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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制度整理

中国历代王朝征收赋税的法律、法令和条例。

它规定纳税人的资格、税种、税率、税额以及纳税期限等事项。

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

先秦赋税多以“贡赋”的形式存在

商代

臣民向国君进献的财物称为“土贡”。

西周

土贡有皮帛、宗庙之器、绣帛、木材、珍宝、祭服、羽毛等九类,称作“九贡”。

此外,还有军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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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税法已比较完备。

《周礼·大宰》记载:

“以九赋敛财贿。

一曰邦中之赋,二曰四郊之赋,三曰邦甸之赋,四曰家削之赋,五曰邦县之赋,六曰邦都之赋,七曰关市之赋,八曰山泽之赋,九曰币余之赋”。

这九种赋税,既包括田赋、人头税,又包括商税、货税。

春秋战国

(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开始按土地面积征收实物。

前590年作丘甲,按土地征收军赋。

齐国相地而襄征

楚国量入修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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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按土地的多少、好坏而征收差额赋税。

这对于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和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壮大,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井田制日益瓦解,旧的奴隶制的剥削方式无法维持下去,各诸侯国相继实行“履亩而税”的赋税制度

秦朝

秦代赋税分为田租、口赋和杂赋三种。

田租是按土地征粮,租率约为十分之一。

口赋是按人头征钱,每人约缴120钱。

(即人头税)

杂赋一般是临时性的征调。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进一步肯定和发展了已往的赋税制度。

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

秦田律规定,每顷土地应向国家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

如果隐瞒土地,少缴或不缴租税,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如果部佐已向农民征收田租,而不上报,就以“匿田”论处

汉代

汉初规定,人头税和田租,此外还有一定的徭役。

人头税分算赋和口赋两种

算赋15至56岁的人,不管是男是女,每人纳赋120钱(为一算),贾人及奴婢加倍,出二算

口赋(口钱)7至14岁的小孩,每人每年纳赋20钱,是未成丁的人口税。

田租按产量征收,一般三十税一。

徭役分为劳役和兵役。

成年男子一生要服两年兵役

每年服一个月劳役(民二十而任徭役,至五十五而免,不去服役的可出钱,谓之更赋,一个月出钱二千)

汉高祖(公元前202~前195在位)时规定十五税一;  

惠帝六年(前189)令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者出五算

景帝(前157~前141在位)时改为三十税一,除征田赋外重征人头税,即“算赋”、“口钱”和“更赋”。

文帝(前180~前157在位)时减轻算赋三分之一,民赋四十钱。

武帝(前140~前87在位)用兵,国用匮乏,“民三岁以至十四岁,出口钱人二十三”。

元帝(前49~前33在位)征口钱,算赋。

更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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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户齐民”被西汉政府正式编入户藉的自耕农、佣工、雇农等,称为编户齐民。

编户齐民既是行政管理制度,又是赋税制度。

编户齐民对封建国家的义务(农民的主要负担):

①田租:

十五税一;

②人头税:

A.算赋:

120钱;B.口赋:

20钱;

③徭役:

每年一个月,不去则交更赋代役;

④兵役:

一生服役2年。

评价:

汉初的赋税制度,对农民的剥削较轻,但随着汉王朝政权的巩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统治阶级生活日益奢侈腐化。

国家、地主和官吏对农民的剥削也日益加重,汉末,终于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

封建制度的本质就是剥削压迫农民的制度。

汉王朝建立后,承袭秦制,“既收田租,又出口赋”。

汉律要求农民按田亩如实向国家报告应缴租额,报告不实或家长不亲自报告,要罚铜二斤,还要把未报的农作物及贾钱没入县官。

汉与秦所不同的是,汉初鉴于秦亡的教训,被迫采取“休养生息”政策。

曹魏

实行租调制

计亩而税收田租每亩粟四升,每户生绢两匹,绵三斤

西晋与曹魏相比,田租增加一倍,户税增加了二分之一。

北魏时规定,一夫一妇出帛1匹,粟2石;15岁以上的未婚丁女4人,从事耕织的奴婢8人,耕牛20头,租调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西晋

