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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排水设计规范

施工图审查中的疑难问题的分析和意见

  

  施工图审查中的疑难问题的分析和意见

  (给排水部分)

  1.许多住宅小区或商住楼排除的废水均为生活污水性质,按国家规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标准,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三级排放标准,才能排入天然水体。

另外还有《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均要求进行污水处理,水质达标后才能排入城市污水管道。

而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城市污水排放方式的通知:

渝建发[2006]19号“…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地发挥已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由分散处理转向集中处理,对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覆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住宅、办公、学校等民用建筑工程产生的一般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审查中应如何掌握?

 

  答:

1、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针对全面、但主要是工业无非水)(GB8978—1996)中规定:

  4.1.1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同时规定:

  4.2.1.1第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采矿行业的尾矿坝出水口不得视为车间排放口)。

  4.2.1.2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规定了排入城市下水道污水中35种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也规定了排入有二级污水厂的管道的最高允许浓度。

  两个标准后者的部分指标要求高。

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部分下水道1pH一切排污单位6~96~96~96.0~9.02色度(稀释倍数)其他排污单位5080-803悬浮物(SS)其他排污单位70200400150(400)4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其他排污单位3060300100(300)序号污染物适用范围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5化学需氧量(COD)其他排污单位100150500150(500)6石油类一切排污单位1010307动植物油一切排污单位20201008挥发酚一切排污单位0.50.52.019总氰化合物其他排污单位0.50.51.00.510硫化物一切排污单位1.01.02.0111氨氮其他排污单位1525-25.0(35.0)12氟化物其它排污单位1010202013磷酸盐(以P计)一切排污单位0.51.0-1.0(8.0)14甲醛一切排污单位1.02.05.015苯胺类一切排污单位1.02.05.0516硝基苯类一切排污单位2.03.05.0517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其他排污单位5.0102010.0(20.0)18总铜一切排污单位0.51.02.0219总锌一切排污单位2.05.05.0520总锰其他排污单位2.02.05.02.0(5.0)21彩色显影剂电影洗片2.03.05.022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电影洗片3.06.06.023元素磷一切排污单位0.10.30.324有机磷农药(以P计)一切排污单位不得检出0.50.50.525粪大肠菌群数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500个/L1000个/L5000个/L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100个/L500个/L1000个/L26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的医院污水)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含病原体污水<0.5**>3(接触时间≥1h)>2(接触时间≥1h)传染病、结核病医院污水<0.5**>6.5(接触时间≥1.5h>5(接触时间≥1.5h)2、目前,重庆各污水厂进水水质基本未到达设计要求,这与各小区、建筑物修建处理设施有关。

为了保证二级污水厂的正常运行,渝建发[2006]19号规定“…为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更好地发挥已建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的综合效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由分散处理转向集中处理,对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覆盖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等)住宅、办公、学校等民用建筑工程产生的一般生活污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3、建议:

各审图单位问问当地市政部门。

同时,应严审检查井的做法(必须有圆弧形流槽)。

  2.许多大商场和大型公共建筑物进行洒水喷头布置时,遇有自动扶梯,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6.3.3条“自动扶梯底部”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其“底部”的理解:

  ①《上海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第4.2.1条3)款中,明确是最下层自动扶梯底部装才设喷头.其余楼层的自动扶梯可以不设置洒水喷头。

  ②《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技术问答》3.2节3条“每层自动扶梯底部均要设置喷头,应设在自动扶梯踏步下面的斜面上,并垂直于斜面,可以不加设集热板”

  两者在重庆地区应如何决策?

  答:

建议:

规范是指“自动扶梯底部”,而不是指自动扶梯群的底部,所以,每层自动扶梯底部均要设置喷头。

通常的做法:

应设置在自动扶梯踏步下面的斜面上,并垂直于斜面,可以不加设集热板。

  3.许多一类或二类高层住宅的厨房、卫生间排水立管多采用伸顶透气管?

排水立管管径采用d110和d160,虽然排水能力未超过极限,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第4.6.2.2条“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宜设置专用通气立管”,这个“宜设”应如何掌握?

