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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涉税指引

附件1

 

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引

(用于纳税人)

 

目录

第一部分税务登记7

一、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7

二、设立登记(个体经营)8

三、设立登记(自然人)8

四、设立登记(临时经营)10

五、重新税务登记12

六、变更登记12

七、停业登记13

八、复业登记13

九、注销登记13

十、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注销登记14

十一、扣缴义务人登记14

十二、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15

十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15

十四、遗失税务证件报告及证件重新发放16

十五、存款账户账号报告16

十六、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17

十七、纳税人跨区(县)迁出18

十八、纳税人跨区(县)迁入18

第二部分发票管理19

一、发票的领购19

(一)货运发票的领购19

(二)建安发票的领购21

(三)其它发票的领购22

(四)发票用量、版别的调整24

二、发票缴销24

三、发票丢失、被盗25

四、税务机关代开发票27

(一)货运发票27

(二)建筑业发票28

(三)其它发票29

五、《天津市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兑奖31

(一)消费者兑奖31

(二)垫付兑奖的饮食业经营者领取垫付奖金32

六、建筑业项目登记32

七、冠名发票的管理33

第三部分认定和证明管理34

一、网上纳税申报方式核定审批34

二、网上纳税申报方式注销审批35

三、网上纳税申报方式变更审批35

四、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36

五、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36

六、税务认定资格年审37

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7

八、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38

九、纳税证明39

十、中国居民身份证明39

第四部分税收优惠管理41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41

(一)减免类型及需报送资料41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41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42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3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43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44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5

7、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46

8、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47

9、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48

10、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48

1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生产企业49

12、国债利息收入49

1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9

1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50

1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1

16、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51

17、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52

18、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53

1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54

20、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的税额54

21、证券投资基金取得收入55

2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6

23、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政策56

24、清洁发展机制政策57

(二)税务机关承诺时限57

二、营业税部分57

(一)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收入57

(二)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58

(三)教育劳务59

(四)残疾人从事服务业59

(五)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61

三、个人所得税61

(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61

(二)残疾、孤老、烈属人员62

(三)见义勇为奖金63

(四)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64

四、耕地占用税65

五、房产税66

六、土地使用税66

七、土地增值税67

八、车船税68

九、契税69

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74

十一、军转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76

第五部分申报征收79

一、定期定额户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纳税申报79

二、营业税纳税申报80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80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81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季(月)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83

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83

七、财务会计报表报送84

八、扣缴义务人申报85

九、委托代征申报85

十、延期申报申请86

十一、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87

十二、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87

十三、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88

十四、退税审批(出口退税除外)89

十五、外轮代理人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90

第六部分纳税担保申请91

第一部分税务登记

一、设立登记(单位纳税人)

(一)适用范围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单位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房产、土地信息资料:

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涉及改组改制的,提供相应批文的原件和复印件;

9、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二、设立登记(个体经营)

(一)适用范围

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纳税人)》;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提供房产、土地信息资料:

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的不提供);

5、业主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设立登记(自然人)

(一)适用范围

适用出租房屋的个人,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个人,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登记管理。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个人出租房屋

(1)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出租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主本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委托书;

(5)开具发票申请表;

(6)自然人登记表;

(7)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2、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以上的纳税申报);

(2)自然人登记表;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登记管理

(1)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办理纳税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纳税登记表》;

②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④派遣公司单位开具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

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证明资料;

⑤无派遣单位的外籍人员报送来华前二年在原居住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⑥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2)履约的外籍人员办理纳税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①《外籍和港、澳、台人员纳税登记表》;

②护照(回乡证、台胞证)、居留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④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符合条件的,5个工作日办结。

四、设立登记(临时经营)

(一)适用范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区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此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取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内,向项目坐落地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纳税人)》;

2、临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承包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4、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5、提供房产、土地信息资料:

自有房产,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赁场所,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须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

7、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区县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登记除需提供以上第1项、第4项资料以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放临时税务登记证件。

