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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docx

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

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与对策探讨

学生姓名:

林瞻

学   号:

1035001200290

专   业:

行政管理本科

年   级:

10春

指导教师:

刘志平

完稿日期:

2012-5-13

 

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与对策探讨

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与对策探讨

李宏

【内容摘要】目前,弱势群体已成为在中国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群体中的一个规模强大的群体,该群体的产生和发展现状,极大地制约了我国人民响应中国共产党的号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的实现。

文章主要从三大板块来分析这一主题:

首先是对弱势群体这一主题的相联系的概念提到了理论的高度进行了阐述,为文章后续的撰写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是详细探究了中国弱势群体在社会保障这一方面的的现状,最后就中国社会现状所折射出来的许多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究,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具体有效的措施,同时也就当前我国要怎样完善完备各项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如何解决中国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的重要性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维护;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利

我国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重要的制度原因是经济体制转型。

目前,我国弱势群体有一个共同的相似之处就是他们的物质生活资料极其缺乏,生活极其贫困,很大一部分人仍然挣扎在温饱的边缘线。

这些人员主要有城市中的贫困居民;市场经济进行体制改革中的下岗人员;残疾人、儿童、妇女、老人;天灾人祸中的困难者;失地的农民;社会流浪、乞讨人员等。

由于制度变迁对社会弱势群体形成的规模、程度等均有较大影响。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要尽快推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并且同时要建立起一个完善的有关我国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以保护上述这些人群的合法的利益,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的稳定以及经济的发展。

一、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概述

(一)弱势群体的界定

弱势群体,是根据人在社会中的地位、生存状况等非生理特征以及体能状态来界定,是社会中一部分生活极其困难、能力严重不足以及被边缘化甚至受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群的总称,人们又叫社会脆弱群体或社会弱者群体,在形式上实际上是一个虚拟群体。

(二)弱势群体的特征

弱势群体是在自然经济和社会文化方面处于极端低下状态的下,很难如正常人群那样去有效地化解社会问题所带来的压力,从而身陷困境、无法自拔的人群或阶层。

分析弱势群体的现状,我们可以发现其主要具备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弱势群体的成因,既可能受客观自然方面因素的制约,像社会制度方面的安排,健康低下的生理特征,残疾等;也有可能是受主观人为因素的制约,像对女性性别上的歧视,对进入城市的农民工的歧视。

第二,在社会经济利益分配上,社会弱势群体面临的困境都是贫困性。

虽然“弱势群体”与“贫困人口”这两个概念存在包含与被子包含的关系,但却不能完全画等号,它们仅仅是高度重叠的。

第三,从社会政治层面来看,虽然人数众多,但他们能掌握的资源极其有限,追求和表达自身利益的能力非常低,声音也很微弱,由于他们处于十分弱势的地位,因此自身的利益常常只能靠政府行政力量以及媒体来表达,否则很难在社会中表现出来。

(三)对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意义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弱势群体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法律的正义性进行具体有效的实行,真正意义上体现宪法和法律公平、平等的原则。

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形式正义的典型体现,由于社会中每个人的天赋、能力、性格等综合能力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实质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从而造就了结果上的极端不平等。

从社会经济发展方面来分析,弱势群体对社会的阶段贡献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如果一个社会忽视了绝大多数主体的发展和经济状况的改善,那么即使他能在短时间内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但也难保能获得长足的发展,最终甚至可能停滞不前,因此,我们应对加强对其的特殊保护。

总之,保护弱势群体的相关法律体系的及时完善,对于改善中国人权状况、建立和完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中国社会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都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

二、我国有关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的现状和问题

(一)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的现状

随着中国国力的不断增强,经济的日益繁荣,根据上述人员的相关情况,目前国家制定了一些相关的福利政策,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1、住房保障现状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房地产也呈直线上升状态,解决住房问题成了当下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焦点话题。

在这舆论的压力下,政府为了解决住房困难的的社会现状,建立起了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廉租住房为主的保障城镇居民住房的制度。

