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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合同范本7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项目名称:

 

委托方:

受托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

第一部分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EPC总承包合同

第一章合同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书于2013年9月16日由以下双方在武汉签署:

委托人(以下简称“总承包商”):

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受托人(以下简称“承包商”):

湖北天圜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委托给承包商,承包商愿意并有资质和能力承担此项工作。

为明确约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EPC总承包合同。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2、协议术语

本合同协议书中的词语和措辞的含义,应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包括合同条件和合同专项管理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3、合同组成

下列文件应视为工程EPC总承包合同”(简称“合同”)的组成内容,且应被解释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即:

第一部分第一章

合同协议书

第一部分第二章

合同条件

第一部分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一部分第四章

工程建设目标

第一部分第五章

合同价格与付款

第一部分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一部分第七章

健康,安全及环境

第一部分第八章

进度管理与控制

第一部分第九章

费用控制与变更管理

第一部分第十章

设计管理

第一部分第十一章

采办管理

第一部分第十二章

施工管理

第一部分第十三章

施工用地与外协管理

第一部分第十四章

投产准备及试运投产管理

第一部分第十五章

结算与转资管理

第一部分第十六章

项目验收与交付管理

第一部分第十七章

合同、信息及文档管理

第二部分

EPC总承包合同价格谈判纪要及其附件

第三部分

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部分

初步设计文件

第五部分

合同条款中所列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4、优先性

除非另有规定,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具有优先于双方在合同签署之前关于本工程的所有口头和/或书面的讨论、谈判、协商和/或协议的效力。

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应能够互相解释,在三者不一致时其优先顺序依次为:

合同协议书、合同条款(其中第三章至第十二章内容属于专项管理条款,其效力优于第二章合同条件)、合同附件。

5、双方承诺

考虑到总承包商将按本合同协议书第6条【合同价款】规定付款给承包商,承包商在此与总承包商立约,保证全面按合同约定承担并完成总承包商委托的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投产、保运和缺陷期内保修的全部工作。

考虑到承包商将按合同的约定和要求进行本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投产、保运和缺陷期内保修,总承包商在此保证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款。

6、合同价款

EPC承包合同总价:

¥6,000,000.00元,(大写:

人民币陆佰万元整),限于委托范围内的工作内容。

7、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副本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

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第二章合同条件

2.1定义

当在本合同中出现以下词汇的时候,他们的含义应定义为:

2.1.1合同

合同的含义应与合同协议书中定义的含义相一致。

它由合同协议书、合同条件、合同专项管理条款及其附件;有关合同的谈判、澄清会会议纪要、备忘录;初步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规范、技术质量、安全和环保要求等共同构成。

2.1.2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是指在协议书中指明的所有费用包含在内的总价价格。

本价格会根据初步设计范围的变更及本合同列明需调整项目的费用调整而相应的增加或减少。

承包商正是基于此合同价格而同意完成工作。

2.1.3总承包商

是指中石化江汉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2.1.4总承包商代表

由总承包商任命的、代表总承包商进行合同管理及合同解释说明的代表。

2.1.5承包商

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将签约承担本工程的施工图设计、物资采办、施工、试运技术支持和缺陷期内保修工作的当事人及其法定权利继承人。

2.1.6承包商代表

是指由承包商任命,在本合同项下全权代表承包商的人,接受并执行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2.1.7监理工程师和监理机构

指总承包商为本合同目的通过招标确定的承担本合同施工过程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2.1.8监理工程师代表

是指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在本合同项下全权代表监理工程师的人。

2.1.9第三方无损检测单位

指总承包商为本合同目的通过招标确定的承担本工程管道焊缝无损检测5%抽检和非标设备入场检验工作和责任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2.1.10变更单

经总承包商签署的要求更改设计,质量,数量或工作范围,设备,材料,合同执行进度,合同价格,及/或完工日期的文件。

2.1.11合同执行进度

合同执行进度是指由总承包商批准的详细的任务明细进度,包括但不限于任务工期,开工和竣工日期,及它们的相互关系,这些都表明了总承包商在投入运营之时/之前对所需完成的工作而要采取的各种方式。

2.1.12日,周和月

是指公历的日,周和月。

2.1.13项目预验收

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总承包商按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组织监理工程师、承包商对工程实体进行的验收工作。

