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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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工程
采购合同
合同书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遵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项目的 设备采购供应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内容:
第二条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书和合同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招标文件
5、乙方承诺书
6、国家法规、规范、行业标准和有关技术文件
7、双方有关供货问题的协商、会议纪要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三条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交货方式为交钥匙工程。
第四条合同价款
甲方向乙方订购 设备总值大写人民币 圆整,小写 元。
其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单价、总价等等详见附表。
备品备件、易损件、专用工具表、投标价外长期优惠供应的备品备件、易损件报价明细表、售后服务表详见投标文件。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货,并承担产品的质量问题。
第六条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七条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存一份。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述语解释为:
1.1合同:
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合同价:
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设备:
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或其他义务。
1.4服务:
指跟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的指导,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需方:
指购买设备和服务的 。
1.6供方:
指提供设备和服务的 。
1.7项目现场:
。
1.8天:
指日历天数。
2、来源地
本条所述来源地指设备生产地,经过制造、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元部件而形成的产品可称为设备。
3、技术规格
3.1、交付设备的技术规格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和要求。
3.2、除技术要求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公制。
4、专利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供方承担一切责任。
5、包装要求
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由于不适当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均由供方负责。
5.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5.3、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其用处。
6、包装标志
6.1、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退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做出下列标记:
(a)收货人;(b)合同号;(c)目的地;(d)货物名称;
(e)箱号;(f)毛重/净重;(g)尺寸{长×宽×高,以厘米或cm计};
6.2、供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设备的不同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它适当的标志。
7、装运条件
7.1、供方负责安排运输,报价中包含产品运输费、保险费,货到工地卸车费由供方负担;产品价格为完全价格,含各项费用及保险费用,到达现场平地。
7.2、以下运输单证原件在交货同时交给需方,其单证副本(或复印件)则应提前 天交给需方:
7.2.1、装箱单一式三份,注明合同号、装运标志、货物内容、每件包装尺码及重量。
7.2.2、制造厂出具的质量及数量证明书各一式一份。
7.2.3、中文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各 份。
7.2.4、进口部件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具的关税完税证明及原产地证明的复印件。
7.3、供方装运的设备不应超过规定的数量和重量。
否则,乙方应对超过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7.4、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 小时通知需方。
8、保险
8.1保险范围应包括供方装运的全部设备,设备在运输途中的保险由供方负责。
8.2供方派往需方服务的人员投保人身险和其它有关险种,由供方负责。
9、交货
9.1交货方式:
供方将货物运至需方项目的指定地点。
装卸及运输、运杂费由供方自理;如到货地点与需方要求不符所发生的二次运输费用由供方负担。
9.2交货期限:
在需方通知供方生产后 内交货,向需方交付设备,供方根据现场进度,在保证不影响安装的前提下可分批交货。
如供方延误交货期影响施工现场的施工进度,供方要承担由此引起的各项经济损失。
9.3交货地点:
,需方指定具体堆放点,由供方负责堆放保管,供方应采取防淋、防潮、防窃和防强光等事项。
9.4交付前制造商的检验是付款时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等的最终检验。
9.5设备运抵现场后,需方应提供存放场地。
9.6供方应为安装方创造便利条件,使所供设备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直至取得“准用证”。
9.7验收方式:
供需双方设备到场但尚未安装前先验收箱数和外包装的完整性,待安装时当场开箱清点、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产品的到货状态应在验收手续中记录明确。
供方到场的设备及其数量、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时,需方有权拒收,由此而造成的需方的各项经济损失由供方承担,并承担法律责任。
10、付款
10.1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 %的定金;
10.2货物全部到达现场并验收合格后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
10.3安装调试合格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
10.4余款 %作为质保金(无息),如无质量异议,在竣工验收合格 年后 天内退还给供方;
10.5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付货款;
10.6供方在结算时需出具下列票据:
10.6.1经双方及有关部门签字盖章确认的货物验收单据及安装验收合格单据。
10.6.2供方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10.7付款方式:
采用支票、银行汇票、电汇、承兑汇票
11、履约保证金
11.1供方须在本合同签署生效 日内,应需方的要求向需方提交以需方为受益人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款项即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11.2在供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的情况下,造成违约责任,需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11.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调试验收合格时为止。
11.4、履约保证金应用人民币,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1.4.1由供方基本开户银行提交的银行保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同时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或
11.4.2银行本票或汇票。
12、伴随服务
12.1技术文件
12.1.1供方应在供货的同时提供所有有关本合同执行的技术文件。
如果工程必须但合同又未作规定的要供方才能提供的技术文件,供方应及时向需方提供。
技术文件可以是手册、图纸、产品目录、使用说明或其它形式的文件资料。
12.1.2上述技术文件应包含保证需方能够正确进行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试、验收和运作所需要的所有内容。
12.1.3需方完全按照技术文件的指导进行的任何安装、操作、检查、维修、维护、测试、调试、验收所引起的系统和/或设备或其部件的损坏由供方承担责任。
12.1.4供方应按照需方要求提供上述文件一式二份给需方。
12.1.5所有供方提供的技术文件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货物价格中。
12.1.6到货后需方如发现供方未提供合同规定的技术文件,可以推迟付款,直至供方补齐技术文件。
12.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2.2.1设备现场安装指导和调试。
12.2.2提供设备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这些工具不能在安装时使用的,工程竣工后交给需方使用。
12.2.3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提供设备实施监督、维修,但前提是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12.2.4在设备生产厂或项目现场就设备的启动、运行和维护对需方操作人员 名进行培训;
12.2.5需方进行的与供方产品有关的设计,如果提请供方审核,供方应在 天内完成审核,并对该设计进行确认或提出建议。
12.2.6供方在取得需方的同意后,及时与设计单位、安装单位进行设计联络。
12.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单独进行支付。
13、质量与检验:
13.1、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行业标准生产和检验,确保产品质量。
13.2、产品的外观检验:
外观、材质、随机资料(质量检验合格证、技术参数资料、随机附件一览表、三包凭证、使用说明书等)及包装完整无破损。