政府针对居民的住房情况,将住房保障对象重点指向那些人均住房面积极少的住户,采用配房租赁、租金补贴以及租金核减等三种方式,以保障他们拥有住房的权益。

而政府则给予那些面积小但不是特别小的住户以补贴,再加上政府目前经济适用房制度的实行,更好地保障了他们住房的条件。

2、子女受教育保障现状

对于大多数下岗员工来说来说,子女受教育所需的高昂的学费以及供养子女的基本生活费与其家庭本身的经济困境形成了不可协调的矛盾冲突。

目前我国已采取相应措施来缓解和解决下岗弱势家庭的这方面的问题。

像为了确保弱势家庭的子女能平等地接受教育,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减免其学杂费,我国目前在高等院校内设立了各种奖学金、助学金,以家庭贫困的学生接受到高等教育,顺利完成学业。

(二)弱势群体社会权利保障的的问题表现

1、保障经费投入不足

目前,国家不再统揽社会保障经费的筹措,企业负担过重,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其经费的收取难以落实到位,相应的救助措施也无法展开。

与此同时社会各种形式的基金会虽负责筹集善款,但其组织管理体制不顺,基金筹集欠规范。

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已经涉及到财政、民政、劳动、人事、卫生以及一些相关行业的系统统筹部门和各种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错误地把养老保险当做为一块肥肉来争夺,严重地影响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声誉。

随着国家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成立,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将逐步走向统一,社会保障这一问题也将相应的得到解决。

由于政府以行政方式介入,统筹基金的征收按各地实际情况来收取,而基金统筹的范围来源于不同的市县,各种不同规格的等级均有,计算办法和交纳统筹基金的比例也均存在巨大的差异,由于各地政府各自为政,地方财政与企业的负担能力极不平衡,社会保障的社会性也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这势必给统筹基金分担社保降低了压力。

2、保障的立法保护不完善

从中国目前的社保法律规范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目前在社会保障法律的制定方面还是一片处女地,有待开发,仅有一些零散的法规和规章,完全不能适应中国社会主义市场院经济的要求,这与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以及它对现代社会弱势群体的影响是极不相称的。

再加上国家尚为制定出能够统一实施的社会保障法律,因此由于各相关部门所从事的工作性质不同,利益价值也不同,自然由他们制定出的相关部门规章,也势必更加其本部门自身的所管辖的范围,这是造成部门之间的内部矛盾冲突的主要原因。

在没有权威性的社会保障法的条件下,各部门所制定的地方性管理法规的独立性相当强,地方保护主义也十分严重,极大地制约了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中国社会保障的实施机制主要可分为行政执法、司法、争议解决的仲裁机构以及法律监督的相关程序等。

而实施机制却较为薄弱,其主要原因则是当前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中立法层次较低,缺乏社会保障法律以及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方面的相关规定。

社会保障法应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下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隶属于经济法律体系,在其立法层次上,本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制定,但现实中人大立法却极少,而各级行政所定的法规却相当多,立法层次很低,因此实施机制也十分薄弱。

3、保障的实行面狭窄

我国现行的立法,适用范围相当狭窄,其权利也不相适应。

社会保障主要覆盖于城区和城镇以及各类大小型企业,而占中国总人口约80%的农民却一直得不到社会保障照顾。

与世界相比,我国社会保障的对象非常有限,实施的面积也十分有限,并且极不合理。

从而造成了劳动力的盲目流动,大量农民抛荒家里的田地进城务工,极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多层次发展。

4、弱势群体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

由于弱势群体生活的特殊的社会环境,一般都是由上一代繁衍下来的。

他们的后代同样也处于这样的环境中,接受过文化教育的机会也不多,有的甚至连字都不认识,这自然会促使他们很难跟上时代的步伐,更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于是弱者愈弱,甚至生生不息。

因此,加强解决弱势群体的教育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国家应创造条件,尽可能地提高弱势群体人员的受教育的水平。

5、弱势群体没有政治权和话语权

在我国当下存在着这样的实情,由于弱势群体本身的生活贫困,在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上他们自然也就没有了条件和想法,更无法参与国家的政治大事,对于那些能够影响其生活现状甚至命运的相关政策和决定,他们当然也表达其看法,于是他们的困苦、需要以及他们的观点也就没人能传达。

中国是一个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人的国家,目前规模强大弱势群体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应多听听他们的心声,才能真正意义上实现人民真正的当家作主。

三、完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投入

首先应让国家、企业、及劳动者个人三方都按照相应的方式和比例共同承担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社会保障基金主要由国家财政和企业筹集,企业实行的统收统支实际也是国家筹集,这势必给国家的财政带来极大的负担。