2.1.14投产移交前验收

工程按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根据设计文件和国家相关的规定,由总承包商、运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完工资料和完工验收文件进行的全面检查和评定工作。

2.1.15项目竣工验收

由总承包商组成项目验收委员会,以项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以及国家颁布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按照相关的程序对工程项目进行的检查和验收活动。

2.1.16总承包商的批准

是指书面批准,不论是否已经明确表述为书面批准。

2.1.17相关工程

工程的管道线路工程、站场工程、电力系统工程、通讯系统工程及施工不同标段的工程等互称为相关工程,这对于整个系统工程的完工都是必需和相关的。

相关工程可能发生在施工现场也可能在施工现场附近,可能与工程同时进行,也可能连续进行的,也可能是与工程交叉进行的。

承包商要按照本合同要求协调工程与相关工程的关系。

2.1.18现场

是指为完成工程建设而由总承包商提供的所有工作场地及特殊工作区域。

2.1.19分包合同

由分包商同承包商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协议。

2.1.20分包商

是指没有与总承包商签订合同,但与承包商签订了有关本项目合同的当事人。

2.1.21系统

是指管道系统,包括A)干线B)工艺站场C)SCADA及通讯等,作为整体或单独地进行设计,采办,安装及试运行的管道系统的一部分。

2.1.22保修期

是指承包商有义务对管线及工程的缺陷进行维修保养的期间,本合同为投产移交前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内。

2.1.23工程

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商完成的所有工作及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管线系统的设计,采办,施工,试运技术支持和缺陷期内保修所必需或附带完成的工作。

2.2总承包商的权利

总承包商对工程的质量及验收,工程的进度,合同的解释及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作完成的可接受度有决定权,并成为合同条款的一部分。

2.3合同目的

2.3.1所有关于总承包商和承包商责任的内容都事先写进了合同,有关于合同的所有部分都相互联系并互相补充。

在某一部分提到的总承包商的权利和承包商的工作即使在其他部分没有提到也应视为提到。

合同的目的是使工程的任何细节都完全完成。

任何文字和字母的错位,增减都不会改变总承包商根据本合同的目的而对合同进行的解释。

2.4错误、遗漏和误差的发现

2.4.1承包商将对总承包商提供的所有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核对。

对上述数据和信息的任何错误和遗漏,总承包商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2.4.2若承包商发现合同中有任何的错误、遗漏、误差或冲突,则应以书面方式尽快通知总承包商。

总承包商应尽快进行澄清。

总承包商的更正和解释对承包商具有约束力。

2.4.3合同或其中的部分的错误或遗漏并不减轻承包商根据行业内通常做法来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责任。

在执行合同中产生的任何问题,导致合同执行的成本比签订合同提高时,合同双方应通过变更批准程序解决。

2.4.4在文件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按如下优先顺序决定:

-合同协议书

-合同专项条款及其附件

-合同条件

-合同谈判、澄清会议纪要和备忘录

-技术规范及技术质量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

-初步设计文件

-合同条款中所列组成本合同的其他文件

2.5承包商的独立工作

根据本合同,承包商应独立完成工作,对其分包商和雇员进行完全的管理和控制。

经总承包商许可,承包商可以根据自己的方式遵照合同规定完成工作。

承包商应以有序和职业化的状态勤勉地完成工作。

对其雇员、雇工、代理人和分包商实施统一和完善的管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2.6承包商代表

2.6.1开始工作前,承包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总承包商其选定的代表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同时,还应告知该代表的代表权限。

实际工作开始后,承包商代表应保持持续在现场。

停工期间,承包商代表得制订出监督应急工作的安排,上述安排应得到总承包商的批准。

必要时,承包商代表可由有能力的助理协助。

2.6.2承包商代表未经总承包商书面许可,不得离职。

2.7承包商雇员

2.7.1承包商、分包商应遵照执行所有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条令、规定等。

包括其所有人员的雇佣、辞退、工资待遇、劳动保护、保险等。

2.7.2承包商应为按时完成工作,提供令总承包商满意的所有劳力和监督管理。

承包商应对所有劳力的支出承担全部的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交通、劳动保护、保险和所有所得税等。