验收时,如发现交货产品的规格、型号、内在内容与合同规定、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描述不相符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供方应负责更换,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因更换造成延期交付的,供方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给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设备正式交付需方使用之前,一切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13.3、乙方应保证其设备在正确安装、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周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验收后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等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3.4、根据有关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设备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供方应承担全部责任,需方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3.5、如果供方接到需方要求其弥补缺陷的通知后,没有在商定的时间内采取补救措施,需方可以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承担,同时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3.6、产品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三包(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负责,并负责承担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3.7若由于供方的原因造成建筑和其它设备的损坏,供方将负责修理和赔偿。
14、质保期
14.1质保期为 个月,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供方免费提供设备正常使用情况下的维修及保养服务。
质保期内由于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坏,供方应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免费更换,由此引起的施工费、人工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供方负责。
被更换的零部件的质保期从更换日起计。
14.2供方须在 设有维修点,以处理所有的维修服务,提供24小时服务,而且维修人员必须在接到维修电话后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提供不间断的服务直到结束。
维修点需提供足够的备件以适应维修需求。
14.3质保期满后供方保持长期的售后服务,提供易损件,只收成本费;质保期后设备出现故障,供方在接到通知后 小时内给予解决,如不能如期解决则可视为违约。
14.4在质保期结束时,须有供方专业工程师对整套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验测试,任何缺陷必须由供方自费修理。
在修复后,供方必须将缺陷原因、补救措施、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书面报告给需方,由需方认可。
14.5质保期后,若有零部件出现故障,经权威机构鉴定属于寿命异常问题(明显短于该零部件的正常寿命)时,则由供方免费负责更换及维修。
15、调试
15.1供方应派遣足够的从事同类工作 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或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的调试工作,需方及安装单位配合调试。
因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出现差错,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由供方负责。
15.2需方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出详细的调试计划。
15.3在调试进行时,需方调试人员必须24小时在施工现场。
15.4需方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情况:
15.5在调试期间供方应负责调试和检测,以检查其设计、制造、运行效果等,并提供检测所需的仪器,费用由供方负责。
所用仪器、仪表应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供方须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给需方。
15.6设备调试需在和本项目有关的部门即及监理、总包单位、 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在一起时进行,在调试进行时,设备厂家必须提供足够的备用设备。
16、索赔
16.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商检局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6.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需方提出确应由供方承担的索赔,供方应同意退货、降低价格、更换部件,并承担需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费用,同时供方应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3、需方如未能同意16.2条中任何一种方式解决索赔,需方将从未付款中扣除相关的费用。
17、供方履约延误
17.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供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货和提供服务。
17.2、如供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需方有权没收供方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终止违约合同。
17.3、供方确无法按期交货的,应将拖延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需方,需方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修改合同及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8、不可抗力
5.1、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但不包括供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件。
5.2、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供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需方,同时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当不可抗力超过20天时,双方应协商修改合同履行时间。
19、争端的解决
19.1、双方在解决合同争端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均同意将争端通过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方式:
通过 仲裁委员会解决。
¤第二种方式:
通过 人民法院解决。
19.2、申请仲裁的仲裁费或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费由败诉一方承担或根据仲裁裁决/法院判决、裁定承担。
19.3、争议调解过程中,供需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20、合同的终止
20.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履行其合同义务,需方有权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8.2、如果供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需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8.3、因供方违约造成合同的终止时,需方有权购买类似未交设备的设备,供方应承担购买类似设备而超出的那部分费用。
21、违约责任:
21.1、需方未按期付款(按双方协议,或供方违约除外)应向供方偿付延期付款的贷款利息,按当期利息以天计算。
21.2、供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以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如供方未能按期交货,供方应向需方偿付误期违约金,按合同总价每延误一周(7天)赔偿合同总价的 %。
如超过合同交货期 周后供方仍不能交货完毕,则需方有权解除合同,而供方除按货物总值每周 %计付给需方作为违约金(计付时间由供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之日起至交付期限之日起至支付违约金日止)外,仍需立即支付双倍的已付款金额给需方。
如上述违约金金额仍不足以补偿需方因供方违约造成的损失,需方有权进一步向供方提出索赔。
21.3如供方设备未能达到技术条款,供方必须:
a、调换设备部件b、降低设备价格c、退货
d、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并赔偿需方的一切损失
21.4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2、其它
22.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偏离的,除需方有书面确认外,以招标文件为准。
22.2在工地的建设活动中,供方有责任与监理、总包、 工单位及其它供应商保持联系和合作。
此责任应包括所有为了切实有效开展工作所需要的交换和提供数据、标准和资料等工作。
22.3供方需无偿地绘制全套 系统完整施工图纸,以供设计报批及施工用,时间要求在中标后 天内完成系统图的绘。
22.4供方应参加所有与其有关的现场协调会,遵守工地的各项规定。
22.5在指导安装期间,供方需遵守有关部门的管理,并遵照相关的规定。
22.6本产品技术规格及功能详见附表。
22.7合同履行期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以“会议纪要”书面形式或“补充协议”等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执行,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