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销协议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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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销协议模板.doc

编号:

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代理销售协议

甲方: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xxxxx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X月

一、双方当事人

甲方: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存续期间:

乙方:

xxxx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安东

注册资本:

人民币200亿元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代理销售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二)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或“计划”)代理销售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活动的正常运行,维护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以下简称“资产委托人”)和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安全。

(三)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本协议适用于甲乙双方在合作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对于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有未尽事宜或特殊事宜,甲乙双方可签署代理销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若因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原因需要对本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修正的,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予以明确。

本协议项下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委托乙方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负责组织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和注册登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订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和交易规则及其它规则、制度。

(3)要求乙方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有关事宜,并对乙方的代理销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对因乙方的过错而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及甲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4)根据自身业务需要,有权同时委托乙方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代理销售同一个资产管理计划。

(5)根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等规定,有权拒绝受理某一笔或某一段时间内的参与、退出或其他业务申请,但必须向乙方和资产委托人说明理由。

(6)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向乙方提供与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等资料信息,并保证其合法合规性和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2)在担任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机构期间,甲方应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积极配合乙方的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工作。

(3)向乙方的销售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公司简况、投资策略、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等,不得利用乙方提供的相关资产委托人的资料进行直接营销或用于乙方指定用途以外的任何目的。

(4)按照本协议或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付给乙方代理销售费用。

(5)对乙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资产委托人信息、交易数据、乙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甲方有义务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根据资产管理合同中的约定向客户提供持续服务。

(7)履行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义务。

(9)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及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和销售计划等资料,制定业务流程,安排销售网点,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

(3)乙方不对甲方所委托代销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因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导致的客户纠纷和相应法律责任均应由甲方承担,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或乙方先行代为偿付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足额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费用。

(5)在与甲方合作资产管理计划的同时,有权选择代理销售甲方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人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

(6)对因甲方的过错而给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及乙方造成的损失,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法律法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销售人的职责。

(2)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交易业务的正常、高效进行。

(3)乙方应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收取销售费用。

(4)采取有效手段,确保按时、足额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的资金交收。

(5)对甲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的资产委托人信息、交易数据,甲方商业秘密等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即使本协议终止,仍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在代理销售甲方资产管理计划过程中的相关业务资料。

(7)在办理甲方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参与、退出等销售业务时,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法规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充分有效地审核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资金及资产的合法性,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以及反洗钱监控等相关义务。

(8)乙方负责直接向资产委托人提供客户服务工作。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向通过乙方认购、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提供持续服务。

(9)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及补充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代理销售业务事项

本协议项下,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如下代理销售业务事项:

(一)开展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和销售;

(二)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账户类业务;

(三)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类业务;

(四)办理与注册登记机构和资产委托人的资金结算业务;

(五)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服务;

(六)保管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中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文件资料;

(七)履行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中的反洗钱义务;

(八)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代理销售事项。

五、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一)市场推广和销售

1、乙方应根据《试点办法》和《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资产管理计划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资产委托人的风险提示,严格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

2、甲乙双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协商制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市场营销策略,并通力合作,共同推进营销策略的实施。

3、乙方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销售人员开展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工作,并做好销售人员培训工作,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开展培训工作。

4、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安排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乙方应当保证有充足时间供资产委托人审阅合同内容,并对资产委托人资金能力、金融投资经验和投资目的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充分沟通和了解,制作客户资料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并指派专人就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向资产委托人作出详细说明。

甲方应在能力范围内全力配合。

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均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甲方、乙方的网站除外)及其他公共媒体宣传、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甲乙双方可协商制定在双方的网站宣传资产管理计划的方案,但须遵守相关规定。

6、根据市场营销需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制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宣传资料(印刷品、光盘等),该类资料的内容须事先经由双方认可确认,并仅供甲乙双方独立或共同进行的客户推介时向客户提供。

甲方应保证提供给乙方用于直接提供给客户的宣传资料与甲方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备案资料的一致性;乙方应保证提供给客户的宣传资料与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直接提供给客户的宣传材料的一致性。

7、甲乙双方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中使用的宣传推介材料必须与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收益;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其他代理销售机构;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资产管理计划,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资产委托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8、甲乙双方在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资产管理计划的收费水平;  

(2)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等方式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率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4)承诺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利益输送;

(5)挪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认购、参与、退出资金;

(6)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注册登记

1、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2、乙方代理销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应严格遵守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3、甲方作为注册登记机构时,由甲方负责出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4、甲方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该注册登记机构颁布的《业务规则》。

(三)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1、业务办理时间

(1)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的日期根据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确定。

(2)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及营业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由甲方根据相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备案登记完毕后授权甲方联系人通知乙方联系人。

(3)资产管理计划日常受理资产委托人业务申请的日期及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的营业时间,由双方严格按照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2、交易文件及信息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及时更新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材料。

甲方应确保其提供资料的合法合规性,确保其与备案资料一致。

乙方应确保其提供给客户的该等资料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该等资料一致。

(2)对于甲方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业务规则及其他信息文件,乙方应及时通过有效途径提供给资产委托人,并保证资产委托人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前有充足的时间阅读,或在交易前有足够信息了解相关信息。

(3)甲方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提供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净值。

3、业务申请的受理

(1)甲方负责印制统一编号的资产管理合同,乙方负责资产管理合同的发放、签署及回收。

(2)根据相关规定,乙方可以自行制作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代理销售业务的认购、参与、退出和客户资料变更等业务申请表,并保证这些表格的内容符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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