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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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那么
本卷须知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治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治理规定»
4.«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细那么»〕
外汇局审核材料: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治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1.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有权治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有专门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2.有经常性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能够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有一次性、个别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原那么上不能够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3.如确实需要,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能够开立外汇现钞账户。
4.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专门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范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5.境内机构同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有专门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当分别开立。
1.境内机构申请开立以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局能够按照有专门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为其核定账户限额:
〔1〕境外汇入需原币划转境内个人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国际邮政汇兑外汇账户、纯劳务外汇账户;
〔2〕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外汇账户;
〔3〕因外汇局实行专门治理方式而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免税品外汇账户、远洋渔业外汇账户;
〔4〕临时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
〔5〕具有单方面转移性质,收款单位为境内非盈利性机构的外汇账户,如捐赠、援助外汇账户。
2.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前一条款规定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包括旅行项下外汇账户、承包工程项下外汇账户,加工贸易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企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均应当按照«细那么»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为其核定账户限额。
3.开户程序
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提交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申请材料,关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境内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操作规程〔试行〕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那么
本卷须知
6.境内机构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经外汇局另行核准,但应纳入境内机构在该营业网点差不多外汇局核准的原有核准件下统一治理。
7.境内机构在不同金融机构或者同一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开立不同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均需外汇局核准。
8.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离岸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应当按照向境外付汇或从境外收汇,凭«结汇、售汇及付汇治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治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治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治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9.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的,能够结汇,也能够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10.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构应当通知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手续。
境内机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有权在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格外汇结汇手续,并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内机构。
1.已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须于开户后次日通过〝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将开户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2.未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中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应将〝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交开户的中资境内机构。
中资境内机构应当在开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该核准件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并申领«外汇账户使用证»。
3.未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应当将开户信息如实填写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相应栏目内,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4.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能够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机构必须在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质,以供汇入金融机构审核。
汇入金融机构必须将汇入的外汇资金纳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治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操作规程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那么
本卷须知
境内机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治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治理规定»
4.«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实施细那么»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
1.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
2.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有权治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5.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1.境内机构原那么上应在注册地开户,确因经营需要可在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汇局应审核境内机构异地开户的必要性、合理性。
2.异地账户是以跨地市作为界定标准,即同一个地级市范畴内视为同城;跨地市的视同异地。
3.审核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真实性和一致性。
4.开立条件:
〔1〕经有权治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有专门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5.有经常性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能够开立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有一次性、个别的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原那么上不能够开立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境内机构因经营需要在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当在注册地外汇局备案,持注册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及规定的材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必须及时将境内机构的有关开户信息书面告知注册所在地外汇局。
2.境内机构非法人性质的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如其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能够直截了当向其经营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营所在地外汇局应当按照«细那么»规定进行核准并核定账户限额;如其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那么应当由其总公司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持总公司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及«细那么»规定的材料按规定向经营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凭经营所在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如境内机构对其分公司账户限额实行统一治理的,其非法人性质分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由其总公司确定,外汇局按照总公司确定的账户限额为其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3.境内机构开立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开户地外汇局进行监管。
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由开户地外汇局依照该境内机构在当地上年度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中统计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核定,上年度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外汇局能够为其核定初始限额,原那么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并纳入开户地的地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限额。
4.注册地外汇局应做好境内机构异地开户情形的登记,对开户地外汇局反馈的有关异地开户信息妥善保管。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操作规程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那么
本卷须知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核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治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治理规定»
4.«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实施细那么»
外汇局审核材料: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中统计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境内机构提供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记录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按照其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核定。
2.有专门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专门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
3.符合规定条件,但上年度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能够为其核定初始限额,原那么上不超过等值10万美元。
4.各地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总限额为本地区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5%。
1.外汇局核准境内机构的开户申请时,应当为境内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定限额,并在〝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中注明。
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纳美元核定,境内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户当期适用的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因汇率波动而引起的超限额情形,应按«细那么»有关规定办理超限额结汇手续。