五、重新税务登记

(一)适用范围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登记表》2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新的税务登记证。

六、变更登记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涉及变动的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发生变化的提供);

4、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式两份国、地税各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停业登记

(一)适用范围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停业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的发票。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复业登记

(一)适用范围

办理停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2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办结。

九、注销登记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及复印件;

5、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

十、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注销登记

(一)适用范围

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注销纳税登记申请审批表》;

2、外籍和港、澳、台人员护照复印件;

3、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纳税人注销登记。

十一、扣缴义务人登记

(一)适用范围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义务发生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扣缴税款登记表》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无违章问题、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二、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

(一)适用范围

按照税务机关验证、换证通告要求需验证、换证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登记表》2份;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查验后退回。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三、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地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1份;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1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遗失税务证件报告及证件重新发放

(一)适用范围

税务证件遗失的纳税人。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税务证件、发票遗失报告表》1份;

2、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1份或新闻媒体出具的交款发票原件。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办结。

十五、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一)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1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六、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一)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法律依据: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1份;

2、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提供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如该软件及说明书为非中文版的,还应提供中文版的说明。

4、以上资料均提供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十七、纳税人跨区(县)迁出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4、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

十八、纳税人跨区(县)迁入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第二部分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领购

(一)货运发票的领购

1、适用范围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2)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对于新办企业注册资金需在30万元以上;

(3)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4)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5)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货物运输企业自有车辆应达到5辆(含)以上,水运企业自有船舶应达到1艘(含)以上;

(6)账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独立计算盈亏,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如与登记信息不符,应先变更登记信息,待信息更正后再行查验);

(3)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4)行车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5)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6)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7)经办人照片;

(8)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自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流程

(1)申请程序。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2)审批程序。

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由主管地税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

(3)货运纳税人经批准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向总局指定单位购买税控盘,完成初始化操作并安装开票软件系统。

(4)自开票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局购领货运发票。

(二)建安发票的领购

1、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可向注册地地税局申请认定为网上实时自开票纳税人。

(1)在注册地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2)必须是网上申报纳税人;

(3)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和报验;

(4)财务核算制度健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5)取得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建筑企业资质;

(6)不属于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从事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它工程业务的纳税人,在我市有固定经营场所,可持国家有关部委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证或许可证进行认定。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三级(含)以上建筑企业资质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不属于建筑主管部门颁发资质的,从事设备安装、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等其它工程业务的纳税人,提供国家有关部委或市政府授权的管理部门发放的资质证或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3)自有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如与登记信息不符,需留存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5)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6)经办人照片;

(7)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流程

(1)申请程序。

建筑业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2)审批程序。

建筑业网上实时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由各注册地地税局审批,需要报市局审批的,注册地地税局初审后,报市局审批。

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发票领购簿》。

(3)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向注册地地税局购领发票。

(三)其它发票的领购

1、适用范围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发票。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经办人照片;

(4)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应提供货代协会制发的《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备案单》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5)申请领购《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的,应提供报关协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6)申请领购《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应提供保监会或保监办制发的《保险中介经营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7)申请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的,应提供市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8)申请领购《天津市客运、联运代理费定额发票》的,应提供市联合运输办公室制发的《联运经营许可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9)以上提供的复印资料均一份。

3、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流程

(1)申请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地税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天津市行业发票领购申请书》,并提供所需资料。

(2)审核程序。

主管地税局对符合领购发票条件的纳税人,发给《发票领购簿》。

(3)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向主管地税局购领发票。

(4)领购《天津市饮食行业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需在购领发票的同时,按综合负担率缴纳税款。

(四)发票用量、版别的调整

1、适用范围

已领取发票领购簿的纳税人,因业务经营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票用量或额度版别的,可以申请调整发票领购数量或发票版别。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书面申请,应说明经营规模变化的情况并附相关证明资料。

3、流程

(1)申请程序。

纳税人向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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