2.7.3总承包商有权书面要求承包商、分包商从项目上辞退其认为能力欠缺、不守纪律或有其他原因不能使总承包商满意的雇员。

在未征得总承包商事先书面许可的情况下,上述雇员不得再被雇佣到本项目上。

承包商应自行承担辞退引起的所有费用支出,并应使替代人员满足本项目工作需要。

2.7.4承包商应当为自己的人员、设备和物资提供合适、足够的临时办公室、工棚和储藏室并负责维护。

承包商自行负责所需的通信等便利设施。

2.8材料、工艺水平和商标

2.8.1除非合同另行规定,组成工程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必须是全新的、符合合同要求并经过总承包商批准。

所有的工艺水平应当保持国内行业领先并使总承包商满意。

承包商为自己所供应的材料和设备提供所有权凭证。

2.8.2为便于合同引用,每类设备和材料应可以通过商标,厂商目录号或其它类似方式指定。

无论这些名称在合同中什么地方出现,都应标注“视为批准”字样。

承包商负责替代材料和设备的审批申报以便有充足的时间订购,防止延误工期。

没有总承包商事先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擅自使用替代品。

2.8.3在授予合同或合同执行期间,总承包商保留购买部分或全部备件的权利。

但是,总承包商无义务购买部分或全部备件,在总承包商行使购买部分或全部备件的权利的情况下,合同中有关承包商供应材料条款应当进行修正。

2.9遵守的法律

2.9.1承包商应当始终熟悉并遵守、执行国家现行与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和决定。

承包商有责任确保分包商遵守上述条款。

2.9.2如果承包商发现合同出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和决定相矛盾的条款,承包商应当立即如实、书面向总承包商说明。

2.9.3承包商进行作业施工活动时应当取得国家、地方及总承包商要求的各种许可,并满足许可相关的各种要求。

2.9.4任何由总承包商给承包商的指示、命令、批示不能减免承包商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的义务和责任。

2.9.5因承包商或分包商以及他们的代表、代理人和服务人员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命令和决定引起总承包商和任何第三方以及他们的代表、代理人、雇员、服务人员索赔的,承包商应当赔偿,保证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失。

而且,任何不遵照执行的行为将被总承包商看作是违反合同。

2.10许可证和执照

承包商应当获得工作范围内必需的施工许可证和其他许可证,应当遵照执行与工程施工、道路恢复、河流穿越、其他穿越以及任何类似施工有关的所有要求。

承包商应当负责从相应的权力机关获取所有的许可证和执照并支付所需费用以及工程执行费用。

2.11养护与维护

2.11.1承包商应当负责交工日期之前在建、已完工工程的保养、保管和维护,如有损坏,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2.11.2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意外事件、员工或其他人员的人身伤害、对工程现场或附近物资、财产(包括总承包商财产)损害等风险,承包商应当迅速采取预备措施.承包商应当持续进行材料、设备检查,及早发现隐患。

2.11.3承包商应当始终保护现有设施不受损害,在不影响、干扰施工现场内外及周围设施的情况下开展工作。

如果承包商的操作影响现有设施,承包商应当事先获得这些设施主人的书面许可并将这些许可文件的复印件提交给总承包商。

获得许可前,承包商不得对这些设施进行处理。

承包商应当对造成这些设施的损害负责,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油、气和其他产品的跑冒。

承包商负责修复因承包商、分包商以及他们的代表、代理人、雇员造成的现存设施的损害。

不管这些设施是否在图纸中或现场标明,承包商应当赔偿因其对设施的破坏而对总承包商造成的索赔或受到的损失。

2.11.4工程执行期间,承包商不能损害现场已有的财物,工作安排方式应当以对财物主人和承租人的干扰和不便尽可能小为宜。

2.11.5如果在工程期间或保修期间发生事故,承包商应当立即报告总承包商,经完整调查后给总承包商提交最终报告。

2.12公共设施和安全

2.12.1在承包商处理作业带上的有主物前,承包商应当通知这些财物的主人。

因工程执行可能对某些财物带来不便或造成损害,承包商应当充分考虑这些财物的主人和使用人的利益。

承包商应当保护现场、工程周围的他人财物免受承包商行为的损害。

2.12.2穿越铁路、公路、专用道路或因施工挖开入口时,承包商应当提供并维护安全的临时通道,并且应当遵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设置信号标志。

2.12.3承包商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工程施工区域内的生态破坏。

2.13现场条件

2.13.1承包商申明已经充分了解现场及其周围情况,包括:

现场的特征和位置、进出现场方式、气候、气象及其它物理条件,执行工程所需设备设施的特性、材料处理和存储、用水用电、天气不确定性以及其他影响工程执行的类似情况。

2.13.2承包商申明已经充分调查了现场存在的所有风险,知道采取何种安全措施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

2.13.3因为不了解或没有透彻了解现有条件或因为现场条件不能如期实施不能减免承包商履行合同的义务,也不能作为费用和工期索赔的依据.