晋武帝(265~290在位)统一后,于280年颁布《占田令》:

课田制和户调式是西晋的赋税制度

课田指的是应向国家纳税的田地数量,每亩纳粮8升

丁男(16-60岁)课田50亩

丁女20亩

次丁男(13-15;61-65)25亩

户调就是户税

丁男之户每年纳绢3匹,绵3斤

丁女或次丁为户者折半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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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男(十六至六十岁)按五十亩缴田租,丁女按二十亩缴田租。

如户主为次丁男(十三至十五岁,六十一至六十五岁)按二十五亩缴租,为次丁女的不缴租。

五十亩,收租税四斛,即每亩八升。

除田租外,还要缴纳户调,丁男作户主的,每年缴绢三匹、绵三斤;户主是女的或次丁男的,户调折半交纳。

晋武帝死后,内乱即起,这个《占田令》并没有得到长久实施。

南朝赋税苛重混乱

北魏

北魏太和九年(485)颁布《均田令》。

实行均田制:

十五岁以上的男子授种植谷物的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男子每人授种植树木的桑田二十亩

产麻地方男子授麻田十亩,妇人五亩

次年,颁布征收租调的法令

一夫一妇每年交纳租粟二石调帛一匹

十五岁以上的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分别负担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额

并建立“三长制”,即“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责三长清查户籍、征收租调和徭役

北魏以后,相继建立的北齐、北周、隋以及唐王朝的初期,都颁布过类似的均田令及租调法,唯办法有所变更。

隋唐

均田令规定

丁男(二十一岁)和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各受田一百亩,其中八十亩为口分田,二十亩为永业田。

受田丁男,承担交纳赋税和服徭役的义务。

(80亩是口分田,20亩是永业田.永业田可传给后代,口分田要归还政府)

武德七年(624)颁布“租庸调法”,规定:

每丁每年向国家交纳租粟二石;

调随乡土所出:

每年交纳绢(或绫、)二丈,绵三两;不产绵的地方,即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

每丁每年还要服徭役二十日,闰月加二日

如无徭役,则纳绢或布替代,每天折合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作庸

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加二十五天,免调;加役三十天,租调全免。

每年的额外加役,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天。

租庸调法还规定依照灾情轻重,减免租庸调的具体办法。

里正和州、县官负责按上述法令授田、收田、征课赋税。

唐律规定,三事失一者,里正及州、县官分别处以笞刑或杖刑;课税违期不缴或擅自赋敛,利不归国家者,也要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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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规定:

丁男每年向国家纳粟2石,称作租。

交纳绢2丈,绵三两或布2丈5尺、麻3斤,称作调。

每丁每年服徭役20天,如不服役,每天输绢3尺或布3尺7寸5分,称作庸,也叫做“输庸代役”。

所谓“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但官僚贵族享有蠲免租庸调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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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的内容

可谓租,庸,调

租——即田租.

庸——即力役.

调——即土产.

此制可说是以人为本的税制,是人头税的一种.但也包括力役.是一条龙式的赋役制度

(唐中叶,面临安史之乱以来的财政匮乏和尖锐的阶级斗争,统治者着手整理财赋制度。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制定了两税法。

实质上是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租庸调的新税制:

地税每亩交税二升,本意是为了预备作义仓储粮之用,其后变为正式税收

户税是按每户人家的财产分为九等,按等级不同收税。

下下户收五百文,下中户一千文,依次递增五百文,至上上户收四千文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实际上以779年(大历十四年)政府各项税收所得钱、谷数,作为户税、地税总额分摊于各州;各州则以大历年间收入钱最多的一年的收入数作为两税总额分摊于各地。

全国无统一定额。

(3)户税按户等高低(分上上至下下九等)征钱,户等高者出钱多,低者出钱少。

划分户等,是依据财产的多寡。

户税在征收时大部分钱要折算成绢帛、征钱只是很少一部分。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

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

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

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6)对不定活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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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内容

1.收税额原则

量出为入.徵税的数目,是由中央及地方官员预先计算每年所需的开支,然后向人民摊派徵收.