4.外汇局为境内机构核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应当依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生成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数据,无法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取得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数据的,外汇局能够依照境内机构提供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记录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境内机构核定账户限额。
5.外汇局为境内机构有专门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账户所核定的限额应纳入所在地外汇局地区总限额治理。
6.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发生较大变化时,外汇局能够依照国家外汇治理局核定的地区总限额、本地区的实际情形以及境内机构的实际需要,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进行调整,既能够调高,也能够调低,原那么上每年调整一次,但外汇局所辖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家外汇治理局核定的该地区总限额。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操作规程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那么
本卷须知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转定期存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治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治理规定»
4.«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实施细那么»
外汇局审核材料:
1.未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外汇账户使用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3〕原〝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4〕对帐单
2.已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原〝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1.未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境内机构原那么上不得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资金转作定期存款。
2.已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境内机构能够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在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转作定期存款,无须经外汇局审核。
3.已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如确因经营需要,经外汇局核准后,境内机构能够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或不同开户金融机构间转作定期存款。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应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治理。
2.已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境内机构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在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转作定期存款,开户金融机构应按照«细那么»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境内机构原转出账户的核准件编号,填写定期存款账户开户信息后,报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转作定期存款的账户余额应作为原转出账户余额的一部分,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和原转出账户余额一并纳入原转出账户最高限额治理。
3.已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但境内机构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或不同开户金融机构间转作定期存款时,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同时对原转出账户的最高限额进行相应调整,并纳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治理。
4.未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境内机构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时,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并纳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治理。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1.已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关于境内机构在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转作定期存款的审核材料
〔1〕申请书
〔2〕原〝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2.未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以及已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但境内机构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或不同开户金融机构间转作定期存款的,应当审核
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操作规程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那么
本卷须知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治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治理规定»
4.«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实施细那么»
外汇局审核材料:
1.已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审核材料
〔1〕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3〕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未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审核材料
〔1〕账户变更申请书
〔2〕原〝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3〕«外汇账户使用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对帐单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如实的,予以核准
1.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如因经营需要调整账户限额和客户名称时,应当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并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的〝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2.境内机构变更客户代码时,应关闭其原有外汇账户,并需持相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重新开立外汇账户手续。
3.境内机构变更除限额、客户名称和客户代码以外的账户信息时,可直截了当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开户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将境内机构的变更情形报送开户地外汇局。
4.已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不需将〝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未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操作规程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那么
本卷须知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关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治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治理规定»
4.«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实施细那么»
外汇局审核材料:
1.已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审核材料
〔1〕关闭账户申请书
〔2〕原〝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3〕如有发生变更业务的,原〝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
〔4〕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2.未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审核材料
〔1〕关闭账户申请书
〔2〕原〝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3〕如有发生变更业务的,原〝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变更〞〕
〔4〕«外汇账户使用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外汇局收到境内机构的关户申请时,如无专门缘故应当同意其关户。
1.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关户〞〕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闭外汇账户手续。
2.已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无需将〝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关户〞〕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未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关户〞〕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3.境内机构关闭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必须及时将有关账户信息书面告知注册所在地外汇局。
4.境内机构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还开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能够转入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没有其他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账户内资金必须结汇。
5.境内机构开立有专门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当在账户内资金使用完毕后办理关闭账户手续。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关户〞〕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操作规程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那么
本卷须知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撤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治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治理规定»
3.«境内外汇账户治理规定»
4.«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治理实施细那么»
外汇局审核材料:
1.已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审核材料
〔1〕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年内没有外汇收支的证明
〔2〕或者其他说明应当撤户的材料〔如外汇局检查部门出具的关于撤销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处罚决定或证明材料〕
2.未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审核材料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年内没有外汇收支的证明材料
〔2〕或者其他说明应当撤户的材料〔如外汇局检查部门出具的关于撤销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处罚决定或证明材料〕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
2.关于境内机构有其他严峻违反外汇治理处罚规定的行为,外汇局认为应当撤户的
1.境内机构应当在接到〝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撤户〞〕后5个工作日内,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关闭账户手续。
如境内机构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机构能够在接到核准件5个工作日后强行关闭该账户,账户内资金结汇,人民币资金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处理。
2.已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不需将〝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撤户〞〕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未使用外汇账户治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办理完毕业务后,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撤户〞〕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3.境内机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撤户时,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必须及时将有关账户信息书面告知注册所在地外汇局。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治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撤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