  答: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版)第4.6.2条明确规定:

“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

  对于“建筑标准要求较高(不好定,只能看卫生器具设置情况以及建筑面积大小。

国家标准的普宅是这样的.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

)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含)平方米以下;(北京市是140平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

商品房要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标准才行的.另外.4.首次上市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宅。

)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重点看是否满足“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当超过本规范表4.4.11中仅设伸顶通气管的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时,应设置通气立管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4.电梯和楼梯合用前室消火栓的确定?

  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3.2条“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在该条文说明中强调消防电梯内的室内消火栓与室内其它消火栓一样,无特殊的要求,但不能计入总消火栓数内;

  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6.8条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在该条文说明中强调:

为便于消防人员尽快使用消火栓扑救火灾并开辟道路,故规定在消防电梯间前室应设有消火栓。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2009年版)第7.1.3.2.7)条“消防电梯前室应设室内消火栓,且该消火栓可作为普通室内消火栓使用并计算在布置数量范围内”。

但该措施是否受合用前室有正压送风条件的限制?

我们应如何执行?

  答:

此问题分歧较大;可以、不可以、在前室正压送风的情况下可以有三种意见。

此问题还应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前室)、防火门的作用来加以分析,在火灾扑救时间内(数小时2~3h),防火门是否允许打开?

前室是否允许进入烟火?

烟火进入前室其危害多大?

按《高规》前室应具有防烟功能,否则设防火门有何用?

因此,应不计入灭火用消火栓。

  根据《建规》8.6.2条的条文解释可知:

为使消防队人员向火场发起进攻或开辟通路——从这个角度出发,具有用于其他部位灭火的功能;但不计入总消火栓数内——从这个角度出发,则规范又不考虑它作其他部位灭火用。

  认为:

原则上不应作为其他部位灭火用,前室面积均比较小(独立前室不小于4.5~6m2,合用前室不小于6~10m2),而一般情况下水龙带长度为20~25m,打不开,不便于消防队员使用,所以一般配置较短,不利于其他部位灭火,因此应在室内靠近前室的部位布置消火栓。

  当然,应根据具体情况咨询消防总队。

  一般来说,消防电梯前室的消火栓都计入本层的消火栓数量。

  6.汽车库入口通道或车库楼层间的坡道,是否应设置洒水喷头?

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3.3条规定“错层式、斜楼板时的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应设置喷头”。

而一般的地下车库也应照此要求执行?

  答:

此问题的关键在于防火分区位置以及防火卷帘位置。

一般的地下车库,若防火分区以及防火卷帘内的通道、坡道属车库范围则应该设洒水喷头。

若车库防火分区以及防火卷帘外的通道、坡道,又无其他可燃物(其他用途)则可以不设洒水喷头。

  7.供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屋顶消防水箱容积的确定:

  ①高层建筑-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7.1条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

  ②.多层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4.2条“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时,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3时,仍可采用12m3;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3时,仍可采用18m3。

  ③.将10min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之和,作为屋顶消防水箱容积。

  答:

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消防用水量概念。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1条规定:

消防用水量包括“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幕系统等数种消防设备”的用水量。

  因此,屋顶消防水箱容积的确定因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7.1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4.4.2条。

当然,取比规范规定值大也是可以的。

  8、关于使用无负压设备的条件不明确。

  答:

无负压设备(现行规范称:

叠压供水设备)设置条件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版)第3.3.2A条明确规定:

  3.3.2A当采用直接从城镇给水管网吸水的叠压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叠压供水设计方案应经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部门批准认可;

  2叠压供水的调速泵机组的扬程应按吸水端城镇给水管网允许最低水压确定。

泵组出水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8.2条的规定;叠压供水系统在用户正常用水情况下不得断水;

  注:

当城镇给水管网用水低谷时段的水压能满足最不利用水点水压要求时,可设置旁通管,由城镇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3叠压供水当配置气压给水设备时,应符合本规范第3.8.5条的规定;当配置低位水箱时,贮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按给水管网不允许低水压抽水时段的用水量确定,并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贮水在水箱中停留时间不得超过12h;

  4叠压供水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管网叠压供水设备》CJ/T254的要求。

  9、无负压设备的选择应注意什么?

  答:

无负压设备(现行规范称:

叠压供水设备)选择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版)第3.3.2A条,国家现行标准《管网叠压供水设备》CJ/T254的要求。

  10、高层建筑中专用通气管在何种条件可以不设?