2.13.4总承包商提供和合同中引用的任何信息或数据不能作为授权或担保,仅为提供信息用,总承包商不对承包商的任何推论、解释、结论负责。

2.14进度

2.14.1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劳动力、执行工程的方式和组织应当符合设计、工程质量和合同进度要求。

如果总承包商认为材料和设备的数量不足以维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要求,总承包商有权要求承包商增加材料和设备并承当相关费用。

2.14.2承包商应当事先将工程各部分的详细执行计划上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对该计划的批准并不能减免承包商按照合同要求执行工程的责任。

2.14.3在工程执行过程中,如果总承包商认为承包商的实际进度落后于合同执行计划,或可能会达不到合同要求,总承包商可向承包商预警,承包商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提高进度并承当费用。

总承包商可要求承包商增加劳动力、台班数、工作天数、设备和材料数量、空运设备和材料等且不能向总承包商追加费用。

总承包商预警与否不能减免承包商根据合同按期按质完成工作的义务。

2.14.4总承包商可认为承包商不服从总承包商合理指令的行为是消极执行合同,根据合同规定,有权终止承包商继续执行合同或合同任何部分的权利。

2.14.5承包商应当始终让总承包商充分了解工程进度。

有关工程进度事项应至少满足本合同第八章“进度管理与控制”的要求。

2.15现场

2.15.1承包商的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不超出规定的范围。

承包商负责清理现场的物品、构件、隐蔽物和障碍物以便开始工程施工并承担费用。

如果承包商需要更大的工作区或入场便道,应当尽早通知总承包商,并自行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根据“责任与赔偿”2.36条规定,因承包商增加工作区域所增加的费用和引起的损失由承包商独自承担。

2.15.2承包商在任何地点开始活动时,应当知道并获得相应的通行权和许可,满足有关要求。

2.15.3工程完工时,承包商应当清理现场所有剩余材料、垃圾和临时设施,形成总承包商满意的工作条件。

承包商应当使现场附近的财产保持原始或更好状态,根据“责任与赔偿”2.36条规定,因承包商的行为造成现场及附近财产损失应当由承包商负责并独自承担。

2.15.4承包商应当尽可能将废弃物堆放在地方当局提供的废物场。

如果需要另外的废物场,承包商应当至少提前一周将具体情况通知总承包商并获得所有权人的书面许可。

因承包商使用新的废物场所增加的费用和引起的损失应当由承包商负责并独自承担。

2.15.5未经所有权人的事先书面许可,承包商不得使用现场附近的物品。

2.16总承包商提供的材料

2.16.1总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类型、数量和尺寸提供材料,同时一并向承包商提交设备材料的各项质量证明文件。

承包商应当提供完成工程必须的其他材料。

承包商应当确保根据合同约定的供货计划接收材料。

2.16.2承包商应当保留充分的记录表明总承包商供应材料的用途和未使用材料数量。

2.16.3承包商负责保管接收总承包商提供的本项目材料,并承担从中转站到现场的运输费用,不能索赔因准备和维护存储场地、装卸、拖运、损坏、丢失、偷窃产生的有关费用,这些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商没有按期清理中转站使总承包商产生的费用由承包商负责赔偿。

2.16.4承包商应当立即在中转站检验总承包商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使用要求。

如果检验出缺陷品,总承包商有权决定这些缺陷品是否继续使用、替换或修复。

承包商发现缺陷品后应尽快通知总承包商,以便及时替换或修复。

2.16.5承包商检查出总承包商供应材料的缺陷品并确认无误,替代或修复缺陷品产生的费用不由承包商承担。

2.16.6工程完工时,承包商应当将总承包商供应的、未使用的材料运到总承包商指定的地点并承担费用(中转站内材料除外)。

总承包商供应的,在中转站未使用的材料运到总承包商制定的地点,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2.16.7总承包商提供的设备和材料不能因承包商的验收而免除总承包商对设备和材料的质量责任。