2.收税对象

有田产,有财产的人.按田亩的数量徵收「地税」;

按每户人家财产数量徵收「户税」;

向商人的买卖盈利徵收商税.

不是以人头为计,是以财产定税!

内容

地税是按亩数徵收米麦;户税按「钱」为单位计算,徵收时可缴交钱或等价的「实物」.

收税时间分夏秋两季缴纳,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故称两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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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大约实行了八百年,中间略有变更。

两税法从按人丁课税转到按财产课税,体现了赋税的发展规律。

同时,它将各种捐税加以合并,分夏、秋两季征收,简化了税制,故宋、元、明、清皆兼采之。

租庸调的优点】

1.为民制产

民有田但不能全有,政府有收入也不能聚财.开创大唐盛世.

2.税收项目分明

所谓「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公平和清楚.是先进的赋役制度.

3.轻徭薄赋

田租初唐仅四十税一,比汉三十税一还轻;力役每年20日,比汉每年一个月少.可说是我国史上最轻的税率.

国家富裕而税率低,唐政府明白藏富於民才是富强的道理.

4.促进经济恢复(均田和租庸调的配合)

均田制成功之处

1.增加大量耕地,2.防止土地兼并+再配合完善的租庸调制收取赋役.=使民间经济和政府财制得以复苏

【租庸调后期破坏的原因(即「两税法的推行的背景」)】

1.人口增加,加上土地已大量开发,有不够分的情况.

反映了租庸调受时间的限制,不能永恒.

2.土地兼并严重

皇族也兼并百姓土地,永业田和口分田也包括在内.

人民无法交税,成为逃户.

结果贫富悬殊,政府收入大减.全国财富控制在小部份人手中.

3.社会动乱,户籍散失

战乱+逃户+土地兼并+官员徇私篡改,使户藉遗失和变得不准确.

没有户藉,租庸调形同虚设!

4.安史之乱爆发是租庸调彻底败坏的关键..

藩镇有独立财权,不理中央.

唐室增加赋税(租庸调以外),以助平乱.

战乱使均田制完全败坏,没有均田,又何来租庸调

5.运输不便

在太平日子,以实物交税,已有不便!

唐中业后兵祸连年,根本不能运送税品.租庸调制名存实亡.

在以上种种原因下,一种简易,轻便的税制应运而生.就是两税法.

唐德宗在公元780年,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推行两税法,取代租庸调.

杨炎只为方便政府收税,并无为农民设想.但此法实行后,对当时和后世都有很大的影响.

两税法优点

1.政府收税简便

只向有土地,有财产,有收入的人徵税,施行比较容易.

在租庸调制度下,官员,地主及地主庇荫的”客户”都不纳赋税.但两税法下,这些人都纳入税网.

只要有财产,就一定要立税.

2.开中国预算制度之先河

两税法规定赋税以货币为主,无形中增加了货币的使用.

而两税制税额之制订,乃量出为入,合乎现在财政学上「量出制入」的原则,开中国预算制度之先河.

人民有较大的迁自由.

无论百姓迁往何处,也可收税.使人民的流动自由大增,加强地方交流和促进经济发展.

所谓「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

两税法的缺点

1.意味著政府不再向人民授田,不再为民制产.民间土地可以自由买卖,鼓励兼并,加速贫富悬殊.

2.令各地税率不再一致了.例如甲乙两乡本来各有十户,各摊派了定额的税,但甲乡五户逃到乙乡,甲乡五户便要承担本来十户的赋税,而乙乡由十五户来承担本来十户的赋税.

3.两税规定以钱为主要交税单位,令物价浮动不定,商人又可以控制物价,令农民要付出多倍的农作物,才足以缴交赋税.

4.官员没有更新资料,当某户贫富变更后,户的等级已变,但税额却不变,这税制便变得不公平了.

)后来政府财用不足时,又在两税制之外向人民要钱,要人,加倍徵收,有法等於无法,人民苦不堪言.