  答:

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局部修订版)第4.6.2条规定:

  下列情况下应设置通气立管或特殊配件单立管排水系统:

  1生活排水立管所承担的卫生器具排水设计流量,当超过本规范表4.4.11中仅设伸顶通气管的排水立管最大设计排水能力时;

  2建筑标准要求较高的多层住宅和公共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建筑的生活污水立管应设置通气立管。

  11、消防水炮(大、小)没有相应的规定。

  答:

见《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规定。

  3系统选择

  3.0.1系统选用的灭火剂应和保护对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泡沫炮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2干粉炮系统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气体火灾场所;

  3水炮系统适用于一般固体可燃物火灾场所;

  4水炮系统和泡沫炮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3.0.2设置在下列场所的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宜选用远控炮系统:

  1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

  2有大量有毒气体产生的场所;

  3燃烧猛烈,产生强烈辐射热的场所;

  4火灾蔓延面积较大,且损失严重的场所;

  5高度超过8m,且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室内场所;

  6发生火灾时,灭火人员难以及时接近或撤离固定消防炮位的场所。

  显然,消防炮系统按喷射介质可分为水炮系统、泡沫炮系统和干粉炮系统。

  除此外,为了增强高大空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难以有效探测、扑灭及控制火灾的大空间场所)的灭火能力而设置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广东省颁发了《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34—2004)。

重庆2006年等效采标,但在设置范围上做了局部调整。

  12、人防工程平战接合给排水和消防没有相应的规定。

  答:

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13、我们在审施工图中,有一幢七层商住楼,一层为单间小门面(每间面积<50平方米),合计门面房面积大于300平方米。

上部六层为单元式住宅。

请问这类建筑消防给水如何设计?

  答: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3.1条第5款规定:

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该建筑首层均为商业门面,整个建筑定性应为多层居住建筑,按《建规》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因此,可以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

《建规》8.3.3条规定一般不适用于此类建筑(商业门面单间面积较小),因此也可不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但应设室外消火栓系统以及配置室内灭火器具。

  若确认为商住楼,则应设消火栓给水系统。

  14、一、二类高层综合楼的住宅公共通道部分是否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答: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第7.6.1条规定:

超过100m的建筑,住宅公共通道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6.2条规定:

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群房,除游泳池、溜冰场、建筑面积小于5m2的卫生间、普通住宅、设集中空调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和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7.6.3条针对的是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二类高层建筑,普通住宅规范无要求,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该问题是指“一、二类高层综合楼中的住宅公共通道”,注意:

第2.0.7条规定综合楼是公共建筑,问题说有住宅。

  有的省认为:

若综合楼的住宅与非住宅部分完全分开(独立的电梯、楼梯,独立的防火分区)则住宅部分的公共通道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认为:

根据第7.6.2条规定:

一旦认定属综合楼、商住楼——属公共建筑,则一类、二类高层综合楼中的住宅公共通道部分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5、气体灭火系统是否可采用“由专业公司设计,设计单位审核”方式实施。

  答:

只能采用:

“由专业公司提供资料,设计单位设计、审核”方式实施。

  16、采用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当有向外开的门窗时,是否一定增设减压、泄压口。

答:

根据《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规定,应设增设减压、泄压口。

喷气体时,门窗是关闭的。

17、高层建筑的排水采用底层单排时,是否在平面图中表达底层的排水支管。

答:

这是属于设计深度问题。

理论上讲应该在平面图中表达底层的排水支管。

但,往往因为有厨房、卫生间大样图,所以专业的安装单位或施工人员可根据厨房、卫生间大样图确定排水支管管径及位置,也有只表明底层单独排水的主管。

  18、采用减压阀分区的高层消火栓给水系统是否应按高、低区单设水泵接合器。

答:

水泵接合器的用途:

当室内消防水泵发生故障或遇大火室内消防用水不足时,供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通过水泵接合器将水送到室内消防给水管网,供灭火使用。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7.4.5.2条规定在消防车供水压力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

所以,应按高、低区单设水泵接合器。

若在高区设,则会浪费能源、造成误解。

19、《建水规》第3.2.3条“城市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接连接”,目前大多设计小区室外消防环网的市政进水管上设“倒流防止器”,设室外消防泵将消防水池水打入室外管网供消防取水。