2.17付款

2.17.1对于工程的满意履行,总承包商应当根据合同第一部分第五章“合同价格与付款”和合同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付款。

2.17.2承包商应当根据第一部分第五章“合同价格与付款”给总承包商提交发票。

2.17.3在书面通知的基础上,总承包商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债务或其他义务并相应减少总承包商应支付给承包商的合同价款。

2.17.4承包商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已履行了合同并符合总承包商要求后,总承包商按承包商出具的发票付款。

2.18所有权

2.18.1工程和现场在建或完工工程主体中的承包商供应的所有材料(不管其地点在哪)的所有权归总承包商所有。

2.18.2承包商准备的或根据合同准备的所有工艺、设计、图纸和规范属于承包商的财产。

2.19总承包商的占用权

总承包商保留在工程完工前占用或使用部分和全部工程的权力,并且这种占用或使用并不意味着对合同履行工程的全部或部分验收。

2.20工地进入权

为检查合同履行情况,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及总承包商委托的其他人员有权在任何时间进入承包商施工现场。

总承包商委托的其他人员进入承包商的施工现场之前,总承包商应书面通知承包商。

2.21检验与测试

2.21.1总承包商有权检验所有材料、设备和工程,所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不满意材料、设备和工程将被拒绝并应根据合同进行修复或替换。

承包商应当立即将拒绝的材料和设备分离和清除出现场,所有更改、修复、替代和清除工作应当由承包商完成并不能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

2.21.2承包商应当根据总承包商要求、总承包商审批的程序和规范进行检验和测试。

承包商应当提前3天向总承包商或监理工程师通报检测事项的日期和相关信息。

某一特定操作的检测要求应当由承包商指定并在通知送达前合理时间内提交总承包商或监理工程师。

2.21.3总承包商或总承包商代表或总承包商指定的第三方检测人员有权对承包商供应的所有设备和材料进行厂验和测试。

2.21.4所有的检测和测试应当在不影响工程工期的情况下进行,总承包商有权直接或通过另外的承包商进行工程所需的任何检测和测试。

承包商应当在不延误检验和测试工作的前提下为配合该检测和测试提供所需的设施、人力、物力并承担费用。

2.21.5管道焊缝无损检测5%抽检和非标设备入场检验由总承包商批准的其他承包商进行,该费用由总承包商承担。

2.21.6承包商应当为总承包商提供适当的设备以便总承包商随时随地安全、便利的检测需要检测的工程、设备和材料。

如果总承包商发现某特定地点不够安全进行检测,将通知承包商拒绝进行检测,直到条件改善为止。

承包商承担由此产生的增加费用和影响该处后续检测工作产生的费用。

2.21.7总承包商进行的检测决不意味着合同中工程的全部或部分验收,任何检测和测试不应当减免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商的义务和责任。

2.21.8焊工应当在进行焊工测试前按照特定程序和标准通过由独立机构组织的、总承包商认可的资格考试并由承包商承担考试费用。

.

2.21.9第三方的任何关于设备、材料和工程的审核、同意和批准不应当减免承包商履行所有合同要求的义务。

2.22变更单和额外工作

2.22.1总承包商有权随时在其认为有必要时进行工程变更,承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而承包商提出任何变更应经总承包商书面签署后方可能实施。

2.22.2总承包商可以在任何时间以变更单的形式更改或发布新的指令、规范和图纸,更改、增减承包商承担的工作量。

这种情况下,总承包商完全有权通过变更的形式在原合同中列入增减工作量、使用材料、供应设备清单。

除非事先通过变更单授权,承包商不能增减、改变工作量,供应或使用任何额外的材料或设备。

2.22.5在危及人员财产安全的紧急情下,总承包商可能口头下达变更令,事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

在紧急口头变更的情况下,承包商应当如实保留费用的原始记录,直到按单价或总价计算的紧急变更索赔费用达成一致.

2.23索赔

2.23.1总承包商的索赔。

总承包商认为,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商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总承包商有权向承包商提出索赔。

索赔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总承包商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商送交索赔通知。

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总承包商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承包商在收到总承包商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30日内与总承包商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总承包商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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