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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复习资料

《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二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

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

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

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

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

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

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

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

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

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

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

侦查发现:

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

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

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

为什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

为什么?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

为什么?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1.答:

王某出资有效。

宋某、周某、李某三人出资无效。

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属于国有资产,该三人挪用即是侵占、贪污行为,其股权应认定为无效重新出售,所得资金上缴国家。

2.答:

公司机构设置合法;公司管理人员安排不合法,按照《公司法》第52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周某不应该兼财务负责人。

3.答:

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还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4.答:

不能,实际上王某将股权抵偿给蓝某的实质是转让股权。

按《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但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5.答:

应当由宋、李、王、周四人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150和149的区别)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0-2011学年第2学期《公司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三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

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

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6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

2009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

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

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

为什么?

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

为什么?

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

为什么?

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

为什么?

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

为什么?

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

1.答:

无效。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答:

有效。

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能力。

《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答:

不能。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能抽回投资

4.答:

龙某占用的是公司的财产,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无监事)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5.答:

不承担。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6.答:

承担有限责任。

(略)

案例四

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该公司2005年4月20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事项如下:

A.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张某、袁某、胡某、谢某;董事陈某因为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左某因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董事刘某因生病卧床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B.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一致决定,将以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求股东大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同时董事会还审议批准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

C.由于甲公司事务比较繁忙,董事长难以应付,该次会议决定设立副董事长3人,协助董事长执行职务。

D.为确保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使公司更趋稳定,该次会议决定将董事任期修改为每届5年。

E.该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问题:

1)在A中关于董事会召开的情况有哪些不合法?

(2)在B所通过的事项中有无违法之处?

(3)在C、D中对于董事会构成事项上有无不合法的地方?

(4)在E中对于会议记录的签名有无不当问题?

答案:

(1)两处违法:

其一,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

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可见委托出席董事会议应当书面委托,同时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本案中董事左某以电话方式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委托方式不合法。

其二,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要求,在代理出席董事会情形下,接受委托者只能是公司其他董事,本案董事左某委托董事会秘书而非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属于受托人不合法。

(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38条和第47条规定:

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之列,无需交给股东大会。

而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相关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无权行使。

(3)一处合法一处违法:

其一,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可以设副董事长,设几人没有规定。

其二,我国《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本案以公司章程形式将董事任期延长至5年,显然不合法。

(4)根据《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故本案会议记录存在两个问题:

其一,会议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其二,列席会议的监事无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案例五

中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万公司)由于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清算组组成后10日内将公司解散事项分别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规定对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其申报债权者,将不负清偿责任。

晨光公司是中万公司是多年的贸易伙伴,中万公司决定解散而开始清算时,尚欠晨光公司贷款58万元,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6个月后才到期。

此外,双方还有一份合同未履行完毕。

依该合同,中万公司还应向晨光公司提供机械产品10台,该项合同义务已到履行期限,计价款28万元。

晨光公司在中万公司通知的期限内向中万公司申报了债权,同进提出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余下10台机械不再发货。

理由是中万公司已解散,在法律上已丧失履约主体资格。

  中万公司清算组成员对如何处理与晨光公司的债权债务,发生了分歧。

甲、乙主张:

10台机械应依约发送给晨光公司,同时要求对方支付价款。

至于中万公司所欠58万元贷款。

虽尚未到期,但由于公司已解散清算,为使晨光公司利益免受损失,也应进行清偿。

故所欠58万元扣除10台机械应收款28万元,应向晨光公司清偿债务总额为30万元;丙、丁、戊则主张:

晨光公司拒绝我方履行合同,已违约在先,又因欠其贷款6个月后才到偿还期,故中万公司无义务提前清偿。

根据多数人意见,清算组决定将10台机械装车发货,未到期贷款不列入清算方案中清偿。

4个月后,中万公司清算终结,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晨光公司虽接受了中万公司10台机械,但仍有30万元债权无法得到清偿,遂以清算组全体成员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问题:

1、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是否合法?

为什么?

2、中万公司股东大会委任5名董事组成清算组是否合法?

为什么?

3、中万公司与晨光公司之间的机械供应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由晨光公司单方解除?

为什么?

4、中万公司所欠晨光公司的贷款是否可以列入清偿范围?

为什么?

5、晨光公司的30万元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为什么?

答案:

(1)合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故中万公司的解散合法。

(2)合法。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中万公司因股东大会决议自行解散时,其清算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

(3)不可由其单方解除。

因为剩余的10台机械在中万公司解散清算时已届履行期,属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的业务,此等业务应由清算组处理,自不能由晨光公司单方解除未履行部分的合同。

而且,在清算期间,公司法人人格并未消灭,只是其权利能力被限定于清算范围之内。

在此期间,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了结未完业务。

(4)应列入清偿范围。

因为中万公司在清算过程中必须了结公司现存的一切事务,终止全部对外法律关系,包括所欠晨光公司贷款这种未到期债务。

(5)晨光公司的损失应由丙、丁、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晨光公司在中万公司解散清算的过程中,按照通知的期限依法申报了债权,清算组本应列入清偿范围,这是清算组的法定义务。

然而清算组违背法定义务不对晨光公司的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并进行清偿,致使晨光公司30万元贷款因中万公司解散注销而无法受偿,清算组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晨光公司的债权损失是由丙、丁、戊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二人对清算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决定表示了异议,主观上无过错,可以免责。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中,正确的是(B)。

A、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B、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C、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D、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文件的总称

2、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D)。

A、国家权力机关B、国家司法机关C、国家行政机关D、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

3、享有经济职权的经济法主体是(D)。

A、企业 B、事业单位 C、社会团体 D、国家机关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B)。