北宋

从户税中分化出商税和间架税。

户税逐渐变成地税,仅保留夏秋两征的形式,成为一半收钱,一半收谷的二税。

宋神宗熙宁五年,(即公元1072年)

王安石变法,与赋税制度有关的法令,有方田均税法、募役法。

方田均税法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

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

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

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

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

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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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田均税是亩田制的一项内容

其具体做法是,每年9月开始,由官家派人四出丈量土地。

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面积约当41顷66亩160方步为一方田。

方田四角,立土峰以为志。

然后参酌土壤色泽、厚薄和肥瘠划为五等,分等确定税负。

到第二年3月,将丈量结果和所定税负张榜示众,如无异论即付之实施。

从以上的具体做法可以看出,方田均税实际上是一种整理、核实计税依据的地籍制度,它为我国后代进行土地清丈开创了先例。

方田均税法自宋神宗熙宁五年,(即公元1072年)实施以后,在防止豪强地主漏税,增加国家收入方面取得了成效。

但是,由于损害了官僚地主的利益,所以引起了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大官僚的反对。

元丰八年,皇帝下令停止方田。

明朝

明代前期仍然实行两税法。

张居正改革时开始推行一条鞭法。

具体内容是:

(1)各项复杂的田赋附征和各种性质的徭役一律合并征银。

(2)徭役中的力差改为以银代役,由官府雇人充役。

(3)徭役银不用户丁分派,而由地亩承担。

(4)以县为一单位,将全部徭役银分配于一县的田额上,改变原来按里平摊之法。

(5)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里征解开役的办法。

“一条鞭法”是明朝张居正在经济改革方面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重大变革,简言之,就是把各种徭役、田赋和各种杂费归并为一,并规定不得再征收其它费用。

1.它简化了赋役的征收手续,改变了以前赋与役分征的办法,使二者合而为一,并出现了“摊丁入亩”的趋势。

2.徭役征银的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驰,为城镇手工业提供了较多的劳动力。

3.由于赋税征银,对货币地租的产生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明史载: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

一岁之役,官为金募。

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

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微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

立法颇为简便。

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一条鞭法”的要点:

1.将计税基础由按丁、按亩的两税法,统一为按亩折算缴纳

2.将田赋、摇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改实物、劳役的征收方式为合并征收银两,从而大大简化了征收手续,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

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

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

清廷入关后,宣布以明代的一条鞭法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派和“三饷”。

但由于军需频繁,常常横征暴敛,杂派无穷。

一条鞭法虽然把徭役银挪向地亩征派,但丁银从未被废除。

康熙(1662~1722)时,人民的丁银负担极为繁重,山西等地每丁纳银至四两,甘肃巩昌至八、九两。

农民被迫逃亡,拒绝交纳丁银,以至形成丁额无定,丁银难收。

  

于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宣布,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全国的丁银额(人丁数2,462万)为准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标准,,把丁银359万两固定下来以后额外添丁,不再多征,叫作“圣世滋丁,永不加赋”。

在此基础上一些地方开始改革赋税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广东省开始将丁银并入田赋,即所谓“摊丁入亩”

雍正(1722~1735)时,清朝政府又进一步采取了“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两、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

从此,丁银就完全随粮起征,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

摊丁入亩的做法: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

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雍正元年至七年(1723-1729)推行于全国(少数地区实行的较晚)。

从此,田赋一般称为地丁钱粮。

清朝雍正年间,实行了“摊丁入亩”,它将人丁税并入土地税,将税与农民负担能力直接挂钩,比以前更为公平。

实行地丁合一,取消了丁口编审,也使农民的人身束缚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是我国农业税的一次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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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丁入亩(地)与一条鞭法同为使役银归于赋银,将原来的人丁税并入土地税。

就这点来说,摊丁入地是一条鞭法的继续推进。

两者不同:

(1)一条鞭法的丁指的是差役,摊丁入地的丁指的是丁银。

(2)一条鞭法只在某些州县推行,各地情况相差很大;摊丁入地则丁额已在“永不加赋”的规定上加以固定,并广泛推行,且这较一条鞭法简明。

摊丁入地结束了长期以来地、户、丁与赋役制度的混乱现象,完成了赋税合并即人头税归入财产税的过程,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个进步:

(1)对封建国家来说,由于征税的对象是土地,因而不再顾虑人口逃亡的问题。

(2)对广大农民来说,减少了一些额外负担。

(3)对当时的社会经济,特别是对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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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咸丰(1851~1861)以前的税法,大抵因袭明代,较明代所增加者有契税、当税和牙税等项。

  

顺治四年(1647)规定:

民间卖买土地房屋者,由卖主依卖价每一两纳税银三分,官于其契尾钤盖官印以为证。

  

雍正七年又将契税每两加征一分,以充科场费用。

  

乾隆十四年又定契税之法,严格契约的印制、填写及保存,无“契尾”者,照漏税律例论罪,并提高税率,买契为9%,典契为4.5%。

  

“牙税”系征自牙行的一种特别营业税。

雍正年间规定,“牙帖”(经营牙行的执照)由户部颁给,每五年发给新帖一次,依牙行之资本、卖买成绩等,令纳税五十两至一千两不等,每年还要征收一定的牙税。

“当税”系当铺的营业税。

顺治九年制定典铺税例,规定各当铺每年纳税五两,康熙五年又规定当铺征税制,依等级每年征银五两、四两、三两、二两五钱,其后成为当税的标准。

雍正六年制定当帖规则,令纳帖费,其额各地不同。

以后产生种种附加税,当税亦渐增高,每年五两者,至光绪(1875~1908)年间增至五十两。

【租庸调与两税法比较】

)标准租庸调以人丁为标准,不问其实际拥有的田亩;两税法以财产,田亩的多寡.

)税额租庸调规定的税额固定不变;两税法的税额依政府的需要而定,经常变动.

)项目租庸调项目分明,但有点烦琐;两税法合并为户税,地税,手续简使.

)期限租庸调每年纳税一次;两税法每年纳税两次.

)计算租庸调徵收实物;两税法依钱而折算.

一、中国古代主要的土地制度

1.井田制:

  【发展过程】形成于商代,盛行于西周,瓦解于春秋,废除于战国。

  【内容和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所有权属于周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诸侯臣下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

  【作用】适应并促进生产力发展。

  【瓦解】随着春秋时期铁器牛耕的使用,大量井田之外的荒地得以开垦成为私田,奴隶主破坏井田制,井田制开始瓦解。

2.屯田制:

  【形成与发展】汉末饥荒之际,曹操总结汉朝西域屯田经验,在许下屯田,后大范围推广。

  【方法】统治者招募流亡农民,按军事编制,几十人一屯,开垦荒地,并设官管理。

屯田农民享有土地使用权,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

  【性质与作用】屯田是一种封建土地国有制,它使流民与土地结合,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

后来蜀、吴两国也在边境、军镇和其他一些水土条件适宜的地方,实行过不同规模的屯田。

3.均田制:

  【形成与发展】485年,北魏孝文帝采纳汉族谋臣建议,在不触动官僚地主土地前提下,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

隋朝和唐朝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

  【目的】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内容】①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

丁男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受露田20亩,奴婢和耕牛也相应受田。

②土地不得买卖。

受田者年老或死亡,露田归还国家,桑田传给后代。

③官吏在任时可按级别在官府所在地就近受田。

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较完备的一种土地制度。

它以法律形式确认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性质与作用】①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度。

②确认了受田者的土地占有权和使用权。

③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有利于恢复经济和民族融合。

  【瓦解】隋朝和唐朝前期推行的均田制,限制了土地的买卖和无限占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

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天宝年间,土地买卖和兼并之风盛行,政府直接支配的土地日益减少,均田制无法推行。

4.更名田:

  【概念】1669年,康熙帝宣布原来明朝藩王的土地,归现在更种人所有,叫作“更名田”。

  【作用】一定程度满足农民土地要求,对清朝社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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