设“倒流防止器”的市政进水管是否可不按“直接连接”(《建规》3.2.5条另有规定)认定,即该做法是否违反强条。

  答:

3.2.3本条属强调条文。

所谓自备水源供水管道,即设计工程基地内设有一套从水源(非城镇给水管网,可以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取水,经水质处理后供基地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的供水系统。

  城市给水管道(即城市自来水管道)严禁与用户的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这是国际上通用的规定。

当用户需要将城市给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备用水或补充水时,只能将城市给水管道的水放入自备水源的贮水(或调节)池,经自备系统加压后使用。

放水口与水池溢流水位之间必须有有效的空气隔断。

  本规定与自备水源水质是否符合或优于城市给水水质无关。

  认为:

首先明确“自备水源”的定义,即建筑小区、厂区自行从地下水、地表水等非城镇供水的途径取水并进行水质处理,供本区使用的称之为自备水源,反之亦然。

故从城镇供水管网获取的水并贮存或加工的,均不能称之谓自备水源。

  该布置符合《给排水规范》3.2.3条规定。

相当于第3.2.5A条。

  

  20、《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节8.2.7条中“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的规定,对于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在住宅底层埋地敷设通过卧室,是否属于穿越卧室争论较大。

  答:

本规范全部条文属强制条文。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的规定主要避免排水管道结露、漏水、噪音而影响居住者卫生健康,损坏财产,排水管道(立管、横管)不得穿越卧室。

  在住宅底层埋地敷设排水管通过卧室应避免,做不到也可穿越,但要求注意防止管道破坏、便于清通检修的措施。

不受该条文的限制。

  2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中的一些强制性条文,有的认为在设计施工图中可以不算作是强制性条文。

  答:

《施工验收规范》主要是针对施工的。

一般情况下,该规范的内容在《设计规范》中有一定的体现。

比如:

《施工验收规范》第3.3.3条(强条)“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防水措施。

对有严格防水要求的建筑物,必须采用柔性防水套管”。

《设计规范》第3.5.22条(非强条)要求,“给水管道穿越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外墙应设置防水套管”。

第4.3.20条(非强条)要求,“排水管道穿过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但,大多数没有体现。

比如:

水压试验、灌水试验、管材与管件的选用、冲洗与消毒、消火栓试验等,在《设计规范》中就没有体现。

  认为:

在施工图设计中应以说明的形式给予体现。

未给予体现的同样应认为违背强制性条文。

  22、高层普通住宅下面的商业网点(小门面)各审图公司的要求不同,有的要求设喷淋,有的要求可不设喷淋,掌握的尺度不一致。

  答:

确属《建规》、《高规》中规定的普通住宅下面设有商业服务网点,是可以不设自喷水系统。

确实设了的,往往是没有达到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建筑。

  咨询消防总队认为:

  1、所谓“商业网点”的概念,正在与规范组沟通。

建议只有1层,面积不大于300m2,或者2层,面积不大于300m2,但上层楼梯应直通地面逃生。

  2、由于目前许多商业网点的二楼都是人(住人)、物(仓库)混存,一层为门面,火灾危险性大、人员逃生的可能性小。

建议只设一层。

  3、若设两层的商业网点,则认为属商住楼或综合楼(含住宅),形成公共建筑,应按公共建筑要求设置喷淋。

  这个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视建筑整体定性来确定是否设喷淋,总队对“门面”的概念正在准备调整,不太好明确,但如果只有首层是商业门面(非坡地建筑,且单间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肯定可以不设。

  23、对于给排水设备控制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是否一定要求写在设计说明上。

  答:

关键是该强条内容能否通过你的图纸来体现,能体现的可以不写,不能体现的应写。

比如:

《建规》第8.6.9条,“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前者,显然在电气专业设计中以体现;后者则可根据你选的设备(特别注意型号的通用性,符合国标)体现。

  24、建筑节能,节水方面的设计说明,各审图公司要求差异较大。

例如,有的审图机构要求具体写出水龙头的出流量,是否有必要。

  答:

应说明卫生洁具选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2002)规定”。

但建议:

公共建筑应注明节水器具的要求(甲方统一采购)。

  水龙头:

规定在水压0.1MPa和管径15mm下,最大流量不大于0.15L/s。

  感应水咀:

应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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