因此,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首先应是要将社会保障社会化,逐步减轻国家财政的负担。

当然这决不是让我们放弃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在市场经济改革时期,社会保险基金在三方共同负担下,劳动者所在的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承担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并采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个人户相结合的方式,是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

目前,中国已正式确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障费用的相关原则,建立了各种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起了城市低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由国家财政对低保对象给予补助,支持和鼓励那些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建立起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在广大的农村大力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大加大了对我国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和公共卫生工作的投入。

总的说来,要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政府应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要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使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同时也应从国有资产中划出一部分用作养老金,从而减轻社会压力。

(二)完善对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立法和政策保护

在征收社会保障费用之前,应该首先要完善社会保障的立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地将社会保障费写进税收,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收取,把征收来的社会保障基金,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管理,让国家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收来的基金,为中国社会保障提供固定的资金来源。

同时应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执法地位和预算管理地位,从财政制度上规范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预算制度和管理制度,使其收支单独管理,自成体系。

(三)尽快完善弱势群体社会保险体系

我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扩大其覆盖范围,这就需要国家的有关部门要加紧完善和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提高农村人民的经济收入。

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同时,应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真正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从而实现公平的社会利益分配制度;对弱势群体则尽可能的实施减税免税等优惠政策。

加大舆论宣传达室力度,大力提倡企业以及相关人士进行慈善活动等以辅助国家社保工作的顺利完成。

将措施实施的主要对象伸展到农村中去,以促进会保障体系有序和可持续的发展。

(四)加强弱势群体的基础教育、职业培训

建立和促进我国弱势群体的就业再就业、转移技能培训、基本生活的保障三项制度是当前中国草药的民生之本,也是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最基本的政策。

从教育入手,在西部地区实施“职业教育工程”,促进职业学校改善其办学条件,加大人才的培养,提高弱势群体的基本素质,确保有效地开展农村劳动力向新型劳动人才转移培训事业,提高弱势群体在就业市场中的竞争力,让农民工都能成为有知识、有技能的新型产业技术工人。

首先,政府应高度重视,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的培训制度,为再就业培训制定相关法规,并在资金上给予支持;其次,应实行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如采取讲课、报告、专题讨论等,以促进职业培训正常运转;第三,应根据社区就业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办一些短、平、快的培训项目,培养实用型的人才;最后,实行分层次就业培训,建立适应不同市场需求的技术资格证书制度,为其再就业提供有利的资格依据。

(五)引入弱势群体参政

为了听到弱势群体的声音,国家考虑让在一定数量的弱势群体人员和那些处于中间阶层的群体作为人大代表和政治委员进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群体中,这样更加接近弱势群体,了解他们的疾苦与需要,让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的代言人,以保障弱势群体的政治权利,这样更有利于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综述所述,由于弱势群体本身存在着许多的缺陷和竞争能力的低下,即使就是面对公平竞争的环境,如果没有国家或政府对他们的照顾,其中的一部分人在实际的竞争中也会处于不利的地位,很难走出“弱势”状态。

那么由国家与政府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来对其进行特殊照顾也就成为了必需。

这种照顾也就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从而对其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帮助。

第二,发挥国家政策在社会生活中的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和扩大就业再就业的政府主导机制。

促进就业,提高收入分配的公平性,缩短城乡收入差距,扩大内需,提高我国经济的宏观调控制,并保持经济的稳步增长,社会保险基金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然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就业促进政策,大力推动就业或“再就业”,从而使他们获得自尊、自立、自强,实现自我价值。

总之,弱势群体是任何时代、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消除不和谐现象,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的一个过程。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建设的健康稳定持续协调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弱势群体问题最终会弱化并被解决;同时,随着弱势群体问题的解决,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将会更加稳定健康,更加持续协调。

 

【参考文献】

1、李钧鹏:

《试论我国城镇养老金体制的改革》,《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4期.

2、路幸福,方青:

《城市化进程中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5期.

3、方群:

《现阶段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护》,《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04期.

4、常娟,李波:

《城市弱势群体与体育健身的社会支持》,《安徽体育科技》,2009年02期.

5、王思斌:

《改革中弱势群体的政策支持》,《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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