可以变更或撤销委员会的决定和措施,委员会必须服从议会的决定。

 

第三节、政府的构成和职权

一、国家元首

  元首这个词最早出现在宪法文件上是1831年的比利时王国宪法。

该宪法规定,国王是国家元首,未经两院同意,不得担任其他国家的元首。

二战后,对元首的规定有所增加,通常一个国家只有一个元首。

  西方国家的元首通常是君主或总统,元首在形式上是最高国家权力的执掌者和国家在对外关系中的最高代表。

从历史发展看,国家在形成之初便有自己的首脑,因此,国家元首是最早产生的国家机关。

  

(一)君主

  君主制国家的国家元首顾名思义称君主,但实际上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称国王的居多,如英国、泰国、荷兰、比利时、挪威、丹麦、沙特阿拉伯等。

有些伊斯兰国家称君主为苏丹(文莱),还有的称大公(卢森堡)、埃米尔(科威特、卡塔尔等)。

日本的君主称天皇。

绝大多数君主制国家实行世袭制,所谓世袭制就是国家最高权力即王权与王位是在王室、皇族中世世代代传递下去,血缘关系是王位继承的基础。

也有的君主是终身任职,但不是世袭,由选举产生,如梵蒂冈教皇是由红衣主教团以三分之二多数选举产生,一旦当上教皇便是终身制。

  在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国家,君主的地位比较高,实际权力很大,大体上仍保持着封建专制时代的权威,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教长,又是武装部队总司令,有权任命政府官员,集立法、行政、司法和军政大权于一身,是国家权力的中心。

属于这类国家的有:

历史上的意大利、德国和奥地利;当代的有:

约旦、沙特阿拉伯、文莱、科威特等。

  

(二)总统

  共和制国家元首的名称一般均称总统,也有称主席的。

在实行共和制的西方国家中,国家元首一般由选举产生。

选举程序大致有四种:

1、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

如法国、奥地利、冰岛、墨西哥、阿根廷等拉美一些国家。

2、由选民间接产生。

即先由选民选出选举团,再由选举团选出总统。

如美国、芬兰等。

3、议会选举产生。

如土耳其、以色列、新加坡、圭亚那等。

4、由特定的选举团选举产生。

其形式有:

意大利总统由议会两院议员和各省选出的代表联合选出;印度总统由国会两院议员和各邦立法会议议员选出的代表组成选举团选举产生,原联邦德国总统由联邦议院全体议员和与议员数相等的各州代表组成联邦大会选举产生。

  在内阁制共和国和总统制共和国中,国家元首的权限和地位差异甚大。

在内阁制国家,如印度、意大利、联邦德国等,总统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地位是脱节的。

法律上规定总统享有广泛的权限,但实际权力完全操纵在内阁总理手中,总统不能单独行使法律上规定的权限。

这种元首实为"虚位元首"。

  在总统制共和国中,总统的地位与作用则大不相同。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和执政党领袖,拥有十分广泛的实权,在形式上也不向任何机关负责。

这种元首是实权元首,其显著特点是:

1、国家元首在国家机构中居于主导地位,元首兼任政府首脑,是一个掌握大量实权的政治中心人物。

2、元首的职权行为毋需国务员的同意,一切命令和法律都以元首个人名义发布,不需国务员副署。

  在委员会制国家中,由联邦议会从联邦行政委员会中7名委员中轮流选举1人为总统,1人为副总统,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总统对内担任委员会主席,对外代表委员会履行各项国事,与其他委员的地位和职权完全平等。

总统不能以个人名义发布任何命令,须以联邦行政委员会名义发布。

这种元首实际上是集体元首。

二、政府组成

  西方国家的政府通常由政府首脑和各部部长组成。

  总统制政府的政府成员一般由总统、副总统和各部部长组成。

政府产生的程序是:

总统由选举产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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