A、经济法律关系B、特定的经济关系C、各类经济关系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5、美国通过的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是(C)。

A、《克莱顿法》B、《英里尔法》C、《谢尔曼法》D、《联邦委员会法》

6、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D)。

 A、捷克斯洛伐克的《经济法典》B、德国的《煤炭经济法》C、德萨米的《公有法典》D、摩莱里的《自然法典》

7、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应当由(D)。

A、行政法调整 B、民法调整 C、科技法调整 D、经济法调整

8、经济法律关系最主要的参加者是(D)。

A、公民  B、个体工商户 C、企业  D、国家机关

9、经济职权的内容包括(AD)。

A、决策权 B、资源配量权C、指挥权 D、监督权

10、实行市场经济,必须具有活跃的市场主体体系。

该体系中的市场主体包括(ABCD)。

A、企业 B、事业单位C、社会团体D、公民

11、经济法这一特定概念的提出,开始于20世纪初的(B)。

A、日本 B、德国 C、法国 D、意大利

12、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B)。

A、各种经济关系B、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C、经济法律关系D、一切经济利益关系

13、经济法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及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D)。

A、经济管理关系B、经营协调关系C、经济管理关系或经营协调关系D、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

14、享有经济职权的经济法主体是(D)。

 A、公司股东会 B、企业组织C、事业单位  D、国家机关

15、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A)。

A、资格 B、责任C、行为D、利益

17、经济法主体种类有(ABCDE)。

A、国家机关  B、社会组织 C、内部组织 D、公民个人 E、国家

16、凡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物,在经济法学中即称为(D)。

A、法律规定 B、法律行为C、法律活动 D、法律事实

18、经济权利的种类有(ABC)。

A、所有权 B、经营管理权 C、经济职权D、工业产权 E、债权

19、经济职权的分类有(AB)。

A、计划决策权 B、检查监督权C、经营权D、协调权  E、许可权

20、就企业、公司等主要经济组织而言,经济义务主要有(ABCD)。

 A、对国家的义务 B、对协作单位的义务C、对消费者的义务D、对职工的义务 E、对内部组织的义务

21、经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AB)。

A、社会组织的经济行为B、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

C、国家权力机关的执法行为D、仲裁组织的仲裁行为E、国家管理机关的行为

2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力机构是(B)。

 A、党在企业的基层组织 B、职工(代表)大会C、厂长(经理) D、工会委员会

23、有权决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重大问题的是(C)。

 A、工会委员会  B、厂长 C、职工代表大会 D、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2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ABCD)。

 A、有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B、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C、有明确的经营范围D、有符合国家规定并有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25、我国《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B)。

A、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B、全民所有制企业

 C、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26、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C)500万。

A、1000 B、3000C、5000(500万)D、6000

27、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D)。

A、20%  B、25%  C、30%  D、35%

28、国有独资公司(D)。

A、设监事会 B、设股东会 C、设监事会和股东会 D、设董事会

29、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B)以上通过。

A、1/2B、2/3C、3/4D、1/3

30、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由(A)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A、执行董事  B、董事长 C、总经理  D、股东会指定的负责人

31、以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为基础,公司可以分为(ABCDE)。

A、无限责任公司 B、两合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 D、股份两合公司  E、股份有限公司

32、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ABCDE)。

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B、股东会决议解散

C、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  D、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E、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33、设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是(ABCDE)。

  A、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B、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C、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D、有自己的组织机构E、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3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CDE)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

A、转产  B、停产整顿  C、合并  D、解散  E、破产

35、厂长在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依法行使下列(ABCDE)职权。

A、企业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决策权 

B、生产指挥权C、决定重要的规章制度D、对职工的奖惩权  E、行政领导干部的任免建议权

36、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有权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ABCDE)。

  A、公司股份分布发生变化,在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

  B、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经查实后果严重C、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D、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期限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E、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37、一般说,公司在(ABCDE)情况下,不得分配股利。

A、缴纳所得税之前B、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C、弥补亏损之前D、公司当年无利润E、提取法定公益金之前

38、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包括(ABC)。

  A、国有独资公司 B、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C、股份有限公司

39、私营企业关闭的情况主要有(AB)。

A、歇业B、破产 C、被撤销D、转产 E、停产

40、合伙企业成立日期是(C)。

 A、企业登记机关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  B、企业登记机关批准之日

 C、营业执照签发之日D、企业正式营业之日

41、在某中日合资经营企业中,其最高权力机构是(B)。

A、股东会 B、董事会 C、总经理 D、联合管理机构

42、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下列(ABCDE)行业。

  A、交通运输业 B、商业  C、饮食业D、修理业  E、信息咨询

43、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时间为(A)。

A、营业执照签发日B、公司登记日C、全部资本缴足日D、验资证明出具日

44、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C)。

A、25%B、30%C、35%D、40%

45、下列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表述中错误的是(A)。

A、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中国法人

B、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C、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的章程

D、外国公司应当向其在华分支机构拨付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6、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住宅分配方案有(C)。

A、审议建议权B、审查通过权C、审议决定权D、评议监督权

47、合伙企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A)。

A、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B、须经1/2以上合伙人同意

C、须经1/3以上合伙人同意D、无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4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期限为(D)。

A、2年B、3年C、4年D、5年

49、在中外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B)。

A、一般不低于20%B、一般不低于25%C、一般不高于49%D、一般不高于50%

50、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C)补偿。

A、充分的B、合理的C、相应的D、必要的

51、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是(B)。

A、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B、城市市区的土地C、宅基地 D、自留地

52、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的土地所有制为(D)。

A、社会主义公有制 B、全民所有制C、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D、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53、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的情形有(ACDE)。

A、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B、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三年未使用的

C、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D、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迁移的E、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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